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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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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本文是
中華民國法規
。
相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可參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
。
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維基百科
條目:
外交豁免權
中華民國 71 年 6 月 26 日
制定9條
中華民國 71 年 7 月 9 日公布
總統(71)台統(一)義字第 4050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9 條
中華民國 86 年 4 月 15 日
修正第9條
增訂第7之1條
中華民國 86 年 5 月 7 日公布
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104860 號令修正公布第 9 條條文;及增訂第 7-1 條條文
第七條之一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行政院(90)台外字第 072949 號令發布第 7-1 條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姊妹計劃
:
數據項
本作品來自
中華民國法律
,依據《
著作權法
》第九條,
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Public domain
Public domain
false
false
分類
:
中華民國71年制定法律
中華民國曾經修正1次的法律
中華民國外交部
隱藏分類:
有跨維基鏈接需要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