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管理職責暫行規定
高等教育管理職責暫行規定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986年3月12日 |
(1986年3月12日國務院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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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和改進對高等教育的宏觀指導和管理,擴大高等學校的管理權限,進一步調動學校和廣大師生員工、辦學單位和用人部門等各方面的積極性,使高等教育更好地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現就國家教育委員會、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高等教育的管理職責及擴大高等學校的管理權限,作如下規定:
一、國家教育委員會在國務院的領導下,主管全國高等教育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高等教育的方針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規,制訂高等教育工作的具體政策和規章。
指導、檢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高等學校對黨和國家有關高等教育的方針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貫徹執行。
(二)組織進行全國專門人才需求預測,編制全國高等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招生計劃,調整高等教育的結構和布局。審批高等學校(含高等專科學校,下同)、研究生院的設置、撤銷和調整。制訂招生和畢業生分配工作的規定,編制國家統一調配的畢業生年度分配方案。
(三)制訂高等學校、研究生院的設置標準。制訂高等學校的基本專業目錄與專業設置標準,組織審批專業設置。
(四)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高等教育的基建投資、事業經費、人員編制、勞動和統配物資設備的管理制度和定額標準的原則;對中央一級高等教育的基建投資、教育和科學研究經費、專項費用、外匯和統配物資設備的分配方案提出指導性建議;掌管用於調節高等教育協調發展和支持重點學科建設的基建投資、事業經費和人員編制。管理國外高等教育援款、貸款工作。
(五)制訂高等學校人事管理的規章制度,規劃、組織高等學校師資隊伍和幹部隊伍建設。根據國務院《關於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的規定》,對高等學校這方面的工作進行組織和指導。
(六)指導高等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教學工作、體育工作、衛生工作和總務工作。確定研究生、本科生、專科生的修業年限和培養規格。制訂指導性的教學文件,規劃、組織教材編審。組織檢查、評估高等學校的教育質量。
(七)指導和管理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招收、培養研究生工作。指導學位授予工作。指導和管理高等學校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工作。
(八)指導高等學校的科學研究工作。配合國家科學技術研究的主管部門,組織制訂高等學校科學研究的規劃和管理制度。促進學校與科學研究、生產、社會等部門的協作、聯合及校際合作。
(九)指導和管理到國外高等學校留學人員、來華留學人員以及對外智力援助的工作,促進高等學校的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
(十)組織為高等學校提供教育情報、人才需求信息和考試等方面的服務工作。
(十一)統一指導各種形式的成人高等教育,編製成人高等教育發展規劃,制訂和下達年度招生計劃。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繼續教育規劃。
(十二)直接管理少數高等學校。
二、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國家教育委員會的指導下,管理其直屬高等學校,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高等教育的方針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規。
(二)組織進行本系統、本行業專門人才的需求預測,編制直接管理的高等學校的發展規劃、年度招生計劃和自行分配部分的畢業生分配計劃。指導招生和畢業生分配工作。
(三)對直接管理的高等學校的設置、撤銷和調整及所屬專業的設置和重點學科建設進行審查,向國家教育委員會提出申請或建議。接受國家教育委員會的委託,按照有關規定,審批直接管理的高等專科學校所屬專業的增設和撤銷。
(四)負責直接管理的高等學校的基建投資、統配物資設備、事業經費預算的分配和決算的審核。
(五)指導直接管理的高等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教學工作、科學研究工作和總務工作。任免學校主要負責人。根據國務院《關於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的規定》,對直接管理的高等學校這方面的工作進行組織和指導。
(六)按照國家教育委員會統一部署,會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對高等學校對口專業的教育質量組織評估,組織和規劃對口專業的教材編審。
(七)指導和協調高等學校學生在本系統的生產實習和社會實踐。鼓勵高等學校有關專業、研究機構參加本系統的科學技術開發,促進企業與學校的聯繫。
(八)鼓勵直接管理的高等學校面向社會辦學,實行本部門與國務院有關部門、本部門與地方聯合辦學。
(九)管理本部門成人高等教育、專業培訓、繼續教育和有關教材編審的工作。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本地區內的高等學校,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指導、檢查本地區內各高等學校對黨和國家有關高等教育的方針政策、法律和法規的貫徹執行。
(二)組織進行本地區專門人才的需求預測,編制直接管理的高等學校的發展規劃、年度招生計劃,組織領導招生和畢業生分配工作。對直接管理的高等學校的設置、撤銷和調整及專業設置進行審查,向國家教育委員會提出申請或建議。接受國家教育委員會的委託,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審批直接管理的高等專科學校所屬專業的增設和撤銷。
(三)負責直接管理的高等學校的基建投資、統配物資設備、事業經費預算的分配和決算的審核。
(四)指導直接管理的高等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教學工作、科學研究工作和總務工作。任免學校主要負責人。根據國務院《關於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的規定》,對這些高等學校和部分國務院有關部門直接管理的高等學校這方面的工作,進行組織和指導。幫助本地區內各高等學校的總務工作逐步實現社會化。
(五)組織本地區內各高等學校的校際協作和經驗交流,進行教育質量的檢查與評估。指導和協調高等學校學生在本地區內的生產實習和社會實踐。
(六)鼓勵本地區各高等學校面向社會辦學和跨地區、跨部門聯合辦學。在國家教育委員會指導下,對國務院有關部門直接管理的高等學校,在保證投資、經費和人才需求等條件下,統籌組織聯合辦學的試點。促進高等學校與科學研究、生產等部門的聯合與協作。
(七)管理本地區所屬成人高等教育。
四、擴大高等學校管理權限,增強高等學校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的能力,其主要內容是:
(一)在保證完成國家下達的培養人才任務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實行跨部門、跨地區的聯合辦學,接受委託培養生和自費生。可以提出招生來源計劃建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錄取學生,處理和淘汰不合格的學生。落實國家下達的畢業生分配計劃,制訂畢業生分配方案,並向用人單位推薦部分畢業生。
(二)執行勤儉辦學的方針並在遵守國家財務制度的前提下,按照「包幹使用,超支不補,節餘留用,自求平衡」的經費預算管理原則,可以安排使用主管部門核定的年度事業經費。
接受委託培養生、自費生,舉辦幹部專修科、函授、夜大學及社會技術服務和諮詢取得的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用於發展事業、集體福利和個人獎勵。
(三)按照主管部門批准的總體設計任務書、總體規劃、長遠和年度基建計劃,在向主管部門實行投資包幹的前提下,可以自行擇優選擇設計施工單位。在保證實現投資效益的前提下,經過主管部門批准可以自行審定設計文件,調整長遠和年度基建計劃。包幹投資,節餘留成使用,超支不補。
(四)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可以根據規定的幹部條件、編制和選拔步驟由校長提名報請任免副校長;任免其他各級行政人員;聘任、辭退教師和辭退職工。
(五)經過批准的高等學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定副教授的任職資格,其中少數具備條件的高等學校,可以評定教授的任職資格;審定授予碩士學位的學科、專業,增補博士研究生導師。
(六)根據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及修業年限、培養規格,可以按社會需要調整專業服務方向,制訂教學計劃(培養方案)、教學大綱,選用教材,進行教學內容和方法的改革。
(七)在保證完成國家下達的科學研究任務的前提下,可以自行決定參加科學研究項目的投標,承擔其他單位委託的科學研究任務,面向社會開展技術服務和諮詢。
在不需要主管部門增加基建投資、事業經費和人員編制的情況下,可以自行決定單獨設立或與其他單位合辦科學研究機構或教學、科學研究、生產的聯合體。可以接受企業單位的資助並決定其使用重點。
(八)在國家外事政策和有關規定的範圍內,積極開展對外交流活動。凡屬學校自籌經費(含留成外匯),經過上一級主管部門批准認為可以接受的對方資助或在主管部門下達的經費外匯限額內,可以決定出國和來華的學術交流人員。經過批准的學校可以自行負責出國人員的政治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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