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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書/卷19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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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武五王列傳第十八 魏書卷十九上[1]
景穆十二王列傳第七上
作者:魏收 北齊
景穆十二王列傳第七中
陽平王 京兆王 濟陰王 汝陰王 樂浪王 廣平王

景穆皇帝十四男:恭皇后生文成皇帝。袁椒房生陽平幽王新成。尉椒房生京兆康王子推、濟陰王小新成。陽椒房生汝陰靈王天賜。樂良厲王萬壽、廣平殤王洛侯,母並闕。孟椒房生任城康王雲。劉椒房生南安惠王楨、城陽康王長壽。慕容椒房生章武敬王太洛。尉椒房生樂陵康王胡兒。孟椒房生安定靖王休。趙王深早薨,無傳,母闕。魏舊太子後庭未有位號,高宗即位,恭宗宮人有子者,並號為椒房。

陽平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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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平王新成,太安三年封,拜征西大將軍。後為內都大官。薨,諡曰幽。

長子 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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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子安壽,襲爵。高祖賜名頤。累遷懷朔鎮大將,都督三道諸軍事,北討。詔徵赴京,勗以戰伐之事。對曰:「當仰仗廟算,使呼韓同渭橋之禮。」帝嘆曰:「壯哉王言!朕所望也。」未發,遭母憂,詔遣侍臣以金革敦喻。既殯而發,與陸叡集三道諸將議軍途所詣。於是中道出黑山,東道趨士盧河,西道向侯延河。軍過大磧,大破蠕蠕。頤入朝,詔曰:「王之前言,果不虛也。」後除朔州刺史。及恆州刺史穆泰謀反遣使推頤為主。頤密以狀聞,泰等伏誅,帝甚嘉之。世宗景明元年,薨於青州刺史,[2]諡曰莊王。傳國至孫宗胤,肅宗時,坐殺叔父賜死,爵除。

頤第 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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頤弟衍,字安樂,賜爵廣陵侯。位梁州刺史,表請假王,以崇威重。詔曰:「可謂無厭求也,所請不合。」轉徐州刺史,至州病重,帝敕徐成伯乘傳療。疾差,成伯還,帝曰「卿定名醫」,賚絹三千匹。成伯辭,請受一千。帝曰:「雲『人之雲亡,邦國殄瘁。』以是而言,豈惟三千匹乎?」其為帝所重如此。後所生母雷氏卒,表請解州。詔曰:「先君餘尊之所厭,禮之明文,季末陵遲,斯典或廢。侯既親王之子,宜從餘尊之義,便可大功。」後卒於雍州刺史,諡曰康侯。衍性清慎,所在廉潔,又不營產業,歷牧四州,皆有稱績,亡日無斂屍具。子暢。

衍弟 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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暢弟融,字叔。融貌甚短陋,驍武過人。莊帝謀殺尒朱榮,以融為直閤將軍。及尒朱兆入洛,融逃人間。

衍弟 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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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弟欽,字思若。位中書監、尚書右僕射、儀同三司。欽色尤黑,故時人號為黑面僕射。欽淫從兄麗妻崔氏,為御史中尉封回劾奏,遇赦免。尋除司州牧。欽少好學,早有令譽,時人語曰:「皇宗略略,壽安、思若。」及晚年貴重,不能有所匡益,識者輕之。欽曾託青州人高僧壽為子求師,師至,未幾逃去。欽以讓僧壽。僧壽性滑稽,反謂欽曰:「凡人絕粒,七日乃死,始經五朝,便爾逃遁,去食就信,實有所闕。」欽乃大慚,於是待客稍厚。後除司空公,封鉅平縣公。於河陰遇害,贈假黃鉞、太師、太尉公。

子子孝,字季業。早有令譽,年八歲,司徒崔光見而異之曰:「後生領袖,必此人也。」

京兆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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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兆王子推,太安五年封。位侍中、征南大將軍、長安鎮都大將。子推性沉雅,善於綏接,秦雍之人,服其威惠。入為中都大官,察獄有稱。顯祖將禪位於子推,以大臣固諫,乃傳高祖。高祖即位,拜侍中、本將軍、開府儀同三司、青州刺史,未至,道薨。

子太興,襲。拜長安鎮都大將,以黷貨,削除官爵。後除祕書監,還復前爵,拜統萬鎮將,改封西河。後改鎮為夏州,仍以太興為刺史。除守衞尉卿。初,太興遇患,請諸沙門行道,所有資財,一時布施,乞求病癒,名曰「散生齋」。及齋後,僧皆四散,有一沙門方雲乞齋餘食。太興戲之曰:「齋食既盡,唯有酒肉。」沙門曰:「亦能食之。」因出酒一斗,羊腳一隻,食盡猶言不飽。及辭出後,酒肉俱在,出門追之,無所見。太興遂佛前乞願,向者之師當非俗人,若此病得差,即捨王爵入道。未幾便愈,遂請為沙門,表十餘上,乃見許。時高祖南討在軍,詔皇太子於四月八日為之下髮,施帛二千匹。既為沙門,更名僧懿,居嵩山。太和二十二年終。

子昴,字伯暉,襲。薨。

子悰,字魏慶,襲。孝靜時,累遷太尉、錄尚書事、司州牧、青州刺史。薨於州,贈假黃鉞、太傅、司徒公,諡曰文。[3]悰寬和有度量,美容貌,風望儼然,得喪之間,不見於色。性清儉,不營產業,身死之日,家無餘財。

昴弟仲景,性嚴峭。莊帝時,兼御史中尉,京師肅然。每向臺,恆駕赤牛,時人號「赤牛中尉」。太昌初,為河南尹,奉法無私。時吏部尚書樊子鵠部下縱橫,又為盜竊,仲景密加收捕,悉獲之,咸即行決,於是豪貴寒心。出帝將西行,授仲景中軍大都督,留京師。齊獻武王欲至洛陽,仲景遂棄妻子而遁。

仲景弟暹,字叔照。莊帝初,除南兗州刺史,在州猛暴,多所殺害。元顥入洛,暹據州不屈。莊帝還宮,封汝陽王,遷秦州刺史。先時,秦州城人屢為反覆,暹盡誅之,存者十一二。普泰元年,除涼州刺史,貪暴無極。欲規府人及商胡富人財物,詐一臺符,誑諸豪等雲欲加賞,一時屠戮,所有資財生口,悉沒自入。孝靜時,位侍中、錄尚書事。薨,贈太師、錄尚書。

子沖,襲。無子,國絕。

太興弟遙,字太原。有器望,以左衞將軍從高祖南征,賜爵饒陽男。世宗初,遭所生母憂,表請解任,詔以餘尊所厭,不許。

肅宗初,累遷左光祿大夫,仍領護軍。遷冀州刺史。[4]遙以諸胡先無籍貫,姦良莫辨,悉令造籍。又以諸胡設籍;當欲稅之,以充軍用。胡人不願,乃共構遙,雲取納金馬。御史按驗,事與胡同,遙坐除名。遙陳枉不已,敕有司重究,乃披雪。遷右光祿大夫。

時冀州沙門法慶既為祅幻,遂說勃海人李歸伯,歸伯合家從之,招率鄉人,推法慶為主。法慶以歸伯為十住菩薩、平魔軍司、定漢王,自號「大乘」。殺一人者為一住菩薩,殺十人為十住菩薩。又合狂藥,令人服之,父子兄弟不相知識,唯以殺害為事。於是聚眾殺阜城令,破勃海郡,殺害吏人。刺史蕭寶夤遣兼長史崔伯驎討之,敗於煮棗城,伯驎戰沒。凶眾遂盛,所在屠滅寺舍,斬戮僧尼,焚燒經像,雲新佛出世,除去舊魔。詔以遙為使持節、都督北征諸軍事,帥步騎十萬以討之。法慶相率攻遙,遙並擊破之。遙遣輔國將軍張虯等率騎追掩,討破,擒法慶並其妻尼惠暉等,斬之,傳首京師。後擒歸伯,戮於都巿。

初,遙大功昆弟,皆是恭宗之孫,至肅宗而本服絕,故除遙等屬籍。遙表曰:「竊聞聖人所以南面而聽天下,其不可得變革者,則親也,尊也。四世而緦服窮,五世而袒免,六世而親屬竭矣。去茲以往,猶繫之以姓而弗別,綴之以食而弗殊。又律雲議親者,非唯當世之屬親,歷謂先帝之五世。謹尋斯旨,將以廣帝宗,重盤石。先皇所以變茲事條,為此別制者,太和之季,方有意於吳蜀,經始之費,慮深在初,割減之起,暫出當時也。且臨淮王提,分屬籍之始,高祖賜帛三千匹,所以重分離;樂良王長命,亦賜縑二千匹,所以存慈眷。此皆先朝殷勤克念,不得已而然者也。古人有言,百足之蟲至死不僵者,以其輔己者眾。臣誠不欲妄親太階,苟求潤屋,但傷大宗一分,則天子屬籍不過十數人而已。在漢,諸王之子不限多少,皆列土而封,謂之曰侯,至於魏晉,莫不廣胙河山,稱之曰公者,蓋惡其大宗之不固,骨肉之恩疏矣。臣去皇上,雖是五世之遠,於先帝便是天子之孫,高祖所以國秩祿賦復給衣食,後族唯給其賦不與衣食者,欲以別外內限異同也。今諸廟之感,在心未忘;行道之悲,倏然已及。其諸封者,身亡之日,三年服終,然後改奪。今朝廷猶在遏密之中,便議此事,實用未安。」詔付尚書博議以聞。尚書令任城王澄、尚書左僕射元暉奏同遙表。靈太后不從。卒,諡曰宣公。

遙弟恆,字景安,粗涉書史。恆以春秋之義,為名不以山川,表求改名芝。[5]歷位太常卿、中書監、侍中。後於河陰遇害。贈太傅、司徒公,諡曰宣穆公。

濟陰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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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陰王小新成,和平二年封。頗有武略。庫莫奚侵擾,詔新成率眾討之。新成乃多為毒酒,賊既漸逼,便棄營而去。賊至,喜而競飲,聊無所備。遂簡輕騎,因醉縱擊,俘馘甚多。後位外都大官。薨,贈大將軍,諡曰惠公。

子鬱,字伏生,襲。位開府。為徐州刺史,以黷貨賜死,國除。

長子弼,字邕明,剛正有文學。位中散大夫。以世嫡應襲先爵,為季父尚書僕射麗因于氏親寵,遂奪弼王爵,撗授同母兄子誕。於是弼絕棄人事,託疾還私第。世宗徵為侍中,弼上表固讓。入嵩山,以穴為室,布衣蔬食。卒。建義元年,子暉業訴復王爵。永安三年,追贈尚書令、司徒公,諡曰文獻。初,弼嘗夢人謂之曰:「君身不得傳世封,其紹先爵者,君長子紹遠也。」弼覺,即語暉業。終如其言。

暉業,少險薄,多與寇盜交通。長乃變節,涉子史,亦頗屬文,而慷慨有志節。歷位司空、太尉,加特進,領中書監,錄尚書事。齊文襄嘗問之曰:「比何所披覽?」對曰:「數尋伊霍之傳,不讀曹馬之書。」暉業以時運漸謝,不復圖全,唯事飲啗,一日三羊,三日一犢。又嘗賦詩云:「昔居王道泰,濟濟富羣英。今逢世路阻,狐兔鬱縱橫。」齊初,降封美陽縣公,開府儀同三司、特進。暉業之在晉陽也,無所交通,居常閑暇,乃撰魏藩王家世,號為辨宗室錄,四十卷,行於世。

暉業弟昭業,頗有學尚,位諫議大夫。莊帝將幸洛南,昭業立於閶闔門外,扣馬諫,帝避之而過,後勞勉之。位給事黃門侍郎、衞將軍、右光祿大夫。卒,諡曰文侯。

鬱弟偃,字仲琁,位太中大夫。卒。

子誕,字曇首。初,誕伯父鬱以貪汙賜死,爵除。景明三年,誕訴雲,伯鬱前朝之封,正以年長襲封,以罪除爵。爵由謬襲,襲應歸正。詔以偃正元妃息曇首,濟陰王嫡孫,可聽紹封,以纂先緒。誕既襲爵,除齊州刺史。在州貪暴,大為人患,牛馬騾驢,無不逼奪。家之奴隸,悉迫取良人為婦。有沙門為誕採藥,還而見之,誕曰:「師從外來,有何消息?」對曰:「唯聞王貪,願王早代。」誕曰:「齊州七萬戶,吾至來,一家未得三十錢,何得言貪?」後為御史中尉元纂所糾,會赦免。薨,諡曰靜王。

子撫,字伯懿,襲。莊帝初,為從兄暉業訴奪王爵。

偃弟麗,字寶掌。位兼宗正卿、右衞將軍,遷光祿勳,宗正、右衞如故。時秦州屠各王法智推州主簿呂苟兒為主,號建明元年,置立百官,攻逼州郡。涇州人陳瞻亦聚眾自稱王,號聖明元年。詔以麗為使持節、都督、秦州刺史,與別駕楊椿討之。苟兒率眾十餘萬屯孤山,列據諸險,圍逼州城。麗出擊,大破之,便進軍水洛。賊徒逆戰,麗夜擊走之。行秦州事李韶破苟兒於孤山,乘勝追奔三十里,獲其父母妻子,斬賊王五人,其餘相繼歸降,諸城之圍,亦悉奔散。苟兒率其王公三十餘人詣麗請罪。椿又斬瞻。麗因平賊之勢,枉掠良善七百餘人。世宗嘉其功,詔有司不聽追檢。

拜雍州刺史,為政嚴酷,吏人患之。其妻崔氏誕一男,麗遂出州獄囚死及徒流案未申臺者,一時放免。遷冀州刺史,入為尚書左僕射。帝問曰:「聞公在州,殺戮無理,枉濫非一,又大殺道人。」對曰:「臣在冀州可殺道人二百許人,亦復何多?」帝曰:「一物不得其所,若納諸隍,況殺道人二百而言不多。」麗脫冠謝,賜坐。卒,諡曰威。

子顯和,少有節操,歷司徒記室參軍。司徒崔光每見之曰:「元參軍風流清秀,容止閑雅,乃宰相之器。」除徐州安東府長史。刺史元法僧叛,顯和與戰被擒,執手命與連坐。顯和曰:「顯和與阿翁同源別派,皆是盤石之宗,一朝以地外叛,若遇董狐,能無慚德。」遂不肯坐。法僧猶欲慰喻,顯和曰:「乃可死作惡鬼,不能坐為叛臣。」及將殺之,神色自若。建義初,贈秦州刺史。

汝陰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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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陰王天賜,和平三年封,[6]拜鎮南大將軍、虎牢鎮都大將。後為內都大官。高祖初,殿中尚書胡莫寒簡西部敕勒豪富兼丁者為殿中武士,而大納財貨,簡選不平。眾怒,殺莫寒及高平假鎮將奚陵,於是諸部敕勒悉叛。詔天賜與給事中羅雲督諸軍討之。前鋒敕勒詐降,雲信之,副將元伏曰:「敕勒色動,恐將有變,今不設備,將為所圖。」雲不從。敕勒輕騎數千襲殺雲,天賜僅得自全。後除征北大將軍、護匈奴中郎將。累遷懷朔鎮大將,坐貪殘,恕死,削除官爵。卒,高祖哭於思政觀,贈本爵,葬從王禮,諡曰靈王。

子逞,字萬安。卒於齊州刺史,諡曰威。

逞子慶和,東豫州刺史。為蕭衍將所攻,舉城降之。衍以為北道總督、魏王。至項城,朝廷出師討之,望風退走。衍責之曰:「言同百舌,膽若鼷鼠。」遂徙合浦。

逞弟汎,字普安。自元士稍遷營州刺史。性貪殘,人不堪命,相率逐之,汎走平州。後除光祿大夫、宗正卿,封東燕縣男。於河陰遇害。

天賜第五子脩義,字壽安,涉獵書傳,頗有文才,為高祖所知。自元士稍遷左將軍、齊州刺史。脩義以齊州頻喪刺史,累表固辭。詔曰:「修短有命,吉凶由人,何得過致憂憚,以乖維城之寄。違凶就吉,時亦有之,可聽更立館宇。」於是移理東城。脩義為政,寬和愛人,在州四歲,不殺一人,百姓以是追思之。遷秦州刺史。肅宗初,表陳庶人禧、庶人愉等,請宥前愆,賜葬陵域。靈太后詔曰:「收葬之恩,事由上旨,藩岳何得越職干陳!」在州多受納。

累遷吏部尚書。及在銓衡,唯專貨賄,授官大小,皆有定價。時中散大夫高居者,有旨先敍,時上黨郡缺,居遂求之。脩義私已許人,抑居不與。居大言不遜,脩義命左右牽曳之。居對大眾呼天唱賊。人問居曰:「白日公庭,安得有賊?」居指脩義曰:「此座上者,違天子明詔,物多者得官,京師白劫,此非大賊乎?」脩義失色。居行罵而出。後欲邀車駕論脩義罪狀,左僕射蕭寶夤諭之,乃止。

二秦反,假脩義兼尚書右僕射、西道行臺、行秦州事,為諸軍節度。脩義性好酒,每飲連日,遂遇風病,神明昏喪,雖至長安,竟無部分之益。元志敗沒,賊東至黑水,更遣蕭寶夤討之,以脩義為雍州刺史。卒於州,[7]贈司空,諡曰文。

子均,位給事黃門侍郎。

樂浪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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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浪王萬壽,和平三年封,拜征東大將軍,鎮和龍。性貪暴,徵還,道憂薨。諡曰厲王。

子康王樂平,襲。薨。

子長命,襲。坐殺人賜死,國除。

子忠,肅宗時,復前爵,位太常少卿。出帝汎舟天淵池,命宗室諸王陪宴。忠愚而無智,性好衣服,遂著紅羅襦,繡作領,碧紬袴,錦為緣。帝謂曰:「朝廷衣冠,應有常式,何為著百戲衣?」忠曰:「臣少來所愛,情存綺羅,歌衣舞服,是臣所願。」帝曰:「人之無良,乃至此乎!」

廣平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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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平王洛侯,和平二年封。薨,諡曰殤。無子,後以陽平幽王第五子匡後之。

子 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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匡字建扶,性耿介,有氣節。高祖器之[8]謂曰:「叔父必能儀形社稷,匡輔朕躬,今可改名為匡,以成克終之美。」

世宗即位,累遷給事黃門侍郎。茹皓始有寵,百僚微憚之。世宗曾於山陵還,詔匡陪乘,又命皓登車。皓褰裳將上,匡諫止,世宗推之令下,皓恨匡失色。當時壯其忠謇。世宗親政,除肆州刺史。匡既忤皓,懼為所害,廉慎自修,甚有聲績。遷恆州刺史,徵為大宗正卿、河南邑中正。

匡奏親王及始藩、二藩王妻悉有妃號,而三藩已下皆謂之妻,上不得同為妃名,而下不及五品已上有命婦之號,竊為疑。詔曰:「夫貴於朝,妻榮於室,婦女無定,升從其夫。三藩既啟王封,妃名亦宜同等。妻者,齊也,理與己齊,可從妃例。」自是三藩王妻名號始定。後除度支尚書。匡表引樂陵、章武之例,求紹洛侯封,詔付尚書議。尚書奏聽襲封,以明興絕之義。

匡與尚書令高肇不平,常無降下之色。時世宗委政於肇,朝廷傾憚,唯匡與肇抗衡。先自造棺,置於廳事,意欲輿棺詣闕,論肇罪惡,自殺切諫。肇聞而惡之。後因與太常劉芳議爭權量,遂與肇聲色。御史中尉王顯奏匡曰:

自金行失御,羣偽競興,禮壞樂崩,彝倫攸斁。大魏應期,奄有四海。高祖孝文皇帝以睿聖統天,克復舊典。乃命故中書監高閭廣旌儒林,推尋樂府,依據六經,參諸國志,以黍裁寸,將均周漢舊章。屬雲構中遷,尚未雲就。高祖睿思玄深,參考經記,以一黍之大,用成分體,準之為尺,宣布施行。
暨正始中,故太樂令公孫崇輒自立意,以黍十二為寸,別造尺度,定律刊鍾。皆向成訖,表求觀試。時敕太常卿臣芳,以崇造既成,請集朝英,議其得否。芳疑崇尺度與先朝不同,察其作者,於經史復異,推造尠據,非所宜行。時尚書令臣肇、清河王懌等以崇造乖謬,與周禮不同,遂奏臣芳依周禮更造,成訖量校,從其善者。而芳以先朝尺度,事合古典。乃依前詔書,以黍刊寸,並呈朝廷,用裁金石。於時議者,多雲芳是,唯黃門侍郎臣孫惠蔚與崇扶同。二途參差,頻經考議。而尚書令臣肇以芳造。崇物故之後,而惠蔚亦造一尺,仍雲扶。[9]以比崇尺,自相乖背。量省二三,謂芳為得。而尚書臣匡表雲劉孫二尺,長短相傾,稽考兩律,所容殊異。言取中黍,校彼二家,雲並參差,抑中無所,[10]自立一途,請求議判。當時議者,或是於匡。兩途舛駁,未即時定。肇又雲,權斛斗尺,班行已久,今者所論,豈喻先旨。宜仰依先朝故尺為定。
自爾以後,而匡與肇厲言都座,聲色相加,高下失其常倫,噂競無復彝序。匡更表列,據己十是,雲芳十非。又云:「肇前被敕旨,共芳營督,規立鍾石之名,希播製作之譽。乃憑樞衡之尊,藉舅氏之勢,與奪任心,臧否自己。阿黨劉芳,遏絕臣事,望勢雷同者接以恩言,依經按古者即被怒責。雖未指鹿化馬,移天徙日,實使蘊藉之士,聳氣坐端,懷道之夫,結舌筵次。」又言:「芳昔與崇競,恆言自作,今共臣論,忽稱先朝。豈不前謂可行,輒欲自取,後知錯謬,便推先朝。殊非大臣之體,深失為下之義。復考校勢臣之前,量度偏頗之手,臣必刖足內朝,抱璞人外。」囂言肆意,彰於朝野。
然匡職當出納,獻替所在,斗尺權度,正是所司。若己有所見,能練臧否,宜應首唱義端,早辨諸惑,何故默心隨從,不關一言,見芳成事,方有此語。計芳才學,與匡殊懸,所見淺深,不應相匹。今乃始發,恐此由心,[11]借智於人,規成虛譽。況匡表云:「所據銅權,形如古誌,明是漢作,非莽別造。」及案權銘云:「黃帝始袓,德布於虞,虞帝始袓,德布於新。」若莽佐漢時事,寧有銘偽新之號哉。又尋莽傳雲,莽居攝,即變漢制度。考校二證,非漢權明矣。復云:「芳之所造,又短先朝之尺。」臣既比之,權然相合。更云:「芳尺與千金堰不同。」臣復量比,因見其異。二三浮濫,難可據準。又云:「共構虛端,妄為疑似,託以先朝,雲非己製。」
臣按此欺詐,乃在於匡,不在於芳。何以言之?芳先被敕,專造鍾律,管籥優劣,是其所裁,權斛尺度,本非其事。比前門下索芳尺度,而芳牒報云:「依先朝所班新尺,復應下黍,更不增損,為造鍾律,調正分寸而已。」檢匡造時在牒後一歲,芳於爾日,匡未共爭,已有此牒,豈為詐也?計崇造寸,積黍十二,羣情共知;而芳造寸,唯止十黍,亦俱先朝詔書。以黍成寸,首尾歷然,寧有輒欲自取之理?肇任居端右,百僚是望,言行動靜,必副具瞻。若恃權阿黨,詐託先詔,將指鹿化馬,徙日移天,即是魏之趙高,何以宰物。肇若無此,匡既誣毀宰相,訕謗明時。豈應談議之間,便有指鹿之事;可否之際,輕生刖足之言。趙高矯惑,事屬衰秦;卞和抱璞,時遇暴楚。何宜以濟濟之朝,而有斯謗者哉!阻惑朝聽,不敬至甚,請以肇、匡並禁尚書,推窮其原,付廷尉定罪。

詔曰「可」。有司奏匡誣肇,處匡死刑。世宗恕死,降為光祿大夫。

又兼宗正卿,出為兗州刺史。匡臨發,帝引見於東堂,勞勉之。匡猶以尺度金石之事,國之大經,前雖為南臺所彈,然猶許更議,若議之日,願聽臣暫赴。世宗曰:「劉芳學高一時,深明典故,其所據者。與先朝尺乃寸過一黍,何得復雲先朝之意也?[12]兗州既所執不經,後議之日,何待赴都也。」

肅宗初,入為御史中尉。匡嚴於彈糾,始奏於忠,次彈高聰等免官,靈太后並不許。以違其糾惡之心,又慮匡辭解,欲奬安之,進號安南將軍,後加鎮東將軍。

匡屢請更權衡不已,於是詔曰:「謹權審度,自昔令典,定章革歷,往代良規。匡宗室賢亮,留心既久,可令更集儒貴,以時驗決。必務權衡得衷,令寸籥不舛。」又詔曰:「故廣平殤王洛侯,體自恭宗,茂年薨殞,國除祀廢,不祀忽諸。匡親同若子,私繼歲久,[13]宜樹維城,永茲盤石,可特襲王爵,封東平郡王。」匡所制尺度訖,請集朝士議定是非。詔付門下、尚書、三府、九列議定以聞。太師、高陽王雍等議曰:「伏惟高祖創改權量已定,匡今新造,微有參差。且匡雲所造尺度與漢志王莽權斛不殊。又晉中書監荀勗雲,後漢至魏,尺長於古四分有餘。於是依周禮,積黍以起度量,惟古玉律及鍾,遂改正之。尋勗所造之尺與高祖所定,毫釐略同。又侍中崔光得古象尺,於時亦準議令施用。仰惟孝文皇帝,德邁前王,睿明下燭,不刊之式,事難變改。臣等參論,請停匡議,永遵先皇之制。」詔從之。

匡每有奏請,尚書令、任城王澄時致執奪,匡剛隘,內遂不平。先所造棺猶在僧寺,乃復修事,將與澄相攻。澄頗知之。後將赴省,與匡逢遇,騶卒相撾,朝野駭愕。澄因是奏匡罪狀三十餘條,廷尉處以死刑。詔付八座議,特加原宥,削爵除官。三公郎中辛雄奏理之。後特除平州刺史,徙青州刺史,尋為關右都督,兼尚書行臺。遇疾還京。孝昌初,卒,諡曰文貞。後追復本爵,改封濟南王。

第四子獻,襲。齊受禪,爵例降。[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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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陽平諸子,頤乃忠壯。京兆之胤,悽實有聲。匡之謇直,有足稱矣!

校勘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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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魏書卷十九上 諸本目錄此卷注「闕」。百衲本、南本、汲本、局本卷末有宋人校語云:「魏收書景穆十二王列傳卷上亡。」殿本考證云:「魏收書亡,後人所補。」按此傳以北史卷一七景穆十二王傳補,間有溢出字句,當出於高氏小史。
  2. 世宗景明元年薨於青州刺史 諸本「元」作「六」,殿本作「元」。北史卷一七百衲本此字缺,他本或作「六」。按景明無六年,頤死於景明元年十一月,見卷八世宗紀,今從殿本。
  3. 諡曰文 墓誌集釋元悰墓誌圖版一00云:「諡曰文靖。」墓誌與傳諡號不同者甚多,也有誌載諡而傳缺,傳載而誌缺。有的是先後改諡,有的是原諡不美,子孫私改,有的是後來補諡,不獨誌、傳有異,誌與誌間亦常不合,很難判斷是非。今後凡諡號異同有無均不出校記。
  4. 遷冀州刺史 自此句至下文「遷右光祿大夫」一段北史卷一七無。按墓誌集釋元遙墓誌圖版一0六說他景明時「出拜鎮軍將軍、冀州刺史,入除護軍,加右光祿大夫。延昌中,淮泗不靜,加征南大將軍、南征諸軍事」。則遙為冀州刺史,在元恪的景明年間;是由冀州刺史入為右光祿大夫、護軍,非如此傳所云以左光祿大夫,領護軍,出為冀州,更不在「肅宗初」。此段當是補此傳者採自高氏小史或他書,弄錯了時間,遂致先後倒置。下文又說「遷右光祿大夫」,實即前「左光祿大夫」的重出北史已誤「右」為「左」,插入的痕跡甚顯。
  5. 表求改名芝 按上雲「遙弟恆」,則其人初名恆,後改芝。據卷八世宗紀正始三年八月見「元恆」,而卷九肅宗紀孝昌二年六月丙子、孝昌三年正月甲申,卷一0孝莊紀武泰元年四月己亥,卷五八楊椿傳並見「元恆芝」。疑初名「恆」,後加「芝」字。
  6. 汝陰王天賜和平三年封 按天賜於和平二年七月戊寅,與小新成、萬壽同日封,見卷五高宗紀,這裏「三」當是「二」之訛。下樂浪王萬壽傳同訛。
  7. 卒於州 按墓誌集釋元壽安墓誌圖版一一七之二於官雍州刺史後,稱:「復以本官加開府儀同三司、秦州都督,加尚書左僕射、西道行臺,行秦州事……軍次汧城,彌留寢疾,薨於軍所。」元和郡縣志卷二隴州條云:「後魏置東秦州」,太平寰宇記卷三二雲「正光三年置東秦州於汧城」。誌所云「秦州」,即東秦州,當時秦州為起義軍佔領,故移治汧城,後來才加「東」字。據誌,元脩義死在秦州任上,傳節去他由雍州刺史遷秦州一段,遂似死於長安。此恐是北史刪略魏書之失。
  8. 高祖器之 諸本「祖」作「宗」,北史卷一七作「孝文」。按元匡乃元濬高宗弟新成子,若這裏作「高宗」,則下文元濬稱之為「叔父」,豈非顛倒?北史作「孝文」,補此傳者依魏書例,改作「高祖」,「祖」訛「宗」,今改正。
  9. 而尚書令臣肇以芳造仍雲扶 按此段文義不可解。「造」下、「扶」下當有脫文。
  10. 抑中無所 張森楷《北史校勘記》云:「疑『抑』是『折』之誤。」按通志卷八四下正作「折」,疑是。
  11. 恐此由心 張森楷云:「『此』疑當是『非』字,作『此』則與文義不相應。」
  12. 劉芳學高一時深明典故其所據者與先朝尺乃寸過一黍何得復雲先朝之意也 按前贊劉芳,後不應說他所據與「先朝尺」不合云云。據上王顯彈文,說「芳造寸,唯止十黍」,則所謂「寸過一黍」,明非斥芳,恐是指元匡所造尺。這裏「其所據者」下當有脫文。大概是說劉芳根據的是「先朝」所頒尺,而元匡所造則「寸過一黍」,故下文斥責元匡「所執不經」。今於「其所據者」下句斷。
  13. 私繼歲久 按上文明雲元恪世宗時,匡已求紹洛侯封,經尚書議奏襲封,則並非私繼,且襲封已久。不知何以前後矛盾。
  14. 第四子獻襲齊受禪爵例降 北史卷一七元匡傳附廣平王洛侯傳末云:「第四子獻襲。薨,子祖育襲,武定中墜馬薨,子勒叉襲。齊受禪,爵例降。」自獻至勒叉三世始入齊,這裏「獻襲」下當脫「薨」至「子勒叉襲」十五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