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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民國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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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立法於民國18年10月26日(非現行條文)
1929年10月26日
1929年11月11日
公布於民國18年11月11日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民國20年)

中華民國 18 年 10 月 26 日 制定22條
中華民國 18 年 11 月 11 日公布1.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22 條
中華民國 20 年 10 月 31 日 修正全文22條
中華民國 20 年 11 月 7 日公布2.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22 條
中華民國 31 年 7 月 30 日 修正全文16條
中華民國 31 年 8 月 11 日公布3.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16 條
中華民國 43 年 3 月 16 日 修正全文16條
中華民國 43 年 3 月 27 日公布4.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 16 條
中華民國 62 年 6 月 5 日 修正全文16條
中華民國 62 年 6 月 14 日公布5.總統(62)台統(一)義字第 2689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16 條
中華民國 68 年 3 月 23 日 修正第10條
中華民國 68 年 4 月 4 日公布6.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10 條條文
中華民國 69 年 6 月 24 日 修正第1, 13條
增訂第13之1至13之3條
中華民國 69 年 7 月 2 日公布7.總統(69)台統(一)義字第 788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13 條條文;並增訂第 13-1、13-2、13-3 條條文
中華民國 80 年 11 月 7 日 修正第13之2條
增訂第13之4條
中華民國 80 年 11 月 22 日公布8.總統(80)華總(一)義字第 6170 號令修正公布第 13-2 條條文;並增訂第 13-4 條文
中華民國 83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第13之2條
刪除第13之4條
中華民國 84 年 1 月 13 日公布9.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 179 號令修正發布刪除第 13-4 條條文;並修正第 13-2 條條文
中華民國 88 年 5 月 11 日 修正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44條
中華民國 88 年 6 月 2 日公布10. 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 8800124380 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44 條
(原名稱: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新名稱: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八日行政院台八十八衛字第44501號公告第三條條文之「各級管制藥品之範圍及種類」;並自八十八年十二月八日生效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行政院台九十衛字第016828號公告修正第三條條文之「各級管制藥品之範圍及種類」部分藥品品項,並自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生效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行政院台九十衛字第039083號公告修正布第三條條文之「各級管制藥品之範圍及種類」部分藥品品項;並自九十年七月三日生效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0910005385號公告修正第三條條文之「各級管制藥品之範圍及種類」部分藥品品項;並自九十一年二月八日生效
中華民國 92 年 1 月 13 日 修正第3, 25條
增訂第42之1條
中華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公布11.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019250號令修正公布第 3、25 條條文;並增訂第 42-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0920033059號公告修正第三條條文之「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生效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八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0930010412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九十三年三月八日生效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0930020509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九十三年五月十日生效
中華民國 93 年 12 月 24 日 修正第20, 29, 39條
中華民國 94 年 1 月 19 日公布12.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04951號令修正公布第 20、29、39 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0940002265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分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生效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四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0940032867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九十四年八月四日生效
中華民國 95 年 5 月 23 日 修正第7, 39, 40條
增訂第34之1條
刪除第41條
中華民國 95 年 6 月 14 日公布13.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85241號令修正公布第 7、39、40 條條文;增訂第 34-1 條條文;並刪除第 4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八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0950035450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品項及範圍;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0960004264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品項及範圍;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九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0980014883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九十八年四月九日生效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0990015872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九十九年四月二日生效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0990040996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00090729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一百年一月十四日生效
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修正第3, 4, 7, 8, 13, 15至20, 22, 23, 27至30, 33, 37, 42之1條
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26 日公布14.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015581號令修正公布第 3、4、7、8、13、15~20、22、23、27~30、33、37、42-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00053934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一百年十月二十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六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10015893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一百零一年四月六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10058085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七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20020634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一百零二年四月十八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第 2 條、第 4 條第 1 項、第 7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3 項、第 13 條、第 16 條第 2 項、第 3 項、第 17 條、第 18 條、第 19 條第 1 項、第 20 條、第 22 條、第 23 條、第 27 條第 1 項、第 28 條第 2 項、第 29 條第 1 款、第 3 款、第 30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第 33 條、第 42 條之 1 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分別改由「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20061685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一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30017990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六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30056398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一百零三年十月六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40014011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六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七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40052649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一百零四年十月七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50012466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五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五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50050576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五日生效
中華民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刪除第42之1條
修正第1, 2, 4, 7, 13, 16至20, 22, 23, 27至30, 33, 37條
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14 日公布15.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080041號令修正公布第 1、2、4、7、13、16~20、22、23、27~30、33、37條條文;並刪除第 42-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60019501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三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60040467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三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一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70015527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一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70045081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二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一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80009668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一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五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80038834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五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三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90015919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一百零九年六月三日生效

第一條

  麻醉藥品之輸入銷售,依本條例管理之。

第二條

  本條例稱麻醉藥品者,指供醫藥用及科學用之鴉片、嗎啡、高根、安洛因及其同類毒性物或化合物。

第三條

  麻醉藥品之輸入及分銷,由內政衛生兩部指定總經理機關負責辦理。
  麻醉藥品之輸入數量,每年由行政院會議決定。
  麻醉藥品之製造,在未有特許製造之法規以前,概行禁止。

第四條

  各省或各特別市需用麻醉藥品,由省政府或特別市政府,指定藥房經管分銷事宜。

第五條

  總經理機關自外國輸入麻醉藥品,按次由內政衛生兩部會同發給憑照。
  前項憑照內,應載明種類、數量、用途及採買經過地點。

第六條

  麻醉藥品之輸入口岸,限定上海一處。

第七條

  分銷機關向總經理機關購運麻醉藥品,按次由省政府或特別市政府發給憑照,其憑照內應載明之事項,依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
  前項憑照,應由領照人送經內政衛生兩部蓋印。

第八條

  各地醫院醫師、牙醫師、獸醫、藥師或醫學校需用麻醉藥品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簽字蓋章,向分銷機關購用。但醫院、藥師、醫學校每次購用,其重量不得逾五十克,醫師、牙醫師、獸醫每次不得逾十克。

第九條

  總經理機關於運到麻醉藥品時,應按前條限制數量分別包裝並製定式包封及封簽,載明品名重量及定價,分別粘貼嚴密,分銷機關除於調劑時啟封外,不得拆改包裝。

第十條

  分銷機關出售麻醉藥品,應按包封或封簽上所定之價格,不得任意抬高。
  前項定價,由總經理機關擬呈內政、衛生兩部核定之。

第十一條

  內政、衛生兩部及禁煙委員會,得隨時派員稽查總經理機關各分銷機關之運售情形及現存品量。
  省市縣政府,得隨時派員稽查所屬分銷機關及醫院、醫師、牙醫師、獸醫、藥師、醫學校等之運售使用情形及現存品量,報告上級機關,分別彙轉內政、衛生兩部及禁煙委員會。

第十二條

  總經理機關分銷機關及醫院、醫師、牙醫師、獸醫、藥師、醫學校,倘有違法舞弊情事,應依法嚴懲,如係分銷機關違法舞弊並應將該藥房勒令停業。

第十三條

  內政、衛生兩部所發之憑照為五聯式,一聯存根,一聯寄交採買地點之中國領事署,三聯掣給購運人收執,除於輸運入口時,由海關掣留一聯外,其餘二聯,於運到總經理機關後,分別繳還內政、衛生兩部核銷。

第十四條

  省政府或特別市政府所發之憑照為五聯式,一聯存根,二聯分別寄交內政、衛生兩部,二聯掣給購運人收執,除於購得藥品時,由總經理機關掣留一聯外,其餘一聯於運到分銷機關後,繳還原發憑照之政府核銷。

第十五條

  總經理機關每屆月終應將麻醉藥品之購入、售出及現存數目,列表報告內政、衛生兩部。
  各分銷機關每屆月終,應將麻醉藥品之購入、售出及現存數目,列表報告該管地方政府查核,彙轉內政衛生兩部。
  各醫院、醫師、牙醫師、獸醫、藥師、醫學校等,凡購用麻醉藥品者,每屆月終應將麻醉藥品之購入、售出、使用及現存數目,列表報告該管地方政府查核,彙轉內政、衛生兩部。

第十六條

  內政、衛生兩部據總經理機關及各分銷機關造送之統計報告,應按期列表,呈報行政院轉呈國民政府查核,並分函禁煙委員會。

第十七條

  憑照包封封簽及統計報告格式,由內政、衛生兩部會同訂定之。

第十八條

  在本條例施行前,各藥房、醫院及醫學校,如存有麻醉藥品,應於二個月內,開列品名及數量,呈報省政府或特別市政府核明彙報內政衛生兩部及禁煙委員會。

第十九條

  本條例施行前,任何機關所發之購運麻醉藥品,憑照一概無效。

第二十條

  職司試驗及製藥之公署,其職務需用麻醉藥品時,應開列品名及數量,經內政衛生兩部核准,逕向總經理機關購用。

第二十一條

  關於醫藥用及科學用之司替尼藥品取締方法,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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