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某某等7人涉嫌開設賭場案寧津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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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某某等7人涉嫌開設賭場案寧津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書
寧檢一部刑訴〔2020〕191號
2020年11月16日
發布機關:寧津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228221991********.漢族,大專文化,群眾,務工,戶籍所在地系甘肅省環縣**鄉**村**隊**號,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區**公寓**棟**室,成都**科技有限公司員工。2020年5月3日因涉嫌開設賭場罪被寧津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寧津縣公安局監視居住,2020年6月22日被寧津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羅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30211981********.漢族,大學本科文化,群眾,務工,戶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系四川省成都市錦江區**街**號**棟**單元**室。2020年5月3日因涉嫌開設賭場罪被寧津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寧津縣公安局監視居住,2020年6月22日被寧津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寧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37221986********.漢族,大專文化,群眾,務工,戶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系成都市高新區**道**段**號**棟**單元**號。2020年5月3日因涉嫌開設賭場罪被寧津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寧津縣公安局監視居住,2020年5月14日被寧津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11331995********.漢族,大專文化,群眾,務工,戶籍所在地系四川省馬邊彝族自治縣三河口鄉三河**村**組**號,住成都市武侯區玉林**街**號**單元**號,成都市**科技有限公司職員(現已辭職)。2020年5月3日因涉嫌開設賭場罪被寧津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寧津縣公安局監視居住,2020年6月22日被寧津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卿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10231994********.漢族,大學本科文化,群眾,務工,戶籍所在地系四川省資陽市(現改為內江市)安岳縣乾龍鄉真南村6組26號附1號,住四川省成都市雙流區文星鎮江**小區**棟**單元**號,成都**科技有限公司員工。2020年5月3日因涉嫌開設賭場罪被寧津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寧津縣公安局監視居住,2020年6月22日被寧津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代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002251994********.漢族,初中文化,群眾,個體,戶籍所在地系重慶市大足區**街道**村**組**號,住重慶市大足區**街道金星佳苑1-7-5,在重慶市大足區棠香街道金星佳苑153號門市經營燒烤店。2020年5月3日因涉嫌開設賭場罪被寧津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寧津縣公安局監視居住,2020年6月28日被寧津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陳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002251995********.漢族,初中文化,群眾,務工,戶籍所在地系重慶市大足區**鎮**村**組**號,住重慶市大足區**小區**棟**號,在重慶市**區**街道理髮店務工。2020年5月23日因涉嫌開設賭場罪被寧津縣公安局監視居住,2020年6月22日被寧津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山東省寧津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羅某某、寧某某、黎某某、卿某某、代某某、陳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於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20年10月27日、28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告知其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9月份,羅某某(已起訴)招募李某某(已起訴)、劉某某(已起訴)、胡某某(已起訴)及被告人黎某某、王某某、卿某某、羅某某、寧某某,以成都高新區天益北巷38號理想中心3棟708室為窩點,開發一款名為「撲克聯盟」的網絡賭博APP,並不斷更新維護。羅清將該網絡賭博APP向外推廣給重慶市大足區的羅才帆(已到案)、陳建格(已起訴),在該APP內組建網絡賭博窩點「恆大聯盟」,並提供網絡維護、運營、支持等工作。羅某某、陳某某招聘陳某某(已起訴)、羅某某(已起訴)、譚某某(已起訴)及被告人代某某、陳某某以發展代理的形式向外推廣該賭博APP,發展賭客進入「恆大聯盟」中進行賭博活動,從而獲取非法利益。其中被告人王某某非法獲利132000元;被告人羅某某非法獲利112000元;被告人寧某某非法獲利108500元;被告人黎某某非法獲利88000元;被告人卿某某非法獲利85000元;被告人代某某非法獲利26000元;被告人陳某某非法獲利9388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電腦、手機等物證;2.身份證明、到案經過、交易記錄等書證;3.證人陳某某的證言;4.被告人王某某、羅某某、寧某某、黎某某、卿某某、代某某、陳某某及同案犯羅清、陳建格、李亘、劉衛東、胡晉川、陳建龍、羅港、譚貴川的供述和辯解;5.德州市公安局物證鑑定研究中心德公物鑒字【2020】1886號檢驗報告等鑑定意見;6.現場勘查筆錄、辨認筆錄;7.遠程勘查錄像、錄屏、手機信息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黎某某、王某某、卿某某、羅某某、寧某某、代某某、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義,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羅某某、寧某某、黎某某、卿某某、代某某、陳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寧津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杜憲海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羅某某、寧某某、黎某某、卿某某、代某某、陳某某現被取保候審於其住所。

2.案卷材料2冊,光盤2張。

3.具結書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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