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財政廳、物價局關於同意省公安廳安康醫院繼續收取司法精神病學鑑定費、危害社會治安精神病人住院費和強制性戒毒治療費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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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財政廳、物價局關於同意省公安廳安康醫院繼續收取司法精神病學鑑定費、危害社會治安精神病人住院費和強制性戒毒治療費的批覆
黑財綜〔2008〕77號
2008年6月12日

省公安廳:

  你廳《關於請求批准繼續執行黑財綜〔2005〕32號文件的函》(黑公安康〔2007〕18號)收悉。鑑於《省財政廳省物價局關於同意省公安廳安康醫院收取司法精神病學鑑定費、危害社會治安精神病人住院費和強制性戒毒治療費的批覆》(黑財綜〔2005〕32號)執行期限已滿,為了滿足省公安廳安康醫院履行有關職能的支出需要,根據國務院《強制戒毒辦法》和《黑龍江省監護治療管理危害社會治安精神病人條例》、省禁毒委員會《關於批建黑龍江省公安廳強制戒毒所的請示的批覆》(黑禁毒委〔2004〕1號),以及省司法廳、省高級人民法院、省衛生廳《關於調整部分司法精神病學鑑定指定醫院鑑定地區的通知》(黑司通〔2000〕45號)有關規定,同意省公安廳安康醫院繼續收取司法精神病學鑑定費、危害社會治安精神病人住院費和強制性戒毒治療費。現就有關問題批覆如下:

  一、收費項目名稱:司法精神病學鑑定費、危害社會治安精神病人住院費、強制性戒毒治療費。

  二、收費單位:省公安廳安康醫院。

  三、收費對象:司法精神病學鑑定費的收費對象是進行司法精神病學鑑定的申請人;危害社會治安精神病人住院費的收費對象是收治入院的危害社會治安精神病人;強制性戒毒治療費的收費對象是入院進行強制性戒毒治療的吸毒人員。

  四、收費標準:司法精神病學鑑定費、危害社會治安精神病人住院費、強制性戒毒治療費的收費標準按黑龍江省物價局、黑龍江省衛生廳黑價聯字〔2004〕120號、黑價聯字〔2005〕60號、黑價聯字〔2007〕36號文件規定的標準下浮10%執行。

  五、省公安廳安康醫院在收取司法精神病學鑑定費、危害社會治安精神病人住院費、強制性戒毒治療費時,要按規定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

  六、安康醫院收取的司法精神病學鑑定費、危害社會治安精神病人住院費、強制性戒毒治療費屬於政府非稅收入,應按《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收支兩條線改革進一步加強財政管理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93號)規定,實行同級財政「收支兩條線」管理。收費收入繳入省級國庫,根據《2008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哈爾濱中心支行關於修訂省級審批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科目的通知》(黑財預〔2007〕51號)規定,繳庫時分別填列第103類「非稅收入」第04款「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第01項「公安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第47目「司法精神病鑑定費」、第48目「危害社會治安精神病住院費」、第49目「強制性戒毒治療費」。支出由省級財政部門根據履行職責需要予以核撥,具體繳款辦法按照非稅收入收繳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執行。

  七、本批覆自發文之日起執行至2009年12月31日,到期如需繼續收費,應於期滿前兩個月重新申報。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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