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絳唇 (謝應芳)
外觀
點絳唇 作者:謝應芳 明 |
七十年前,抱麟虛負雙親夢。
一襟空洞。
生世曾何用。
老我東門,瓜也無心種。
松醪甕。
瀉如鉛汞。
時與漁樵共。
海上歸來,鬢毛枯似經霜草。
薄田些少。
茅屋園池小。
三子犁鋤,三婦供蘋藻。
村居好。
兔園遺稿。
是我傳家寶。
弧矢休懸,舉杯聊適棲遲意。
明朝冬至。
有酒還沈醉。
堪笑神仙,要作長生計。
人間世。
金烏西墜。
難把長繩繫。
老眼猶明,著書未了餘生債。
客來休怪。
淡飯黃齏菜。
踏雪觀梅,清興依然在。
南門外。
夜來尋戴。
扶醉馱驢背。
點檢龜巢,素琴弦斷餘何有。
夫妻白首。
相敬如賓友。
三四孫兒,五色斑斕袖。
梅花酒。
為翁稱壽。
羅拜爺娘後。
往古來今,何人不道閒居好。
忙多閑少。
應被青山笑。
蒲柳衰顏,我獨驚秋早。
茅齋小。
幾番掀倒。
風雨都濕了。
彩翼雙鳧,寄來一幅天機錦。
純綿絕品。
將意何勤恁。
歲晚空山,不怕冰霜凜。
西風緊。
便添袍縕。
被德吾無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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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7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古籍標點等著作權問題的答覆《權司1999第45號》,認為僅加標點不足以有創作性,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利用他人的智力勞動,至少應當支付相應的對價。此處民法通則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與著作權是分別的話題。
-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檔)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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