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京01行初659號
← | 京信信管復字〔2022〕7028號 |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 (2023)京01行初659號 作者: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日 |
(2024)京行終344號 |
原告李典, 。
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所地北京市西 城區西長安街13號。
法定代表人金壯龍,部長。
委託代理人王浩琦,天津益清(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典訴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以下 簡稱工信部)不履行行政複議職責一案,本院立案後,在法 定期限內向被告工信部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本 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典訴稱:原告針對北京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簡稱 北京市局)官網首次簽收辦件編號為「BJTSJB20221000362」 的舉報答覆書(京信信管復字〔2022〕7028號,以下簡稱 7028號答覆)向被告寄出《行政複議申請書》。2023年5 月29日,被告針對該案件向原告作出工信復補字〔2023〕 第502號《補正行政複議申請通知書》(以下簡稱補正通知 書),要求原告「補正載明以下內容的行政複議申請書:證 明你為涉案手機號碼機主的相關證據」「接到本通知書後於 10日內補正申請材料」。因案中受害號碼以快遞寄送方式入 網,運營商未提供入網合同。2023年6月9日,原告在中國 移動通信集團北京有限公司海淀中關村軟件園營業廳諮詢 證明方案,業務窗口嘗試調取入網電子工單,未成功,便建 議辦理「客戶信息管理業務」,原告配合完成證件認證、動 態視頻認證、刷臉認證,簽署業務受理單,業務員隨後將該 受理單打印出來,交予原告。次日,原告將北京移動提供的 「業務受理單」原件連同《補正行政複議申請書》、交叉證 明材料寄給被告,運單號SF1429000540791,6月16日11: 53簽收。本訴訟未超出訴訟時限。本案《補正行政複議申請 書》於2023年6月16日送達被告後,原告未收到行政複議 申請受理通知書或不予受理文書,故應認定行政複議審查期 間為2023年6月17日至26日,默認受理期間為2023年6 月26日至8月25日。本訴狀(初稿)在2023年9月6日 之前首次寄往人民法院,可證明原告未怠於行使訴權。綜上, 原告的訴訟請求為:1.確認被告未作出針對7028號答覆的 行政複議決定的行政行為違法;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 擔。
被告工信部辯稱:一、被告未收到原告補正行政複議申 請材料,應視為原告放棄行政複議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 九條規定:「行政複議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 行政複議機構可以自收到該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書面 通知申請人補正。補正通知應當載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 的補正期限。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申請人放棄行 政複議申請。..」原告起訴被告未作出行政複議決定行 為違法的前提是被告已收到原告提交的補正行政複議申請 材料。本案中,原告通過順豐「快遞」方式向被告提交材料, 其提交的快遞運單詳情顯示的簽收信息為「代簽收(門口)」, 代簽圖片顯示該「快遞」被放置在門口的物品架上,但無法 從該物品架的圖片中辨識出是否有原告的快遞,且該物品架 用途是存放私人物品,不具有被告接收文件的作用;同時, 快遞運單簽收底單顯示的簽收方式為「已按要求放置於<門 口>」,未經過被告的有效簽收。故,現有證據無法證明被 告已收到原告補正行政複議申請,被告視為原告放棄行政復 議申請符合上述法律規定。因此,原告起訴要求確認被告未 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行為違法,缺乏事實根據。二、原告提 交補正行政複議申請材料的方式不合法,不能視為有效補 正。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申請人書面申 請行政複議的,可以採取當面遞交、郵寄或者傳真等方式提 出行政複議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十四條以 及第六章關於「快遞業務」的規定,「郵件寄遞」是郵政企 業經營的業務,其與「快遞」業務有別。本案中,被告通過 網站公布的「行政複議辦事指南」中已明確告知行政複議申 請接收的方式為「郵寄接收」,原告通過順豐「快遞」方式 向被告提交補正行政複議申請,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和被告 已明確公示的行政複議申請提出方式,不能視為原告已經有 效提交了補正行政複議申請材料。綜上所述,被告未收到原 告補正行政複議申請材料,視為原告放棄行政複議申請,符 合法律規定。在此情況下,原告所提訴訟不具有可保護的訴 訟利益,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請求法院依法裁定駁回原告 起訴。
經查:2023年5月24日,被告收到原告提交的行政復 議申請書,載明的被申請人為北京市局,複議請求為:1.確 認北京市局「拒絕披露2022年1月26日21秒鐘17通"呼 死你來電號碼中010-21724593的責任主體是否具備『呼叫 中心資質」的行政行為違法、違規;2.確認北京市局明知原 告有能力提出銀行蓋章證據證明不存在「逾期還款」事實, 仍認可涉詐企業陳述,不處罰2022年10月20,21日每天6 秒鐘內變換號碼撥4通的「呼死你」外呼行為的行政行為違 法、違規;3.撤銷北京市局於2022年12月5日作出的7028 號答覆:4,責令北京市局重新處理原告舉報事項。同年5月 29日,被告向原告作出補正通知書,內容為:原告對北京市 局作出的7028號答覆不服提起的行政複議申請,被告已於 2023年5月24日收到。經審查,被告認為:行政複議法實 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行政複議申請符合下列規定的, 應當予以受理:..(二)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 關係……」原告的行政複議申請不符合上述規定。根據復 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請原告補正載明以下內容的 行政複議申請書:證明原告為涉案手機號碼機主的相關證 據。請原告接到本通知書後於10日內補正申請材料。補正 申請材料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複議審理期限。無正當理由逾 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行政複議申請。被告於同年5月30 日向原告郵寄補正通知書,原告於次日簽收。後,原告將《補 正行政複議申請書》等材料以順豐快遞的形式寄給被告,運 單號為SF1429000540791,運單物流信息顯示簽收時間為 「2023年6月16日」,簽收方式為「已按要求放置於<門口>」, 簽收圖片顯示放置地點為門口的物品架。原告認為被告收到 補正材料後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行為違法, 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認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訴訟,應當符合法定起訴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 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 行政訴訟,應當具有事實根據。又第三十八條規定,在起訴 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向被告提出 申請的證據。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申請人無正 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申請人放棄行政複議申請。不論 當事人向行政機關郵寄提交行政複議申請或補正申請材料, 都應當按照行政機關公布的相關地址、聯繫方式郵寄。不准 確的收件地址及聯繫方式不僅會影響當事人相關權利,也影 響行政機關正常的文件簽收秩序。
本案中,被告在其官方網站「工業和信息化部行政複議 申請指南」中已明確行政複議申請寄送的方式為「請通過 EMS、掛號信或平郵的方式郵寄」,根據現有證據證明,原 告通過順豐「快遞」方式向被告提交補正申請材料,寄送方 式不符合上述要求,且順豐速運郵單上雖然顯示已簽收,但 簽字處並不能顯示代收人的姓名,因此並不能證明被告複議 機構簽收了該郵件,亦不能推定證明被告複議機構收到其補 正申請材料。此外,結合被告機關收發室的設置及其日常工 作模式,也不足以認定被告收到了原告郵寄的補正申請材 料。因此,原告關於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複議職責的訴 訟主張,缺乏事實根據。
綜上,原告提起的本案訴訟缺乏相應的事實根據,不符 合法定起訴條件,依法應予駁回。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 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九條第 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李典的起訴。
預交的案件受理費50元,於本裁定生效後退還原告李 典。
如不服本裁定,各方當事人可在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 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 上訴於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柳適思
審判員何君慧
審判員肖克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 年 十二 月 一 日
法官助理李靜怡
書記員朱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