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度各國人權報告中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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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度各國人權報告中國部分 |
《2003年度各國人權報告》 美國國務院民主、人權和勞工事務局發布 2004年2月25日
中國部分(含西藏附錄、香港和澳門)
概述
[編輯]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一個專制國家,憲法規定中國共產黨為最高權力核心。共產黨員擔任政府、警方和軍方機構的幾乎所有最高職務。最高權力屬於由24名成員組成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以及由9名成員組成的政治局常務委員會。中國領導人把維護安定和社會秩序作為首要任務,並且致力於永久維持中國共產黨的統治及其等級結構。中國公民既缺少對共產黨領導的政治體制和平表達反對意見的自由,也沒有更換國家領導人或改變政府體制的權利。社會主義繼續是國家政治的理論基礎,但馬克思主義計劃經濟已經被實用主義所取代,經濟權力的下放也增加了地方官員的權力。共產黨的權威主要依賴於政府維持社會安定的能力;激發民族主義和愛國主義;由共產黨控制人事、媒體和治安機構;以及不斷提高中國13億公民中大多數人的生活水平。憲法規定司法獨立;但實際上,從中央到地方,政府和共產黨經常干預司法程序,並對很多引人注目的案件下達裁決指示。
治安機構由國家安全部和公安部、人民武裝警察、中國人民解放軍以及國家的司法、檢察和刑罰系統組成。文職權力機構一般能保持對治安武裝的有效控制。治安政策和治安人員侵犯人權的事件屢見不鮮。
中國繼續從中央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雖然國有產業在關鍵領域仍然占主導地位,但政府已成立一個委員會,幫助大型國有企業進行改革,使很多中小型國有企業私有化,並允許民間企業家擴大經濟活動範圍。城市生活水平提高、企業家享有更大的獨立性、國有企業改革(包括政府努力改進並加速出售國有資產以及改善留存的政府壟斷產業的管理狀況)以及非國有產業的擴展增加了勞動者的就業選擇,顯著削弱了國家對公民日常生活的控制。
中國在經濟方面面臨很多挑戰,包括國有企業和銀行系統的改革、日益嚴重的失業和就業不足問題、缺乏有效的社會保障系統以及日益擴大的地區經濟差異。近幾年,大約有1至1.5億人自願離開農村去城市尋找更好的工作和生活條件,但他們常常享受不到政府提供的經濟和社會福利,包括教育和醫療福利。本年度,政府發布條例放鬆了對這類人口遷移的管制,並擴大了流動人口享受基本社會服務的權利。在工業部門,國有企業繼續精簡造成了城市失業率上升,人們普遍認為該比率遠遠超過了官方估計的4%,很多信息來源估計實際數字最高可達20%。沿海地區和內地的收入差距以及城鄉收入差距繼續擴大。根據政府報告,2002年城市人均收入為933美元,比前一年增長了12%;農村人均收入為300美元,比前一年增長了5%。官方統計的生活在絕對貧困狀態下的人口總數與前一年相比基本沒有變化,政府估計有3000萬人生活在貧困中;而世界銀行採納不同的標準,估算出貧困人口約為1至1.5億。
中國政府的人權記錄仍然不佳,政府嚴重侵犯人權的情況仍很普遍。雖然司法改革繼續進行,但本年度在一些關鍵的人權領域出現了倒退,包括逮捕在因特網上討論敏感問題的人士、醫療衛生領域的活動人士、工運人士、辯護律師、新聞工作者、家庭教會成員以及其他希望利用改革所創造的空間的人士。中國公民沒有通過和平方式改變政府的權利,很多公開表達不同政見的人士遭到騷擾、拘留或監禁。有關當局迅速鎮壓他們認為對政府權威或國家穩定構成威脅的宗教、政治或社會團體。
侵犯人權的事件包括未經司法程序處決、對囚犯施以酷刑和虐待、逼供、任意逮捕和拘留、長時間的單獨監禁以及拒絕履行正當法律程序。藏人洛讓鄧珠(洛桑東珠)於2003年1月被處決,他提出的上訴於此前一天被駁回,而有關方面曾向觀察事態發展的外交官員保證最高人民法院將覆審此案。2003年4月,中國政府正式結束了全國性的"嚴打"運動。這一運動在新疆地區開展得尤為猛烈,包括速審和當眾處決。有一些地區仍在本年度發動了打擊具體犯罪行為的短期運動。據報告,在全國性的"嚴打"運動於4月正式結束後,新疆的維吾爾族分離主義嫌疑者繼續受到極其嚴厲的懲處。據大赦國際(Amnesty International, 簡稱AI)報告,中國處決的人數超過任何其他國家。
中國的司法系統並不獨立,不執行法定訴訟程序仍然是一個嚴重問題。政府壓力使中國律師很難為刑事被告辯護。許多律師因積極為當事人辯護而遭到拘留。在這一年內,北京辯護律師張建中和上海拆遷戶辯護律師鄭恩寵均由於為有爭議的當事人辯護而被判處多年刑期。對待持不同政見者和宗教人士,當局經常剝奪法律賦予他們的保護。通常,當局把壓制政治反對力量和維護公共秩序放在首要地位,而把實施法律準則或保護個人權益放在次要地位。
在整個年度內,中國政府以顛覆罪和泄漏國家機密罪起訴個人,以此作為騷擾和威嚇手段。去年7月,趙常青律師被以顛覆罪判五年監禁,罪狀是起草了一封致2002年11月召開的中國共產黨第16屆代表大會的公開信,要求實行民主。至少有其他五位人士因在該公開信上簽字也以同樣的罪名遭到迫害。2003年10月,鄭恩寵律師被判刑三年,罪名為"泄露國家機密",據說原因是他在此之前曾向一個外國人權組織提供有關勞工和拆遷戶舉行示威活動的情況。同月,家庭教會成員劉鳳剛以泄露國家機密罪遭到拘留,據說原因是向海外非政府組織提供他在浙江省調查家庭教會遭受破壞的情況。因泄露國家機密罪名遭拘留、起訴或判刑的人士還有政治異議者楊建利和一些網絡作家。
25萬多人沒有經過司法審查在"勞教"所里服刑。4月,犯人張斌在勞教所被打死,引發了公眾關於勞教所的辯論和廢止該制度的呼籲。
因反革命罪(現已廢止)服刑的人數估計有500至600人,其中許多人遭到監禁的原因是以非暴力方式表達其政治觀點。據可靠來源估計,截止於去年年底,因1989年6月天安門廣場示威活動而繼續被監禁者仍達2000人之多。
中國政府在一月份釋放了政治活動人士方覺。許多人繼續被關在獄中或以某種其他形式遭到羈押,包括:中國民主黨共同創始人王友才和秦永敏;互聯網活動人士徐偉、楊子立和黃琦;維吾爾族女企業家熱比婭·卡德爾;記者姜維平;勞工活動人士姚福信、肖雲良和劉京生;天主教的蘇志民主教;家庭教會領袖張義南,劉鳳剛和徐永海;藏族尼姑平措尼珠;維吾爾族歷史學家拖乎提·吐尼雅孜(Tohti Tunyaz)以及政治異議者楊建利等。
中國政府以國際反恐怖戰爭為理由嚴厲鎮壓以和平方式表達不同政見的維吾爾分裂主義嫌疑者和獨立的穆斯林宗教領袖。在西藏自治區(TAR)和西藏自治區以外的某些藏族地區,人權狀況仍然很差(見西藏附錄)。
政府繼續嚴格限制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政府控制出版物的創刊和管理,控制廣播新聞媒體,有時審查外國電視節目,有時干擾來自國外的無線電廣播信號。在本年度,一些刊物因刊登被政府視作不能許可的內容而遭到查封或受到處罰;新聞記者、作家、學者及研究人員遭到當局的騷擾、拘留和逮捕。五月,四川的一名因特網網站主持人黃琦和屬於新青年學會的學生因在因特網上發表倡導民主的文章而被判處長期徒刑。其他因參與因特網活動而被拘留或被定罪的人員包括陶海東、羅永忠、杜導斌、顏均、李志、姜力鈞。十一月,北京師範大學學生劉荻及另外兩人因在因特網上發表文章而遭到審前拘留一年後獲得保釋。政府繼續並加強了對因特網以及手機、呼機和短信機之類的無線通信技術的監控,但因特網在中國的使用範圍仍在不斷擴大。在本年度,政府封堵了許多網站,加強了對網吧的監管,並對因特網公司施加壓力,要求它們保證對政府視作不能許可的內容進行審查。據非政府組織報導說,年終時有39名新聞記者被監禁,在中國使用因特網的短短時間內,有48人因在網上發表文章而被政府監禁。
在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SARS)爆發初期,有關新聞受到嚴格審查,一些刊物因披露有關SARS的消息而被查封。四月,政府公開承認SARS疫情比此前公布的情況嚴重。被指控干擾SARS防治工作的人員受到拘留。數百名法輪功修練者因這類指控而被拘留。在一些省份,有關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擴散的消息繼續受到嚴格控制。六月,數百名警察暴力鎮壓了河南省熊橋村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感染者的抗議活動。本年度,河南衛生官員馬世文以泄露國家機密罪被拘留,此前他曾向一些網站製作者提供有關河南省艾滋病病毒擴散範圍的信息。
政府嚴厲限制集會自由和結社自由,並侵犯個人的隱私權。
雖然中國宗教信仰人數在增加,但政府在尊重宗教自由方面做法欠佳。未註冊的新教徒成員和天主教教民、維吾爾族穆斯林、藏族佛教徒(尤其是那些居住在西藏自治區的佛教徒,見《西藏附錄》)以及民間宗教的成員不斷遭到官方的干擾、騷擾乃至壓制,在一些情況下此類事件有增無減。被拘留或被判刑的人員包括新教活動人士張義南、徐永海、劉鳳剛、張勝其。然而,一些地區的宗教組織指出,它們比過去擁有更多的從事宗教活動的自由。政府繼續執行監管條例,要求所有宗教活動場所向政府登記或歸屬於官方"愛國"宗教組織。在一些地區,宗教禮拜活動被中斷,教會主持人和信徒受到騷擾、拘留或毆打。在年終,許多宗教信徒因參加宗教活動仍被囚禁。雖然中國政府與梵蒂岡均聲稱準備恢復談判以建立外交關係,但雙方關係尚未出現明顯的改善。政府繼續鎮壓法輪功精神運動,數千名學員仍被關押在監獄、違反司法程序的勞教所以及精神病院。有報導說,自從法輪功1999年遭到鎮壓以來,幾百名法輪功學員因在拘留期間受到酷刑、虐待和生活條件惡劣而死亡。
遷移自由繼續受到限制。政府拒絕許可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官員公署(UNHCR)在中國和北韓接壤的地區開展工作,並將數以千計的北韓人驅逐出境,其中很多人回國後面臨迫害。另外也有有關北韓人在中國受到虐待和被扣押的報導。但是,政府繼續放寬對個人居住地點進行戶籍登記的要求,並取消了某些個人決定──如結婚──必須經過單位批准的規定。
政府不允許境內獨立的非政府組織對人權狀況進行監督。九月,聯合國教育權利特別報告員訪問北京。雖然政府向聯合國酷刑特別報告員、聯合國宗教寬容特別報告員、聯合國任意拘留問題工作組以及美國國際宗教自由委員會發出"無條件"的訪問邀請,但到年底時預期中的訪問尚未發生。政府附加的條件導致中國與聯合國酷刑特別報告員的談判中斷,亦使美國國際宗教自由委員會兩次推遲訪問計劃。
針對婦女的暴力行為(包括實行強制性的限制生育政策,有時導致強制墮胎和強制絕育)、賣淫、歧視婦女以及歧視殘疾人和少數民族都是繼續存在的問題。
勞工抗議活動──特別是對拖欠工資的抗議──仍繼續發生,但規模不如2002年那麼大,範圍也不那麼普遍。五月,領導2002年最大規模勞工抗議活動的姚福信和肖雲良被以顛覆罪判處徒刑。工作場所安全仍然是個嚴重問題,採礦業尤為如此。政府繼續拒絕接受國際公認的勞工權利,監獄內的強制性勞動仍然是一個嚴重問題。人口販運也繼續是一個嚴重問題。
然而,重大法律改革措施在2003年繼續進行。六月,政府廢除了民工"收容遣送"的行政拘留制度。改革措施還包括擴大法律援助和限制非法延期拘留。十月,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正式通過一項憲法修正案,該修正案如果能在2004年3月舉行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獲得批准,將有始以來第一次在憲法中加入保護個人權利的內容。年底時,關於如何實施這些改革措施以及這些措施會產生何種效果仍不明確。
對人權的尊重
[編輯]對人格的尊重,包括不受以下侵犯:
任意或非法剝奪生存權
[編輯]本年度發生了出於政治動機殺人的事件和其他任意、非法殺人的事件。官方媒體報導了不經司法程序處決的案件,但是沒有這方面的全國性統計數字。警察對在押刑事嫌疑人刑訊逼供導致在押人員死亡的事件仍有發生。受到行政拘留的人員被毆打致死的事件也有發生,並引發了公眾的改革呼聲[參見第一節(3)和(4)]。
自1999年法輪功開始遭到鎮壓以來,據報有數百名法輪功成員在關押期間因遭受酷刑、虐待和得不到醫療照顧而死亡。例如,據法輪功團體稱,從六月到八月有50多名在押人員死亡,其中很多人在拘留所被酷刑折磨致死。
死刑案件的審理有時缺乏正當程序或有效上訴,近乎於不經司法程序處決。據非政府組織報告,本年度有1000多人被處決,其中包括在6月26日國際禁毒日被處決的幾十人。據大赦國際說,中國處決的人比其他任何國家都多。在2002年,據報政府官員在全國範圍的"嚴打"刑事犯罪運動中,經即決審判處決了4000多人。以此類方式處決的實際人數很可能遠遠高於已知案件的數目。中國政府視被處決的人數為國家機密,但聲稱本年度被處決的人數有所減少。據一些外國學者估計,每年有多達10000到20000人被處決。
失蹤
[編輯]在一些地區,警方以沒有親屬的異議人士為打擊目標,將他們拘留或關進精神病院。由於沒有親屬可以通知,這類事件實際上構成了失蹤事件。
中國政府採用了單獨關押的手段。例如,中國政府於2002年12月承認王炳章和其他兩名於2002年6月26日在越南失蹤的人士受到關押。在遭到數月的單獨監禁後,張琦和岳武被釋放,但王炳章於一月被判犯有間諜罪和恐怖活動罪,並被處以無期徒刑。他提出的上訴於二月被駁回。七月,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認為王炳章的失蹤、被捕和被囚違反了有關國際標準,並於九月要求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覆審此案。王炳章不願被強迫參加政治學習班,並在獄中絕食以示抗議。有關法院到年底尚未覆審此案。
到年底,中國政府仍未提供全面、可靠的信息說明在1989年鎮壓天安門示威過程中的全部失蹤者或被關押者的下落。
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
[編輯]法律禁止施酷刑,但警方和其他治安部門對一些在押者和囚犯施以酷刑和有辱人格的待遇。《監獄法》禁止監獄看守刑訊逼供、侮辱囚犯人格、毆打或縱容他人毆打囚犯。中國高層官員雖承認酷刑和強行逼供是長期存在的問題,但尚未採取必要措施制止這些做法。據曾被關押的人士提供的可靠報告,官員採用的虐待手段包括電擊、長期單獨監禁、單獨關押、毆打、加鐐銬等等。
到年底,聯合國反酷刑委員會(U.N. Committee Against Torture)在2000年5月的報告中提出的有關建議尚未得到全面落實。這些建議包括把對酷刑的釋義納入國內法、取締一切形式的行政拘留(包括勞動教養)、及時調查所有酷刑指控以及為警察開設有關國際人權標準的培訓課程。
在這一年中,警察對刑事嫌疑人刑訊逼供的問題仍然存在。重慶市的曾凌雲(音譯)2002年在被關押期間死亡案仍未結案。2002年7月26日,公安人員以偷竊指控逮捕了曾凌雲。7月28日,曾凌雲的家屬收到他已死亡的通知。地方官員最初告訴曾凌雲的家屬他中了警察的槍彈,但曾的家屬在驗屍時發現屍體上遍布傷痕,還有一處槍傷。
自法輪功於1999年開始遭到鎮壓以來,據報有數百名法輪功成員在被關押期間因酷刑、虐待和得不到適當照顧而死亡[參見第二節(3)]。
中國政府在本年度為解決酷刑問題做出了一些努力。一些省政府頒布的條例規定,對嫌疑人刑訊逼供的法官和警察將被開除。中國政府宣布,在某些行政案件(包括類似於某些輕微刑事犯罪的行為以及破壞社會秩序這類可受到行政拘留懲處的行為)的審理中,刑訊逼供取證無效。在一些案例中,用酷刑折磨嫌疑人的警官受到開除處份或刑事起訴。例如,遼寧省丹東市兩名警察因在2001年把兩名嫌疑人折磨致死而於十二月被分別判處一年和兩年有期徒刑。
在這一年中,據報有些人──特別是法輪功成員──因表達他們的政治或宗教信仰而被關進精神病院[參見第一節(4)]。
總體而言,政治犯和一般刑事犯的服刑設施條件惡劣,而且經常有辱人格。囚犯和在押人員常常被關押在衛生條件惡劣、擁擠不堪的設施中,他們的食物常常不足而且質量差。很多在押人員依賴親屬提供的補充食品和藥品,但據說一些知名異議人士被禁止接受親屬送來的補充食品或藥品。據獲釋的政治犯說,很多省份的例行做法是把政治犯相互隔離,並把他們同普通罪犯關在一起。據出獄的人說,普通罪犯在看守人員的慫恿下毆打政治犯。但一些知名政治犯得到的待遇好於一般情況。
制定1994年《監獄法》的目的之一是改善在押人員的待遇並加強對他們的合法權利的尊重;但《監獄法》中的很多規定尚未得到有效執行。有些犯人能利用《監獄法》規定的行政程序就監獄條件提出申訴。政府還建立了一些"模範"監獄,關押在這些監獄中的人得到的待遇比在其他監獄中的要好。中國監獄管理機構既把讓犯人勞動作為懲罰手段,又依靠他們的勞動為監獄提供經費[參見第六節(3)]。中國政府於本年度在一些地方設立了試點項目,實行監企分開,把監獄的生產勞動同監獄的改造和懲治功能分開。
儘管官方保證囚犯在生病時有權立即得到治療,但為囚犯提供應有、及時的治療仍是一個嚴重問題。儘管政治犯的家屬以及國際社會一再提出要求,但他們仍然難以得到醫治。有健康問題的政治犯包括中國民主黨共同創建人秦永敏和王有才、在互聯網上發表文章的羅永忠、民主活動人士華棣和何德普、工運人士肖雲良、姚福信、胡石根、劉京生和張善光、藏族尼姑平措尼珠、宗教犯劉鳳剛和蘇志民主教、異議人士王炳章以及維吾爾族女企業家熱比婭·卡德爾。在本年度,據說反腐敗人士安均、在互聯網上發表不同政見的徐偉以及異議人士王炳章曾在獄中絕食。
勞教所等行政關押設施的狀況同監獄的狀況不相上下。兩起引起廣泛關注的行政關押死亡案引發了徹底改變該制度的呼籲。三月,湖北省一名大學畢業生孫志剛因被警方懷疑為非法民工而遭到逮捕,在廣州市收容遣送中轉站被毆打致死。孫志剛沒有廣州市暫住證,據報導,警察因為他有外地口音而將他收容。在收容救治站,其他被收容人員將他毆打致死,據說救治站的一些護工了解並唆使該毆打行為。此後,有18人受到刑事指控。收容人員救治站的一名護工被處決,幾名被控毆打孫志剛的收容人員被判處長期監禁或死刑緩期執行。涉案的警方人員大都受到行政處罰。孫志剛被毆打致死案在公眾中間引發了空前強烈的呼聲,要求廢止對非法流動人員予以行政拘留的收容遣送制度,法律學者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也提交了有關建議。6月22日,國務院廢止收容遣送辦法,並要求把行政拘留所變成人道救助站,救助流動人員、流浪者和無家可歸者。到本年度末,這些改革措施的影響尚不明朗。
四月,犯人張斌在遼寧省葫蘆島市勞動教養院被酷刑毆打致死,據報導他因盜竊罪被判處了18個月勞教。根據有關報導,九名勞教人員和該教養院大組長連續30天對張斌進行毆打,剝光他的衣服,用塑料管子和錘子殘害他,把辣椒和鹽抹在他的傷口上,並用涼水澆他。當張斌於4月16日死在去往醫院的救護車上後,該院兩名管教人員受到玩忽職守罪的刑事指控。十二月,被控參與毆打事件的幾名勞教人員被判處長期監禁,帶頭毆打張斌的人被判處死刑。張斌命案引發了改革勞教制度的呼籲,六名廣東省籍的全國政協委員提出了改革提案,但到年底仍未進行這種改革。
孫志剛和張斌在被關押期間遇害的事件發生後,公安部門的官員承認這類毆打致死案並非偶然。據報在一些關押設施發生過性虐待、體罰和逼供事件。監獄中和勞教所中普遍存在強迫勞動的現象。據可靠報告,在四川省的新華勞教所,勞教人員每天被強迫勞動長達16小時,從事打石或制磚工作。
中國政府通常不允許對監獄或勞教所進行獨立監督,國際人權組織仍無法同囚犯接觸。雖然中國政府同意邀請聯合國酷刑問題特別報告員(U.N. Special Rapporteur for Torture)訪華,但這次訪問遲遲未能成行,原因之一是中國拒絕讓這位報告員在不事先通知的情況下察看監獄設施[參見第四節]。中國政府同國際紅十字會為達成察看監獄狀況的協議進行了談判,但截至年底中方沒有宣布任何進展。不過,雙方討論了國際紅十字會在北京開設辦事處的問題。本年度為恢復根據《美中監獄勞工問題諒解備忘錄》(U.S.-China Prison Labor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展開的合作而繼續舉行半個月一次的工作會議[參見第六節(3)]。美國官員前往中國商討監獄勞工問題的計劃因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SARS)的爆發而推遲。
任意逮捕、關押或放逐
[編輯]任意逮捕和關押仍是嚴重問題。法律允許當局在某些情況下不出示逮捕令或提出指控就執行拘押,可以不經庭審而以行政審判將人關進勞教所或其他類似設施,最長可達三年。由於政府嚴格控制信息,外界無法確知有多少人新遭任意逮捕拘押或繼續受到任意逮捕拘押。官方統計說共有23萬人被關押在勞教所中,而非政府組織稱本年度有31萬多人被關押在勞教所中。據官方新聞社2001年發表的一篇報導,自1957年以來,300個勞教所關押的犯人總共有350萬人以上。此外,在收容遣送制度於六月因孫志剛毆打致死案被廢止以前[參見第一節(3)],據估計每年約有200萬人受到這種形式的行政關押。政府還把一些法輪功成員、工運人士以及其他人士關進精神病院。大約有500到600人繼續因廢止不久的反革命罪而服刑。其中很多人是因為以非暴力方式表達政治觀點而被監禁的[參見第一節(5)]。
公安部主管全國的執法工作,地方各級公安部門和專門治安機構分管有關工作。最近為加強歷來薄弱的執法機構的規章和管理做出了努力,但司法監督有限,而且缺乏制衡手段。中國很多警察和執法人員仍未得到良好的培訓並缺乏基本的調查技巧。地方性的腐敗問題普遍存在。據報警方官員對受害者採取強制措施,無正當理由隨意拘押人,任意向受到刑事指控的人收費,並在精神上和肉體上殘害受害者和犯罪者。據國家媒體報導,政府在本年度開除了44700名從事腐敗活動、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的公安人員。
治安官員超期、違法羈押的行為仍是一個嚴重問題。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報告,從1998年到2002年,有308,182人遭關押的時間超過法律允許的時間。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一次全體會議上,政府承認超期羈押問題"仍未得到根本解決",這個問題在各地的嚴重程度不同。
遭受違法超期羈押的持不同政見者特別多。異議人士楊建利在8月4日出庭受審前,已被關押了一年多而沒有受到任何指控。到年底他仍在獄中,既沒有被定罪也沒有人說明他受到超期羈押的法律理由。六月,聯合國任意拘禁問題工作組(U.N. Working Group on Arbitrary Detention)認為中國在庭審前關押楊建利的行為違反了《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以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由於公眾關注違法超期羈押問題,政府就此採取了措施,在互聯網上發表文章的劉荻在審前拘留一年後獲得保釋,民主活動人士姜力鈞在審前拘留一年後被定罪,張建中律師在庭審前後被關押19個月以上,隨後也被定罪。
七月,最高人民法院發起了解決審判前後超期羈押問題的行動,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隨後也指示各級法院和公安機關清理積案並上報違法超期羈押案件的數目。公安部聲明,造成違法超期羈押的公安人員將被追究刑事責任,本年度有一些公安人員因受到這類指控而被審判和監禁。到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宣布中國各級法院已清理了所有公安部門和法院的違法超期羈押案。據國家媒體報導,各級法院審結的違法超期羈押案件為4100件,7658名在押人員獲釋;只有91件案件尚未結案,需進一步查證。
根據1997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警方有權在釋放或正式逮捕之前單獨決定執行拘押,拘押期最長可達37天。嫌疑人一旦被逮捕,法律允許警察和檢察人員在開庭前對案情進行"進一步調查"期間將嫌疑人關押數月。《刑事訴訟法》規定,有關機構必須在24小時內通知被扣押者的家屬或工作單位。但實際上,不及時通知仍是一個嚴重問題,特別是在敏感的政治案中。根據一個通用的例外規定,如果通知將妨礙案件調查,有關官員則無鬚髮出通知。在一些案例中,警方對待那些沒有直系親屬的人的方式更加惡劣。警察繼續關押人員,不讓他們同家人或律師見面,而且審判仍然秘密進行。被關押的刑事嫌疑人和被告以及他們的法律代表和直系親屬有權申請保釋,但實際上被保釋候審的嫌疑人很少。
《刑事訴訟法》沒有涉及勞教體制,在該體制下,由公安和地方當局組成的非司法性的勞教委員會可將人關入類似於監獄的設施,最長可達三年。這些委員會還有權把犯人的刑期再延長一年。根據《行政訴訟法》,被告享有對勞教判決提出異議的合法權利。他們可以上訴要求減刑或緩期執行,但上訴通常不會成功。其他很多人也受到類似的行政關押,這被稱為"收容教育"(對賣淫和嫖娼者而言)和"收容教養"(對少年犯而言)。根據這些條款,有些人可以受到長期關押,特別是那些交不出罰金或有關費用的人。
據國外研究人員說,中國有20所直接由公安部管理的"安康院"(關押犯罪的精神病人的保安嚴密的精神病院)。一些異議人士和其他一些成為打擊對象的人同精神病人一起被關在這些設施中。有關將人送進"安康院"的規定不明確。根據可靠報告,在本年度有一些持不同政見者、工會人士、"地下"教徒、多次要求政府平反冤情的人、被取締的中國民主黨成員和數百名法輪功成員被關在這種設施中。其中包括被關在上海公安局管理的安康院中的王妙根、王潺浩(音譯)、潘志銘(音譯)和李達。根據非政府組織的報告,2002年有30多人被強行送進哈爾濱精神病院,因為他們要求有關當局平反他們個人的種種冤情。本年度一些地區頒布了管制警察侵權行為的新規定,要求對精神病的鑑定一律由省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但這些規定就算能產生實際影響,具體為何種影響尚不清楚。有人曾因中國利用精神病院關押政治犯而向世界精神病學會(WPA)建議把中國驅逐出該組織,該動議在本年度仍在審議之中。
當局在這一年以泄露國家機密、顛覆國家和普通刑事犯罪等罪名逮捕持不同政見者和社會活動人士。例如,在上海維護拆遷戶權益的鄭恩寵於6月6日被捕,他在此前代理了數百名因一項城市改建規劃而被迫搬遷的市民。河南衛生部門官員馬士文據報以泄露國家機密罪名被關押,據稱他向非政府組織提供了數千名村民在賣血過程中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情況。警方有時騷擾並拘押異議人士的親屬[參見第二節(1)]。這一年還有新聞記者被拘押或遭受恐嚇,原因常常是報導政府或地方當局不同意報導的問題[參見第二節(1)]。數十名中國公民因在互聯網上發表文章或在網上聊天室對政治問題發表意見而在本年度被關押[參見第二節(1)]。對官員的腐敗或瀆職行為提出批評的人也常常受到威脅、關押或監禁。十二月,四川省地方官員李志在網上發表文章揭露官員的腐敗行為後,以"顛覆國家政權罪"被判處八年徒刑。2002年1月,姜維平因發表一系列文章揭露官員的腐敗行為而以"顛覆國家政權罪"被判處八年徒刑。
地方當局利用政府反邪教的運動拘留和逮捕了大批宗教信徒和信仰團體的成員[參見第二節(3)]。
於1998年開始的對反對黨中國民主黨的鎮壓在這一年繼續進行。鎮壓運動導致數十名中國民主黨領導人、活動人士和成員被逮捕、拘留或監禁。自1998年12月以來,至少有38位中國民主黨的核心領導人因被控犯有顛覆罪而受到嚴厲懲罰。徐文立、王有才和秦永敏於1998年分別被判處13年、12年和11年徒刑。2002年12月,徐文立獲准到美國保外就醫,但王有才和秦永敏仍在獄中服刑。三月,上海的中國民主黨領導人韓立法據說以"招妓"罪名被拘留,這種指控過去曾被用來損害異議人士的信譽。韓立法被判處三年勞教。在2002年11月中國共產黨第十六次全國代表大會召開前後,有關當局逮捕了在一封公開信上簽名的17個省份的192名活動人士中的一部份人,他們在公開信中呼籲進行政治改革並重新評價官方對1989年天安門屠殺事件的結論。本年度由於在公開信上簽名而受到顛覆罪指控並被關押或判刑的人包括趙常青律師、何德普、桑建成、歐陽懿、戴學忠和姜力均。
全國"嚴打"刑事犯罪運動於2001年4月開始,持續進行到本年度前幾個月,並於四月正式結束。"嚴打"運動的特點是舉行大規模的審判大會,讓被判刑的囚犯在主要城市中遊街示眾,隨後當眾處決。這一運動在新疆地區開展得尤為猛烈。據報告,在"嚴打"運動於四月正式結束後,新疆的維吾爾族分離主義嫌疑者繼續受到極其嚴厲的懲處。據官方報導,在為期兩年的"嚴打"期間,僅北京就有12976人被判處死刑或兩年以上徒刑。有關官員在夏天宣布了各地區"嚴打"工作的成績,但沒有全國性的統計數字。北京一家博物館舉辦了"嚴打"成果展,但禁止外交官員參觀展覽。有一些地區在本年度發動了打擊具體犯罪行為的短期運動。
新疆"嚴打"運動的重點是"三害",即極端主義、分離主義和恐怖主義,它們被視為新疆社會安定所面臨的主要威脅。由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經常把參與"民族分離主義、非法宗教活動和恐怖主義暴力活動"的人相提並論,因此往往難以辨明具體的搜查、拘留或司法懲處針對的是那些以和平手段爭取實現政治目標的人,還是那些使用暴力的人。很多觀察人士懷疑中國政府以反恐怖戰爭為理由嚴厲鎮壓以和平方式表達不同政見的維吾爾分裂主義嫌疑者和獨立的穆斯林宗教領袖[參見第五節]。
中國法律既沒有規定公民歸國的權利,也沒有涉及放逐問題。政府繼續拒絕很多被視為異議人士、法輪功活動人士或麻煩製造者的公民再次入境。儘管政府允許一些生活在國外的異議人士回國,但獲準保外就醫及獲准離開中國的異議人士實際上已遭到放逐。
政府不允許一些曾被關押在勞教所的人返鄉,這一做法構成了一種國內流放。
不給予公正的公開審判
[編輯]《憲法》規定,各級法院應依法獨立行使司法權,行政機構、社會組織和個人不得干預。但實際情況是,司法部門受到政府和共產黨的政策指導,黨和政府領導人利用種種手段指示各級法庭如何裁定和判決,特別是在敏感的政治案件中。在中央和地方,政府常常對司法體制進行干預並就法庭裁決發號施令。審案法官根據各法院審判委員會的指示對個案做出裁決。此外,由警方、治安部門、檢察院和法院代表組成的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有權審查法院工作並對其施加影響;該委員會還更改了對一些案件的裁決。人大也有權更改法院裁決,但這種情況極少發生。腐敗和利害衝突也影響着司法裁決。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任命同級司法機構中的法官,法院的經費和法官的工資都由這些政府機構撥款,從而可能導致地方領導對由他們任命的、從他們那裡領取工資的法官施加不正當影響。
最高人民法院是法院體系中的最高機構,下面依次是高級、中級和初級人民法院。這些法院處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包括對警方和治安官員做出的勞教和其他形式的行政拘留的決定提出的上訴。此外還有處理軍事、海事和鐵路運輸案件的專門法庭。
像在其他領域一樣,腐敗和低效率也是司法體制中的嚴重問題[參見第三節]。防止腐敗的措施含糊不清,而且執行不力。
近幾年來,政府採取措施糾正司法體制上的薄弱環節,以求更透明、更經得起公眾的監督。據國家媒體報導,從2002年1月到2003年10月,檢察機關在全國共立案查處司法官員犯罪案件7402件(8442人)。其中涉嫌瀆職和侵權的案件占80%,涉嫌貪污賄賂的占20%。最高人民法院於1999年頒布條例,要求所有審判都要公開進行,只有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或未成年人的案件例外。視涉及國家機密的案件為例外情況的法律使敏感政治案件的訴訟程序不僅可以不對公眾公開,甚至在某些情況下可以不對家庭成員公開。根據這項條例,"持有有效證件的外國人"同公民享有相同的旁聽權利。像過去幾年一樣,外國外交人員和新聞記者曾數次申請旁聽庭審,但法院官員隨即把這些案件重新定為涉及"國家機密"的案件,從而把它們列入不公開審理之列。自1998年以來,一些審判過程得到轉播,法庭訴訟也成為一個定期播放的電視節目。為數不多的幾個法院還在互聯網上公布判決結果。
隨着越來越多的人通過法院系統將政府的瀆職行為訴諸於法律,起訴政府的案件繼續增加。據政府統計,行政訴訟案有所增加,2001年立案的行政案件超過了10萬件。原告敗訴的比例從1992年的35.9%降低到2001年的28.6%。最高人民法院於2002年制定規定,給予訴訟當事人查閱政府檔案的權利,以便他們對政府機構提出訴訟。但是任何對異議人士有利的裁決仍然罕見。
法院官員通過減、緩、免訴訟費繼續努力讓窮人有能力上訴。自9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全國性條例擴大了可申請法律援助服務的事項的類別,並允許符合條件的人在刑事案件審理第一次訊問後就申請法律援助。尋求政府官員賠償的人獲得了申請法律援助服務的資格。從2000年到2002年,各級法院減免的訴訟費超過了3.87億美元(相當於32億元人民幣)。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三月向全國人大提交的報告,從1998年到2002年共審理了283萬件刑事案件,被判刑的罪犯達322萬人,比上一個五年分別增加了16%和18%。2001年,中國各級法院審結各類案件5,927,660件,其中73萬件是刑事案件,比上一年增加了33%,此外還有10萬多件對行政裁決提出的申訴。在這五年期間,約81.9萬名刑事被告被判處至少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在所有被判刑的刑事被告中約占25%。
警察和檢察人員經常忽視《憲法》和法律中關於合法程序的規定。例如,警察和檢察人員對很多犯人施以酷刑和巨大的心理壓力讓他們招供,而且通過強行逼供得到的證詞常常被用作證據。《刑事訴訟法》禁止刑訊逼供,但沒有明確禁止把逼供證詞作為證據。八月頒布的新的公共安全條例禁止刑訊逼供,並規定在某些行政案件中刑訊逼供取證無效。但新條例沒有為被告建立確保行政案件中逼供取證無效的相應機制。部份省份頒布了實施細則,根據此類細則,對被告進行逼供的警察可能被開除。但是,沒有"正確"認罪態度的被告常常受到更嚴厲的處罰。
本年度刑事案的定罪率仍維持在90%左右,一般而言,案件審理幾乎是判決會。實際上,往往在案件送交法庭後才給刑事被告指派律師。在這種情況下,被告律師通常能為其當事人做的事莫過於爭取減刑。在很多具有政治敏感性的審判中,法院的審理程序很少超過幾個小時,結束後立即做出有罪判決。雖有上訴程序,但沒有有關上訴結果的統計數字。實際上上訴極少能推翻原判。
缺乏合法程序在死刑案中尤為嚴重。死刑罪共有65項,其中包括偽造貨幣、貪污和腐敗之類的金融犯罪,還有其他一些侵犯財產罪。所有死刑判決名義上都要經高一級法院覆審,但從逮捕到處決常常只有幾天甚至更短的時間,而覆審的結果也一貫是支持原判。根據明文規定,未成年人和孕婦免於死刑。藏人洛讓鄧珠(亦譯"洛桑東珠")被控參與四川省的一系列爆炸案,未經合法程序就被定罪,並在上訴被駁回的第二天即被處決;儘管外交官員曾得到最高人民法院將覆審此案的保證,但此案從未得到覆審[參見西藏附錄]。中國政府將被處決的人數視為國家機密,但有關官員稱本年度處決的人數有所下降,與邊遠地區相比,北京的下降幅度較大。
經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從1997年開始施行,它在很多方面都沒有達到國際標準。例如,它沒有採取足夠的防範措施禁止使用以刑訊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也不能防止庭審前後的超期羈押[參見第一節(3)和(4)]。上訴程序未能提供完備的覆審途徑,對侵犯被告權利的行為也沒有有效的糾正措施。此外,法律沒有規定保持沉默的權利,沒有規定一罪不二審的權利,也沒有規定哪類證據可作為有效證據的法律條文。允許被告同指控他們的人對質的機制不健全;據一位專家說,只有1%到5%的審判中有證人出庭。因此,大多數刑事"審判"都是由檢察官宣讀證詞,被告人及其律師根本沒有機會質證。辯護律師沒有權力要求證人必須出庭作證。有零散的證據顯示,《刑事訴訟法》的實施程度不一,而且也很不徹底,特別是在敏感的政治案件中。
《刑事訴訟法》給予大多數犯罪嫌疑人在初被拘留和第一次受到訊問後即委託律師的權利;但警方常常鑽法律的空子不讓被告享受委託律師的權利。敏感的政治案中的被告常常發現難以找到律師。在某些敏感案件中,法庭禁止被告及其律師在審判過程中交談。即使是在不具敏感性的審判中,刑事被告的律師也常常見不到他們的當事人或看不到將在審判過程中出示的證據。根據援引政府內部統計數字的可靠報告,每7個刑事案中只有1個案子的被告有辯護律師。在政府機關工作的律師仍依賴官方工作單位安排工作、住房和其他待遇,因此很多人可能不願為敏感的政治案件中的被告人辯護。據報告,有資格進行刑事辯護的律師比例從1997年的3%下降到2001年的1%。
一些試圖積極為當事人辯護的律師繼續受到警察和檢察人員的嚴重恐嚇和騷擾。例如,《刑法》第306條規定,被告律師可能會為其當事人偽造證據的行為受到懲處,而檢察官和法官在這類案件中對什麼情況構成偽證罪有很大的決定權。十二月,北京知名辯護律師張建中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罪名是在重大腐敗案中幫助偽造證據。張建中在案件審理初期被剝奪了聘請律師權,他自2002年5月3日以來一直受到羈押。他應於2004年5月獲釋,因為他在被定罪前已被關押了19個月。中國法律學者認為張建中成為打擊目標是因為他對刑事被告的辯護太有力,大約600名律師聯名上書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判張建中無罪。根據從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得到的消息,自1997年以來,有400多名辯護律師因受到類似的指控而被羈押。九月,法律顧問馬文林要求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推翻對他的原判。1999年,他因代表農民在法律訴訟中要求減少稅收而被判處"擾亂社會秩序"罪。馬文林在被監禁了四年後,於五月初獲釋。八月,律師協會就刑事辯護法規舉行了一次重要會議,繼續要求更好地保護律師權益和他們在司法程序中的合法作用。
近幾年,司法部起草了規章,將職業表現、律師與當事人的關係以及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管理規範化。這些規章規定了對法律從業人員的學歷要求,鼓勵為公眾提供免費法律服務,正式准許律師成立律師事務所,並對懲處律師作出規定。組建自我管理的私人法律事務所的律師越來越多,其人員和預算都不由國家直接決定。全國各地成立了60多個法律援助機構,其中很多既處理刑事案件也處理民事案件,司法部還設立了全國性的法律服務熱線電話。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司法部已頒布規章,對法官或檢察官的任職資格做出規定,其中包括通過一項考試的要求。但這些規章沒有得到統一執行。近幾年頒布的規章還要求被任命為法官或檢察官的人必須是法學院畢業生且從事法律工作已滿最低年限。但是,仍有很多幾乎或根本沒有受過法律專業培訓的在職法官和檢察官繼續任職。
在這一年中,中外律師、法學教授和法學專家以及一些法律雜誌繼續公開敦促進行更快的、更有系統性的法律改革。他們建議進行的改革包括建立更透明的取證制度,廢除逼供和一切形式的行政羈押,採取法律上的無罪假定,建立獨立的司法體制,改進行政法並採用辯訴交易制度。
政府官員否認關押任何政治犯,堅稱當局關押人不是因為他們的政治或宗教觀點,而是因為他們違反了法律;但當局繼續因政治和宗教原因關押公民。仍有數以千計的政治犯受到關押,一些被關在監獄中,另一些被關在勞教所中。據人權組織說,本年度因政治罪行而受到關押的公民是1992年以來最多的。政府不允許國際人道組織探視政治犯。
儘管1997年《刑法》刪除了"反革命"罪,但西方非政府組織估計大約有500到600人仍因這項罪行在獄中服刑。另有成百上千人因違反《國家安全法》而被判刑。《國家安全法》涵蓋了同被廢止的反革命罪類似的罪行。因反革命罪遭到關押的有工運人士胡石根和劉京生;作家陳宴彬;內蒙古活動人士哈達;以及異議人士韓春生、梁強、余志堅、張京生和孫雄英。這些囚犯中極少有人能得到減刑或假釋。外國政府敦促中國政府覆審那些在1997年以前以反革命罪定罪的案件,並敦促釋放那些根據已被廢止的法律因非暴力行為而被監禁的人。本年度,中國政府同外國官員就進行覆審的問題進行了專家級磋商。
"大赦國際"組織查明有211人因參與1989年天安門事件繼續受到關押或被保外就醫;而其他非政府組織估計有多達2000人因在天安門事件中的活動仍被關押在獄中。
中國政府在一月准許持不同政見者方覺提前出獄,並於三月允許西藏尼姑阿旺桑珠離開中國。中國政府還在給其他幾位政治犯減刑後將他們釋放,其中包括互聯網活動人士綦彥臣和工運人士康玉春。但本年度有許多政治犯繼續遭到監禁和其他形式的關押,包括中國民主黨共同創始人王有才和秦永敏;互聯網活動人士徐偉、楊子立和黃琦;維吾爾族女企業家熱比婭·卡德爾;記者姜維平;勞工活動人士姚福信、肖雲良和劉京生;天主教主教蘇志民;家庭教會領袖張義南,劉鳳剛和徐永海;藏族尼姑平措尼珠;維吾爾族歷史學家拖乎提·吐尼雅孜(Tohti Tunyaz)以及持不同政見者楊建利等。得到假釋和減刑的政治犯的比例通常比普通犯人要低得多。
刑事懲處可包括在出獄後的一定時間內"剝奪政治權利",即此人在這段時間沒有其他公民享有的有限的言論自由和結社自由。出獄人員有時還發現他們的社會地位、求職能力、旅行自由以及獲得居住許可和社會服務的機會受到極大限制。近幾年,經濟改革和社會變化使非政治犯面臨的這些問題有所減輕。但獲釋的政治犯和他們的家人仍常常受到警察的監督、電話監聽、搜查和其他形式的騷擾,一些人難以得到或保住工作和住房。
有關官員證實了被處決的犯人是移植器官的來源之一,但堅稱事先必須得到犯人或犯人家屬的同意。中國沒有管理器官捐獻的全國性法律,但衛生部的指示明確禁止購買和出售人體器官和組織。8月22日,深圳通過了第一部地方性器官捐獻移植條例。該條例要求所有器官捐獻都必須是自願的,禁止出售或買賣人體器官,對於違反規定者處以6萬美元(相當於50萬元人民幣)罰款,並讓深圳市紅十字會全權決定由誰接受器官移植。但由於該條例所管轄的區域有限,僅適用於深圳特別經濟區,因此預計其影響也將有限。沒有可靠的數據顯示每年有多少器官移植用的是被處決的犯人的器官,但零散的證據、曾做過官員和醫生的人的證詞以及西方國家接受器官移植後尋求跟蹤護理的患者的人數都說明這個數字很大。
任意干涉隱私、家庭、住所和通信
[編輯]《憲法》規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但實際上當局常常不尊重公民的隱私。儘管法律要求執法人員要有搜查令才能夠對一個場所進行搜查,但這一規定常常被忽視;公安局和檢察院甚至還有權自行發出搜查令。在這一年中,當局監聽電話交談,監督傳真、電子郵件、文字短信和互聯網通訊。當局還拆閱和審查國內和國際信件。治安機構時常監督並且進入民宅和辦公室,檢查電腦、電話和傳真機。所有大型賓館都設有相當規模的內部保安,客房有時會被搜查,目的是查找敏感材料。
在城市地區,很多人依靠政府所屬的工作單位滿足住房、醫療和其他日常生活需求。不過在控制社會和政治事務方面,原本負責監督人們的活動和態度的工作單位和居委會之重要性越來越低,對大多數公民而言,政府對日常個人和家庭生活的干涉繼續減少。在很多地區,公民仍必須在生育前申請得到政府的許可,而政府繼續對生育次數加以限制。本年度,政府修訂了婚姻登記條例,不再要求登記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徵得各自工作單位的同意。
繼續出現有關警察強行進入民宅的報告。不過,在全國媒體廣泛報導陝西某地民警突襲檢查一對觀看合法成人錄像的夫婦的住所後,公安當局聲稱未被法律禁止的個人私下行為將不再受到警方干涉。出於這個原因和其他一些原因,包括公安部長周永康在內的政府官員在多次公開講話中強調公安人員必須改進尊重公民人權的工作。於十月舉行的中共十六大第三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了一項憲法修正案,如果這項修正案在定於2004年3月召開的人大會議上獲得通過,中國憲法中將首次出現保護個人權利的條款。
一些異議人士受到嚴密監視,他們的電話交談通常受到監聽,電話線路常常被掐斷。當局阻止一些異議人士在政治敏感期同外國人見面。北京警方命令一些異議人士在外國高級官員訪問期間不得同西方記者或外國外交官見面。當局還沒收了從海外寄來幫助異議人士及其家屬的錢。
重要政治事件和外國高級官員來訪常常引發搜捕異議人士的事件。例如,在十六大於2002年11月召開前後,有關當局拘捕了數名活動人士,因為他們簽署了一封公開信,呼籲進行政治改革及重新審查官方對1989年天安門屠殺事件的結論[參見第一節(4)]。此外,據異議人士說,在三月的人大會議期間、六四天安門鎮壓事件紀念日前夕和十一國慶節前夕,公安人員加緊了對他們的監視和騷擾。
當局還騷擾異議人士的家屬並監督他們的活動。公安人員密切監視知名異議人士的親屬,特別是在敏感時期。例如,公安人員在政治犯的家屬同西方記者和外交人員見面時對他們進行跟蹤。異議人士及其家庭成員常常受到不得同外國媒體交談的警告。警方有時還拘捕異議人士的親屬[參見第二節(1)]。
在官方的扶貧項目和國家重大工程中,有強行將人口遷移至新定居點的做法。據政府估計,為完成長江三峽工程,至少有120萬人被重新安置。
為進行舊城改建而強迫居民搬遷的現象普遍存在,不時導致搬遷戶對搬遷條件或補償費提出抗議。上海搬遷戶律師鄭恩寵案引發了大批居民就城市拆遷問題舉行公開抗議活動。十月,鄭恩寵因代理在上海一個引起爭議的舊城改建工程中搬遷的數百名居民並維護他們的權益而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鄭恩寵案的法律程序引發了多起抗議活動,包括於國慶節在天安門廣場舉行數百人抗議活動的計劃。但警方阻止了這次活動。很多參加抗議的人在北京和上海遭到短期關押。部份領導抗議活動的人士受到起訴,並被判處勞教[參見第二節(2)和第三節]。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這是中國就這個問題第一次正式立法。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執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並在計劃生育協會的協助下制定並推行有關政策。計劃生育協會在全國有100萬個分支機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旨在規範政府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工作,但各地的執行情況仍各不相同。法律規定已婚夫妻有權生育一個子女,並允許符合各地和各省所規定的條件的夫妻提出生第二胎的申請。很多省級法規要求婦女在生第一胎後等待四年或四年以上再提出生第二胎的申請。法律要求各縣必須根據具體指標限制本縣的生育總數,還要求夫妻採取避孕措施。根據聯合國於2002年9月進行的一項調查,自己選擇避孕方法的婦女從1998年的53%增加到了2000年的83%。法律要求超生夫妻繳納"社會撫養費",並對遵守計劃生育規定的夫妻給予獎勵。儘管法律規定有關官員不得侵犯公民權利,但沒有對這些權利和侵犯這些權利應受的懲處做出說明。而對協助逃避生育管制的官員,法律卻規定了嚴厲、具體的懲處辦法。
法律責成各省起草執行條例,包括制定一個計算社會撫養費的標準,但國務院第357號令提供了指導地方政府的基本原則。該法令還要求負責計劃生育的官員在得到法院批准後方可採取"強制"行動,如對拒不繳納社會撫養費的家庭沒收其財產。
城市實行嚴格的獨生子女政策,只有滿足一定條件的夫妻(如夫妻兩人都是獨生子女)可獲准生第二胎。而在近三分之二的中國人口生活的農村地區(包括人口少於20萬人的城鎮),計劃生育政策比較寬鬆,通常允許在第一胎是女孩或第一胎有殘疾的情況下生第二胎。維吾爾族穆斯林、藏族及其他少數民族受到的生育管制更加寬鬆[參見西藏附錄]。邊遠地區通常不實行管制政策,但政府工作人員和黨員例外。 由於上級官員要求看到出生率下降,而地方民眾又要求允許他們生育一胎以上,左右為難的地方官員常常假報虛報。據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估計,婦女人均生育率為1.8,這個數字在2000年的人口普查中大體得到了證實。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還說人口年增長率已降到了1%以下。
有關當局繼續減少指標和配額的使用,但在全國2800個縣中,仍有大約1900個縣繼續使用這類手段。有關當局利用指標和配額制度,要求每對符合條件的已婚夫妻在女方懷孕前得到政府批准。在很多縣,每年下發的這類許可證數量有限,因此,沒有得到批准的夫妻至少須等候一年才能獲得批准。不實行指標和配額制度的縣,允許已達法定生育年齡的已婚婦女不用事先申請就可以生第一胎。
中國的控制人口政策依賴於教育、宣傳和物質獎勵,也依賴於包括以開除或降職相威脅和徵收社會撫養費在內的更具強制性的措施。施加精神和經濟壓力的現象非常普遍;計劃生育工作者有時會找到未經批准而懷孕的婦女,以繳納社會撫養費相威脅,逼迫這些孕婦做人工流產。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差異很大,但一般都極高。據可靠的消息來源說,社會撫養費相當於一個普通工人可支配年收入的一半到八倍不等。地方官員有權下調社會撫養費,而且他們在許多情況下採取過這種措施。對那些違反計劃生育政策、不經允許生育或幫助別人這樣做的人,還有其他處理措施,其中包括停止向他們提供社會服務,在超生兒童上學時收取更高的學費,開除或降職,喪失提升機會,被開除黨籍(根據不成文的規定某些職務僅限黨員擔任),以及其他行政處罰,包括一些毀壞房產的事例。這些處罰措施有時讓孕婦別無選擇,只能去做人工流產或絕育手術。對遵守計劃生育法規和政策的夫妻的獎勵包括月補助費以及醫療和教育優惠。在已有兩個孩子的家庭,夫妻一方常常會受到接受絕育手術的壓力。
根據至少一個省過去頒布的地方法規,沒有資格獲得可生一個孩子的"計劃生育證"的婦女,必須使用宮內節育器或植入法避孕。有關法規還進一步規定,使用宮內節育器的婦女每個季度要做一次檢查,確保它沒有脫落。另一個省份的規定還要求"計劃外懷孕必須立即中止妊娠"。 在一些地區,育齡婦女被要求定期接受孕檢。
與此同時,政府表示,由於受經濟發展和其他因素的影響──如住房狹小、夫妻兩人都有全職工作和教育費用昂貴等──生活在大城市的夫婦常常自願只生一個孩子。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把為執行該法而實施相應法規的責任下放給各省。到本年度結束時,除西藏自治區外,所有省級政府都修改了本地的法規。例如,安徽省通過了一項法規,允許13類夫妻生第二胎,其中包括煤礦工人、部份離婚後再婚的人和部份農民。但《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並沒有要求進行這種修改,除非現行法規同該法相悖。要求在某些情況下接受絕育手術或強制性流產的現行規定沒有被新頒布的法律否定,因為這項法律只籠統地規定,"實行計劃生育,以避孕為主"。
中央政府的政策明文禁止使用強制手段迫使個人接受流產或絕育手術。由於使用人身強制手段是違法的,因此很少記錄。本年度據報有幾起事件發生,不過大多數觀察人士相信這類事件正在減少。五月,安徽省有關官員受到批評,因為他們試圖強制一名婦女接受絕育手術,而這名婦女向國家計劃生育官員反映了情況,表示她知道法律賦予她選擇避孕方法的權利。
高級官員反覆重申,政府"堅決禁止各級人員的強制行為"。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在全國範圍內發布通知,禁止計劃生育官員違背婦女意願,強制她們接受流產或絕育手術。但政府不認為社會撫養費和其他行政處罰是強制性的。根據《國家賠償法》,公民可以起訴那些在落實計劃生育政策時有越權行為的官員。在少數幾個事例中,個人行使了這一權利。
2002年國務院頒布第357號令,規定社會撫養費必須直接上繳國庫,地方計劃生育部門不得截留。據報導,同社會撫養費有關的腐敗行為此後有所減少。據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的官員說,他們在2002年答覆了一萬多件對地方官員的申訴。
三月,聯合國人口基金(UNFPA)結束了在32個縣發起的為期四年的試點項目。根據這個項目的要求,地方計劃生育官員強調教育、改善生殖健康服務以及發展經濟,並取消了限制生育的指標和配額制度。但這些縣保留了限制生育的政策,包括要求夫妻採取有效的避孕方式,並通過社會撫養費等其他手段執行這一政策。其他800個縣隨後也取消了指標和配額制度,並努力效仿聯合國人口基金的試點項目,強調優質保健工作和知情選擇避孕方法。四月,聯合國人口基金在30個縣啟動了一個新項目。根據新項目的要求,有關官員列出了"法律規定的合法生育權",包括選擇避孕方法的權利和尋求法律救助的權利等。
為推遲生育,《婚姻法》規定了結婚年齡,女方不得早於20歲,男方不得早於22歲。幾乎所有省份都繼續把單身婦女生育定為非法,並向未婚媽媽徵收社會撫養費。政府稱本年度有一部份縣試行了新規定,取消了對"未婚"先育者徵收社會撫養費的做法。吉林省於2002年通過了一項法規,在計劃生育法規定的限度內,允許"決定終身保持單身"的未婚婦女生育一個孩子。
法律法規禁止因胎兒的性別而中止妊娠,但由於計劃生育政策和重男輕女的傳統,尤其是在農村地區,很多家庭用超聲波來確定女性胎兒,而後中止妊娠[參見第五節]。《人口法》和《母嬰保健法》明文禁止將超聲波用於這一目的,這兩項法律都要求對違反這一規定的醫務人員予以處罰。本年度頒布的一些新法規明文禁止性別選擇性墮胎。據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說,很少有醫生受到違反這些法規的指控。根據最新的2000年11月的官方數字,男女出生比例為116.9比100(正常的比例應為106比100)。在全國範圍內,第二胎的男女出生比例為151.9比100。
《母嬰保健法》要求進行婚前和產前檢查,以確定夫妻是否有急性傳染病或某些精神疾病,或是否患有可能傳給下一代的嚴重遺傳性疾病。有關法律建議在某些情況下施行流產或絕育手術。但實際上,大部份地區的醫療條件仍不足以準確判斷嚴重遺傳病的遺傳機率。做不到知情同意是中國醫療領域普遍存在的一個問題。
中華精神科學會自2001年起不再將同性戀視為一種精神疾病。很多男女同性戀者視此為寬容度增加的積極表現。在大城市,男女同性戀者有時能公開舉行社交聚會,但社會歧視導致大部份社交聚會仍是不公開的。
尊重公民自由
[編輯]尊重公民自由,包括:
言論和出版自由
[編輯]《憲法》規定,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是所有公民都應享有的基本權利; 然而,政府在實踐中嚴格限制這些權利。政府把《憲法》序言中規定的黨的"領導作用"解釋為對這些權利加以限制。政府嚴格控制出版物的創立和管理,不允許公民出版或廣播對高級領導人的批評或對共產黨執政提出直接挑戰的觀點。黨和政府繼續嚴格控制很多──有時是全部──文字媒體和廣播媒體,並使之成為宣傳當前思想路線的工具。所有新聞工作者都得到明確、公開的指令,要遵循中國共產黨的指示,按政治當局的指示"引導輿論"。正式和非正式的指導方針都繼續要求新聞記者避免報導很多敏感的政治議題。這些公開的指令、指導方針和法令法規大大限制了廣播和報刊新聞工作者報導新聞的自由,導致高度的新聞自我審查。政府繼續大張旗鼓地從事反法輪功宣傳。
政府繼續威脅、逮捕和監禁行使言論自由權的人士,特別是將在互聯網上發表議論文章的作者當作打擊對象。
在本年度內,很多人因在網上發表文章而被監禁。一月,陶海東因在互聯網上發表主張民主的文章在新疆烏魯木齊被判處七年有期徒刑,罪名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五月,四川省一個以尋找1989年天安門鎮壓事件失蹤者為宗旨的網站的經營者黃琦被判處五年徒刑。在同一個月,四名學生──"新青年學會"的成員楊子立、徐偉、靳海科和張宏海──因在網上散發有關政治與社會問題的文章,被以顛覆罪判處八至十年有期徒刑。十一月,他們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上訴被駁回。在審判時向法庭提供不利於他們證詞的四名證人中有三人撤回原先的說法,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訴審理時拒絕聽取這些證人的證詞。十月,吉林省網上議政文章作者羅永忠因在海外網站發表呼籲民主和人權的文章被判處三年徒刑。10月29日,湖北省互聯網作者杜導斌被拘留,後被控散發"顛覆國家政權"的文章。到年底時,他仍在候審。杜導斌的律師因答應為之辯護而被吊銷律師執照。十一月,已被拘押一年的北京師範大學學生劉荻、網刊出版者李毅斌及吳依然被交保釋放。法院因證據不足將他們的案卷退回公訴人,但以顛覆罪將被稱與他們同罪的姜力鈞判處四年徒刑。12月8日,西安的一名教員顏均被以其網絡文章煽動顛覆的罪名判處兩年徒刑。12月10日,四川省地方政府官員李志因在網上發表有關官員腐敗與民主問題的文章,被以顛覆罪判處八年徒刑。四川網絡作者歐陽懿自2002年12月以來一直被關押,其被控罪名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他曾在10月15日受審,此案到年底時尚無結論。十二月,工廠工人孔佑平因在互聯網上發表政論文章和詩歌而被拘押。非政府組織"無國界記者"(Reporters Without Borders)報告說,僅從11月1日到12月15日,就有九人因在網上發表批評政府的文章被定罪,並被判處二至十年的徒刑。這個組織稱中國為"世界上網絡異議人士的最大監獄",指出中國近年來已監禁了48名發表網絡文章的人士。
報導敏感問題的新聞記者也繼續遭到騷擾、拘押和監禁。 例如,韓國攝影記者石宰賢(Seok Jae Hyun)在拍攝北韓難民欲上船前往韓國與日本的鏡頭時被抓進監獄[參見第二節(4)]。五月,他被判處兩年徒刑。撰寫一系列文章揭露遼寧省官員腐敗情況的記者姜維平仍被關在監獄裡,只不過他的刑期已由八年減為六年。保護記者委員會再次把中國評估為"世界上關押新聞記者的主要國家",到年底時,有39名記者被關在監獄裡。
儘管中國政府限制言論自由,有些中國人依然很活躍,繼續公開發表自己的意見。例如,四月份,蔣彥永醫生揭露說,非典在北京的蔓延遠比報導的情況嚴重,尤其是在部隊醫院裡。他的揭露最終導致對非典疫情的較為坦率的承認。六月,學者曹思源發起了一次修改憲法的研討會,建議成立憲法法院、補充有關人權的條款、規定"言論、出版和無須獲得預先批准的結社自由",並允許進行直接選舉。此二人並未被正式拘捕,但他們都被公安人員跟蹤,有時被禁止與外國人或媒體接觸。
中國有少量私有的印刷出版物,但在出版前與出版後都會受到審查。沒有私有電視台和廣播電台,所有廣播電視節目都必須得到政府批准。
共產黨繼續嚴格控制媒體和學術界對很多政治問題的討論。三月份召開全國人大期間,有關會議的報導受到嚴格控制,北京報紙《21世紀世界先驅報》因發表被認為太具爭議性的政治改革文章而被關閉。六月,周報《北京信報》因發表了一篇譏諷黨的官員的文章而被關閉,有關編輯也遭撤職。七月,政府發出"三禁"指示。據西方媒體報導,這項指示禁止公開討論憲政改革、政治改革和重新評價1989年6月4日天安門事件。在更大範圍內,中宣部在6月舉行的一次會議上,通知所有媒體避免報導如下敏感議題:蔣彥永醫生就非典與外國人的通訊聯繫、孫志剛事件[參見第一節(3)]、上海商人周正毅和荷蘭籍華人楊斌腐敗案、導致全部70名水兵死亡的4月潛艇事故和北韓核武器問題。
對非典相關報導的審查特別引起爭議。2月11日,廣州市當局舉行記者會,宣布在廣州發生了300多例非典。其後,從二月至四月,國內新聞發布機構被禁止討論非典問題。對非典的起因和疫情的報導也受到嚴格控制。例如,二月,廣東省《南方都市報》因刊登與政府關於非典是由衣原體病毒引起的提法相悖的文章而受到懲處。4月14日,政府公開承認非典疫情比原先所說的情況嚴重,並懲處了幾名瞞報非典病例的官員。有些人稱讚這一行動是表明政府提高公開性的新跡象。政府舉行了現場電視轉播的記者會,回答有關非典的問題。但是,對非典的報導超越政府審查規定限度的報章雜誌繼續遭到關閉或其他懲處。有影響的財經新聞雜誌《財經》的6月20日版被從報攤撤回。這期雜誌上刊登了一篇有關非典影響的文章和另一篇與政府官員相關的銀行貸款醜聞的文章。前一期《財經》雜誌刊登了一篇對非典真相揭露者蔣彥永醫生的採訪。
對腐敗問題的討論也受到嚴格控制。未經政府和黨的批准,報紙不得報導腐敗問題,出版社出版這類材料是冒險之舉。近年來,新聞記者──有時還有編輯人員──因為報導包括腐敗問題在內的引起中央政府或地方當局不滿的內容而受到騷擾、拘留、威脅乃至監禁。在本年度內,揭露腐敗醜聞的新聞記者和編輯人員往往受到當局的非難,政府繼續查封出版物並處罰被認為發表了過於敏感的材料的新聞工作者。
由於政府控制新聞媒體和信息的自由流通,有關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的傳播情況仍然無法得到準確的報導。這一問題在河南省尤其突出。河南省衛生官員馬士文曾被拘押幾個月,直至十月才被釋放。據稱,馬士文向非政府組織提供了有關因賣血而感染上艾滋病病毒的村民的情況[參見第一節(4)]。河南省官員還企圖阻撓一位艾滋孤兒關愛者、77歲高齡的高耀潔醫生參加11月在北京清華大學舉行的艾滋病研討會。
多年來,新聞工作者公開要求立法保護新聞自由,但未獲成功。據報導,本年度頒布的一些新規定要求政府官員在除涉及國家安全的所有問題上接受媒體和公眾的監督。
本年度,政府對外國新聞機構保持嚴格控制,並繼續竭力阻止外國媒體"干涉"內政。《時代雜誌》國際版自2001年刊登一篇關於法輪功的文章後一直遭到查禁。
出版業由三類圖書出版企業組成:政府批准的出版社,約有560家;同官方出版社合作而規模較小的獨立出版社,出版一些較大膽的讀物;以及地下(非法)出版機構。政府批准的出版社是唯一可合法印刷書籍的機構。共產黨對出版業實行控制,其手段是預先規定不准涉及的議題,以提升和額外好處來獎勵堅持黨的指導方針的出版社、編輯人員和寫作人員,並以行政處份和收入黑名單來懲處不遵守黨的指導方針的人。有些獨立出版商利用法律中的漏洞與政府出版社簽訂合同,出版敏感的政治性作品。這些作品一般不像出版社的官方出版物那樣受到層層審查。
地下出版社一直是定期進行的杜絕非法出版物(包括黃色書刊、盜版電腦軟件和音像產品)運動的對象。這類運動也起到了限制敏感的政治性書籍出版的效果。據國家媒體報導,七月在北京舉行的一項活動中,30多萬冊盜版和黃色書籍被銷毀。
很多知識分子和學者顧忌政治題材的作品或論文會被認為過於敏感而無法發表,因此實行自我審查。國家新聞出版管理局和中宣部的公開干預多半發生在作品出版之後。在經濟政策和法律改革領域,官方對各種評論和辯論要寬容得多。對中央政府的批評仍然基本上是禁區。本年度的禁書包括一本關於前總理周恩來的傳記、《中國六四真相》和《中國的毀滅》。據報導,本年度,《我向總理說真話》等一些曾經合法出版並廣為傳閱的書籍被下令從書架上撤下。這是一本控訴黨的農村政策,從而引起爭議的書。2002年3月,新疆烏魯木齊市文化局下令銷毀數千冊有關維吾爾族歷史和文化的書籍。這些詳細記載維吾爾族歷史的書籍在出版時曾經獲得有關當局批准。 美國參議員希拉里·克林頓的著述《親歷歷史》(Living History)中的一些段落被刪除,其中包括有關天安門學生運動和達賴喇嘛的內容。中國出版商報告說,出版業的日益商業化使他們處於意識形態約束與市場規律的重重矛盾之中。
六月,政府終止了政府工作單位必須訂閱官方報紙的做法,迫使很多官方報紙必須爭奪讀者,否則將面臨破產的命運。
當局繼續干擾美國之音(VOA)、自由亞洲電台(RFA)和英國廣播公司(BBC)的中文、維吾爾語和藏語廣播,並達到不同程度的效果。美國之音的英語廣播一般不受干擾,除非這些節目緊接在中文廣播之後,在這種情況下,英語節目有時會部份地受到干擾。政府對自由亞洲電台和英國廣播公司節目的干擾顯得更為頻繁,更有效果。由於缺乏獨立的新聞媒體,美國之音、英國廣播公司、自由亞洲電台和法國國際廣播電台等海外電台的節目雖然受到干擾,但仍然吸引了大量聽眾,其中包括活躍人士、普通百姓,甚至也有政府官員。
政府禁止某些國內外電影在中國放映。國外的電視節目廣播主要限於飯店和外僑居住區,包括涉及敏感的政治問題和非典在內的題材偶爾也被刪節。
政府繼續鼓勵互聯網的擴大使用;但同時採取措施加強對互聯網的監視,並繼續對互聯網登載的信息加以限制。雖然網民在全國人口中只占很小的比例,但知識分子和輿論引導者使用互聯網十分普遍,而且人數還在迅速增加。互聯網的使用者以城鄉年輕人為最多。據一份半官方報告,2002年底中國互聯網上網人數已達到5910萬。信息產業官員估計本年度上網人數在8000萬到一億之間,北京、上海和廣州等三大城市的網民僅占其中的27%。
中國的互聯網控制系統雇用了3萬多人,據稱其人數在世界上居首位。 據哈佛大學2002年的一份報告,在一段六個月長的時間內,中國政府封堵的網站至少有1.9萬個,也可能多達5萬個。有時,政府封堵某些外國主要新聞機構、衛生組織、教育機構、台灣和西藏的企業和組織、宗教和精神運動組織、民主人士的網站以及討論"六四"天安門屠殺事件的網站。在重大政治事件和敏感日期的前後,被封堵的網站數目似乎就會增加。據報告,在某些情況下,當局開始使用更為高級的技術,有選擇地阻擋特定內容,而不是對整個網站實行封堵。這類技術還被用來封堵含有敏感內容的電子郵件。一般來說,政府不起訴收到異議人士電子刊物的公民,但向他人轉寄這類郵件有時會導致轉寄人被拘押。據報告,在所有公共圖書館的電腦終端上網都會受到監視。
信息產業部制訂上網規定,公安部和國家安全部則監視互聯網的使用。這些規定普遍禁止被當局視為顛覆或污衊國家的活動,包括傳播任何可能危害國家統一或危及國家安全的信息。不准宣揚"邪教",也不准提供"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信息。按照規定,網上服務公司只能採用國內媒體發布的新聞稿,並必須記錄有利於查找互聯網使用者及其瀏覽習慣的信息,安裝能夠複製電子郵件的軟件,立即終止傳送所謂的顛覆性材料。很多互聯網服務公司實行全面的自我審查,以避免違背措辭泛泛的規則。無國界記者5月發表的一份調查報告指出,在有"爭議性內容"的信息中,只有30%被允許進入中國"聊天室"網站,其餘70%被審查員過濾掉或被網主刪去。
國務院頒布了被禁互聯網活動的詳細清單,包括禁止利用互聯網"煽動顛覆政府和社會主義制度"及"煽動國家分裂,破壞國家統一"。
在本年度內,有關當局除監禁一些通過互聯網傳播信息的人士外,還拘押了幾名通過互聯網對其他被拘押的互聯網活動人士表示支持的人士。非政府組織報告說,本年度,有幾名人士由於表示支持被拘捕的北京師範大學互聯網作者劉荻而被拘押。因在網上聲援劉荻而遭拘押的有孔佑平、袁浪生、蔡陸軍、羅長福和河南省一位姓鄭的17歲女青年。劉荻案之所以引起如此的反應是因為她本人也是因為對另一位互聯網活動人士、四川的一位網主黃琦表示同情而被拘捕的。十一月,法院認為對劉荻起訴的證據不足,她獲得保釋;但截至年底,一些聲援她的人仍然在押[參見第一節(4)]。
中國政府於2002年發起《中國互聯網行業自律公約》保證活動。有300多家公司參加了這一活動,包括深受歡迎的新浪網、搜狐網以及總部設在國外的雅虎中國。在公約上簽字的公司保證不傳播"違反法律以及迷信、淫穢"的信息。這些公司還保證不"製作、發布或傳播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有害信息"。
2002年,中國有20多萬家網吧。4月27日,當局為應對由非典引起的公共衛生危機,關閉了全國所有的網吧。北京的網吧直到八月才重新開放,而上海和四川的網吧稍早時就已重新開放。
在本年度內,政府宣布了新的計劃,對通過移動電話短信系統發送的文字信息進行審查。中國最大的移動通信服務公司"中國移動"七月報告說,該公司的客戶在2002年共發出了約400億條文字信息。
政府未尊重學術自由,繼續從意識形態上控制大專院校和研究機構的政治研討。據學術界人士和研究人員說,他們在選擇研究專題以及得出結論方面受到不同程度的控制。例如,在勞教人員張斌被毆致死事件[參見第一節(3)]發生後,幾名教授被警告不得呼籲廢除勞教制度。參加6月份一次憲政改革會議的人員遭到公安人員的騷擾。"三不准" 等政府法令嚴重干擾了學術自由。因向香港的一位熟人提供有關韓戰的敏感參考資料而被定罪為"非法提供國家機密"的學者徐澤榮仍被關在監獄裡。
政府繼續以政治表現作為選派公費留學生的標準,但對自費留學生未加這種限制。自費留學生占出國留學生的多數。
在國外定居的研究人員也會因為他們的研究不在官方贊同之列而受到當局的懲處。
和平集會和結社自由
[編輯]《憲法》規定和平集會的自由;但政府在實踐中對這一權利嚴加限制。《憲法》規定,這種活動不得挑戰"黨的領導"或違背"國家利益"。抗議政治制度或國家領導人的活動受到禁止。當局對表達不同政見的示威活動不予批准,並會迅速採取行動鎮壓。
警方有時對示威者使用過度暴力。具有政治或社會主題的示威活動經常被迅速地以暴力手段驅散。近年來,最廣為人知的是法輪功的示威活動。政府繼續使用政治、宣傳和警察手段嚴厲壓製法輪功。自政府1999年取締法輪功以來,學員僅因其信仰法輪功──即使並沒有公開宣揚其信條──就足以構成受懲罰的理由,懲罰形式從被解僱到監禁,不一而足。在很多情況下,被監禁的法輪功成員遭受酷刑乃至死亡[參見第一節(1)和第二節(3)]。法輪功成員經常受到地方安全人員的嚴密監視,他們的個人活動也受到嚴格限制,特別是在政府擔心公眾可能舉行抗議活動的時期。
本年度法輪功成員個人或小群人在天安門廣場舉行抗議活動的次數仍然很少。有些觀察人士認為這說明政府持續鎮壓產生了效果,到2001年底,政府的鎮壓已基本上使法輪功不再有公開的活動。當局還曾短暫拘留試圖在天安門廣場展示橫幅或散發傳單的外籍法輪功學員,在大多數情況下,他們在幾小時之後即被驅逐出境。
當局對為經濟問題示威的處理往往比對政治性示威的處理要溫和一些,但是,也有些經濟性示威被用暴力驅散。公安部出版的刊物表明,在本年度內,示威活動增加,抗議人士更有組織。有些抗議示威活動的參加者多達數千人。
本年度發生的絕大多數合法或非法示威抗議活動是由住房、衛生和福利等經濟社會問題引起的。中國東北各省因國有企業減員及隨之造成的失業所引起的勞工抗議活動繼續發生,但規模小於2002年。工人為索取拖欠工資而舉行的抗議在全國範圍內繼續發生,包括往往只能在農曆新年前一次性領工資的外地民工和建築工人,他們因雇用單位不發或剋扣他們的工資而舉行抗議活動[參見第六節(2)]。五月,勞工領袖姚福信和肖雲良因領導工廠工人舉行要求發還拖欠工資和要求其他福利的大規模抗議活動分別被判處七年和四年監禁[參見第六節(2)]。政府拒絕批准遼陽工人就姚、肖二人被監禁舉行抗議活動的申請。據報導,四月,約有200人抗議在京津間建造一座隔離非典病人的醫院。類似的與隔離非典病人的醫院相關的抗議活動在其他省份也有報導,在其中的一些抗議活動中有人被逮捕。在河南省和華中地區其他省份發生了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的抗議活動,其中一些活動遭到暴力壓制或有人被捕。5月17日,文樓村醫院100名艾滋病人抗議缺醫少藥,據報導至少有一名抗議者遭毒打。另據報導,六月份,在河南省熊橋村數名艾滋病毒/艾滋病抗議者被拘捕後,數百名警察被派去該村,數名抗議者被毆打,十幾人被捕。警方行動的規模引起了國際上的廣泛關注。在上海,100多人舉行抗議搬遷的示威活動,導致有人被捕。8月28日,上海200多人舉行示威活動,抗議一位代表被迫按城市搬遷計劃搬遷的居民的律師鄭恩崇受審。據報導,在警方驅散示威群眾時,有人遭到逮捕。10月1日國慶日前,保安官員一度拘押了80多名計劃前往天安門廣場參加抗議城市發展規劃和居民搬遷活動的人。
《憲法》規定結社自由;但政府在實踐中對這一權利加以限制。共產黨的政策和政府的規定都要求所有專業、社會和經濟組織必須向政府正式登記並獲得政府的批准。這些規定表面上是為了限制秘密社團和犯罪團伙,但實際上也為了防止可能直接挑戰政府權威的真正獨立自主的政治、人權、宗教、精神運動、環境、勞工和青年組織的成立。自1999年以來,所有超過200人參加的音樂會、體育活動、健身班或其他集會都必須獲得公安部門的批准。
中國沒有關於組建政黨的專門法律和法規。政府繼續通過監視、拘押和監禁等手段壓制中國民主黨[參見第三節]。
據政府公布的統計數字,在2002年底,已向民政部登記註冊的社會組織共有13.3萬個,包括1712個全國性和跨省組織、20,069個省級組織及52,386個地方和縣級組織。已登記的民間非營利法人組織有11.1萬個。據專家估計,未登記的非政府組織至少有100萬個,或許多達200萬個。這些組織雖然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政府的控制,但其中一些組織還是能夠自行開展活動。有些組織得到外國宗教或非宗教的非政府組織的支持。有些組織在婦女問題、環境、衛生和消費者權益等公眾關心的領域能夠發揮有限的維權作用。非政府組織按規定必須向政府登記註冊,政府有兩個月審批時間。非政府組織在登記註冊時必須有擔保機構,並有正式的辦公場所和最低限額的資金 (地方非政府組織為人民幣三萬元,全國性組織為人民幣十萬元)。根據政府的指導原則,非政府組織不得提倡非共產黨執政,不得危害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 違背指導原則或未註冊而繼續活動的團體可受到行政處份或被追究刑事責任。在本年度內,有51個組織因未經登記批准被北京市民政局勒令關閉。很難估計這樣的規定可能阻止了多少非政府組織的成立。不過,在有關條例於1998年生效以來,據了解原先已經成立的組織很少或者完全沒有受到政府的進一步干預。
宗教自由
[編輯]《憲法》規定了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但政府試圖把宗教活動限制於政府批准的組織和已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以此控制宗教團體的發展和活動範圍。 中國有五種得到官方承認的宗教:佛教、道教、伊斯蘭教、新教和天主教。每一種宗教都有一個隸屬於政府的協會,負責對有關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宗教信徒的人數迅速增長。儘管政府一般不試圖直接壓制這種增長,但它努力控制和管制宗教團體,以防在政府和共產黨控制之外出現任何其他權威。
總體上,政府對宗教自由的尊重程度仍然很差。儘管在中國很多地區參加宗教活動的自由有所增加,但有些地區繼續壓制未登記註冊的團體,包括地下新教和天主教團體、維吾爾族穆斯林和藏族佛教徒(參見西藏附錄)。政府繼續鎮壓被它認定為"邪教"的團體,特別是法輪功精神運動。在非典危機期間,政府逮捕了數以百計的法輪功成員和其他被指責宣揚世界末日到來和從事破壞抗擊非典活動的人士。有報告說,全國性反法輪功運動所造成的氣氛殃及全國很多地區未登記註冊的基督教、佛教和穆斯林組織。
按規定,所有宗教團體和精神運動都必須向國家宗教事務局(原稱國務院宗教事務局) 登記註冊。國家和地方的宗教事務局負責監督宗教活動並判定其合法性。國家宗教事務局和中共統戰部負責對實施政府的宗教活動條例提供政策性的"指導和監督"。2001年12月,全體政治局常委都出席了黨的宗教工作會議。當時的國家主席江澤民和國務院總理朱鎔基在講話中都讚揚了大量宗教團體所做的社會工作,並敦促"主流"宗教團體向政府登記註冊。同時,他們號召加強措施取締"非主流"宗教團體。
這一要求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必須登記註冊或接受官方"愛國"宗教組織監督的全國性運動本年度繼續進行,在有些地方得到強化。有的宗教團體自願登記,有的在壓力下登記,有的避開官員以躲避登記,還有的宗教團體則被當局拒絕登記。有些未經批准的宗教團體稱,當局不加解釋地拒絕為他們登記。政府表示,不批准這些宗教團體登記的主要原因是因為它們不能滿足有關宗教活動設施和聚會場所的要求。很多宗教團體不願按規定進行登記是為了堅持反對國家控制宗教的原則,有的則是因為擔心若按規定上報教會領袖和成員的姓名與住址可能會引起不利的後果。
但在某些地區,對宗教活動只有最低程度的監督,登記和不登記的教會受到當局大致相同的對待。在這些地區,無論是天主教還是新教,官方與非官方教會的並存與合作非常密切,以至兩者之間並無明顯的界線。在有些地區,很多信徒同時參加兩種教會的禮拜活動。 在另一些地區,地下教會在已登記教會信眾的幫助下獲得《聖經》。在很多地區,家庭教會只要維持小規模,並且不引人注意,一般得到當局的容許。據報告,有些家庭教會在成員顯著增加、專門為宗教活動安排設施、同其他未經登記的教會團體建立聯繫或與海外組織的關係曝光時,就遇到麻煩。當地方當局想要徵用教堂所在的場地時,官方教會有時也會受到騷擾。除了不讓教會登記外,近年來還有報告說,宗教事務局官員向他們管轄地區的教會非法索取"捐助",以增加收入。
未經批准的宗教團體的領袖有時受到騷擾、盤問、拘留和肉體迫害。警方查封了大量"地下"清真寺、寺廟、神學院、天主教教堂和新教"家庭教會",其中很多教會有相當多的成員、財產、財務資源和網絡。在未經登記註冊的教會迅速增加或官方與非官方教會間積怨很深的地區──如河北省保定市和福建省長樂市──非官方的宗教團體更成了當局的打擊對象。
本年度,政府加大了對新教家庭教會及其領導人的壓力。據報告,四月和五月,遼寧省鞍山市的新教家庭教會受到查抄,其信徒被拘押。另據報告,六月,內蒙古自治區各地的六個家庭教會被當局查封,其領導人被拘押。同月,雲南省富寧縣的地下基督教徒為了討論登記註冊的問題與地方官員舉行了會晤,但會晤後被拘留數日。也在六月,雲南省昆明市的一所非官方神學院被關閉,一些學生被扣押。九月,家庭教會史學者張義南和華南教會的法律顧問蕭碧光等約100名基督教徒在河南省南陽被拘押。蕭碧光在一個月後被釋放,但張義南被判勞動教養兩年。據報導,他在勞教所里遭到毆打。十月,前往浙江省蕭山對有關警方拆毀家庭教會所建聚會教堂及拘捕其領導人的報告進行調查的北京家庭教會基督徒劉鳳剛在當地被拘捕。據報導,七月,一所大教堂被警方查封,很多教友曾一度被拘押,教會領導人"被請去參加一個研討會","研討會"持續了數日,結束後他們才被允許回家。劉鳳剛被控向境外組織非法提供國家機密。活動人士認為,這一指控與他向海外非政府組織提供他所做調查的情況有關。北京警方還抄走了劉鳳剛的電腦設備和資料。另兩名家庭教會基督徒,北京維護拆遷戶利益的徐永海醫生和吉林的網絡作者張勝其年底時也仍然在押,據稱原因是他們支持劉鳳剛。
本年度,一些天主教神父和非神職負責人也遭到毆打或虐待。例如,四月和五月,福建和江西兩省的地下天主教負責人遭到騷擾和拘留。6月16日,浙江省溫州市的一名神父在準備為一名彌留之際的天主教徒主持聖禮時遭到拘留。在約一半中國天主教徒居住的河北省,非官方天主教徒與地方當局之間仍有摩擦。河北省當局迫使許多地下神父和信徒要麼參加天主教愛國會,要麼面臨罰款、解僱、經常性拘留,在一些情況下,其子女被學校開除。一些天主教徒被迫躲藏起來。據報導,七月河北省保定市五名地下神職人員被拘留,他們當時正準備前去看望不久前剛從勞教所釋放的一位神父。據可靠消息來源,安樹新主教、張衛主主教(音譯,Zhang Weizhu)、崔興神父(音譯,Cui Xing)以及王全軍神父(音譯,Wang Quanjun)仍被拘押在河北省。地下教會主教蘇志民自1997年據報被拘留以來下落不明,但有消息說11月份他在河北省保定市住院接受眼睛和心臟病治療。另有消息說,在因病住院治療之前,他一直遭到"軟禁"。當局有時利用軟禁對付宗教領袖,以避免經過官方安全和司法系統。政府繼續否認知曉蘇志民主教的下落或其健康狀況,並聲稱沒有對他採取任何"強制性措施"。
當局還搗毀或沒收未登記註冊的禮拜場所。6月6日,浙江省蕭山的一家教會被摧毀,但地方當局堅稱拆毀教堂是出於市建規劃。據報導,9月10日浙江省溫州市一家教會被拆毀,理由是被用來舉行非法聚會。據去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的人士說,那裡有清真寺被摧毀,但有人認為,這些清真寺被毀的原因可能不僅是政府採取敵對態度,也可能是回民和維吾爾族穆斯林之間的教派衝突所致。據報導,官方基督教會的負責人在不同程度上重新獲得了1949年共產革命之後被政府充公的教會產業的使用權。
本年度,政府繼續修復或重建一些在文化大革命期間遭到破壞或摧毀的教堂、寺廟、清真寺和修道院,並允許重新開放一些神學院。修復和重建的寺廟、教堂和清真寺仍然不足,無法滿足近年來宗教信徒增加的趨勢。在一些地區,由於登記新的禮拜場所不易,導致現有禮拜場所人滿為患。一些觀察人士指出,由於經登記註冊的教會沒有足夠的聚會空間,導致了家庭教會和"地下"教會參加者的人數迅速增多。
法律並未禁止宗教信徒擔任公職,但政府中大部份有影響的職務為黨員所保留。共產黨官員重申,信仰宗教與黨員身份不符。政府中以及國營企業和事業單位里幾乎所有高級職位也需要黨員資格。據報導中國共產黨發出通知要求黨員不得信教。《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明確規定,軍人"不得參加宗教、迷信活動"。有黨員和解放軍官兵因信仰法輪功而被開除黨籍、軍籍。十一月份,一家在中國雇有十萬多女職員的外資公司報導說,該公司修改了其中國銷售人員協議,以撤銷對法輪功學員的明禁。
儘管官方有規定鼓勵官員做無神論者,但在一些地方多達25%的共產黨官員參與某種宗教活動。許多這類官員信奉佛教或某一民間宗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有幾位宗教界代表。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傅鐵山大主教同時擔任中國天主教愛國會副主席;另一名副委員長為西藏"活佛"帕巴拉格列朗傑。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和省政府中也有宗教團體的代表。人民政協是一個由中國共產黨領導、"多黨"合作與協商的諮詢機構。本年度,國家宗教事務局局長葉小文公開強調,"三個代表"指導思想包括為"1億多具有宗教信仰的人"的利益服務。在7月一次得到廣泛報導的講話中,他指出:"堅持有關無神論的宣傳和教育,堅持有關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既是正確的,也是必要的。"
當局允許官方批准的宗教組織保持不受"外國支配"的國際聯繫;對何謂"支配"並未具體釋義。有關條例禁止外國人發展教徒。當局一般來說允許外國人在被認可的經過登記的禮拜場所向其他外國人講道,允許攜帶自用的宗教材料入境,允許經過已註冊宗教組織的邀請在教堂、清真寺和寺廟向中國公民布道、講經。外國人的集體宗教活動也必須在登記的禮拜場所或經批准的臨時處所舉行。法律禁止外國人進行傳教活動,但是,在中國高等院校教授英語和其他課程的外國基督徒公開表明自己的宗教信仰時極少受到當局干預。
中國各地有許多基督教團體同地方官員建立了密切的關係,在有些情況下,這些團體開辦學校,幫助無法獲得正規教育的兒童接受教育,並且經營養老院。此外,華中地區佛教寺院興辦的私立學校和孤兒院不僅使兒童受到教育,還開設了面向青少年的職業培訓課程。
官方宗教組織管理培訓神父、牧師、伊瑪目、伊斯蘭學者及佛教僧侶的地方性宗教學校、神學院和研究院。在這些學校學習的學生必須表現出"政治可靠性",所有畢業生都必須通過神學知識考試和政治考試方能擔任神職。政府准許數量有限的天主教和新教神學院學生、穆斯林和佛教的神職人員出國在宗教研究領域深造。在多數情況下,這些培訓項目的資金由國外機構提供。
由於教會人數日益增加,無論是得到正式承認或未獲承認的基督教教會都面臨神職人員數量不足的問題。在1955年至1985年期間,官方教會沒有委任過神父或其他神職人員,導致某些年齡段的神職人員嚴重缺乏。由於政府的禁止,未經批准的教會在培訓神職人員和選派學生去海外深造方面尤其困難,許多神職人員僅僅受過有限和不充份的培訓。地下天主教會成員──特別是希望去海外深造的神職人員──難以得到護照和其他必要的旅行文件[參見第二節(4)]。一些天主教神職人員抱怨說,為了獲准進入神學院,他們被迫賄賂地方宗教事務局官員。
傳統的民間宗教在一些地區仍有人信仰,如福建省基於傳說的"媽祖崇拜"。民間宗教常被視作與道教有某種關聯或被當作少數民族的文化習俗而在不同程度上得到容許。但同時,民間宗教被劃為"封建迷信",有時遭到壓制,因為它們的復活被看成是對黨的控制的威脅。近年來,地方當局拆毀了數千個地方神祠;但本年度沒有這類拆毀行動的報告。
佛教徒是人數最多的有組織的教徒。信奉傳統佛教的活動繼續在中國許多地區的公民中增多。西藏自治區以外某些地區藏傳佛教徒從事宗教活動的自由日益增多。然而,一些政府限制仍然存在,在政府認為佛教信仰為分離活動推波助瀾時更為如此,受限地區包括西藏的某些地區以及內蒙古自治區部份地區。達賴喇嘛的特使以及達賴喇嘛的兄長於2002年7月和9月間訪問了中國,這之後達賴喇嘛駐美國和歐洲的代表洛第嘉日(Lodi Gyari)和克桑加贊(Kelsang Gyaltsen)分別於2003年6月再度訪問中國。他們與中國官員會晤,並訪問了上海、北京以及雲南省的藏人地區 (參見西藏附錄)。
在新疆,對穆斯林的宗教活動、宣導及宗教禮拜場所的限制規定仍然得到嚴格的執行。據報導當局繼續嚴禁向曾出現少數民族騷亂地區的18歲以下青少年宣講伊斯蘭教,並保留對伊瑪目的宣導進行審查的權利,特別是在敏感的宗教節日期間。例如,在開始吸引大批信眾時,雲南省昆明市一名獨立的伊瑪目被地方愛國會勒令停止宣教活動。當局認為,他的宣教帶有濃厚的原教旨主義色彩。在新疆,當局還極其嚴酷地對待穆斯林原教旨主義領袖。2000年,當局開始為宗教人士每月舉辦政治學習班;據報導這一做法本年度在繼續執行。當局還在一些地區繼續宣傳不要穿戴明顯的宗教服飾(如面紗)或舉行宗教婚禮儀式。此外,據報導在有些地區齋月期間的齋戒被禁止或難以實行。大量的官方新聞媒體報導說,當局在新疆查獲了非法宗教出版物。 新疆人民出版社是新疆唯一獲准可以出版穆斯林圖書資料的出版機構,有些書店說,那些在政府允許書目之外出售圖書資料的書店可能遭到查封。
在一些出現少數民族騷亂的地區,中國官員們繼續限制建造清真寺,特別是對新疆的中亞穆斯林(尤其是維吾爾族)。但在其他地區,特別是在非中亞的傳統回族聚居區,宗教設施的建設和改造工程相當繁多。新疆有時發生拆毀清真寺現像,偶爾是不同宗教之間的衝突所致。
政府允許穆斯林公民前往麥加朝覲,有時還補助旅費。2002年,大約兩千人獲准隨政府組織的代表團前去朝覲。另有不超過兩千人經政府批准後自行組織朝覲。其他穆斯林通過第三國前往麥加。有報導說,與回族穆斯林及其他穆斯林群體相比,維吾爾族穆斯林更難獲准去麥加朝覲。中國穆斯林參加朝覲活動受到費用和控制護照等方面的制約。
儘管本年度內有外國天主教負責人來訪,但中國政府與羅馬教廷之間沒有外交關係。政府與梵蒂岡當局均表明,他們希望達成雙邊關係正常化的協議,但是由於教皇在冊封主教方面的作用以及地下天主教徒的地位等問題,實現這一目標的努力受挫。官方天主教會的一些主教不被羅馬教廷公開承認,但仍有不少主教得到私下承認。通常,主教先行受聖職禮,然後再尋求羅馬教廷對其聖職的賜封(有時秘密進行),從而導致中國政府與梵蒂岡之間的關係緊張。新任命的主教在尋求羅馬教廷非正式認可的時候常常發現自己與其他教會領袖格格不入,後者親中央政府並堅稱新聖職賜封儀式應該由不被梵蒂岡承認的更高級別的主教主持。官方教會的天主教神父也處於兩難境地:教民們問他們應該遵循教會教義還是聽從政府有關計劃生育的政策。這一困境在討論婦女流產問題時尤為明顯。
政府與非官方天主教會的關係有所惡化。香港7月1日爆發抗議《基本法》第23條的示威遊行之後,政府對地下天主教會更為嚴厲,部份原因是政府譴責香港天主教領袖陳日君主教對大陸教友產生負面影響。由於政府不准許官方天主教會承認教皇在任命主教等事務上的權威,許多天主教徒認為這是否認了天主教的一個基本信條,因此拒絕加入官方的天主教會。
沒有新的報導表明金陵協和神學院教授或新教牧師因其神學觀點不同於官方全國新教教會領袖丁光訓主教的觀點而被清洗。本年度,外籍教師被正式邀請前往天主教和新教神學院講學。
基督教人數的增多也相應導致對《聖經》需要的增加。如今在大部份官方承認的教會裡能買到《聖經》。中國只有一家政府批准的出版社出版《聖經》,而且發行存在問題,但是前些年的《聖經》短缺現像似乎大有緩解。海關官員繼續查緝向中國境內"偷運"《聖經》和其他宗教材料,但是沒有嚴厲懲罰偷運《聖經》的新案例。據可靠消息報導,當局有時在突然搜查家庭教會時沒收《聖經》及其他宗教材料。
從1995年以來,北京外國猶太教徒每周一次的禮拜活動從未由於干擾而中斷,猶太教贖罪日的宗教活動也獲准持續了15年以上。上海的猶太教徒被允許在上海一個具有歷史意義的猶太教堂舉行禮拜活動,這個教堂現被修復成博物館。地方當局表示,將來根據具體情況允許上海猶太教徒利用這座教堂舉行特別活動。耶穌基督後期聖徒教會在中國的一些城市定期聚會,但其成員嚴格限於外國僑民。
政府不允許外國在華新教教會邀請當地中國人參加其禮拜活動。本年度,一些外國新教傳教士被驅逐,其中包括廣州的幾名傳教士。政府聲稱,這些被驅逐的傳教士違犯了中國法律。
當局查辦被其視為"邪教"的組織,並給予特別嚴厲的懲罰。這些"邪教"不僅包括法輪功和練功團體(統稱為"氣功"組織),還包括被當局譴責在超出官方認可教義之外宣揚信仰的宗教組織。例如,警察繼續查封稱為"呼喊派"的地下福音派組織,"呼喊派"原是1949年之前存在的一個本土新教組織的分支。政府繼續普遍鎮壓東方閃電、門徒會、全範圍教會、靈靈教、新約教會和觀音教、主神教、被立王、統一教會以及仁愛之家等組織。當局譴責其中部份組織缺乏適當的神學教育, 宣揚"世界末日"的來臨或聖戰,利用宗教復興謀取個人私利。
本年度,這些組織仍遭到打壓。例如,有報導說一月警方逮捕了河南省全範圍教會的100多名成員,並譴責他們為"世界末日邪教"。2002年2月,血水聖靈福音布道團的三名成員因在福建省廈門市"利用邪教從事非法活動"而被判處七年徒刑。2001年12月,華南教會創始人龔聖亮因受到包括強姦罪、縱火罪和傷害罪在內的刑事指控被判處死刑。2002年,一家上訴法院推翻了龔聖亮的死刑,並改判為無期徒刑。在覆審時,龔聖亮教會的四名女教友聲稱,在初審之前,警察曾酷刑折磨她們,並強迫她們在控告龔聖亮強暴她們的聲明上簽字。覆審時,法庭宣判對這四名女教友從事"邪教活動"的指控不成立,然而她們卻立刻被投入勞教所。法庭在覆審時還撤銷了有關華南教會從事"邪教"活動的全部指控。
本年度,政府繼續對法輪功進行全面嚴厲鎮壓。有消息說,數百人因修練法輪功、承認信奉法輪功或僅因拒絕控告該組織或其創始人而受到刑事、行政及違反法律程序的懲罰。打擊法輪功的行動在華東和華南地區似乎有所收斂,但其他省份的打擊行動仍在繼續。在非典疫情爆發期間,政府提出新的指控,聲稱法輪功成員擾亂非典防治工作。據國家控制的新聞媒體報導,從4月開始,法輪功成員"製造社會恐慌",並在許多省份散布信仰法輪功可幫助人們預防非典病毒的謠言,從而"破壞"防治非典的工作。當局以這類指控為由拘留了數百名法輪功信徒,其中包括五月在江蘇省拘留的69人以及六月在河北省拘留的180人。
從政府1999年禁止法輪功以來,僅因信仰這一功法(甚至沒有公開宣揚該功法的教義),就足以導致成員受到從失去工作到被囚禁等種種懲罰。自2000年以來,儘管數萬名被拘留的成員中大部份人已獲釋,但有報導說數千人仍被關在牢教所。那些被政府定為"核心頭目"的人員被拘留,遭受嚴厲懲罰。10多名法輪功成員因"危害國家安全罪"而被判處徒刑,但1999年以來,被法庭定罪的大多數法輪功成員的罪名是"組織或利用宗派破壞法律的實施",此罪名輕於前者。然而,大多數成員受到行政處罰。一些成員被判勞教,另一些成員被送到為"改造"那些拒不放棄信仰者而專門設立的拘留所。除此,數百名法輪功成員被關在精神病院[參見第一節(4)]。
警察在拘留和平抗議的法輪功成員時經常過度使用暴力,包括拘留一些老人或攜帶幼童的人。本年度有進一步消息說,警察和其他治安人員虐待法輪功成員。1997年以來,至少有幾百名法輪功信徒據報導在被警方拘留時死亡[參見第一節(1)]。十二月,因涉及非法播放有關法輪功的電視錄像而於2002年3月被判19年徒刑的劉成軍據報導被吉林市監獄警察毆打致死。2002年2月,成都大學副教授張川生因捲入法輪功被逮捕之後死於獄中。監獄當局聲稱他死於心臟病發作,但目睹他的遺體的見證人認為他曾遭受酷刑。
法輪功成員繼續設法擺脫政府對他們自由集會的限制,這在北京尤為突出,但是法輪功在國內從事的公開活動繼續明顯減少[參見第二節(2)]。政府發起新一輪全面行動,旨在拘捕尚未被關押的法輪功成員,並批准使用高壓手段以及強制性譴責法輪功的學習班,迫使成員放棄法輪功。據報導,即使那些沒有參與抗議活動或以其他公開形式表達信仰的成員也被迫參加譴責法輪功的學習班,或者被直接送往勞教所;在某些案例中,有報導說警方毆打和折磨法輪功成員,迫使他們放棄法輪功,這些做法迫使大批法輪功學員簽名放棄法輪功。
當局還拘留外國法輪功成員。一月,兩名澳大利亞公民因在四川省參加法輪功活動而遭到驅逐出境。2001年11月,30多名外國人和在外國永久居住的中國公民在北京示威支持法輪功時被拘留。這些人後來被驅逐出中國;據可靠消息來源說,其中一些人在被拘留期間遭到虐待。
本年度,當局還繼續普遍鎮壓被認為是"邪教"的其他組織,通常援引1999年根據《刑法》第300條禁止邪教的決定。管理條例要求所有氣功組織向政府登記註冊,不登記者被定為非法組織。據報中功過去的信徒與法輪功信徒人數不相上下,但2000年遭到禁止, 從而使許多練氣功者感到不安。有報導說,一些氣功練習者不敢公開練功或教功。2001年2月,中國宗教學學會副會長張新鷹指出,"邪教"興起的原因是"宗教自由"觀念屢屢被"別有居心的某些人"所濫用。其他一些高層領導人在批評法輪功時也曾發表類似言論。
政府在中小學宣揚無神論。政府聲稱沒有全國性的規定禁止兒童接受宗教教育,但是一些地區當局禁止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參加清真寺、寺廟或教堂的禮拜活動。
有關詳述請參見《2003年國際宗教自由報告》。
境內遷移、出國旅行、移居國外和回國的自由
[編輯]政府繼續限制更換工作地點或居住地點的自由,但是全國戶籍登記制度和身份證制度正逐步失去效力,大部份公民在國內各地遷移和工作的權利正在不斷擴大。然而,政府保留通過其他機制限制遷移自由的權力。本年度,特別是在政治上敏感的周年紀念日來臨之前,當局經常加強限制,以防止遊行示威的爆發。
本年度,隨着中國採取措施滿足經濟對流動性更強的勞動力的需求,全國"戶口"登記制度出現一些鬆動。但是,許多中國人不能正式更換他們在國內的居住或工作地點。通常需獲得政府和工作單位的許可才能在不同城市之間遷移。對於居住在農村的農民來說,要想獲得經濟較為發達的城市地區的戶口尤其不易。因此,出現了1億至1.5億經濟移民組成的"流動人口",這些人沒有正式城市居住身份。而沒有正式城市居住身份就很難或不可能充份享受教育和其他社會服務。除此,這些流動工一般限於從事當地居民不願意做的工作,在遭到雇主或官員虐待時很少有獲得救助的渠道。本年度,一些大城市中外來人口子女受教育的機會繼續增多,一些城市開始為外來人口免費提供其他一些社會服務。九月,江蘇在各省中率先廢除戶籍登記制度中有關城鄉居民區別的內容。七月,成都市進一步放寬該市的戶籍登記制度,允許該市150萬外來人口中多達半數人有資格獲得臨時居民證。六月份,中國廢除了適用於外來人口的"收容遣送"行政拘留制度[參見第一節(4)]。當局宣布,收容遣送中心將改為服務於流動人口的救助管理站,但截止於年底關於這些改革措施的實施方式尚不明了。
在敏感紀念日到來之前,城市當局搜捕和拘留一些"閒雜人員",如流浪者、無業人員、流動工、無固定住所或工作許可證的人員、小案犯、娼妓以及精神病患者或精神障礙者。據異議人士說, 在政治敏感期間或外國政要訪華期間,當局限制他們的行動自由。
根據適用於被關押在勞教所的累犯的"留場就業"制度,當局不准某些犯人在刑滿後回家。累計被判勞教的時間超過五年者也有可能喪失返回原住地的法律權利。對被分到遠離家鄉的勞教所服刑的人來說,這樣做等於是一種境內流放。受到這種限制的犯人人數不明。據報導,當局迫使另一些最近獲釋的犯人到便於對他們實施嚴密監視的國營企業工作。還有些獲釋或保外的犯人回家後不得自由行動。前高層領導人趙紫陽和前高級官員鮑彤仍被軟禁,當局在敏感期加強對他們居所周圍的日常警戒。
政府允許大多數公民合法移居海外和出國旅行。大部份地區的護照越來越容易申請到,但那些被政府視為危險人物者──如宗教領袖、持不同政見者以及一些少數民族成員──仍難以申請到護照[參見西藏附錄]。本年度,政府將居民能在當地申請護照的城市數目由25個增加到100個。許多地方政府廢除了居民在申請護照之前徵得派出所和單位書面同意的規定。政府繼續以政治表現作為選派公費留學生的標準,但政府並沒有控制占出國留學生多數的自費留學生。以商務目的出國旅行的人可以相對容易地獲得護照。
有報告說,在本年度敏感紀念日期間,有些學者受到旅行限制,在1989年天安門廣場屠殺事件的六四紀念日期間尤為如此。當局曾顯然出於政治原因而拒發護照或簽證。地下天主教會成員──特別是想去國外深造的神職人員──很難取得護照和其他必要的旅行證件。本年度,據報導有些法輪功成員也難以得到護照。2001年5月,政府阻止高耀潔醫生出國領獎,她曾揭露了河南省幾個村莊的村民因賣血而感染上艾滋病的真相。同樣,有些進入中國的簽證申請也遭到拒絕。例如,一些曾批評過中國的外國學者繼續被拒發入境簽證。
中國是1951年《聯合國難民地位公約》和1967年《聯合國難民地位公約議定書》的簽署國,但中國目前沒有授權當局批准難民身份的法律和法規。政府在處理來自越南和老撾的漢族和少數民族人員定居的問題上同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公署進行了合作。自20世紀80年代後期以來,政府對向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公署北京辦事處登記的少數其他國家的避難者──每年不超過100人──採取了一種事實上的容納政策。在聯合國難民公署確定其身份期間以及被確認為難民後等待前往第三國期間,政府均允許這些人在中國滯留。然而,中國政府仍然不允許聯合國難民公署在中國東北與北韓交界的地區開展工作,因為它認為越境進入中國的北韓人是非法經濟移民,而不是難民。
據報導,本年度有數千名北韓人被扣押、拘留並強行遣送回國,許多人回國後面臨迫害。近年來,對賣淫和強迫婚姻的打擊導致更多的北韓婦女被驅逐出境。在這一年中,中國政府允許進入駐華外交機構和在華國際學校的約300名北韓人前往漢城,另有數百人途經中國後再由蒙古、越南、泰國及柬埔寨等第三國到達韓國。據大量可信的報導,中國發生了騷擾、拘留和虐待北韓人的事件。7月27日,4名北韓人在北京火車站被拘留;8月7日,另有八名北韓人據報導因試圖進入在上海的日本學校而被拘留。政府還以向北韓人提供食品、住宿、交通及其他幫助為由逮捕和拘留外國新聞記者、傳教士及活動人士、乃至一些中國公民。例如,韓國攝影記者玄瑞才(Seok Jae Hyun)一月在拍攝北韓難民試圖登上駛往韓國和日本的船隻時被捕入獄[參見第二節(1)]。八月,兩名韓國新聞記者據稱因協助北韓人試圖進入一所國際學校以中轉去韓國而遭到拘留,嗣後被驅逐。十二月,日本一家非政府組織的一名雇員因試圖幫助滯留在中國的北韓人而被拘留。
據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公署提供的報告說,每年有兩千多西藏人越境進入尼泊爾,政府仍試圖防止許多藏人離境。5月31日,在一宗引起國際社會嚴重關切的案例中,尼泊爾當局在中國政府壓力下強行遣返18名藏人,其中包括幾名未成年人。這18名藏人被禁止與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公署聯繫,強行押上一輛大客車,送回中國境內。他們最初被扣押在一個邊防站,後來被轉到日喀則的監獄。據非政府組織提供的報告說,被拘押者受到肉體折磨,許多人還遭到勒索。本年度,非政府組織不能證實所有18名藏人已被釋放[參見西藏附錄]。
10月份,政府處決了維吾爾族人西爾艾力。此前,他和另一名維吾爾族人於2002年被尼泊爾強行遣返中國,儘管他們在尼泊爾已獲得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公署批准的難民身份[參見第五節]。
尊重政治權利
[編輯]尊重政治權利:公民改變政府的權利
公民不享有和平改變政府的權利,也不能自由地選擇或改變管理他們的法律和官員。農村公民直接投票選舉村民委員會,但村民委員會不被視為政府機構。在有些地區,公民從經過黨組織審查的候選人中直接選舉鄉政府領導人和縣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但是,省級人大代表由縣級人大選舉,而後省級人大選舉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雖然中國共產黨對所有村級以上選舉的候選人進行審查,但很多鄉鎮級、縣級和省級的選舉具有競爭性,有些選舉實行差額選舉。 然而,許多選舉仍然受到嚴格控制。
《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構。在形式上,由全國人大選舉國家主席和副主席、總理和副總理以及國家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在實際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中國共產黨政治局常委會的直接授權下負責安排這些選舉,並確定全國人大的議程和議事規則。全國人大沒有制定政策或罷免政府和黨的領導人的權力。 一般來說,各級人大的選舉和議程仍然被掌控最高政治權力的中國共產黨牢牢控制。截至年底,有23名省級黨的領導人被任命同時擔任省級人大領導,以便加強黨對立法機構的控制。
中國共產黨繼續嚴格控制政治決策,禁止成立新的政黨。政府繼續鎮壓中國民主黨,該反對黨在1998年成立以後幾個月之內吸收了全國各地數百名成員。公安人員逮捕了這個黨的幾乎所有領導人:徐文立、王有才和秦永敏於1998年被分別判處13年、12年和11年徒刑。徐文立於2002年12月被以保外就醫的形式釋放,前往美國,但王有才和秦永敏繼續被監禁。在2002年11月舉行的中國共產黨第十六屆代表大會上,當局把矛頭指向許多留在中國的活動人士,原因是他們簽署公開信,呼籲進行政治改革、重新評價官方對1989年天安門屠殺的結論。[參見第一節(4)]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全國的大約100萬個村莊都要舉行非政府編制的村民委員會的直接差額選舉。1998年修訂後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要求改進提名程序並提高村民委員會的管理透明度。修訂後的組織法還明確提出,候選人由村民直接提名,而不是由村民小組或黨支部提名。 據民政部說,大部份省份都已進行過至少四至五輪的村委會選舉。觀察過地方村委會選舉的外國人士認為,他們觀察過的選舉從總體上來說是公正的。但是,政府估計,有三分之一的選舉在程序上存在嚴重缺陷。在有些地方,繼續存在腐敗和鄉鎮官員干涉的問題。
自1998年以來,在鄉鎮一級進行了旨在擴大鄉鎮居民在選舉自己領導人中的作用的試驗。中國《憲法》禁止直接選舉村級以上的官員,2001年全國人大發布的命令強調不準直接選舉村級以上的官員。八月,據報導重慶直轄市共產黨官員魏勝多因試圖組織鎮長直選被扣押兩個星期。儘管如此,鄉鎮非直接選舉的試驗在這一年繼續進行,選舉結果得到承認。大多數這類"選舉"由鄉鎮居民對候選人公開提名,並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事先給予確認。鄉鎮人民代表或者由居民直接選出,或者由"居民代表"間接選出。
從總體來說,雖然共產黨支配了地方選舉程序,但在有些選舉中,地方當局支持的候選人落選。當選的村民委員會委員中有近60%的人是黨員。國家規定的選舉程序要求實行不記名投票,在給村民的選票上留有空白,村民們可寫入非原定候選人的名字。這些規定在大多數情況下得到實施。 廣東和北京分別在五月和十二月的區級人大選舉中選出獨立候選人。
在本年度,政府還進行了其他公眾監督政府形式的試驗,包括設置熱線電話和投訴中心,行政聽證,為公民提供更多機會觀察政府工作程序以及通過其他形式在地方立法程序中發表意見,如就立法草案舉行聽證。一些地區已經在有限的基礎上引入了這一做法。
腐敗繼續是一個普遍存在的問題。法院和共產黨的機構在本年度對一些公職人員和黨的官員採取紀律處份。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提供的信息,各級檢察官在1997年至2002年期間調查了207,103個挪用公款、賄賂及其他職權犯罪案進行了調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信息,在上述階段內有83,308名公職人員因貪污或受賄被判定有罪,比前五年增加了65%。四月,監察部長報告說,在1997年至2002年間針對黨員腐敗立案860,000件,被開除出黨和受到紀律處份的人次達137,000多人,涉及全部案件的98%以上。中共中央紀律檢察委員會也在調查腐敗和官員徇私舞弊的工作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沒有公布調查數據。另據報導,中紀委在有些案件中取代了法院和其他司法機構的制裁作用。
在本年度,向中央政府提出申訴要求昭雪伸冤的公民受到騷擾,拘留和監禁。在有些案例中,上海警察和上海信訪局工作人員專程到北京阻止上海居民向中央政府官員申述冤情。11月18日,來自上海的上述人員扣押了因替拆遷戶主持公道而被判刑的鄭恩寵的妻子蔣美麗和她的姐姐,並強行將她們押解回上海。蔣美麗到北京是去向她丈夫的律師尋求諮詢的。其他就房屋拆遷和工資提出申訴的公民也面臨同樣的騷擾。例如,香港居民沈婷因為到北京上訪,就上海的拆遷事宜提出抗議,於10月受到外地警察的騷擾並被扣押[參見第一節(6)]。12月2日,上海居民龔浩明(音譯)和陳恩娟在前往北京向當局投訴後,被以"擾亂公共秩序"的罪名份別判處30個月和21個月的勞教。據報導,一些其他活動人士也以同樣的罪名被判處勞教。
政府對婦女或少數民族參與政治未加特別限制;但是,黨政權力結構最高層的最具影響力的職位鮮有婦女擔任。在24人的政治局中有一名婦女委員,她同時是28個部長中唯一一位女部長。在五名國務委員中也有一人是婦女。在政府28個部中,只有14名婦女擔任副部長級和副部長級以上的職務。婦女在村民委員會的選舉中自由行使選舉權,但在當選者中所占比例很小。在政府和黨組織中,婦女幹部和黨員人數大約為1200萬,而黨員總數為6700萬。女代表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占20.2%,在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中占13.2%。在2002年11月舉行的共產黨十六大選出的198名中央委員會委員中,有27名婦女擔任中央委員或候補委員,比上一屆女委員和候補委員的總數稍有增加。
少數民族占全國人大代表的14%,而少數民族的人口約占全國人口的9%。全國56個民族在全國人大中都有代表。共產黨十六大選舉出35名少數民族黨員為中央委員或候補委員;但是,少數民族中擔任高級黨政職務的人很少。
政府對國際和非政府組織調查侵犯人權指控的態度
[編輯]政府不允許國內獨立的非政府組織公開監督或評論人權狀況。非政府組織難以成立,政府往往對獨立組織持懷疑態度;大部份現有的非政府組織在本質上是半官方的,並受到政府部門的嚴密控制[參見第二節(2)]。但是,在透露政府對活動人士採取的行動方面,全國各城市非正式的異議人士網絡已經成為可靠的消息來源。這些信息通過設在香港的中國人權和民運信息中心(Information Center for Human Rights and Democratic Movement in China)和設在紐約的中國人權(Human Rights in China)等組織傳到國外。
新聞界經常發表有關官員越權侵犯公民權利的文章。但是,政府仍然不願接受其他國家和國際組織對其人權記錄的批評,並且批評其他國家和國際人權監督組織的報告,聲稱這類報告不準確,干涉了中國的內政。本年度,在向國外非政府人權組織傳遞人權信息後,上海的鄭恩寵、北京的劉鳳剛等人被以"泄露國家機密"罪受到指控或定罪。政府堅稱,根據自己特有的歷史、文化、社會狀況和經濟發展水平,不同國家具有對待人權的合理的不同方式。政府成立了中國人權研究會。這個所謂的"非政府"組織的使命不是監督人權狀況,而是為政府的觀點和人權記錄作辯護。
政府同澳大利亞、巴西、加拿大、智利、德國、匈牙利、日本、挪威、瑞士、英國和美國等很多國家以及歐盟進行了積極的人權對話。
六月,政府遞交了有關執行政府曾批准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情況的第一份報告。九月,聯合國教育權利特別報告員訪問中國。這是自1994年以來聯合國特別報告員對中國的首次訪問。2002年,政府同意邀請聯合國酷刑特別報告員、聯合國宗教寬容特別報告員、聯合國任意拘留問題工作組以及美國國際宗教自由委員會負責人訪華,但到年底時預期中的訪問尚未發生。至少有兩次,政府對訪問邀請附加了受邀特別報告員認為不能接受的條件。
基於種族、性別、殘疾、語言或社會地位的歧視
[編輯]中國有針對保護婦女、兒童、殘疾人和少數民族的法律,但是,現實中仍然存在由民族、性別和殘疾等引起的社會歧視。
對感染艾滋病及其病毒的人的歧視普遍存在。據官方數據,有100多萬公民感染了艾滋病病毒;聯合國和其他估計表明實際數字可能是這個數字的兩倍。艾滋病病人或病毒攜帶者舉行示威遊行,抗議在接受治療和在尋求得到更好的治療時受到歧視。遊行活動吸引了數百人參加,特別是在數以千計的村民在政府運行的採血中心染上病毒的中部省份。在一些案例中,當局逮捕了感染艾滋病及其病毒的抗議人士並對其使用武力[參見第二節(3)]。傳播有關採血中心的血液受到艾滋病及其病毒感染消息的人士──包括河南省衛生官員馬世文和高耀潔醫生──受到騷擾,拘留和控告[參見第一節(4)和(5)]。但是,政府和很多省份確實在這一年通過了婚姻法修正案,允許艾滋病患者及病毒攜帶者結婚。據了解,自從通過婚姻法修正案以來,首例兩名艾滋病病毒攜帶者於七月結婚。
婦女
[編輯]對婦女的暴力是一個嚴重問題。沒有把家庭暴力定為犯罪的國家法律,但《婚姻法》第43條和第45條做出在發生家庭暴力時進行調停和行政處罰的規定。全國30多個省、市或地方政府通過了專門針對家庭暴力的立法。沒有有關婦女受到暴力侵犯嚴重程度的可靠數據。不過,零散的事例表明,家庭虐待的報案數量增加,特別是在這個問題受到更多關注的城市地區。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2000年7月的一份調查報告發現,30%的家庭有暴力現象,其中80%的情況是丈夫虐待妻子。由於大部份虐待配偶的事件仍然得不到報告,因此實際數字可能還會更高。調查發現,家庭暴力出現在所有社會經濟階層。專家指出,農村地區發生家庭暴力比城市地區更普遍。隨着對家庭暴力問題認識的提高,出現了越來越多的保護家庭暴力受害者的設施。強姦屬非法行為。一些被定強姦罪的人遭到處決。法律未明確規定是否存在配偶強姦罪。
中央政府禁止採用強制手段施行墮胎或絕育。但是,在政府制定的生育計劃指標的壓力下,地方計劃生育官員據報導為完成政府規定的指標而採取強迫手段。[參見第一節(6)]。 此外,由於政府實行限制生育的法律規定及措施,因此婦女承受格外沉重的負擔,例如要求採取避孕措施以及在某些情況下墮胎(宮內節育器和女性絕育尤其普遍──據政府統計,這些方法占避孕手段的80%以上)。
據專家估計,中國有170萬到500萬賣淫者。性行為的商業化以及與此有關的販運婦女活動的增加使數以千計的婦女陷入犯罪和受剝削的惡性循環中,隨時面臨疾病感染和虐待。據官方的新華社報導,中國的每五家按摩廳就有一家從事賣淫,城市裡的比例更高。在大城市中興起的桑那浴、按摩廳、俱樂部和侍女酒吧等場所,不安全工作條件普遍存在。調查顯示,有些地區有多達80%的妓女患有肝炎。鑑於這種情況,特別是由於賣淫者中艾滋病的威脅越來越嚴重,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委員會(U.N.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Committee)在1998年建議,對妓女的衛生保健服務予以應有的重視。
雖然中央政府和各省及地方政府努力打擊賣淫業,但是許多可信的新聞報導說,地方官員與賣淫業串通一氣。到目前為止,對這項有利可圖的、涉及有組織犯罪團伙、商人、警察和軍方的行業所採取的打擊行動收效甚微。不過,在某些案例中,涉嫌組織賣淫和招妓的人受到起訴。十二月,國家媒體報導說,一家飯店的經理"拉皮條",在九月招攬大約500名妓女同數百名日本遊客狂歡,廣東一家法院因此將此人判處無期徒刑。包括飯店和旅行社雇員在內的另外12人被判處2至15年徒刑,但地方政府官員或公職人員中沒有人被定罪。
販運婦女兒童和以賣淫或婚嫁為目的拐賣婦女兒童的活動是嚴重問題[參見第六節(6)]。
沒有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行為的法令。法律沒有對性騷擾明確做出定義。三月,北京法院受理首例由一名婦女提出的性騷擾案,並於九月在另一樁案件中做出有利於男性的首次性騷擾案判決。有關性騷擾問題的嚴重程度並無可靠數據,法律沒有對性騷擾明確做出定義。專家們指出,許多性騷擾受害者因為害怕丟掉工作而不敢報告,但是,對這個問題的認識在日益提高。據國家媒體報導,很多電視台播放了一部有關性騷擾的電視系列片。
自1949年以來,政府把男女平等視為一項政策目標。《憲法》闡明"婦女在一切領域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1992年的《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所有權、繼承權和受教育權。但是,很多活動人士和觀察人士越來越擔心,婦女過去50年來所取得的進步正在逐漸受到侵蝕,婦女的社會地位在90年代出現倒退。他們聲稱,隨着政府把重點放在經濟改革和政治穩定方面,男女平等的目標看來被置於次要地位。
《婦女權益保障法》的目的是為了減少性別歧視。但是婦女仍然反映歧視、性騷擾、不公平解職、降級和工資差別等嚴重問題。政府和社會組織為婦女提供關於婦女法律權利的教育。一些具體事例表明,婦女越來越多地通過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權利。
儘管如此,婦女在法律實施過程中往往遇到嚴重障礙。法律專家指出,由於法律定義模糊,難以度量損失,提出性別歧視訴訟的難度很大,因此上訴到法院的案件非常少。一些觀察人士還指出,負責保護婦女權利的機構往往更注重與產婦有關的福利以及產假期間無端遭解僱的問題,而不是性別歧視、對婦女的暴力或性騷擾。社會制度的結構也使婦女得不到充份選擇。由於政府工作單位在夫妻結婚時把住房分配給男方,想離婚的婦女面臨失去住所的問題。
據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的報告,在被解僱的工人中,婦女占47%,大大高於婦女在勞動力中所占的比例。許多雇主為了避免產假和托兒帶來的費用而偏向雇用男性,有些雇主甚至把女工的實際退休年齡降低到40歲(正規退休年齡為男60歲,女55歲)。降低退休年齡還導致退休金降低,因為退休金通常取決於工齡。
法律規定同工同酬。但是,政府1999年的一項調查發現,與男子做同樣工作的城市婦女的工酬只相當於男子工酬的70.1%,而農村地區婦女的工酬只有男性農民工酬的59.6%。女主管和高級職業女性的平均工資分別只占同樣職業的男性工資的57.9%和68.3%。在國營企業的改革中,婦女首當其衝地受到影響。產業部門雇用的婦女大都從事技能和報酬都比較低的工作,其所在行業特別容易受到產業調整和解僱影響,如紡織業。
據亞洲開發銀行1998年的一份報告估計,25%的婦女為半文盲或文盲,而在男性人口中,這個比例是10%。官方的數字顯示,15歲至40歲的婦女人口中,文盲人數僅占4.2%。
婦女自殺率高仍是一個嚴重問題。據世界銀行、哈佛大學和世界衛生組織的數字,全世界大約56%的婦女自殺事件發生在中國(約每天500人)。世界銀行估計,中國的自殺率是全球平均自殺率的三倍,而婦女自殺率據估計是全球平均數字的將近五倍。許多觀察人士認為,對婦女和女童的暴力、婦女在教育和就業方面受到的歧視、傳統上對男孩的偏愛、中國限制生育的政策以及其他社會因素都是婦女自殺率特別高的原因。
雖然男女之間的教育水平差距在逐漸縮小,但是在受高等教育的有限人口中,男性繼續占較大比例。據全國婦聯公布的數字,2002年,女性占大學生人數的44%,占高中生總人數的46.7%。但是,有高等學位的婦女說,隨着工作分配製度敞開並越來越具競爭性和受市場驅動,就業過程中出現了更多歧視現象。據政府數據,全國有98.5%的女孩登記上小學,但普遍認為農村地區上學女孩的比例遠遠低於城市。
兒童
[編輯]《憲法》禁止虐待兒童並規定兒童必須接受義務教育。中國把童工和販運兒童定為非法,但這方面繼續存在嚴重問題。
憲法規定兒童必須接受九年義務教育,但是在經濟落後的農村地區,許多兒童沒有上足規定的年限,有些兒童則從來沒有上過學。公立學校不得收取學費,但是由於中央政府從90年代初期起基本上不再為初等教育提供補貼,因此許多公立學校為彌補收入不足而開始實行硬性收費。這使較貧困家庭難以讓孩子就學或讓他們正規地上學。近年來,農村地區出現了一些慈善學校,但是不足以滿足需要。城市地區流動民工的孩子也經常上不了學。對這些家庭來說,極端昂貴的學費是一個嚴重問題。政府展開的到2000年普及小學教育運動(結果未能達到目標)使一些地區的入學率上升,但是也有報導說,該運動導致學校虛報兒童實際入學人數。
九月,聯合國教育權利特別報告員訪問中國。報告員在訪問後報告說,政府沒有為很多民工孩子提供教育機會並禁止兒童接受宗教教育。聯合國特別報告員對最近出現的要求個人承擔公共教育費用的現象表示嚴重關注。報告說,政府強迫父母承擔近二分之一的公共教育費用,從而使很多兒童上不起學。特別報告員還建議立即禁止通過讓兒童在學校從事體力勞動籌集經費的做法。
廣泛的醫療保健體制使兒童健康狀況得到改善,並使嬰兒死亡率繼續下降。據2000年統計數字,嬰兒死亡率為千分之二十八點四。根據聯合國兒童基金會的數據,五歲以下兒童的死亡率是活產兒的千分之三十九。《青少年保護法》禁止殺害嬰兒。但是,有證據表明這一做法繼續存在。根據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的資料,只有極少數醫生根據這條法律受到殺害嬰兒的指控。法律禁止歧視殘疾兒童,並制定了一系列針對少年罪犯的司法保護法律。對兒童的人身虐待可以構成刑事起訴的基礎。
儘管政府努力制止綁架和買賣兒童,這些問題在一些農村地區繼續存在[參見第六節(6)]。沒有有關被販賣兒童人數的可靠估計。在中國國內,大多數被販賣的兒童被賣給沒有生育能力的夫婦,特別是男孩被賣給沒有兒子的夫婦。三月,在廣西省一輛公共汽車上發現28名女嬰被裝在行李箱裡,顯然是被運到中國其他地方出售的[參見第六節(6)]。兒童也被當作勞力販賣。少女和婦女則被販賣從事賣淫或者賣為新娘[參見第六節(6)]。
據報導,兒童因犯輕罪或無家可歸而受到行政拘留。在收容遣送制度被取締之後[參見第一節(3)],政府承認越來越多住在城市的兒童流落街頭,靠乞討為生。據可信報告,在收容遣送中心受到拘留的人中,兒童人數有時占多達20%。這些兒童有時在拘留時沒有父母陪伴,經常被與成年人關在一起,並且有時被迫從事勞動[參見第一節(4)和第六節(3)]。六月,四川成都一個三歲女童的母親受到警察拘留,據報導,警察漠視這位母親提出查看孩子的請求,導致這個女童活活餓死。中國各地的兩百名知識分子因這一事件進行絕食。
由於傳統上對兒子的偏愛和生育限制政策,殺害女嬰、基於性別墮胎、遺棄和拒絕適當照料女嬰等問題繼續存在。許多家庭──特別是農村地區──利用超聲波鑑別出女胎後終止妊娠。海南的一項官方調查發現,墮胎胎兒中有68%是女性。2000年11月的政府統計數字顯示,中國的總體男女出生比例為116.9比100(標準統計數字為106比100)。第二胎的男女比例為151.9比100。女嬰死亡率也高於男嬰死亡率,這與全世界的趨勢相反。官方媒體報導說,農村地區的女嬰死亡率比男嬰高27%。拒絕適當照料女嬰是女嬰存活率低的一個原因。一項研究發現,在婦女社會地位較低、經濟和醫療條件差的地方,男女嬰死亡率的差別最大。
《青少年保護法》禁止虐待或遺棄兒童。據1994年統計的最新數字,每年被遺棄的兒童大約有170萬。儘管根據法律,遺棄兒童罪可判處罰款和五年監禁,但上述數字在此後十年裡可能已經增加。孤兒院裡的大多數兒童為女童,但是也有殘疾或者健康狀況不佳的男童。這些孤兒院裡的孩子受到的待遇得到了改善──特別是由於外國人的領養而使孤兒院得到更多關注以後,但孤兒院仍存在嚴重問題,有些孤兒院死亡率很高。醫務人員經常建議殘疾兒童的父母將孩子送進孤兒院。近年來出現了一些(非國家資助的)私營孤兒院,這些孤兒院的條件一般可能較好一些。在有私營孤兒院的地方,一些國有孤兒院表現出向私人孤兒院學習和採納其先進做法(包括寄養)的願望。
政府否認有孤兒院的兒童受虐待或得不到治療的情況,但承認孤兒院的體制使之經常無法充份照料某些孩子,特別是那些有嚴重疾病的孩子。本年度翻修並興建了一些孤兒院,一些地區改善了對兒童的照顧。1997年收養法的修改使夫婦能夠比較容易領養孤兒。
殘疾人
[編輯]法律保護中國殘疾人權利。然而,殘疾人的現實處境與法律要求相距甚遠,許多人得不到專門為他們提供的協助,享受不到為他們設立的協助項目。據官方媒體報導,所有地方政府都已制訂了實施法律的具體措施。
由於預訂2007年至2008年在中國舉行的特別奧運會和殘疾人奧運會引起人們的關注,媒體越來越多地報導殘疾人的困境和政府為幫助他們所做的努力。官方媒體報導說,本年度,政府為改善殘疾人的基礎設施投入了1250萬美元(合人民幣1.0375億元)。政府有時與非政府組織(如國際獅子會或特別奧運會)共同贊助廣泛的預防和康復項目。例如,幾千名盲人接受了保健按摩培訓。很多項目的目標是使殘疾人融入社會。然而,誤診、缺醫少藥、地位低下、遺棄之類的問題仍然普遍存在。
據報導,醫生常常勸說殘疾兒童的父母把孩子送進政府經辦的大型收容所。這些收容所往往遠離孩子的父母,看護條件常常嚴重不合標準。選擇把孩子留在家裡的父母通常在為孩子獲得充份醫護、日托和教育等方面遇到困難。政府的統計數字顯示,在大約6000萬殘疾人口中,有將近四分之一的人生活在極端貧困中。成年殘疾人失業的問題仍然嚴重。政府的策略是使殘疾人融入主流勞動力隊伍,但是這方面的努力有限,而且文化傳統中對殘疾人的歧視和忽視給這些努力帶來障礙。《殘疾人保障法》規定了使道路和建築便於殘疾人通行使用的標準,並要求"逐漸"落實這些標準,但是執法鬆弛。 《高等教育法》規定,大專院校可以不接受殘疾人入學。
《母嬰保健法》禁止有某些傳染疾病或患有精神分裂症等嚴重精神疾病的人結婚。如果醫生發現結婚雙方有可能將先天缺陷遺傳給孩子,這對夫婦只有在同意使用避孕措施或進行絕育手術的情況下才能夠結婚。 2002年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要求地方政府採取這樣的做法來提高健康出生率。
在收容遣送制度於六月被取消之前,城市地區可以對留滯街頭的精神病患者或者殘疾人實行行政拘留。雖然政府說正在建立一套人道主義救助站體系來取代收容遣送制度,但尚不明了這類救助站是否會為殘疾人或其他人口提供有效的服務[參見第一節(4)]。
少數民族
[編輯]據2000年的人口普查,中國55個少數民族的總人口為1.064億,占人口總數的8.4%。大多數少數民族居住在他們的傳統聚居區。政府公布的政策要求在婚姻條例、計劃生育、大學招生和就業等方面優待少數民族。政府還建立了一些項目,為少數民族地區提供低利率貸款、補貼和特別發展資金。儘管如此,少數民族在實際上受到占主導地位的漢族文化的歧視。邊遠地區的大多數少數民族的教育程度低於全國平均水平,有利於漢族移民人口的就業歧視仍然是一個嚴重問題。種族歧視是一些地區──如新疆和西藏──少數民族怨恨情緒的根源。例如, 新疆維吾爾人沒有同等機會獲得由開發項目產生的建築行業的工作;漢族工人被從四川和其他地方招聘到新疆工作,石油和天然氣管道等技術項目尤為如此。 政府不公開承認存在歧視少數民族的問題,也不承認存在民族關係緊張的問題。
政府長期以來一直有旨在提高少數民族生活水平的發展政策。但是,雖然少數民族地區的總體生活水平因這些政策得到了改善,這些地區的實際收入──特別是少數民族人口的實際收入──仍然大大低於中國其他地區。占人口多數的漢族從政府項目和經濟增長中獲得的好處較大,即使在少數民族地區也是如此。許多發展項目破壞了少數民族的傳統生活方式,有時包括強制性人口遷移[參見第二節(4)]。
1949年以來的政府政策導致漢族人大量遷入新疆。據政府五月公布的一份白皮書,新疆1925萬名有合法戶口的居民中,漢族人數從1949年的30萬人增至大約825萬人。新疆居民中,有大約800萬人是維吾爾人。在新疆生活的還有相當數量的哈薩克、回族、塔吉克和其他少數民族人口。由於政府不把數以千計的漢族長期"臨時工"計為正式人口,因此官方數字低估了新疆的漢族人口。由於漢族人近幾十年來移居新疆,首府烏魯木齊的漢族和維吾爾人口比例從20比80變成80比20,這是造成維吾爾人不滿的一個根源。同樣,西藏自治區的許多非藏族居民作為"臨時"居民已在那裡生活多年(參見西藏部份)。
在少數民族人口眾多的很多地區,學校實行漢語或當地少數民族語言的雙軌教育體制。學生可以在兩種學校之間進行選擇。但是,學生從採用少數民族語言的學校畢業後通常需要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強化漢語學習才有可能適應採用漢語教學的大學課程。 儘管政府努力提供少數民族語言教育,但由於政府部門、工商企業和學術界等主要使用漢語,使那些從少數民族學校畢業、缺乏漢語能力的學生處於不利地位。新疆維吾爾人的孩子大多數在採用維吾爾語的學校上學,通常每天學習一個小時的漢語。新疆漢語學校的學費一般較高,因此大多數生活在鄉村地區的維吾爾兒童讀不起這樣的學校。
中國共產黨公布的政策是加強少數民族在政府中和中國共產黨黨內的代表性。少數民族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所占的比例為14%,高於他們在全國人口中的比例。1999年的一份政府白皮書說,在政府中任職的少數民族官員有270萬人。5月的政府白皮書說,新疆有34.8萬少數民族幹部,占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員總數的51.8%。許多少數民族成員擔任地方領導職務,少數人在地方上或國家一級擔任有影響力的黨內職務。例如,新疆的全國人大代表中,有63%的人是少數民族。但在大多數領域,少數民族被排擠在具有真正的政治和經濟實力的職務之外,從而加深了對在少數民族自治區擔任最有實力的黨的職務的漢族官員的怨恨。
在新疆,漢族公民和維吾爾人之間的緊張關係繼續存在,當局在這個地區繼續限制政治、公民權利和宗教自由[參見第2節(3)]。1997年在新疆開始的強調民族團結、譴責"分離主義"和宗教極端主義的運動沒有放鬆的跡象。本年度,當局繼續禁止被認為具有分離主義性質的活動,宣布了更嚴格的安全措施,發動大規模運動打擊反對派。
新疆的嚴打運動特別把極端主義、分離主義和恐怖主義作為威脅新疆社會穩定的"三害"予以打擊。 由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經常把參與"民族分離主義、非法宗教活動和暴力恐怖主義"活動的人相提並論,因此往往難以辨明具體的搜查、拘留、逮捕或司法懲處針對的是那些以和平手段爭取實現政治目標的人還是那些訴諸暴力的人。許多觀察人士對政府以反恐為由嚴厲鎮壓和平表達不同政見的維吾爾人和獨立的穆斯林宗教領袖表示關注。政府在12月15日公布了"東土耳其斯坦恐怖分子名單",把世界維吾爾青年大會和東土耳其斯坦信息中心等團體定為恐怖主義組織。這些組織公開提倡東土耳其斯坦獨立,但沒有公開信息表明它們與暴力活動相關。
本年度,維吾爾人被以從事分離主義活動的罪名處以死刑或長期徒刑。據官方統計,截至2001年5月,當局立案3000件,自治區各地舉行了共有30多萬人參加的大規模公開宣判大會。 維吾爾人西爾·阿里(Shaheer Ali)在2002年被判犯有恐怖主義罪,並於本年度3月被判處死刑,10月被處死。阿里和另一位維吾爾人在2002年被從尼泊爾強行遣送回中國。他們在尼泊爾時,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公署批准了他們的難民身份。
對很多維吾爾人來說,維吾爾人熱比亞·卡德爾(Rebiya Kadeer)繼續受到監禁是政府虐待維吾爾人的象徵。2000年3月,新疆一個法院以向外國人"傳遞國家情報"的罪名判處前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政協委員熱比亞·卡德爾八年徒刑。據官方新聞報導,她被控傳遞的情報包括報紙上的文章和法院處理過的案件當事者的名單。卡德爾和她的兒子及秘書1999年在前往會晤一個正在訪問的外國代表團的途中被逮捕。據報導,卡德爾在獄中患有各種疾病。一些觀察人士認為,卡德爾因為為維吾爾人積極活動,並因她丈夫參與維吾爾人的事業和在美國自由亞洲電台工作而遭逮捕。2002年12月,在外國高級官員訪問期間,卡德爾的家屬受到短暫拘留和訊問。
其他為弘揚民族文化而工作的維吾爾人也受到政府的騷擾和拘留。2001年年底,聯合國人權委員會(U.N. Human Rights Committee)裁決,維吾爾學者拖乎提·吐尼雅孜(Tohti Tunyaz)受到任意拘留。他原來在東京大學從事少數民族研究,1999年因與該項研究有關的事宜返回新疆,卻被以"煽動分離主義"和"非法獲取國家機密"罪判處11年徒刑。
人們不得擁有分離主義出版物或音像材料,據一些報告說,擁有者曾被被判處長期徒刑。九十年代中期,受到自治區和國家當局嚴厲批評的一位撰寫維吾爾歷史的作家到現在仍然被禁止發表作品或與外國人接觸。新疆有一份維吾爾語報紙,但是發行量很小。在本年度,據報導,有關維吾爾人在身份證上的名字必須使用漢字的規定變得更加嚴格。
漢族對這個地區政治和經濟部門的控制也一直是緊張關係加劇的一個原因。雖然政府政策給新疆帶來了實際的經濟改善,但是漢人得到了較多好處。大多數維吾爾人是貧困的農民,25%的人是文盲。
勞工權利
[編輯]結社權
[編輯]《憲法》規定了結社自由。但工人實際上不能自由地組織或參加自己選擇的工會。中華全國總工會是唯一合法的勞工組織,它受共產黨控制並由一名黨的高級官員任主席。《工會法》賦予中華全國總工會控制全國所有下屬工會組織(包括企業工會)的建立、運作和活動的權力。《工會法》也允許工人自行決定是否加入所在企業的官方工會。國營企業不加入工會的工人占很少的比例,沒有關於這些工人因不加入工會而遭受不利影響的報告。 獨立工會是非法的。
雖然中華全國總工會及其下屬的工會組織壟斷了工會活動,但隨着近年來的經濟改革,工會對勞動場所的影響有所減弱。在為數千萬失去工作或在大規模國有企業改造中工資福利被拖延或被削減的會員提供保護方面,工會相對無能為力。不過,工會為受影響的工人提供了一些福利和再就業的幫助。中華全國總工會難以在迅速增長的私有企業和外資企業里發展工會組織,在本年度,這些企業的工會會員比例估計不到20%。由於國有企業的減少和在國有企業以外的組織薄弱,中華全國總工會的會員在城市勞動力中所占比例從計劃經濟鼎盛時期的幾乎100%下降至近年來的大約50%。據中華全國總工會的報告,截止2002年年底,該組織在估計為2.48億的城市職工中有1.3億會員。
大量農村勞力──占大約7.5億總勞動力中的4.9億──也使得組織和保護勞工的工作變得更為複雜。農民沒有工會或其他類似組織。在鄉鎮企業就業的約1.3億農村居民中,只有極少比例的人參加工會。實踐證明,組織和保護1億至1.5億"流動"勞動力尤其困難。國家管理的新聞媒體在去年八月報導說中華全國總工會已加速執行把流動工人納入工會的措施。一些流動勞工聚集在城市地區,從事臨時或季節性的低收入工作,而根據中國的戶籍制度,他們居住在城市地區通常是非法的[參見第二節(4)] 。許多外來人口,包括大量的年輕婦女,被日益發展的私有企業所吸引;而該經濟部門中工會很少,能夠比農村多掙錢的願望使他們經常淪為被剝削者。
中華全國總工會表明它有意改變作風以適應市場經濟下的勞工需要。一些地方分會已允許甚至促進舉辦更公開的選舉和實行民主決策等有限的幾項試驗。這些試驗包括2002年及2003年在廣東和福建幾家外資企業內通過秘密投票自由選舉附屬於中華全國總工會的工會領導人。中華全國總工會積極支持2001年通過的對《工會法》的重大修改。修改後的《工會法》給予工會組織的活動更大保護;同時把私有企業(包括外資企業)中工會的活動合法化,而且允許流動工人成為工會會員。儘管中華全國總工會要把這群新工人組織起來的目標很明確,但直至去年年底取得的進展仍然非常有限。
在本年度內,政府對非法的工會活動採取了具體行動,包括拘留或逮捕勞工活動人士。五月,遼寧省遼陽市一場大規模工人抗議活動的領袖、2002年3月被拘留的姚福信和肖雲良分別被判七年和四年徒刑,主要罪名據稱是在舉行工人抗議活動的幾年前(1998年)與中國民主黨(CDP)曾有過接觸。許多觀察人士認為將他們判刑主要是為了報復他們在勞工抗議活動中所起的作用。
據報導,截止於去年年底,前幾年遭到拘留的勞工活動分子仍被關押。胡明君和王森因為支持2000年12月四川工人抗議活動分別被判處11年和10年徒刑。上海的勞工異議人士王妙根1996年被拘留,現仍被關押在一所精神病院。據報導仍被關押的勞工活動人士還有:張善光、李旺陽、李家慶、苗金紅、倪顯飛、李可友、廖實華、岳天祥、郭新民、何朝輝、劉京生、彭石(音譯)、王國齊以及勞工事務律師許健。但在六月, 據報導邸天貴因試圖組織一個全國退休工人聯合會服刑一年後已被政府釋放。
中國是國際勞工組織(ILO)的成員,並批准了該組織有關禁止童工勞動(包括最惡劣形式的童工勞動)和禁止在報酬上實行性別歧視等核心公約。截至年底,中國政府尚未批准關於結社權、集體談判權和禁止強制勞動等其他核心公約。
針對1998年國際自由工會聯合會(ICFTU)提交的一項指控中國政府拘押工會活動人士、違反組織工會權的投訴,國際勞工組織曾要求中國提供進一步情況,但是到去年底為止,中國政府沒有做出回應。2002年,國際自由工會聯合會向國際勞工組織提交了另一項投訴,指控遼寧省遼陽和黑龍江省大慶的獨立工人抗議活動遭到鎮壓,並且報告四川省的兩名勞工活動人士被判刑。
中華全國總工會與其他國家工會組織保持着活躍的關係,並與國際勞工組織中國辦事處建立了合作關係。2002年,中華全國總工會在國際勞工組織理事會中獲得工會成員副理事席位,1990年它曾因天安門廣場屠殺後的鎮壓事件喪失了該席位。國際自由工會聯合會公開譴責中國剝奪自由結社的權利,特別譴責逮捕勞工活動人士。中華全國總工會與聯合國開發計劃署有一個合作項目,其部份內容為幫助工會做出調整,以適應新的勞工關係模式。
組織起來進行集體談判的權利
[編輯]《勞動法》允許各類企業的職工進行集體談判;但實際上,真正的集體談判仍然沒有發生。根據《勞動法》,集體合同由工會(在沒有工會的企業里由職工代表)和用人企業共同簽訂,並規定勞動條件、工資標準和工作時間等事項。《勞動法》還允許各類企業的職工與雇主簽訂個人合同,個人合同採用與集體合同相同的標準。
中國向市場經濟的過渡以及勞資關係的轉變對集體談判提出了進行更多的真正談判並更加重視職工利益的要求。《工會法》具體規定了工會在集體談判中要代表工人利益的責任。但鑑於工會的性質是非民主的,而且受到政黨控制,集體談判遠遠達不到國際標準。工人無法正式接受或拒絕集體合同談判結果,而且由於沒有罷工權,工人影響談判過程的能力極其有限。
私有企業中很少有官方工會,也沒有其他類似組織,因此,工人在與資方進行集體談判時面臨嚴重障礙。 在工作場所成立的職工委員會很普遍。這些委員會理應指導組織工會活動,並將工人的意見反映到企業的決策中。然而,在國有企業中,決定早已由企業管理部門、工會和共產黨代表做出,許多職工委員會只是橡皮圖章而已。
《工會法》規定了禁止歧視工會的具體法律措施,並規定在工會代表任期內,企業管理人員不得將其調動或解僱。這些規定主要針對普遍抵制工會的私有企業。這些規定的執行程度不明。在國有企業中,幾乎不存在反工會的活動。
《憲法》和法律都沒有規定罷工的權利。《工會法》承認可能發生罷工,規定工會在尋求解決罷工問題時應反映工人的意見和要求。有些觀察人士把這一規定解釋為至少在理論上為罷工權利提供了法律基礎。然而,政府將工人抗議活動視為非法示威的做法表明,仍不存在官方認可的罷工權。此外,工人不得採取其他任何類型的有計劃的行動。
本年度,對工人產生深遠影響的經濟和社會變化繼續引起勞資糾紛並導致工人採取行動,其中包括自發的和在工作現場的抗議,大部份針對國有企業,常見原因是下崗和擔心下崗,工資或福利拖欠,或據說企業重組時雇主/管理層有腐敗行為。政府曾迅速採取行動制止抗議活動。警察在拘留抗議活動領袖並驅散示威者時通常儘量限制使用暴力的程度。政府有時在事後主動發一些錢,至少滿足抗議者的部份要求。近年來最值得注意的勞工抗議活動於2002年春天發生在中國東北地區,特別是遼寧省遼陽市。在遼陽市的抗議活動中,成千上萬有組織的工人和同情者示威許多天,抗議地方上一所主要的國有企業在關閉過程中據信發生的腐敗行為、抗議失業及工資和福利方面的違規行為。這些抗議活動導致四名工人領袖被捕。其中,姚福信和肖雲良在五月以顛覆罪被判刑[參見第6節(1)]。抗議活動結束後,這家國有企業的前任經理因走私罪被判刑13年。當地政府撤換了遼陽市公安局長並對該市一名共產黨高官予以降職處份。私有企業中的停工事件遠遠少於國有企業,但確實偶有發生。
《勞動法》規定對勞工糾紛採取調解、仲裁和法律訴訟的解決辦法。根據這些程序,糾紛應首先在工作單位內通過調解委員會處理,如果無法解決,則交給政府組織的地方仲裁委員會處理。如果在這一層次上問題仍得不到解決,可向法院提起訴訟。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公布的統計數字,2002年有51,000起勞工糾紛通過調解得到解決,涉及610,000名工人的184,000起糾紛呈交仲裁委員會處理,比前一年分別增加19%和31%。其中11,000是集體勞工糾紛;絕大部份糾紛案件──共179,000起,占91%──得到解決。
觀察人士對這些解決糾紛的程序是否有效看法不一。據報告,工人對單位調解的公正性沒有多大信心。他們認為,在調解中發揮重大作用的工會傾向於維護資方。 工人們寧願選擇仲裁而非工作單位的調解,儘管工人常常對地方政府在這一程序中的作用持懷疑態度。
有關經濟特區勞動條件的法律與國內其他地方的同類法律沒有重大差別。經濟特區如同中國其他地區一樣,存在着省級和地方官員執法不力的嚴重問題。對某些行業而言,經濟特區和中國東南部地區的工資標準一般比國內其他地區高,因為這些地區吸引的大量投資對現有勞力產生了大量需求。同在其他地區一樣,官員們承認經濟特區的一些投資者得以同地方合伙人達成"私下"交易,從而避開有關福利和超時補貼的勞工條例。在經濟特區內,某些外資企業中有中華全國總工會所屬的工會,資方報告說與工會代表關係良好,其部份原因是中華全國總工會不主張罷工和停工。
禁止強迫或奴役勞動
[編輯]法律禁止強迫勞動和奴役勞動,政府否認存在強迫或奴役勞動的問題。但是,在拘押和監禁設施中存在強迫勞動的問題。公民未經過司法程序即被送往勞教設施[參見第一節]。根據法律和政府政策,這些勞教設施利用勞動作為改造和再教育的手段。在六月份這項制度被廢除前,被關押在拘留遣返中心的人員以及勞教人員、常規監獄系統內的服刑人員和在押候審人員必須勞動,通常報酬很低或沒有報酬。外交觀察人士一般不能進入改造設施對囚犯待遇作出評估。在有些情況下,囚犯在直接隸屬於管教部門的設施里勞動,在另一些情況下,他們從事監獄從其他企業承包的工作。這些設施及其管理人員因犯人的勞動而獲利。
1992年,美中兩國政府簽訂諒解備忘錄,接着在1994年又簽訂了履行合作聲明。這些協議表達了兩國政府希望通過合作確保在中國監獄裡製造的產品不出口到美國。但是,中國遵照上述兩個協議提供合作的情況不佳。在2002年召開了常規工作會議,但原定的一次監獄查訪和進一步合作的計劃在2003年因薩斯病(SARS)爆發而中止;本年度沒有實現查訪監獄的安排。雖然每月例會在2003年12月得到恢復,但案件積壓的情況在年底時仍很嚴重。政府繼續明確地將勞改、勞教機構排斥在協議之外。
政府禁止強迫兒童勞動和讓兒童從事奴役勞動,但是據報導,一些遭販運的兒童被賣去從事強迫勞動[ 參見第六節(6) ]。
雇用童工的狀況與最低就業年齡
[編輯]法律禁止雇用16歲以下的童工,但是政府沒有制訂出禁止使用童工的全面政策。《勞動法》規定,非法招用未成年人的企業將受到行政審查,罰款和被吊銷營業執照。法律還規定父母或監護人應供養兒童。"未成年工"是指年齡在16周歲至18周歲之間的勞動者,他們不得被安排從事某些形式的體力勞動,包括礦山井下作業。
政府繼續表示,中國的童工問題並不普遍;大部份兒童是在家人的要求下為補貼家用而做工的,在貧困的農村地區尤其如此。除了農活之外,農村地區的童工看來主要在鄉鎮企業勞動。在城市地區,兒童做傭工和從事街頭勞動。一些觀察人士認為,煤礦通常遠離城市,在執法人員的管轄之外,因此有時也雇用童工。政府辯解說,由於存在着大批往往願意從事低薪超時勞動的成人流動民工,使童工對雇主的吸引力較小。
一些學生在校內或為學校從事簡單生產勞動。2001年3月,江西省一所小學因製作煙花而引起爆炸,造成42人死亡,其中大部份為組裝煙花的學生。當學生的家長向新聞界說出這件事後,企圖掩蓋該事件並聲稱一名神經失常者製造了這起爆炸的地方官員受到了政府的處份。省級官員採取行動加緊控制在江西省經濟中占重要地位的煙花工業。該事件可能對政府在更大程度上承認童工問題起了催化作用。2001年秋天,政府宣布成立一個由許多機構組成的委員會來研究這個問題。該委員會沒有提出任何公開的報告。2002年10月,國務院公布一項規定,對現有的禁止童工條例作了說明。
符合要求的工作條件
[編輯]《勞動法》在工作時間、工資和安全及健康等問題上規定了對工人的廣泛法律保護。《工會法》加強了工會保護工人的權力,以防止其合法權利或合同規定的工作條件遭到侵犯。《職業病防治法》以及《安全生產法》明確了關於職業病和工傷的責任制,並對違法行為規定了具體處罰措施。然而,法律明文規定的工作條件與工作場所的實際情況之間仍然存在着重大差距。
沒有全國性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法》允許地方政府自行確定本地區的最低工資標準。一般來說,地方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高於地方最低生活標準,但低於平均工資水平。由於官員腐敗現象普遍存在,同時由於地方官員力圖吸引並留住能提供稅收和創造就業機會的企業,使它們不遷往別處,因此對有關最低工資的條款執行不力。
《勞動法》規定一星期40小時的標準工作時間──加班除外──和一星期24小時的休息時間。《勞動法》還規定,加班時間一天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並且規定必須增付一定比例的加班費。但時有違反這些標準的情況發生,特別是在可以依靠大量低技術流動勞工的私人企業。有報導說,紡織業、服裝業等許多行業中普遍存在強制加班的現象,而且通常沒有加班費。在本年度,審計人員發現,一些工廠經常性地篡改加班和工資記錄。還有報導說,工人不經許可不得離開工廠。
職業健康與安全仍然是嚴重的問題。由於對職業健康與安全法規和條例執行不嚴,工人生命安全繼續受到威脅。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與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為同一個行政機構,負責提供全國性的安全生產標準。政府於2002年制訂安全生產法,為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履行職責提供了具體詳細的法律框架。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在全國各地有近70個分支機構。衛生部負責防治職業病。一些省級和地方政府採用國家模式,建立專門負責安全生產的機構。執行國家健康與安全標準是中央政府以下各級政府的職責,但是執行工作仍然很薄弱。
本年度,工作場所工人的健康與安全狀況未得到重大改善,工傷事故率仍然很高。據官方的統計數字,從一月到九月,共發生10,227起工傷事故,造成11,449人喪生。而2002年共發生13,960起工傷事故,造成14,924人喪生。在本年度前三個季度發生了2,802起煤礦事故,造成4,620人喪生。煤礦事故大約占所有非交通、非火災工傷事故的27%,但造成的死亡人數在工傷事故造成的死亡總數中約占40%。企業所有者和管理人員有時不報告事故和健康問題。地方官員也常常低報這類事故的數量。因此,工作場所傷亡的實際人數可能要高出許多。
煤礦事故之多突出了煤礦業中存在嚴重的執法問題。不過,政府官員和媒體在必須控制工作場所事故問題上越來越直言不諱,在分析責任歸屬方面越來越坦率。五月,在安徽省一個國有煤礦發生重大煤礦事故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局長王顯政公開批評該事故是工作失誤所致。近年來政府關閉了幾萬個小煤礦,大部份事故和傷亡都發生在這些小煤礦,而且其中許多屬於非法生產。儘管做出這些努力,但許多煤礦關閉後不久又非法開業。觀察人士把煤礦業執法存在的問題主要歸咎於腐敗、許多最危險的煤礦所在的窮困地區維持就業水平的需要以及檢查人員不足。
符合國家粉塵和有毒物質標準的農村企業不到二分之一。很多使用石棉等有害產品的工廠不僅未能保護工人免受這些產品的有害影響,而且沒有讓工人了解其危險性。
到2002年底,據報導大約有4410萬名工人加入了中國新的工傷保險制度。近年來,一小部份工人開始藉助法律訴訟手段向雇主索取工傷賠償,而且此類人數日益增加。
販賣人口
[編輯]法律禁止販賣婦女和兒童;但是,販運人口和誘拐婦女是嚴重問題。中國既是人口販運的來源地,也是目的地。多數人口販運活動在國內進行,目的是將婦女和兒童賣給中等偏低收入的農民當新娘或兒子,但也有少數被販運的婦女和少女被迫在城市地區賣淫。一些報導說,有些受害者──特別是兒童──被販賣後從事強迫勞動。
國內人口販運是一個嚴重問題。公安部估計有9,000名婦女和1,000名兒童每年被非法綁架和販賣。
一些專家認為,某些地區男女人口比例的嚴重失衡 [ 參見第一節(6)) ] 造成婚齡女子人數不足,從而導致對拐賣婦女的需求。許多農村婦女離開農村外出打工的趨勢也加劇了婚齡女子不足的問題。此外,由於傳統上向新娘家庭贈送訂婚禮物的費用昂貴,有時比買新娘的價格還高,因此對於農村貧困家庭來說,買妻更具吸引力。一些家庭通過在經濟不太發達的地區招妻來解決這個問題,另一些家庭則求助於犯罪團伙。這些犯罪團伙或者綁架婦女,或者以答應幫她們找工作或過好日子為誘惑將她們拐騙,然後把她們帶到遠離家鄉的地方,交給買主。一旦到了新"家",這些婦女便"成親"並遭到強暴。有些婦女認命,融入新的生活環境;另一些婦女則由於反抗而受到虐待。據報告說,許多拐賣婦女事件也發生在男女人口比例大致相當的省份。
有報告說,一些婦女從緬甸、老撾、北韓、越南和俄國被販運進中國,或賣淫,或被強迫嫁給中國男子。據說北韓婦女和少女被賣到中國從事賣淫的現象在中國東北地區相當普遍,並且據說有邊防人員的參與。這類北韓婦女中有許多因為不會說中國話而實際淪為囚徒。其他一些北韓婦女決定留下是因為中國不像北韓那麼貧苦。少數北韓婦女被強行賣給朝鮮族和漢族地區的農村男子。還有一些北韓女子淪為妓女。據新聞報導說,買賣北韓婦女的價格約為38美元(315元人民幣)到150美元(1,245元人民幣)。據報還有婦女從越南被販運到中國並被迫結婚。
有些中國公民被販運到國外,或遭受性剝削,或成為家庭服務、血汗工廠、餐館和其他行業的契約勞役工。有報導說,中國公民被賣到澳大利亞、比利時、緬甸、加拿大、匈牙利、意大利、日本(被扣抵債的非法移民)、馬來西亞、荷蘭(受性剝削)、新加坡、斯里蘭卡(受性剝削)、台灣、英國(受性剝削)、以及美國。大量中國公民在被販運時途經香港。
跨國販運人口集團常與有組織犯罪集團有聯繫,並在國際範圍內活動。被蛇頭販運的人往往需要付高價才能偷渡到他們希望能改善自己經濟前景的國家。據可信的報導,有些人答應每人支付3萬到5萬美元(24.8萬元到41.5萬元人民幣)作為偷渡費用。很多人偷渡登岸後,據說為償還蛇頭索取的偷渡費用而被迫在一定時間內從事某種規定的工作。他們還常常被迫用微薄的收入支付日常生活費用。這些被販運來的人口被迫接受的居住和勞動條件一般都非常差,還經常必須從事長時間的勞動。偷渡他們的人口販運集團常常限制他們的行動,限制他們使用往往是偽造的旅行證件並經常沒收這些證件。如果這些受害者對自己的處境表示不滿,則面臨被當作非法移民告發到當局以及國內家人遭報復的威脅。 被販運出國後遣返的人有時一回國就因非法移民面臨罰款;如遭第二次遣返,這些人可能被判勞改。對蛇頭的罰款是6千美元(人民幣49,600元),大部份被判三年以下監禁;有些人被判死刑。
綁架和買賣兒童的現象繼續存在,特別是在貧困的農村地區。沒有有關被販賣兒童人數的可靠估計。在國內被販運的大多數兒童被賣給沒有生育能力的夫婦,特別是男孩,他們一般被賣給沒有兒子的夫婦。但是,女嬰也遭到販賣。三月,警察在一輛自廣西省開往安徽省的公共汽車裡發現行李箱中裝有28個女嬰,這些孩子明顯是被販賣。最大的不過三個月;其中一個嬰兒在途中死去。也有兒童被賣為童工。這樣的兒童通常是從較貧困的內地被賣到較富裕的地區。據報導,人販子往往允諾孩子的父母,說孩子會向他們寄回可觀的匯款,以此讓他們交出孩子。公安部管理一個全國性的DNA數據庫,用DNA技術來確認父母與子女的血緣關係。
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1991年頒布《關於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使買賣婦女的行為成為非法。該決定將綁架與販賣分別定罪。
當局曾在2000年發起全國範圍的打擊行動,使遭到逮捕的販運分子的人數達到最高點。2000年全年,當局逮捕了19,000多人,有11,000多人被判刑,其中少數人被判死刑。此後被逮捕的人口販子的人數有所減少。根據官方媒體報導,11萬被拐賣的婦女和1.3萬被拐賣的兒童在2000年得救。2002年,官方統計數字表明,當局登記了1,897件涉及販賣婦女和兒童的案例(較2000年報導數字少54.6%);查明了1,585件新的販賣人口案(較2000年少56.2%);共救出11,000名被販賣的婦女和兒童。
儘管政府努力打擊販賣婦女和兒童的活動,但這個問題繼續存在。由於需求量遠遠超出了現有供給量,因此對那些鋌而走險不惜被逮捕起訴的人而言,販賣人口成了有利可圖的行當。 政府也繼續與官員貪污腐化的普遍現象作鬥爭,從1998年至2002年,83,000多名官員因貪污腐化罪而受到起訴並被判刑[參見第三節]。有報告說,地方官員共謀參與偷運人口和賣淫,賣淫活動有時涉及遭到販賣的婦女。漠視法律的情況也存在於村一級政府,村幹部有時設法阻止警察營救被當作新娘賣給村民的婦女。
參與打擊人口販運的機構有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民政部、中央社會治安綜合管理辦公室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一些被販賣到國內其他地方的受害者獲得幫助,並被送回家鄉。中央政府的政策是向省和地方公安部門提供資金,安置受害者並把受害者送回家鄉。由政府撥款的婦聯辦事處向一些受害婦女提供有關法律權利的諮詢,包括對人口販子採取法律行動的各項選擇。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幫助受害婦女獲得醫護和心理治療。
西藏
[編輯]美國承認西藏自治區和其他省份的藏族自治州和藏族自治縣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國務院在報告中使用這些名稱。保護和發展西藏獨特的宗教、文化、語言傳統以及保護西藏人民基本人權的情況,繼續令人關注。
尊重人格
中國政府在中國藏族地區的人權記錄仍然很差,儘管繼續有一些積極的動向。政府允許達賴喇嘛的代表再次訪問中國,並在某種程度上放寬了對新聞記者和外國官員前往西藏的限制。政府控制所有藏族地區的信息,並且嚴格控制外人前往西藏自治區,因此很難準確斷定那裡踐踏人權的程度。當局繼續嚴重侵犯人權,包括對和平表達政治和宗教觀點的藏人不經正當法律程序處以死刑、施行酷刑、任意逮捕、不經公開審判而羈押和長期監禁。1989年以來,至少有41名藏族政治囚犯因在押期間受到極度虐待而死亡;其中至少20名囚犯曾被監禁在拉薩西藏自治區監獄(又稱扎布奇監獄)。 儘管對西藏普通教徒的壓制與前些年相比有所減輕,但總體而言,對西藏宗教自由的壓制依然嚴重。一般來說,西藏自治區以外藏族地區受到的限制要少一些。被指控從事政治活動的人士在這一年當中不斷受到騷擾。據報告,一些被控從事政治活動的尼姑和僧侶遭到監禁和虐待。在敏感的紀念日和節日期間,有些地區進一步加強了保安措施,有些活動,包括慶祝某些宗教節日的活動,因被視為表達不同政見的手段而遭到壓制。有報告說,在一些藏族地區,發生了小規模的政治抗議活動。
1月26日,藏人洛讓鄧珠(Lobsang Dondrup)因被指控參與2002年在四川省發生的一系列爆炸事件而遭到處決。受到同樣指控的佛師丹增德勒(Tenzin Deleg)被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對他們兩人的審判被以"國家機密"為由不予公開,他們也未能享有正當司法程序,包括沒有得到充分的律師代表。洛讓鄧珠在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他的上訴的當天就被處以死刑,而國家最高人民法院也未像對外國官員所承諾的那樣覆審此案,這些引起國際社會的嚴重關注。3月份,有報告說,兩名藏人因向外國人提供導致洛讓鄧珠和丹增德勒被判死刑的四川省2002年爆炸案的調查情況而被捕。據報告,與丹增德勒一起被捕的四個人於4月獲釋。據一些非政府組織的報告,另有二人,次仁鄧珠(Tsering Dondrub)和扎西彭措(Tashi Phuntsog)7月獲釋,但有關官員否認曾經放人。年底時,他們仍然下落不明。
1月,僧侶格桑頓珠(Kalsang Dondrub)和阿旺頓珠(Ngawang Dondrub)因進行非暴力政治活動被冠以"危害國家安全"的罪名,在青海省被判刑。
據西藏人權和民主中心(Tibetan Center for Human Rights and Democracy)報告,4月11日,甘肅省甘南州扎西奇拉卜楞寺(Labrang Tashikyil Monastery)的兩名僧侶貢覺曲培(Kunchok Choephel Labrang)和晉美江珠(Jigme Jamtruk)因持有刊載達賴喇嘛講話的小冊子而被捕。據報告,晉美江珠在被扣押13天後交保釋放;截至年底,貢覺曲培仍然下落不明。6月27日,拉薩政協委員益西嘉措(Yeshi Gyatso)和西藏大學學生達瓦扎西(Dawa Tashi)被以"分裂祖國、破壞民族團結和違反憲法"的指控逮捕。政府官員說,達瓦扎西"作了坦白交代",因而獲釋。益西嘉措被判處6年徒刑,但11月在惡劣的健康狀況下獲釋。
8月,政府宣布,1980年代因參加哲蚌寺(Drepung Monastery)一個藏獨組織而被監禁在西藏自治區監獄的兩名僧侶強培祥確(Jamphel Jangchub)和阿旺韋澤(Ngawang Oezer)分別獲三年和兩年減刑。
8月29日,五名僧侶和一位未知姓名的平民畫師因被指控從事分離主義活動而分別被判處1至12年徒刑,他們的"分離"活動包括畫藏旗、擁有達賴喇嘛的肖像和散發呼籲西藏獨立的材料。這五名僧侶都來自四川省阿壩州康瑪寺(Khangmar Monastery),他們是索巴(Zoepa)、措平(Tsogphel)、夏饒達傑(夏達)Sherab Dargye(Sherdar)、韋澤(Oezer)和明秋(Migyur)。
10月2日,尼措寺(Nyatso)僧侶尼瑪扎巴(Nyima Dragpa)在被押期間去世,據說是遭毒打受傷而死。
年底時仍有很多政治犯在押,包括因政治罪服長期徒刑的藏族尼姑平措尼珠(Phuntsog Nyidrol)、因領導抗議活動於1999年被捕的四川省甘孜縣佛師索南彭措(Sonam Phuntsog)、 在2002年被判"從事間諜活動和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拉薩孤兒院主辦人晉美丹增(Jigme Tenzin)和尼瑪曲忠(Nyima Choedron)、以及2002年10月在四川省甘孜市被關押的與海外佛教徒贊助的達賴喇嘛長壽儀式有關的大約10人。另有兩名尼姑強久卓瑪(Jangchub Drolma)和確珠卓瑪(Chogdrub Drolma)年底時仍去向不明。先前,曾有消息證實她們被監禁在扎布奇監獄。
因透露挑選斑禪喇嘛消息被監禁6年半之久的恰扎活佛(Chadrel Rinpoche)於2002年1月被釋放。據報告,他仍被軟禁在拉薩附近。
由於沒有單獨同囚犯接觸或探訪監獄的機會,因此難以確定藏族政治犯的確切人數和評估他們遭受虐待的廣度和程度。據西藏信息網(Tibet Information Network)估計,大約有150名藏人因政治原因被監禁,其中75%是僧侶和尼姑。大約有60名政治犯是由於現已被廢止的反革命罪而在拉薩西藏自治區監獄服刑。西藏信息網的分析表明,大多數藏族政治犯被囚禁在拉薩和川西地區的監獄裡。雖然西藏自治區內的政治囚犯人數在1996年的最高峰以後有所下降,但從1999年以來,四川省某些地區,特別是在甘孜自治州,政治囚犯人數上增。
有可信的報告說,囚犯繼續受到虐待。例如,據報告,5月從尼泊爾遣返回中國的藏人遭到酷刑,包括電擊、挨凍和毒打,並被強制從事沉重的體力勞動。他們的家屬也被要挾要為親人獲釋而行賄。囚犯定期參加"政治調查"會,如被認為對國家不忠,就會受到懲處。西藏自治區監獄中不悔過的政治犯被關入"禁閉間"半年至一年,為的是"使他們低頭"。
與在中國其他地區一樣,被拘押或監禁的藏人享有的法律保障既不健全,也沒有得到充份落實。多數法官只有極少或完全沒有法律專業背景。當局正在通過提供更多的法律教育機會來解決這個問題。政府稱,自2001年西藏第一所法律服務中心開辦以來,已有149起案件──包括101起刑事案──的涉案人,從該中心得到法律幫助。但是,對多數被指控犯政治罪的被告,審判草率,而且,若案件涉及國家安全問題,則審判不予公開。按照中國法律,"危害國家安全"和"分裂國家"這樣的罪行每條罪狀最長可判15年徒刑,總刑期最長不超過20年。這類案件主要涉及被認為是支持西藏獨立的活動,而這些活動即使是非暴力的,也可被定為非法,並且被判重刑。
計劃生育政策允許藏人,如同其他少數民族一樣,比漢人生育更多的子女。城市藏族居民,包括共產黨員在內,一般可生兩胎。政策鼓勵農村地區的藏人限生三胎,但並不作硬性規定。上述規定並未得到嚴格執行。
政府對外國人前往西藏自治區實施管理,要求旅行者必須購買政府指定的旅行社旅所安排的旅行路線才可入藏,而進入自治區內的某些地區還需事先獲得許可。官方訪問受到嚴密監視,代表團成員極少有機會在未經地方當局事先同意的情況下與當地人會晤。外國人和外國非政府組織人員的旅行受到嚴密監視,不過一些外國非政府組織說,對他們的旅行限制比前些年有所減少。
一些藏人仍然報告說,他們難以得到護照,特別是在農村地區。在敏感的紀念日和活動期間,政府對藏人的行動也實行限制,並加強對邊境地區的控制。有報告說,從尼泊爾返回西藏的人,特別是僧侶,受到任意拘押。拘押時間一般長達數月,而且在多數情況下,沒有提出正式指控。
5月31日,中國政府成功地迫使尼泊爾政府將包括幾名少年在內的18名藏人遣返中國,這些藏人顯然是希望通過尼泊爾前往印度。與正規做法相反,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公署(UNHCR)駐加德滿都辦事處此次未被允許會見這些藏人。這18名藏人被強迫上了汽車,送回中國境內。他們返回中國後,先被拘押在一個邊防站,後又被關押在日喀則的一所監獄裡。據非政府組織報告,其中多達七人至少被關押到11月。據報告,他們在押期間遭受酷刑,其中僧侶遭到比其他人更多的毒打。多數人還受到行賄要挾。中國官員說,有14人在被遣返中國後不久即獲得釋放。有關官員說,有二人留在邊防站接受治療,另有二人涉嫌有犯罪行為被拘押了一段時間,但沒有對任何人提出刑事起訴,官員並且說,到年底時,所有人已全部釋放。據非政府組織的報告,年底時,約有400至500名在邊境交界處被捕的藏人被拘押在設於日喀則的"西藏新收容所"監獄。
據報告,在一些監獄、拘留所、勞教所和使用囚犯的工地有強迫勞動現象。按照中國法律,可要求犯人每天勞動長達12小時,每兩個星期休息一天。但是,這些規定往往沒有得到執行。在很多場所,囚犯若完成或超額完成勞動定額,可以得到一些報酬或獲得減刑。有報告說,在拉薩西藏自治區監獄,男囚犯在菜地或工廠勞動。女囚犯打掃廁所,也參加縫紉、清潔、紡織和分揀用來編織地毯和羊毛衫的羊毛。
香港
[編輯]香港
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除防務和外交事務外享有高度自治。香港具備完善的各類機制支持法治和活躍的公民社會。《基本法》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總法,於1990年獲中華人民共和國批准。《基本法》保障各項基本權利,並提出在香港主權自1997年7月1日移交中國10年後逐步實現普選制和進一步民主化。香港行政長官由800人組成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選舉委員會部份成員經直接選舉或間接選舉產生,其餘成員被任命。行政長官負責領導由他任命的主要政府官員。立法會(立法機構)的權限受到《基本法》的極大限制。立法會由24名份區直選議員、30名功能(行業)團體間接選舉產生的議員和6名由選舉委員會間接選舉產生的議員組成。立法會議員個人提出的議案必須分別經分區直選議員和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議員過半數通過。立法會議員不能自行提出涉及公共開支、政治結構、政府運作或政府政策的立法議案。根據法律和傳統,司法機構具有獨立性。《基本法》規定香港最高法院有終審權。然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擁有對《基本法》的最後解釋權。
警察部門管理良好,在香港文官當局的穩固控制下維護公共秩序。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IPCC)由行政長官任命的社會人士組成,對一個負責調查公眾投訴警方案件的部門進行工作監察和復檢。1997年一支4,000人組成的中國軍隊被派往香港接替英國衛戍部隊。這支部隊保持低姿態,沒有執行或干預警方職能。
香港屬自由市場經濟,是一個國際貿易、運輸和金融中心,也是對中國進行貿易和投資的主要門戶。六年來香港經濟受到通貨緊縮的影響。儘管爆發了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SARS),但香港經濟自5月以來出現回升,按國內生產總值(GDP)計算,年增長率約達2.25%。人均國內生產總值約為24,000美元。總人口約680萬。
香港政府總體上尊重居民的人權,有關的法律和司法制度通常可為處理侵權個案提供有效手段。在香港主權轉移前後都存在的人權問題包括:居民更換政府的能力及立法機構影響政府政策的能力受到限制;對婦女施暴和歧視;對少數民族的歧視;勞工有組織進行集體談判的權利受到限制;以強迫勞動和強迫賣淫為目的進行的人口販運。法輪功在中國大陸被禁,但仍可在香港合法登記,法輪功學員仍能繼續開展活動。9月,香港政府撤回了根據《基本法》第23條提出的國家安全立法草案。此前曾爆發一系列大規模抗議活動,其中包括大約50萬人在7月1日舉行的遊行。與此同時,當地還就這類立法對公民自由和基本自由的影響展開了激烈的公開辯論。《基本法》第23條要求香港政府起草並實施有關法律,禁止任何顛覆政府、分裂國家、叛國、煽動叛亂和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與外國政治性組織建立聯繫,危害國家安全。本年度,公眾要求2007年行政長官選舉和2008年立法會選舉實行普選的呼聲增強。香港政府為此宣布在年底前公布公開諮詢的時間表。香港政府計劃儘早在2004年和2005年開始進行諮詢,隨後在2006年頒布必要的立法。但在徵詢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意見後,香港政府沒有在年底公布公開諮詢的時間表。
對人權的尊重
第一節 對人格的尊重,包括不受以下行為的侵犯:
(1) 任意或非法剝奪生命
沒有關於香港政府或政府人員任意或非法剝奪生命的報告。
本年度上半年發生三起監獄囚犯死亡案,經查屬自殺。對2001年一名被警方關押人員死亡案進行的調查以死因不明結案。
(2) 失蹤
沒有有關出於政治動機造成人員失蹤的報告。
(3)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懲罰
法律禁止警察使用酷刑,也禁止警察採取其他侵權行為。本年度出現指控警察採取襲擊行為的事例。法律規定對違反有關禁令的人予以懲處。懲戒可採取從警告到開除等方式。刑事訴訟可能與懲戒程序分開進行。對過度使用武力提出的指控需由投訴警察科(CAPO)進行調查。投訴警察科的工作由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進行監察和復檢,該委員會由行政長官任命的社會人士組成。
本年度共有42,051人次被拘捕,投訴警察科收到427宗有關警察侵犯在押人員的投訴和267宗有關警察侵犯非在押人員的投訴。對427宗警察侵犯在押人員的投訴,196宗已調查完畢並由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審核通過,但沒有一宗可證明屬實。其中126宗撤回投訴,54宗被定為"無法追查",13宗被定為虛假不確,3宗被定為"無法證實"。到本年度底,其餘231宗尚未得出調查結果。對267宗警察侵犯非在押人員的投訴,141宗已調查完畢並由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審核通過,但沒有一宗可證明屬實。其中86宗撤回投訴,33宗被定為"無法追查",1宗被定為"並無過錯",8宗被定為虛假不確,13宗被定為"無法證實"。到本年度底,其餘126宗尚未得出調查結果。本年度底,針對人們對警方負責調查警察不法行為表示的關注,香港政府着手起草一項立法,為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提供法定基礎,使該委員會能建立自己的秘書處,獲得經費雇用正式工作人員並發起調查。
2001年,6名被控在審訊期間侮辱一名電視攝影師的警員在區域法院被判無罪。對此案進行的警方內部紀律查究已於本年度完成。所有涉案警員都受到書面訓戒,有關資料列入各自的服務記錄;其中一名高級督察被裁定有違紀行為並接受警訓。
監獄條件總的說來達到國際標準。男性和女性被分別監禁,少年犯和成年囚犯被分別監禁,在押候審人員和已被判罪的犯人被分別監禁。本年度上半年,香港24所懲教院所的平均收容率為107%。擠迫現象在高度戒備的監獄最為嚴重,平均收容率達126%。香港政府通過改建現有設施增收犯人,重新調整在押人員的分布,繼續努力解決監獄人滿為患的問題。此外,入境事務處在屯門區興建的羈留中心將於2005年完工,預期將新增400個宿位,可不再為關押違反移民法規的人占用懲教署管理的監獄或拘留設施。
香港政府允許人權觀察人士查看監獄。當地的太平紳士定期巡視監獄,大多數巡視不事先通知。
(4) 任意逮捕、關押或放逐
普通法、判例和《基本法》為防範任意逮捕或關押提供了實質、有效的法律保護,香港政府在總體上遵守這些規定。嫌疑人必須在48小時內受到指控或被釋放。2002年,在定罪前被監禁的平均時間不超過50天。
香港警察部門管理良好,腐敗不構成嚴重問題,警員若受到違紀指控將接受投訴警察科和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的紀律研訊。
法律不允許強行放逐,政府也不採用強行放逐。
(5) 不給予公正的公開審判
《基本法》規定司法獨立,香港政府實際上一般尊重這一規定。基於《基本法》有關保留香港普通法慣例的規定,司法部門總體上為居民提供了公正、有效的司法程序。《基本法》規定,各法院可對《基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進行解釋。法院還可對《基本法》涉及中央政府責任或中央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其他條款進行解釋,但在就這些問題做出不可上訴的最後裁決前,必須徵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的解釋。《基本法》規定,如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有關條款做出解釋,法院在援引這些條款時"應以人大常委會的解釋為準"。但在此以前做出的裁決不受影響。人大解釋條款的工作機構是《基本法》委員會,由6名中國大陸委員和6名香港委員組成。香港委員由行政長官、立法會主席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提名。人權團體和律師組織長期以來一直擔心這個限制終審法院終審權的程序可能被用於限制司法獨立或降低法院的權威。
在引起爭議的1999年居留權案中(有關特定群體在香港居留的權利),香港政府在終審法院敗訴後,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大常委會對此案涉及的有關《基本法》條款重新進行解釋。這使人們對香港司法的獨立性和最高權威產生了疑問。在這個有爭議的事件平息後,香港政府表示只打算在罕見的、特殊的情況下採取求助於人大解釋機制的做法。自1999年這個事件發生以來,一直沒有出現過類似情況。
終審法院是香港最高司法機關。各級法官由一個獨立的委員會推薦。行政長官負責對所推薦的人選進行任命,但須徵得立法會同意。推薦程序要求由民間法律界人士提名的委員會成員對推薦人選有實際否決權。根據《基本法》,外國人可以在香港法院任職,但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不得在香港以外地區擁有居留權。2002年,香港法官中有大約40%來自在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有居留權的人士。法官在未達退休年齡前享有終身制(根據任命日期而定,退休年齡為60或65歲)。
終審法院之下是高等法院,由上訴法庭和原訟法庭組成。再下一級的司法機關包括區域法院(具有有限的民事和刑事司法管轄權)、裁判法院(審理多種刑事犯罪案)、死因裁判法庭、少年法庭、土地審裁處、勞資審裁處、小額錢債審裁處和淫褻物品審裁處。
法律規定了公正、公開審理的權利,獨立的司法體制總體上維護了這一權利。除裁判法院一級的審判,其他庭審都採取陪審團制度,司法體制為居民提供了公正、有效的司法程序。
根據起訴腐敗行為的規定,有關方面對官員腐敗案實行有罪推定原則。《防止賄賂條例》規定,任何現任或前任官員,維持高於與其公職薪俸相稱的生活水準;或控制與其公職薪俸不相稱的錢財,除非能向法庭做出圓滿解釋,否則即屬犯罪。法庭一直維持這種做法。
《基本法》規定,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可使用英文為正式語言。由於歷史原因和法院依靠普通法判例判案,幾乎所有民事案件和大多數刑事案件都用英文審理。近幾年香港政府建立了雙語司法體制。政府增加了法律援助局精通中文的職員人數,並擴大使用雙語檢控文件和公訴書。所有法律都採用雙語,英文和中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所有的法院和法庭都可使用中文或英文。在訴訟的任何一個階段使用何種語言,由法官、證人、當事各方以及法定代表各自決定。
一些人權組織指責香港政府沒有積極保護在中國大陸被逮捕和監禁的香港居民的權益。香港有關當局聲明,沒有任何協議允許他們與在中國大陸被逮捕或被扣押的香港居民接觸,甚至無法與已被定罪者接觸。根據於2000年簽定並自2001年起生效的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公安機構須相互通報有關對方居民受到某些類型的關押的情況。據某人權組織說,香港政府並未設法了解在2001年以前被定罪且仍在大陸服刑的香港居民的情況。到本年度底,估計有500到1,000名香港居民被關押在中國大陸,其中包括徐澤榮這樣的政治犯。徐澤榮是香港永久居民,在中國南方的高等院校任教,於2002年因"非法提供國家機密罪"被判處13年有期徒刑。他被指控向香港某人提供有關朝鮮戰爭的機密參考資料。
沒有關於政治犯的報告。
(6) 任意侵犯隱私、家庭、住所或通信
法律禁止任意侵犯隱私、家庭、住所和通信,香港政府的實際做法一般遵守這些規定。有關機構根據《電訊條例》和《郵政署條例》採取截取通訊的措施。搭線竊聽必須得到政府高層對截取行動的授權,但不需要法院簽發的授權令。香港政府沒有透露行政長官為授權竊聽電話和截取私人郵件行使職權的頻繁程度。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PDPO)成立的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PCO)承擔防止濫用和披露醫療和信用記錄等資料的責任。《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還規定,未經當事人或專員同意不得對個人資料進行核查,但為打擊社會福利舞弊行為和偷稅漏稅,有些政府機構得到豁免。有些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行為構成刑事犯罪。在其他情況下,蒙受損失者可通過民事訴訟索賠。如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認為違反條例的行為可能繼續或再次發生,則可發出執行通知,責成採取糾正措施。2002年6月至2003年6月,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對1,111宗涉嫌違反私隱條例的投訴進行了調查,對1,016宗投訴的調查已完成。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查明其中34宗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但沒有提出檢控。153宗投訴因證據不足,無法證明有違私隱條例的情況。557宗在接受初步查詢後得到解決或被駁回。其餘272宗因在調查期間無法與投訴人聯絡或投訴人撤回投訴,已中止調查。《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不適用於在香港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機構。到本年度底,香港政府仍在考慮該條例是否應適用於中國政府機構。考慮到涉及香港安全、防衛及國際關係方面的問題,以及為防止犯罪事件和對有關案件進行偵查和起訴的需要,香港政府得到某種豁免,可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機構提供個人資料。2002年,香港政府發出私隱實務守則的草擬本,要求限制雇主在工作場所秘密安裝攝像機和對電子郵件和電話進行監察的活動。到本年度底,這個草擬本尚未得到通過。
第二節 尊重公民自由
(1) 言論和新聞自由
法律規定了言論和新聞自由,香港政府的實際做法一般尊重這些權利。範圍廣泛的各類觀點和話題見諸報端,其中有批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文論。香港記者協會(HKJA)於6月發布的年度報告明確表示,某些記者和新聞媒體進行一定程度的自我審查,主要見諸於涉及大陸的有關報導。總的說來,新聞媒體為捍衛公眾自由始終敢於直言。《電訊條例》賦予政府範圍廣泛的權力,在"為公眾利益起見而有此需要"的任何時候禁止發布訊息,從而可能對某些方面的言論和新聞自由施加限制。但實際上政府從未援引這項法律限制言論自由。
《基本法》第23條要求香港政府立法禁止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與外國政治組織建立聯繫,危害國家安全。2002年,香港政府發表諮詢文件,就有關立法的指導原則提出建議。這項引起爭議的立法草案於2月被提交到立法會後,香港政府建議進行一系列修正,以解除新聞媒體和法律團體等社會各界對這項立法可能限制基本權利和自由表示的疑慮。特別令人們關注的是,有關叛國、煽動叛亂、分裂國家和顛覆罪可不分國籍和合法居住地一概適用於永久居民的建議;有關對從屬於被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國家安全為由取締的大陸政治組織的社團實行禁制的建議;有關擴大緊急情況下警察權力的建議;"非法泄露"國家機密條款涵蓋範圍新的不確定性,以及其他被視為可能限制言論和新聞自由的建議。反對這項立法草案的人士舉行了一系列示威活動,包括大約50萬人在7月1日舉行遊行,對香港政府處理有關立法建議的方式表示抗議。
由於爆發了抗議活動,香港政府於7月無限期延遲對這項立法草案的二讀程序。9月,香港政府從立法會撤回這項立法草案,至本年度底仍未宣布重新向立法會提交立法草案的時間表。
3月,在2002年一次遊行活動中焚燒國旗的一名政治活動人士被判處3個月監禁,緩期執行。這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次以焚燒國旗為由處罰香港居民。自主權轉移以來,其他人也曾因塗污或毀壞國旗區旗被判有罪,但沒有人被判處監禁或緩刑。
個人可以公開或不公開地批評政府,不受到報復。不少人自由地與新聞媒體交談,通過新聞媒體發表自己的觀點。人們對政治話題進行的辯論氣氛活躍,大眾媒體、公眾論壇和政治團體發表大量不同意見,其中包括批評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和中國政府的報導和觀點,以及知名中國異議人士和主張獨立的台灣活動人士的言論。但政制事務局局長曾對兩名立法會議員到台灣參加主張台灣獨立的研討會一事發表評論,認為立法會成員在海外的言論應反映香港的主流意見。
本年度,各類報刊登載範圍廣泛的各種觀點,包括對台灣、西藏、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導層變動、共產黨的腐敗和人權問題的看法。香港有大約15種報紙每日發行,名義上全部歸私人所有,但其中4份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提供財務支持和編輯指導(文匯報、大公報、香港商報、中國日報)。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掌控的各類報紙、數百種期刊、4家商業電視台(無線和有線)及2家商業廣播電台的運作基本不受政府控制。一家商業廣播電台順利辦理了廣播牌照續期,儘管此前不久這家電台曾收到廣播事務管理局就該台的一個節目內容正式發出的警告,因為有些聽眾認為這個節目對政府官員處理SARS危機一事的斥責過於偏激。這家電台沒有對這個警告提出申訴。國際新聞機構能自由運作。外國新聞記者在香港不需要特殊簽證或政府簽發的記者證。
中國仍要求一些前往大陸採訪的新聞記者申請記者簽證,但2002年中國政府在某種程度上放寬要求,宣布政府將簡化簽證申請程序。對於來自香港的外國記者,如果他們所屬的機構在北京、上海或廣東省有辦事處的話,則取消必須有接待方的要求。所有來自香港本地的記者都可以報導大陸新聞,但必須向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辦理登記手續。有幾種香港刊物在大陸被禁。銷量廣泛的"壹傳媒"集團屬報導通俗新聞的民主派新聞媒體,但不得派記者前往大陸採訪。8月,自由亞洲電台的一名記者申請記者簽證前往北京採訪多邊會談被拒。
儘管印刷媒體和廣播媒體經常報導敏感問題,但專業記者團體和非政府組織經常通過新聞媒體強調指出,新聞媒體自我審查的問題繼續存在。例如,香港記者協會於5月發布報告,指出新城財經台的自我審查問題,因為新城財經台的一位採訪主任於2002年被辭退,此前他曾接到指令低調處理有關香港特首、法輪功、民主派活動人士以及擁有新城電台的大企業主李嘉誠的報導。電台負責人說辭退是出於財務原因,並不涉及編輯方針。香港記協發表的報告說,無法確定自我審查是否是辭退的因素之一,但不排除有此可能。
屬政府所有的香港電台(RTHK)繼續按政府與電台廣播處長達成的框架協議擁有編輯自主權。當地親大陸的人士要求電台更積極地支持中國和香港政府,希望香港電台使用的政治用語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保持一致,例如不稱台灣領導人陳水扁為"總統",理由是台灣不是一個國家。
對因特網的使用沒有限制。
法輪功可以在香港印刷傳單和其他小型出版物,但大部份印刷工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進行。一家由法輪功學員經營的書店提供法輪功出版物。
《基本法》保障學術自由,香港政府的實際做法一般尊重學術自由。各校開展獨立的研究,發表範圍廣泛的意見,進行活躍的辯論。
(2) 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
《基本法》規定了集會自由,香港政府的實際做法一般尊重這項權利。香港政府循例發出舉行公眾集會和遊行必須得到的許可通知書。
有關法律規定,對於30人以上的遊行和50人以上的集會,遊行組織者必須提前一周向警方發出遊行意向通知(警務處處長若合理地信納該通知不能提早發出,可接受較短時間的通知)。警方若反對,必須在48小時內發出明確的反對通知,不通知則說明不反對。主權轉移後修訂的《公安條例》規定警方有權以國家安全為由反對遊行,但援引國家安全條款的情況從未發生。收到反對遊行通知的人士可向由社會各界人士依法組成的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委員會聆訊和警察行使權力的情況都要服從司法複查。
自主權轉移以來,共舉行13,600多次公開集會和公眾遊行,其中約半數需要提前通知。自主權轉移以來,警方對21次遊行表示反對,其中9次在遊行組織者修改計劃後得以進行。本年度上半年,警方對1次遊行表示反對,但在組織者改變遊行路線後,這次遊行得以舉行。參加遊行的人士表示,遊行常常被限制在"指定地區"內,使他們很難受到公眾注意,而且有時警察比遊行的人還多。他們為此表示不滿。
7月1日,約50萬人在香港市中心遊行示威,抗議香港政府提出第23條國家安全立法。7月9日,50,000人參加了在立法會外舉行的集會,反對國家安全立法並要求實行普選。7月13日,20,000人集會要求實行普選,擴大民主。這些均屬合法的和平集會和遊行。
各團體除了圍繞與香港有關的問題舉行集會和遊行外,還繼續自由地針對中國大陸的敏感問題舉行有關活動。6月4日,約50,000人參加了一年一度的燭光守夜活動,紀念1989年北京天安門廣場屠殺事件。
法輪功學員經常舉行公開請願活動,反對中國大陸鎮壓法輪功學員。他們每天都在中央政府駐香港辦事處前舉行有關活動。9月,對一組法輪功學員上訴案的聆訊進行完畢,這些學員於2002年拒絕在指定區域內進行請願,被控阻街並課以罰款。本年度底,這些學員仍在等待法官的裁決。2月,法輪功學員在香港舉行了國際年會。
《基本法》規定了結社自由,香港政府的實際做法一般尊重這項權利。自主權轉移以來,沒有任何註冊申請被拒。1月至8月,警務處牌照科社團事務處註冊了1,119個新組織,使1997年主權轉移以來新註冊的組織總數達8,402個。
親台灣的組織對修正後的《社團條例》可能被用來限制政治活動表示關注。《社團條例》規定新成立的社團必須在成立後一個月內申請註冊。政府若出於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力和自由的考慮,認為需要拒絕註冊申請,則可拒絕給予註冊。政府還可拒絕註冊受到外國政治組織或設在台灣的政治組織支持的政治團體。
(3) 宗教自由
《基本法》規定了宗教自由,《人權法案條例》禁止宗教歧視。香港政府的實際做法一般遵守這些規定。
香港政府不承認官方宗教,但傳統中國節日、基督教節日和釋迦牟尼的誕辰等諸多的特殊日子被定為公休日。
宗教團體不需向政府申請註冊。《社團條例》要求非政府組織進行註冊,但給予宗教團體特別豁免。法輪功和其他各種中國傳統的修煉團體(統稱為"氣功"組織)不認為自己是宗教組織,這些組織已根據《社團條例》進行註冊。天主教徒自由、公開地承認教皇為天主教會的領袖。梵蒂岡設有香港教區,受一名當地主教管轄。
《基本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不干預香港的宗教活動。但中華人民共和國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代表和香港2份屬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有的報紙對香港的一些宗教組織和其他信仰團體及個人提出過批評。香港宗教領導人也曾指出,《基本法》有關條款規定香港宗教組織和大陸宗教組織的關係建立在"互不隸屬、互不干涉和互相尊重"的基礎上,可能被用來限制雙方的關係。此外,天主教香港教區主教繼續對《基本法》第23條可能會對宗教團體產生不利影響表示關注。
信仰團體法輪功已明確表示自己"不是一種宗教"。本年度,法輪功自由開展練功活動,還經常舉行公開反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策的請願。但80名境外法輪功學員前往香港參加2月舉行的一次會議被拒絕入境,這些學員主要來自台灣[見第二節(4)]。其中4名學員要求對入境事務處拒絕他們入境的決定進行司法覆核。5月,法官接受他們的要求,隨後進行審理。至本年度底,這幾名學員仍在等待法院的進一步指令。2002年6月,90多名境外法輪功學員在到達香港國際機場時也被拒絕入境[見第二節(4)]。據報導,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1999年年中開始在大陸鎮壓法輪功以來,香港的法輪功學員人數從1,000人左右減少到約500人。
香功和嚴新氣功等其他氣功組織也在香港作為社團進行註冊並自由活動。
詳情參見2003年度國際宗教自由報告。
(4) 遷移、出境旅行、移居境外和返回的自由
《基本法》規定,香港居民有在香港境內遷徙的自由,有移居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自由,有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除一些顯著的例外情況以外,政府的實際做法一般尊重這些權利。大多數居民能自由、方便地得到香港政府簽發的旅行證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前往大陸施加了一些限制。
與主權轉移前一樣,台灣護照不能作為申請簽證的有效證件。
自主權轉移以來,一些海外知名異議人士不是在抵達香港時被拒絕入境,就是入境香港的簽證申請被拒。2月,80名境外法輪功學員被拒絕入境。2002年4月,流亡海外並擁有外國國籍的大陸異議人士吳弘達抵達香港時被拒絕入境,理由是需保護香港的安全。香港政府稱,拒絕吳弘達入境符合法律規定。2002年6月,吳弘達受邀前往香港一研討會發表講話,但他的簽證申請再次被拒。同年同月,準備在主權轉移五周年慶祝活動期間參加請願活動的90多名境外法輪功學員在抵達香港國際機場時被拒絕入境。
2002年8月,終審法院維持非永久居民在離港後返回香港的權利。按照過去的做法,對這項權利須根據個案酌情處理。
中國當局不允許一些香港人權活動人士和民主派議員訪問大陸。
1951年《聯合國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和1967年的議定書不適用於香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於1998年廢除了臨時性保護政策(只適用於越南人)。入境事務處主任有權酌情處理急需人道關懷的特殊案例,自行決定是否給予當事人以難民或避難地位,但《入境條例》不承認外國人有任何申請避難的權利。一般做法是要求尋求避難者求助於律師或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公署(UNHCR)。得到難民身份的人和等待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公署對他們的身份進行評估的人,可從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公署領取生活補貼,但不能找工作,他們的子女也不能在當地學校入學。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公署與可能接納難民的國家駐香港的代表一起重新安置那些為數不多被確定為難民的人。香港政府的政策是儘快遣返所有非法移民,包括那些來自大陸的非法移民。本年度共有4,052名來自中國大陸的非法移民被遣返回大陸。
第三節 尊重政治權利:公民更換政府的權利
《基本法》限制了居民更換政府的權利。《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由一個800人組成的選舉委員會(其成員經直接或間接選舉產生,或被委任)選舉產生,立法會60名議員中只有26名議員(2004年將為30名)經直接選舉產生。除經選舉產生的區議會議員外,還有一些屬被委任的議員。由香港提出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程的《基本法》修正案須經行政長官、立法會全體議員的三分之二和全國人大香港代表的三分之二同意。修改《基本法》的權力完全由全國人大掌握。由大陸提出的修改或解釋的程序不甚明確。
香港政府以行政長官為首,由立法會和18個區議會組成兩級立法系統,並配備專業化的、獨立的公務員隊伍。《基本法》規定,2002年和2007年,行政長官由800名當地居民組成的選舉委員會選出。該委員會包括60名立法會議員,36名香港的全國人大代表,41名香港的全國政協代表,40名宗教團體的代表和623名由大約18萬選民(部份系團體投票人,其他為個人投票人)選出的人士。立法會功能團體的代表也由這部份選民選出。2002年,董建華在沒有競選對手的情況下贏得第二個5年任期。
本年度,許多香港居民敦促香港政府為2007年行政長官選舉和2008年立法會議員選舉實現普選進行必要的程序改革。面對這種要求,香港政府宣布將在年底前提出公開諮詢的時間表。政府計劃儘早在2004年和2005年開始諮詢,並在2006年頒行必要的立法。但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進行磋商後,到年底仍未公布公開諮詢的時間表。然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已在12月下旬與有關利益團體會晤,發布公開聲明並建立一個供公眾發表意見的網站,開始在有限的範圍內進行公開諮詢。
《基本法》允許修改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但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獲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基本法》第45條聲明,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此外,《基本法》第68條闡明,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
2000年選出的立法會議員任期為四年,其中24名議員經分區直接普選產生,30名議員由功能團體選舉產生,6名議員由800人組成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民主派候選人贏得分區選舉24個席位中的17席(包括在2000年12月補選中贏得的1席),總共贏得22個席位。在1998年和2000年的立法會選舉中,功能組別的覆蓋面比1995年立法局中的九大功能組別要窄,使功能組別有投票資格的總人數從1995年的115萬人減少到1998年的18萬人。
立法部門影響政策的能力受到《基本法》有關規定的很大限制。這些規定要求,立法會議員個人提出的議案須分別經分區選舉和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議員以多數同意才能最後通過。根據《基本法》的一項條款,立法會不能自行提出涉及公共開支、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的議案。凡涉及政府政策的議案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方可提出。政府有關"政府政策"的定義非常廣泛,以阻止議員個人提出議案,且立法會主席始終維護政府的立場。但立法會代表民意的程度及其敢於直言,使立法會對政府的政策立場產生重大影響。
行政會議(Exco)是行政長官的決策顧問機構。行政會議有11名政治任命的官員,負責11個決策局的工作。行政會議還包括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和律政司司長,也屬政治任命的官員。這14名成員由行政長官委任,並由中央政府批准。行政會議還包括兩個政黨的代表、一名勞工領袖和另外兩名民間人士,也由行政長官委任。7月,參加行政會議的自由黨代表因在第23條立法問題上有不同意見,辭去行政會議的職務。自由黨的另一名代表於9月加入行政會議。
11月,香港舉行了主權轉移後的第二次區議會選舉,參加選舉的選民人數超過100萬,創參選人數的最高記錄。民主派候選人取得重大勝利。香港最大的政黨,親北京的民主建港聯盟(DAB)損失慘重,導致民建聯主席辭職。選舉結束後,要求行政長官不要像過去那樣行使職權委任更多的區議員(最多可達102名,區議員總數為529名)的呼聲日益高漲。但行政長官仍行使職權委任了102名區議員,達到《區議會條例》所規定的委任數額的上限。根據《區議會條例》,區議會的職能是就涉及以下方面的事項向政府提出意見:(1)地方行政區內居民福利事宜;(2)地方行政區內公共設施及服務的提供和使用;(3)為進行地區公共工程和舉辦社區活動而撥給地方行政區的公帑的運用。
《村代表選舉條例》於2月通過,要求鄉村選出兩類村代表。該條例規定,一名原居民(長期在當地居住的原住家庭成員)的代表負責處理墓地等與傳統生活方式有關的事務,另一名居民代表則處理一般性事務。7月和8月,香港政府努力平息了原居民對這個條例允許非原住居民參選的不滿情緒後,一系列鄉村選舉順利舉行,72%已登記的鄉村選民參加投票。
香港有36名全國人大代表。2002年,全國人大任命的一個由955名居民組成的委員會推選產生了香港出席全國人大的代表,任期五年。政界人士和人權活動人士批評推選過程缺乏民主和透明度。
儘管爭取擔任公職的婦女人數比以往任何時候都多,但在政府內和參加政界活動的婦女比例與她們在總人口中所占的比例不相稱。女性在60個立法會席位中占11席,各主要政黨女性成員的比例為17%至23%不等。立法會主席是女性,另外有幾個政府部門的負責人也是女性。女性在全體公務員中占三分之一以上,政府的15個高級職位中有2個由女性擔任。平等機會委員會指出,各政府諮詢機構中只有少數女性。
少數民族人士也擔任高級公務員職務。
第四節 政府對國際和非政府組織調查侵犯人權指控的態度
範圍廣泛的各種香港和國際人權團體對人權案件進行調查並公布結果,有關活動一般不受政府限制。這些團體與地方社區和海外團體的聯繫不受限制。政府官員總體上願意接受並尊重他們的意見。對大陸持批評意見的知名人權活動人士也能自由活動,並享有在香港的永久居留權。但海外異議人士進入香港有時遇到困難。此外,美國國際宗教自由委員會原定8月訪問香港和中國大陸,後因中國政府對該委員會表示這次訪問香港的時間過於敏感,國際宗教自由委員會推遲了這次訪問。12月,中國政府對國際宗教自由委員會為訪問香港和中國大陸進行的另一次安排表示,該委員會不可在香港舉行正式會見。這次訪問也被推遲。
《基本法》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香港根據這些公約提交的報告由中國政府在不加修改的情況下轉交聯合國。香港政府和當地一些非政府組織曾在幾個聯合國的人權事務委員會作證,其中包括設在日內瓦的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有關的聽證會及委員會所關注的問題都得到新聞媒體廣泛公正的報導。
申訴專員公署擁有進行調查和提出報告的廣泛權力,處理公眾對行政部門和其他受委任的公共機構採取的行政措施提出的投訴。申訴專員可發布調查報告,報告不透露投訴人的身份。除對公眾提出的投訴進行調查外,申訴專員還可以自行發起調查。申訴專員若認為在其管轄範圍內的機構未就其提出的建議採取行動,或存在嚴重的違法情況,可向行政長官報告。行政長官必須依法向立法會提交這樣的報告。2001年12月通過的 《申訴專員(修正)條例》規定申訴專員公署與政府系統和程序分開,有助於加強該署的獨立性。該條例授權申訴專員公署自行制定任命工作人員的要求和條件,並全權處理自己的財政和行政事務。
申訴專員無權監督警務處、廉政公署或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但可以進行調查,處理對警務處和廉政公署等政府部門就不遵守公開信息的法規一事提出的投訴。至於與選舉有關的投訴,申訴專員只有權調查對選舉事務處提出的投訴,無權調查對選舉管理委員會提出的投訴。
第五節 基於種族、性別、殘疾、語言或社會地位的歧視
《基本法》規定,所有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權法案條例》納入《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適用於香港的條款,香港居民依法享有公約確認的公民和政治權利,"無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但該條例只約束政府、公共當局及其代表,個人或私營實體不受約束。與反歧視立法有關的三個條例,《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和《家庭崗位歧視條例》規定任何人或任何(公共或私營)實體以性別、婚姻狀況、身孕、殘疾或家庭狀況為根據進行歧視為非法,並禁止性騷擾、以殘疾為由進行騷擾或中傷及製作歧視性廣告等行為。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感染者受到《殘疾歧視條例》的保護。這類人員可自行採取法律行動或通過正式的投訴程序求助於平等機會委員會(EOC)。
1996年成立平等機會委員會,以消除歧視和提倡機會平等,特別是涉及性別、殘疾問題和家庭地位的平等。8月份,政府任命新的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一些觀察家對此表示,前任主席敢於對政府處理一些歧視問題的情況提出意見,使政府感到不滿。11月份,新任主席被指控在某人事問題上處理不當,在一片指責聲中辭職。12月份,政府宣布任命一名新的臨時主席,任期一年。年底,政府起草禁止種族歧視的法律。本年度新聞報導繼續指出一些少數群體和新來的中國大陸移民受到嚴重社會偏見的事例。本年度,平等機會委員會共收到1,032件要求進行調查和調解的投訴。委員會已處理923件,包括前幾年接受的投訴案,其中485件因投訴人撤訴,調查結束前達成協議以及證據不充份等被種種原因被中止。在其餘已結案的案件中,233件調解成功。投訴未獲滿意答覆者可得到法律方面的幫助。
婦女
仍存在對婦女施暴的問題,特別是在來自大陸的新移民中間。《家庭暴力條例》允許婦女要求對丈夫發出三個月的禁制令(可延長到六個月)。家庭暴力還可作為普通襲擊行為受到起訴。政府實施這項法律並起訴違法者,但通常從輕處罰,只發布禁制令或強制令。本年度上半年,社會福利署收到1,716件家庭暴力案件的報告。有關報告來自警方、社會福利工作人員、衛生署和志願組織。
由於文化因素和有關可以得到哪些幫助和資源的信息不足,許多遭配偶虐待的案件不為人知。2001年,政府成立"婦女事務委員會",系統地全面處理婦女事務。本年度,政府繼續為一些項目提供資金,如家庭生活教育服務、熱線服務、臨時住宿服務、法律援助和兒童保護服務。政府還創辦一些公眾教育和媒體宣傳項目,以提高公眾意識和鼓勵及早尋求專職部門的幫助。
本年度和2002年警方記錄的強姦案分別為70件和95件。但不報案是一個嚴重問題。2002年通過的《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規定強姦配偶屬犯罪行為。7月份,立法會通過對《刑事罪行條例》的一項修正案,明確說明"非法性交"條款適用於婚內與婚外。本年度前八個月警方記錄的流氓襲擊案為656件。
賣淫不屬非法。但有些法律禁止諸如導致他人賣淫或給別人拉皮條,靠逼人賣淫為生和經營賣淫場所等活動。有些從事色情行業的婦女通過販運來到香港[見第六節(6)]。
《性別歧視條例》禁止對求職婦女或已經在某一機構就業的婦女進行性騷擾。據平等機會委員會的報告,本年度有130件性騷擾投訴案,2002年有79件。2000年政府與非政府組織進行的一次聯合調查顯示性騷擾報案率極低。
婦女在僱傭、薪水、福利、財產繼承和晉升方面受到歧視。8月,香港政府進行的一次調查顯示,男性的收入比女性平均高26%;2001年的收入差距僅為20%。這些數字不包括外籍家庭傭工的工資。新聞媒體偶有報導婦女稱在工作場所受到歧視的事件。
越來越多的婦女正進入科學、工程、法律、教育、財會、社會科學、健保和醫學等專業領域。2001年,上述領域男女就業人員的比例為130,900人對63,700人;2002年的比例為126,700人對67,600人;2003年第三季度的比例為131,400人對65,500人。司法系統的女司法官員和女法官大約占20%。在立法會的60個席位中,婦女占11席。婦女在政府最高級別的職位中占20%,在掌握政策的高層公務員職位中占24%。就職婦女從事低層工作的人數比例過高。
法律在財產繼承問題上對男女一視同仁,但婦女仍受到傳統做法的歧視,新界小型鄉村屋宇的繼承問題即是一例。
本年度,為了促進婦女的權益,成立於2001年的婦女事務委員會推出"性別觀點主流化"監視清單為分析工具,促進涉及性別的政策研究。該委員會還出版有關增強婦女能力的小冊子,推動婦女參與政府諮詢委員會和法定組織,發起自學計劃,通過電視和電台進行宣傳並與非政府組織建立協作關係。本年度,政府為香港根據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提出的第二份報告確定最後文本。
兒童
政府通過提供經費充足的公共教育、醫療保健和保護服務,大力維護兒童的權利和福祉。教育署要求6至15歲的兒童都能獲得學校教育,並為不講中文的兒童提供編班服務。一至九年級實行免費義務教育。政府支持監護、保護、日托、領養所、臨時住所、小型護老院和為家庭提供幫助方面的項目。
所有擁有香港居民身份的兒童都能享受得到補貼的高質量醫療保健。
7月,有關兒童刑事責任最低年齡從七歲提升到十歲的立法提案正式生效。本年度,有148名16歲以下的青少年被監禁,37人入獄、13人在勞教中心、51人在收押所,44人在康復中心、3人在戒毒所。有關兒童受虐待和剝削情況的統計不足。本年度,警方記錄的虐待兒童案為1,028件,其中417件涉及人體虐待,611件涉及性虐待。2002年政府報告的虐待兒童案為1,044件。
於12月生效的《兒童色情物品防止條例》規定,凡製作、生產、分發、出版兒童色情物品,對兒童色情物品進行廣告宣傳及擁有兒童色情物品應以刑事犯罪論處。該條例還嚴禁徵用兒童製作色情物品,規定有關性侵犯的部份條文擴大到在香港以外侵犯兒童的行為,並禁止與這類行為有關的安排或廣告宣傳。
政府在衛生署的所有50個母嬰健康院開展家長教育計劃,並修改了兒童體能和智力服務計劃,其中包括向家長提供有關教育子女的輔導,這些知識對防止兒童受虐待具有重要意義。社會福利署還委託專人對虐待兒童等家庭暴力問題進行研究。警方繼續進行虐待兒童案件調查組的工作,以改善受害者的境遇。支援證人計劃對有需求的兒童證人提供幫助。《幼兒中心規例》防止不合適的人提供照顧兒童的服務,並為開辦互助幼兒中心提供便利。法律嚴懲虐待或疏忽未成年人的行為。
殘疾人
有身心殘疾的人受到歧視的現像仍在僱傭、教育和提供某些公共服務方面持續存在。《殘疾歧視條例》要求改善建築物出入通道並對採取歧視行為的人予以制裁。修訂後的《屋宇條例》更新了設計要求。儘管採取檢查措施,有時還關閉違章公司,但出入公共建築(包括公立學校)和使用交通設施對殘疾人來說仍是一個嚴重問題。提倡殘疾人權益的人士提出,投票站供殘疾人出入的設施有限,給投票帶來了困難。
香港政府在殘疾人庇護工場提供綜合性促進就業計劃,還提供職業評估和培訓。無法得到有關勞動大軍中殘疾人人數的全面統計數字,但政府上一次於2000年進行的調查估計,有一種或多種殘疾者為269,500人,其中肢體殘疾者為225,600人,精神殘疾者為52,700人。然而,代表殘疾人的聯合組織於2002年報告說,居民中約700,000人有殘疾,其中約一半能工作。政府的估計數字顯示,在269,500名殘疾人中間,52,500人受僱,59,700人被認為有"經濟能力",其中包括小業主和街頭攤販。截至10月,在170,605人的公務員隊伍中,有3,398名殘疾人(約占公務員總數的2%)。本年度前8個月,求職的殘疾人為3,065人,勞工處展能就業科為其中1,612人找到工作。在85萬名在校生中約9,860人是殘疾人(約占1.16%)。其中3,234人在主流學校接受特殊教育。
2001年,聯合國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委員會(UNCESCR)建議香港政府全面檢查有關精神健康的政策,要求採取有效措施,保證精神病患者有權享有充份、收費合理的健康護理。委員會還指出,香港政府在教育公眾消除對精神殘疾人士的歧視方面"顯然缺乏主動性",委員會並對此表示關注。作為回應,平等機會委員會(EOC)在本年度繼續為解決歧視殘疾人問題舉辦一系列活動,包括贊助青年教育計劃,向雇主提供指導和有關資料,開展媒體宣傳活動,以及共同贊助專題討論和研究等。
少數民族、少數人種和少數族裔
人權組織、立法會議員、聯合國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委員會和聯合國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UNCERD)繼續要求制定針對私營部門種族歧視的專門法律。年底,政府起草反種族歧視的立法。
政府於2001年為防止歧視頒布不具法律約束力的《僱傭實務守則》,要求在雇用人員時不應考慮種族等因素。政府於2002年7月成立的"種族關係組"已資助許多促進種族和諧的項目,還出版供移民勞工使用的服務指南,提供以印尼文(Bahasa Indonesia)、尼泊爾文、他加祿文(Tagalog)和越南文等少數種族文字印行的報刊,建立諮詢和投訴熱線,為教師提供教學手冊,製作促進種族和諧的海報、小冊子和紀念品等。
約占人口5.1%的少數族裔在公務員和許多行業中都占有適當的比例。但在私營部門,如在就業、進入公共餐館、在公立學校就讀、在公立醫院接受治療、租住公寓和被高等院校錄取等方面經常出現有關種族歧視的指控。外籍家庭傭工特別容易受到歧視,其中大部份來自菲律賓和印度尼西亞。印度尼西亞勞工工會於2000年成立,以聯合整個亞洲的印尼家庭傭工,保護成員不受凌辱和剝削。印度尼西亞勞工工會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工作的約76,000名印尼家庭傭工服務。還有一些類似的組織為保障大約129,000名菲律賓家庭傭工的利益進行工作。
第六節 勞工權利
(1) 結社權
法律規定了結社權和勞工自行成立並加入組織的權利。職工會必須根據《職工會條例》登記。登記的基本前提條件是至少有七人組成。《職工會條例》不要求工會成員必須屬於同一行業、產業或職業。政府不阻止也不干預職工會的組建。職工會獨立於政黨和政府。本年度,新登記的職工會為29個,重新登記的有6個。已登記的職工會總數為689個。截至2002年底,3,054,400名領取薪水和工資的人中有22%以上參加了勞工組織。
《僱傭條例》規定不得採取歧視職工會的行為。違反有關不得歧視職工會的規定即屬犯罪,最多可被處罰款10萬港幣(折合12,800美元)。那些認為自己受到這種歧視的雇員有權要求勞資審裁處聆訊。勞資審裁處可裁定雇員復職,但需雇主和雇員雙方同意。勞資審裁處可裁斷給予法定應領取的費用(遣散費等)和賠償。賠償最多可達15萬港幣(折合19,230美元)。一些勞工活動人士過去曾表示對勞資審裁處傾向於和解,而不是下達裁定感到不滿。
《基本法》要求香港特別行政區遵守41個國際勞工組織(ILO)的公約,香港政府修訂了勞工立法並採取了行政執行措施。
《僱傭及勞資關係(雜項修訂)條例》允許跨行業組成職工會聯盟和同盟並允許自由成為海外工會組織的成員,但必須在被接納為成員一個月內通知勞工處。
(2) 有組織進行集體談判的權利
1997年,主權轉移前的立法局通過三項法律,大幅度擴大職工的集體談判權,保護職工不因參加工會活動被立即解僱,並允許工會活動占用公司的場地和時間。這些新條例本可以使國際勞工組織第87、98和154號公約得到全面實施。然而在1997年,臨時立法會在與勞工諮詢委員會磋商後取消了《雇員代表權、諮詢權及集體談判權條例》和《僱傭(修訂)條例》,並修訂了《職工會(修訂)條例》。這些條例的取消廢除了有關保護職工不因參加工會活動而被立即解僱的新立法;政府則認為,現有法律已為處理因歧視職工會造成的不公平解僱提供充份的保護。2001年,聯合國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委員會對在防止不公平解僱方面缺乏保障表示關注。
1997年的《僱傭及勞資關係(雜項修訂)條例》取消了有關職工會有權與雇主進行集體談判的法律規定。該條例禁止將職工會經費用於政治目的,規定職工會在向特別行政區以外的任何工會組織提供經費之前需獲行政長官的批准,並限制任命企業或產業外人士任工會執行委員會成員。裁縫和木工等一些行業的工資標準根據現有行業規範和慣例通過眾議擬定,無法定機制可依。然而集體談判並沒有得到廣泛推行。職工會通常沒有足夠的力量迫使管理階層進行集體談判。政府不與公務員工會進行集體談判,僅"諮詢職方"而已。勞工處的勞資協商促進組加強了勞資雙方的溝通、協商及自願談判。政府還在9個經濟部門分別設立了三方委員會,各委員會都有來自工會、雇主和勞工處的代表。
允許停工和罷工,但公務員的這種權利受到某些限制。儘管沒有禁止罷工的法律,但實際上大多數工人必須簽署的雇用合同通常聲明,任意離開工作崗位是違反合同的行為,可能導致被立即解僱。本年度,發生一起罷工事件,損失150個工作日(300名雇員舉行為時半天的罷工)。
沒有出口加工區。
(3) 禁止強迫或抵押勞動
法律禁止強迫或抵押勞動。法律沒有明文禁止強迫兒童勞動或使兒童淪為抵押勞工,但沒有發生類似情況的報告。
(4)雇用童工的狀況與最低就業年齡
《雇用兒童規例》禁止任何工業企業雇用15歲以下的兒童。十三、四歲的兒童可以受僱於某些非工業企業,條件是需保證受僱兒童至少受過九年教育並保障他們的安全、健康和福利。為確保這些規定得到遵守,勞工處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檢查。本年度前8個月,勞工處進行了103,079次檢查,發現6宗違反《雇用兒童規例》的事件,已處罰款為18,000港幣(折合2,307美元)。在製造業部門,15至17歲青少年的工作時間仍被限制在早上7點到晚上7點之間,每天8小時,每周48小時。在工業企業中,所有18歲以下的人都不得超時工作。危險行業不得雇用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
(5) 可以接受的工作條件
除對外籍家庭傭工外,沒有法定的最低工資。少數行業有統一的工資構架,但工資標準通常由雇主和雇員達成的個人協議確定,並取決於供求情況。有些雇主為雇員提供各種津貼、免費醫療和無償交通補貼。平均工資通常能讓雇員及其家人過上衣食無虞的生活。雙職工家庭很常見。2001年,聯合國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委員會對在法定最低工資、工作時間、每周帶薪休假日、休息時間和強制性超時工作方面缺乏適當的規定表示關注。截至年底,政府尚未採取任何行動制定這類規章。
外籍家庭傭工的最低工資約為每月3,270港幣(折合419美元)。每周標準工作時間為48小時,但許多家庭傭工的工作時間遠遠超過標準。有關通用合同的法律要求雇主除發給基本工資外,還應為外籍家庭傭工提供住宿、雇員補償保險、旅行津貼及食品或食品津貼,所有這些應足以提供正常的生活水準。但外籍家庭傭工如被解僱,則被遞解出境。據可靠報告,外籍家庭傭工被迫接受非法的低於最低標準的工資和不可接受的生活條件。本年度前8個月,有兩例外籍家庭傭工成功地就雇主虐待事件上告法庭的案件。在這兩個案例中,雇主被判敗訴並處以罰款。勞工處的職業安全及健康部負責促進安全與健康,執行安全管理法律及制定和執行政策。
對安全及健康事務的管理以《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鍋爐及壓力容器條例》及這些條例的35條附屬法例為依據。本年度上半年,勞工處對工作場所進行了52,848次檢查,發出1,102張傳票,罰款總額為13,876,800港幣(折合1,779,076美元)。近年來,工人的安全和健康狀況有所改善,但仍存在嚴重問題,特別是在建築業。本年度前4個月,發生了9,459起工傷事故,其中4,124起被定為工業事故,6起造成人員死亡。《雇員補償條例》規定,雇主必須報告雇員在與工作有關的事故中受到的任何傷害。沒有任何具體的法律允許工人可在繼續受僱而不失去工作的前提下自行脫離危險的工作環境。
(6) 人口販運
沒有禁止販運人口的法律,但有關的各種法律和條例允許執法當局採取行動懲處販運分子。香港既是販運賣淫婦女和強迫勞工的中轉地,也是目的地。政府難以在整個非法移民的群體中查明人口販運的受害者。
儘管香港政府積極制止人口販運,香港仍成為從中國和東南亞國家向第三地販運人口的一個中轉地。試圖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販運人口最常用的方式是使用偽造或非法獲得的旅行證件進出機場。本年度前8個月,當局抓獲了2,101名持偽造旅行證件的人員。
一些婦女聽信可以合法工作的欺騙性承諾來到香港,結果被迫或被強制從事賣淫活動。據香港大學對被販運來港從事賣淫活動的婦女進行的一項初步調查,1990年至2000年出現39件這類事例。大批通過非法途徑從中國大陸來港的婦女據說在有組織犯罪團伙的幫助下從事賣淫。
賣淫不屬非法,但有法律禁止一些使賣淫在某些情況下成為違法行為的有關活動(見第5節,婦女)。當局力圖採取嚴格的入境管制,逮捕和起訴非法賣淫者及賣淫組織者等方式打擊非香港居民的不法賣淫活動。本年度前8個月,6,296名非居民賣淫者被逮捕,被逮捕的賣淫組織者人數相對較少。大部份人被逮捕後即遞解出境,未受到正式指控。《刑事罪行條例》規定,任何迫使他人賣淫的個人一經起訴和定罪,可被判處14年徒刑。任何人故意完全或部份依靠他人賣淫的收入為生,可被判處10年徒刑。本年度,119人因受到這類指控被判刑。2002年,56人被判刑。大部份人被判刑後立即服刑。
還有些人被販運到香港特別行政區充當勞工,包括擔任家庭傭工。繼續有消息說,一些外籍家庭傭工,特別是來自印度尼西亞和印度的家庭傭工,在海外被招募後來到香港,結果發現她們的工作並不符合她們事先同意的條件,或者不符合有關家庭傭工的法律。一些招聘機構與雇主串通一氣,支付給家庭傭工的工資大大低於最低工資,還向她們收取大量的費用,要求超常進行長時間工作,並在傭工抵港時收走她們的護照。
《入境條例》和《刑事罪行條例》等相關法律中的有關規定使執法當局能採取行動打擊人口販運。為非法入境者安排進入香港的途徑,幫助非法入境者留在香港,使用或持有偽造、假冒或非法得到的旅行證件以及幫助和教唆任何人使用這樣的證件等行為,都可被法庭判處高額罰款和最長達14年的監禁。保安局負責為打擊販運移民的工作制定政策並監督負責實施反販運法規的警察、海關和入境部門。執法官員接受專門培訓,學習如何對待和保護受害者及容易受到傷害的證人,其中也包括販運活動的受害人。
希望訴諸法律程序控告雇主的人能得到法律援助。幫助調查和起訴販運分子的人常常能被免於起訴。社會福利署和當地非政府組織為人口販運的受害者提供各種社會服務。香港政府不向為人口販運受害者提供服務的境外或本地非政府組織提供資金。政府的防範措施包括向勞工提供有關他們權利的宣傳小冊子。這些小冊子以多種語言出版,廣泛對外發行。
澳門
[編輯]澳門位於中國南部沿海地區,面積13平方英里。1999年12月20日,澳門主權由葡萄牙移交中國行政當局(主權轉移)。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SAR),澳門除防務和外交事務以外享有高度自治。澳門居民享有基本自由和受法律保護的權利。《1987年中葡聯合聲明》和《基本法》(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1993年3月頒布的特別行政區小憲法)明確規定,澳門將繼續享有高度自治,澳門經濟和生活方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管轄之下的最初50年保持不變。政府由推選委員會200名成員選舉產生的行政長官為首,推選委員會由籌備委員會選舉產生。籌備委員會由60名澳門代表和40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指定的大陸代表組成。2001年,在分區直接選舉中,選民選出立法會27名議員中的10名議員。另10名議員由社會利益選舉組別選舉產生,其餘7名議員由行政長官任命。對於立法會議員個人可提出哪些類別的議案存在某些限制。主權轉移後,以往實行的大多數法律繼續有效。法律規定司法獨立,政府在實際工作中尊重這項規定。
文官政府保持對警務部門的有效控制。嚴重的有組織暴力犯罪在1999年達到高峰,後受到控制。據警方報告,暴力犯罪明顯下降。中國人民解放軍(PLA)駐澳門部隊由800名軍人組成,不介入澳門境內的治安。
澳門屬市場經濟,除旅遊和賭博業外,還依靠紡織品和服裝出口。本年度,澳門經濟約增長13.4%。按國內生產總值計算,人均產值約為15,355美元。 2002年澳門人口為44.16萬。
總體而言,政府尊重居民的人權,然而某些方面存在問題,其中包括居民更換政府的能力有限,立法會提出立法的能力受到限制,對殘疾人提供的服務不足以及對勞工和集體談判權利缺乏保護。
對人權的尊重
[編輯]第一節 對人格的尊重,包括不受以下行為的侵犯:
[編輯](1) 任意或非法剝奪生命
[編輯]沒有關於澳門政府或政府人員任意或非法剝奪生命的報告。沒有關於人員被關押期間可疑死亡的報告。本年度末,檢察院對2002年一起人員被關押期間死亡事件的調查仍在進行。
(2) 失蹤
[編輯]沒有有關出於政治目的造成人員失蹤的報告。
(3)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懲罰
[編輯]法律禁止這類行為,總體而言政府在實際工作中遵守有關規定,本年度沒有關於警察暴行的報導。2002年,兩名警察被指控毆打兩名試圖進入澳門對當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李鵬訪問澳門一事進行報道的香港記者。7月,治安警察局結束對被指控案件的調查,認為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警方違法。
監獄條件符合國際標準。截至9月,監獄囚犯人數為886人(包括男女囚犯),其中幾乎三分之二來自中國大陸。本年度末,澳門與中國大陸當局仍未就轉移囚犯的問題達成協議。女犯人與男犯人分別監禁;青少年犯與成人犯分別監禁;庭審前的犯人與已判刑的犯人分別監禁。
政府允許人權監督組織查看監獄,但本年度無這類查看監獄的活動。
(4) 任意逮捕、關押或放逐
[編輯]法律禁止任意逮捕和拘留,政府在實際上一般遵守有關規定。在庭審前準備階段對刑事案進行審理的預審法官有廣泛的權限進行取證,做出起訴或駁回起訴的批示和決定是否釋放被拘留者等。警方必須在48小時內將被拘留的押候者移交預審法官審理。被告人的辯護律師可以查看證據。法律規定,案件必須自起訴之日起六個月內進行庭審。審前準備階段的關押時間為3至6個月。對於涉及刑期可超過3年的案件,法官通常拒絕保釋。地方政府控制的治安警察局是一支效率高、紀律好的隊伍。廉政公署(the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採取行動制止貪污腐化。
(5) 不給予公正的公開審判
[編輯]法律規定司法獨立。政府在實際上大體遵守這一規定。根據《基本法》,法院對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所有案件有終審權。法院還可以對"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關係"的事務進行裁決,但是在對該案件作出終局(即不可上訴的)判決前,應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做出解釋。如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做出解釋,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引用這些條款時,"應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為準"。人大常務委員會在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做出解釋之前須徵詢人大下設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這個委員會由10名委員組成,其中5人來自特別行政區,5人來自中國大陸。特別行政區的委員由行政長官、立法會主席和終審法院院長提名。
基本法第9條規定,除中文外,葡萄牙文也是行政當局及立法和司法事務的正式語言。葡萄牙文的法律和判詞需要翻譯,但嚴重缺乏地方雙語律師和法官,司法體系的發展因此受到阻礙。截至本年度末,有96名律師已向澳門律師公會登記,在表示有其他語言能力的律師中,9人能說普通話,22人能說粵語。有30人在律師公會登記為見習律師。政府已為在特別行政區以外接受法律訓練的法官建立嚴格的研究生課程培訓項目。司法部門在這方面相對缺乏經驗(第一所法學院成立於20世紀90年代初),缺乏訓練有素的地方律師對發展和維護司法獨立造成嚴重阻礙。
《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根據當地法官、律師和"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的推薦任命各級法官,獨立委員會則由行政長官任命。《基本法》要求,法官的任用須以其專業資格為標準。根據法律,法官只有在有犯罪行為或者無力履行其職責的情況下方可被免職。除終審法院院長必須是中國公民並不得在其他地方擁有居留權以外,各級法官可以是外國人。
澳門有四級法院:第一審法院(擁有一般初審管轄權);行政法院(擁有行政爭訟初審管轄權);中級法院和終審法院。
法律保障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司法部門一般維護這項權利。法律規定審判對公眾開放,但如公開審判可能對涉案人尊嚴、公共道德或審判的正常進行等造成巨大危害則除外。如果以上情況不再存在,則必須撤銷有關決定,但判決一律公開宣布。
《刑事訴訟法典》規定被告在有關訴訟進行時有權在場,有權選擇律師或要求政府出錢僱請律師。1997年的《有組織犯罪法》規定,"某些訴訟行為得排除公開進行,在法庭上宣讀證人的陳述可作為證據"。對有組織犯罪案中的假釋和緩刑也有附加的限制。
司法部門為居民提供公正和有效率的司法程序,但是從提出民事訴訟到庭審的等候時間為近12個月。本年度,等候時間略有減少。自1991年以來,所有立法都同時用中文和葡萄牙文頒布。在此之前的法律需要譯成中文。1976年至1991年間頒布的法律已經被翻譯成中文。
檢察院(以檢察長為首)享有獨立於行政部門和司法部門的高度自主權。《基本法》規定檢察長職責的履行必須不受任何干預。這項條款在實際工作中一般得到尊重。
沒有關於政治犯的報告
(6) 任意侵犯隱私、家庭、住所或通信
[編輯]法律禁止這類行為,總的來說政府在實際上遵守這些規定。當局在這些方面進行任何干預須得到法官的授權。任何未經當事人同意,以不正當手段通過侵犯私人生活、住所、通信或電信聯繫而獲得的證據不得在法庭上使用。
第二節 尊重公民自由,包括:
[編輯](1) 言論和新聞自由
[編輯]法律規定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總的來說政府的實際做法尊重這些權利。當地法律也保護居民向政府和立法部門請願的權利。
澳門新聞印刷媒體包括8種中文報紙、3種葡萄牙文日報、一種葡萄牙文周報和6種中文周報。澳門有3個電視網。澳門廣播電台用葡萄牙語和華語(粵語和普通話)廣播。香港報紙和外國報刊在澳門公開發行。以中文為主的主流報紙採取同情中國官方立場的編輯方針,某些葡萄牙文的報刊則發表文章批評中國大陸對西藏和法輪功等問題的政策。以主張民主的立法院議員為首的非政府組織,"民主發展澳門聯合會"(Union for Democracy Development Macau,UDDM)指責主流報紙對自由派和民主派的聲音沒有給予同等注意。至少3家有影響的日報和一家在澳門發售的香港主要日報對民主派的活動進行廣泛的報導。澳門主權移交中國沒有使新聞自由受到公開的或明顯的限制。報刊雜誌經常發表批評政府的文章,輿論欄目往往直接批評政府官員。
澳門《基本法》第23條要求澳門特別行政區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建立危害國家安全的上述性質的聯繫。2002年,澳門政府宣布正起草關於國家安全的第23條立法,準備在徵詢公眾意見後提交立法會。11月,行政長官表示,本屆政府在2006年下一任行政長官任期開始前不會提出第23條立法。"民主發展澳門聯合會"表示,實施第23條的這些法律及其他規定一旦頒布執行,基本權利和自由可能受到限制。
人們對《刑法典》沒有對這類罪行規定的具體刑罰表示特別關注。一項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葡萄牙法律在澳門主權轉移後失效,導致法律真空。
政府沒有對因特網的使用施加任何限制。
政府沒有限制學術自由。
(2) 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
[編輯]法律規定集會自由。總體而言,政府在實際上尊重這項權利。根據地方法律,意圖在公共場所舉行和平集會或示威的個人和組織必須至少提前三天但最多提前兩星期以書面形式告知有關的市政局主席,但是舉行這樣的活動不需要事前獲得准許。地方法律還規定對非法阻止或試圖阻止自由行使集會權的政府官員和干預集會或示威的反示威者給予刑事處罰。
法律規定結社自由。總體而言,政府在實際上尊重這項權利。法律對於成立政治黨派既不提倡,也不禁止。但是根據《結社權規範》,人們可以成立"政治社團"。澳門有幾個這類社團,其中包括以一名議員為首的支持民主的民主新澳門學社。公民社團和提名委員會都可以為直接或間接選舉提出候選人(見第三節)。《基本法》第23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自行立法,禁止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政府還沒有制定任何實施第23條的法律 [見第二節(1)]。
法輪功學員仍可以繼續在公園進行練功和請願活動。
(3) 宗教自由
[編輯]《基本法》規定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公開傳教以及舉行和參加宗教活動的自由。《宗教自由》法律條款規定宗教自由、宗教信仰的隱私權、宗教集會權、宗教巡行權和宗教教育的自由。總的來說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實際上尊重這些權利。沒有官方指定信奉的宗教。
《宗教自由》法律條款要求宗教組織進行登記。登記工作由身份證明局負責處理。沒有關於登記程序發生歧視的報導。
法輪功(一個自稱不屬宗教的精神運動)學員沒有申請登記。身份證明局沒有發布有關法輪功的任何指令。特別行政區政府高級官員重申,法輪功學員可繼續進行合法活動,不受政府干預。 法輪功學員說,警察有時觀察他們練功和檢查他們的身份證件。
宗教團體可以申請利用電子媒介宣教,可以與海外宗教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
傳教士可以自由傳教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積極開展活動。2002年,有3萬多名兒童在天主教學校上學。
天主教會尊教皇為教會領袖。1月,澳門教區主教因對社會發展有貢獻獲政府頒發的二級勳章。6月,教皇任命的一名新助理主教在澳門教區就任。當地天主教報紙社論認為,此事體現了《基本法》精神,成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具有獨立性和尊重宗教自由的例證。
有關詳情見《2003年度國際宗教自由報告》
(4) 遷移、出境旅行、移居境外和返回的自由
[編輯]法律保障這些權利。總體而言,政府在實際上尊重這些權利。約11萬居民持有葡萄牙的歐盟護照。越來越多的人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護照,可免簽證前往許多國家,包括歐盟成員國。大多數居民還持有可進出大陸的特別通行證。另有一種單獨進出香港的往港旅遊證。
10月17日,據報導當局禁止至少兩名香港活動人士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曾慶紅訪問期間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一發言人拒絕證實此事,僅表示特別行政區"有權不讓任何被懷疑意圖在這裡製造麻煩的人入境。"
法律規定,凡符合1951年《聯合國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和1967年議定書要求者,可給予難民地位或提供庇護。政府實際上保護難民不受強行遣返,給予難民地位或提供庇護。本年度,有一例由出入境事務廳與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官員公署合作處理的難民案件。2002年,特別行政區制訂"內部保安綱要法"(Internal Security Legal Framework)。根據"內部保安綱要法",政府如認為任何非居民不宜獲准入境,或認為此人對內部安全構成威脅或涉嫌與跨國犯罪行為或恐怖主義有聯繫,則可拒絕其入境或驅逐出境。1月至7月,319名非法移民被遣返中國大陸,其中76人為男性,243人為女性。同一時期,有逾期不歸的4,037人(1,060名男性,3,013名女性)被遣返中國大陸。
第三節 尊重政治權利:公民更換其政府的權利
[編輯]澳門居民更換政府的能力有限。政府以行政長官為首。行政長官經200名成員組成的推選委員會選舉產生。推選委員會由100名成員組成的籌備委員會選出,籌備委員會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委任的60名澳門代表和40名中國大陸代表組成。2001年選舉產生由27名議員組成的立法會,其中10名通過直接選舉產生,10名由當地社會利益選舉組別選舉產生,例如雇主利益選舉組別,勞工利益選舉組別,專業利益選舉組別,慈善、文化、教育和體育利益選舉組別。另外7名議員由行政長官委任。在2001年進行選舉之前,立法會有8名議員通過直接選舉產生,12名通過間接選舉產生,另7名被委任。選舉每四年舉行一次,議員人數將在今後的選舉中逐漸增加。2005年,直接選舉的席位將增加到12個(10個席位由間接選舉產生,7個席位被委任)。2009年以後,關於立法會組成的規定如得到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並得到擁有否決權的行政長官的批准,則可能發生變更。《基本法》沒有規定進行普選或直接選舉立法機構或行政長官。
對於立法會議員可以提出哪一類立法有一些限制。《基本法》第75條規定,立法會議員不能提出涉及公共收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的議案。涉及政府政策的議案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
由10人組成的行政會發揮非正式內閣的功能,在立法草案送交立法會討論前對所有草案進行審議。
2002年頒布法律規定兩個臨時市政局合併為一個新的公共機構。根據以往的安排,這兩個市政局共有直接選舉產生的8名委員,負責文化、娛樂和公共衛生事務。按照新的體制,這兩個市政局合併為單一的公共機構,即民政總署。民政總署的全體委員由行政長官委任。《基本法》規定,"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
立法會的27名議員中有5名為女性(3人通過直選產生,1人通過間接選舉產生,1人被委任),其中包括立法會主席。婦女在政府各部門擔任一些高級職務。行政法務司司長為女性。
第四節 政府對國際和非政府組織調查侵犯人權指控的態度
[編輯]境內人權組織在不受政府限制的情況下開展工作,對人權問題進行調查並公布調查結果。當地人權組織,如澳門勞工權益協會和民主新澳門學社繼續運作。
以往適用於澳門的國際人權協議得到中葡聯合聯絡小組的批准,現繼續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此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已納入《基本法》。
本年度前8個月,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收到732件對各機構公務員的投訴。廉政公署立案58件,其中53件屬刑事案,15件屬行政申訴。廉政公署向澳門檢察院移送7件投訴。本年度,負責審理有關廉政公署管理不善或濫用職權問題的監督機構收到2件投訴。
第五節 基於種族、性別、殘疾、語言或社會地位的歧視
[編輯]《基本法》規定,澳門居民不得因國籍、血統、種族、性別、語言、宗教、政治信念、思想信仰、文化程度、經濟狀況或社會條件而受到歧視。此外,許多地方法律有禁止歧視的具體規定。例如,根據奠定教育體制總框架的法律,所有居民不分種族、宗教和政治信仰或意識形態,均有受教育的權利。
婦女
[編輯]政府執行有關禁止家庭暴力的刑法並起訴違法者。警方和法院的統計數字對於虐待配偶和其他涉及人身傷害的案件不加區分。如果需要接受醫院治療,社會醫務工作者會為受害者提供諮詢,介紹有關的社會福利服務。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投訴得到解決之前可以得到公共住所,但是沒有專門為她們保留的設施。
一些私營和宗教組織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救助項目。政府支持這些組織和項目並協助提供資金。政府建立了"家庭輔導辦公室",從屬於社會工作局家庭暨社區服務廳。該辦公室幫助受家庭暴力所害的婦女,為這些婦女及其子女提供安全棲身之地,還就如何對行兇者採取法律行動提供諮詢。2002年,一支專業家庭諮詢服務隊通過接聽電話和進行訪問等每月平均向150戶家庭提供服務。兩個獲得政府支持的宗教項目還為暴力受害婦女提供康復服務。本年度,社會工作局接到11件虐待配偶事件的報告。1月至7月,澳門保安協調辦公室接到128件女性配偶受人身侵犯事件的報告。1月至7月,政府收到10件對青少年(16歲以下)性侵犯事件和1件虐待事件的報告。關於強姦的法律也涉及對配偶的強姦行為。本年度報告的強姦事件為7件。
賣淫屬於合法,但做淫媒不合法。存在販運婦女從事買淫的行為[見第六節(6)],但沒有可靠的資料顯示有多少人涉及這類活動。
沒有針對性騷擾的特定法律,但是有禁止一般騷擾的法律。
婦女在工商界更為活躍並引人注目。一項政府調查顯示,截至9月,婦女在勞動大軍中占46.7%。適用於所有公共和私營組織的平等機會立法規定男女同工同酬,禁止基於性別或體力的歧視,並對違反這些規定的雇主制定了懲處辦法。但是在一些部門存在報酬上的歧視,特別是在建築業。平等機會立法可通過民事訴訟強制執行,但是沒有指控歧視行為的案件被提交法院。
兒童
[編輯]政府承諾保護兒童權益,依靠有關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立法的總框架保護所有居民。例如,《刑法典》規定對兒童和學生的性虐待、法定強姦罪和涉及未成年人的淫媒等罪行進行刑事處罰。
5歲至15歲的所有兒童須接受義務教育。政府管理的學校和得到補貼的私立學校提供基礎教育,包括學前教育、小學教育和普通中等學校教育。教育局為無力支付孩子學費的家庭提供幫助。非法移民的孩子被排斥在教育系統之外,專家認為僅有少數兒童因此受到影響。政府為所有兒童提供免費醫療。虐待和剝削兒童不是普遍存在的問題。本年度,社會工作局收到5件兒童受虐待事件的報告。1月至7月,澳門保安協調辦公室收101件未成年人受人身虐待事件的報告。1月至7月,未成年人被強姦事件的報告為4件,未成年人受性虐待事件的報告為3件。
殘疾人
[編輯]有關殘疾人在就業、教育和接受政府提供的服務等方面受歧視的問題,尚未得到經過證實的報告。2001年的一項人口普查結果表明,澳門特別行政區殘疾人總數為5,713人。
社會工作局為殘疾人提供經濟和康復援助,並資助5個院舍和16個日間中心為殘疾人提供服務。還另外設有幾個特別項目,幫助身體和精神上有殘疾的人更好地獲得就業、教育機會和使用公共設施。11個為殘疾人提供服務的非政府實體得到社會工作局經常性的援助,還得到來自其他政府部門的補貼。15個學校為殘疾人開設課程,為801名學生提供特殊教育。
2002年,新頒布的一項法律規定為行動不便的人員在公共機關大樓、對公眾開放的建築以及多戶住宅和人行道上通行提供更大的便利。政府的社會保障基金可提供補貼,用於消除建築通行障礙,為有身體或行為殘疾的人員提供方便。
少數民族/人種/族裔
[編輯]雖然沒有特定法律禁止基於種族或族裔的歧視,少數族裔的權利,特別是澳門本地人(歐亞血統人種,在澳門人口中約占2%)的權利受到尊重。雖然葡萄牙人在公務員中不再占多數,但是政府機構和司法系統十分重視葡萄牙文的能力。澳門人口中不到2%的人說葡萄牙文。中文為官方語言。在民政事務中,中文得到越來越多的使用。
第六節 勞工權利
[編輯](1) 結社權
[編輯]政府既不阻止成立工會,也不歧視工會會員。《基本法》規定,在主權轉移前適用於澳門的有關國際勞工公約繼續有效,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民主發展澳門聯合會對地方法律沒有明確條款反對歧視工會的行為表示關注。
私營部門幾乎所有的工會都隸屬親中國大陸的澳門工會聯合會(Federations of Trade Unions,FTU)。工會往往傾向於強調穩定的重要性,要求儘可能減少勞工隊伍的動盪。民主發展澳門聯合會與某些地方記者稱,澳門工會聯合會更感興趣的是提供社會和娛樂服務,而不是解決諸如工資、福利和工作條件等工會議題。2002年,當地有6個私營部門的獨立工會和2個公共部門的獨立工會。所有類別的工人都有權加入工會。
工會可以自由成立聯合會和參加國際性組織。
(2) 有組織進行集體談判的權利
[編輯]政府不阻止也不反對集體談判,但是由於保護集體談判的葡萄牙法律不再適用,這項權利沒有得到專門法律的保障。工資依市場情況而定。工會更類似於地方性的傳統鄰里協會,主要從事社會和文化活動,而不是解決與工作場所有關的問題。根據當地的習慣做法,通常雇用員工不簽書面勞工合同,但是對來自中國大陸和菲律賓的移民勞工除外。親中國大陸的工會歷來不試圖進行集體談判。
如果工人行使罷工權利,地方法律沒有防止報復行為的有效法令。政府認為,勞工法律要求雇主必須有"正當理由"才能解僱員工,可保護參加罷工的員工不受報復。政府在實際工作中執行這些條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辦公室、立法會以及其他重要政府建築等附近不得舉行罷工、集會和示威等活動。本年度,至少發生一起抗議活動,但是沒有出現停工或罷工的情況。
7月,勞工暨就業局完成一項調解工作,促使一家經營賭場的公司和公司職工長達一年的糾紛達成和解。這家公司在2002年進行重組時實行新的雇用合同,公司職工對合同表示不滿。後公司同意向工人支付不帶薪假日和休假期間的工資和拖欠的津貼。
工人如認為被非法解僱,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也可向勞工暨就業局投訴,或向同時擔任申訴專員的反貪污暨反行政違法性高級專員投訴。
澳門沒有出口加工區。
(3) 禁止強迫或抵押勞動
[編輯]法律禁止強迫或抵押勞動,包括童工在內。沒有關於出現這類做法的報導。
(4) 雇用童工的狀況與最低就業年齡
[編輯]法律禁止16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工作,但是14歲至16歲的未成年人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得到工作許可。據報導,有些孩子通常在寒暑假期間在家庭經營的企業和捕漁船上幹活。地方法律沒有具體規定這些孩子可以工作的時數,但國際勞工組織的有關公約得到實施。勞工暨就業局通過定期和定點檢查執行法律,違法者受到起訴。使用童工的情況現在已非常少見。勞工暨就業局督察員不專門為實施童工法執行督察任務。督察員在對工作場所進行其他檢查的過程中,一旦發現這類違法行為便發出傳票。本年度,沒有使用童工事件的報導。
(5) 可以接受的工作條件
[編輯]地方勞工法規定公平報酬的一般原則,要求遵守工資協議,但是沒有限定最低工資水平。一般水平的工資總的來說可以為工人及其家庭維持衣食無虞的生活。沒有公共管理的社會保障項目,但一些大公司自行提供福利和保障計劃。勞工法規定每周工作48小時,每天工作8小時,享受加班費、年假以及醫療和產婦保健。雖然法律規定每7個工作日內應有24小時的休息時間,但是工人代表報告說,工人們往往為彌補低工資的不足同意加班。勞工暨就業局在工人提出要求時提供幫助和法律諮詢。
勞工暨就業局執行有關職業安全和職業保健的規定。有關方面如不糾正違反規定的行為須受處罰。2002年,勞工暨就業局督察員進行3,243次檢查,發現3,356宗違規行為,罰款總額為2,289,000澳門元(合293,460美元)。2002年,有8宗工傷死亡事件。雖然法律有要求雇主提供安全工作環境的規定,但是沒有明確的條款保護拒絕在危險條件下工作的雇員繼續受僱的權利。
外來勞工約占澳門勞動力的11.7%,其中大部份來自中國大陸。與從事同樣工作的當地居民相比,這些工人得到的工資通常還不到當地居民的一半。他們住在受到約束的宿舍里,每天工作10至12小時。為了得到工作機會,他們欠進口勞工的公司大筆錢款。他們沒有集體談判的權利,如遭到不公平解僱,無法求助於法律。勞工利益組織稱,高比例的外來勞工侵蝕了本地居民為改善工作條件和增加工資進行談判的力量。
由於失業率高,政府削減外來非居民勞工人數,要求當地居民優先得到工作。8月,政府下令驅逐23名在一家外國公司賭場建築工地工作的非法勞工。
(6) 人口販運
[編輯]根據《有組織犯罪法》第7條,人口販運活動屬犯罪行為,應得到懲處。對人口販運行為的刑罰為2至8年徒刑。如受害者在18歲以下,刑罰加重三分之一(在上下限內)。如受害者在14歲以下,處5至15年徒刑。如果人口販運受害者被販運分子強姦,強姦和販運作為兩種罪行分別論處。
賣淫不屬犯罪,但是靠從事淫媒所獲得的收入為生屬犯罪。妓女主要來自俄國、中國大陸和越南。雖然大部份妓女據信在知情的情況下從事性交易,但2002年有15件婦女稱自己在受矇騙的情況下被帶到澳門的投訴,另外有7件有關受虐待的投訴。
政府沒有為人口販運的受害者設立援助項目。當地沒有專門關注人口販運問題的非政府組織,但是有些慈善組織為受虐待的婦女和兒童提供援助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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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作品在美國屬於公有領域,因其是美國聯邦政府的作品,參考美國法典第17篇第1章第105條。此作品也可能在其他國家以及地區屬於公有領域,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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