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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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
军令〔2018〕58号
2018年4月4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华人民
共和国
中央军事委员会命令

军令〔2018〕58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已经2018年3月22日中央军委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主  席 习近平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第一章 总 则[编辑]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制度,加强内务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和军队建设的实际,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本条令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建设的基本依据,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单位(不含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参训的预备役人员。

第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是军队进行各项建设的基础,是巩固和提高战斗力的重要保证。基本任务是,使每个军人明确和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军队良好的内外关系,建立正规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培养优良的作风和严格的纪律,保证军队圆满完成任务。

第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国共产党缔造和领导的,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的人民军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柱石。紧紧地和人民站在一起,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是这支军队的唯一宗旨。中国人民解放军必须始终不渝地保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忠于党,忠于社会主义,忠于祖国,忠于人民。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新时代的使命任务是,坚决维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坚决维护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坚决维护地区与世界和平,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战略支撑。

第五条 建设一支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人民军队,是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中国人民解放军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毛泽东军事思想、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江泽民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胡锦涛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形势下军事战略方针,坚持走中国特色强军之路,坚持政治建军、改革强军、科技兴军、依法治军,更加注重聚焦实战,更加注重创新驱动,更加注重体系建设,更加注重集约高效,更加注重军民融合,全面加强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构建中国特色现代作战体系,提高有效履行新时代军队使命任务能力,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为实现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全面建成世界一流军队而奋斗。

第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贯彻政治建军原则。必须毫不动摇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和制度,确保人民军队永远跟党走。必须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权威、维护核心、维护和贯彻军委主席负责制。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坚持官兵一致、军民一致、军政一致,坚持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确保部队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中央军委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官兵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发挥政治工作生命线作用,培养有灵魂、有本事、有血性、有品德的新时代革命军人,锻造铁一般信仰、铁一般信念、铁一般纪律、铁一般担当的过硬部队。

第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贯彻改革强军战略。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破除体制性障碍、结构性矛盾、政策性问题。坚持把抓改革任务落实作为重大政治责任,读懂改革、吃透改革、投身改革,坚决维护党中央、中央军委改革决策部署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贯彻科技兴军战略。树立科技是核心战斗力的思想,坚持向科技创新要战斗力,坚持自主创新的战略基点,瞄准世界军事科技前沿,不断提高科技创新对人民军队建设和战斗力发展的贡献率,加快军队建设向质量效能型和科技密集型转变,建设创新型人民军队。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贯彻依法治军方略。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加快实现治军方式根本性转变,形成党委依法决策、机关依法指导、部队依法行动、官兵依法履职的良好局面,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推进军事管理革命,全面从严治军,坚持严字当头、一严到底,保持正规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保持高度集中统一和安全稳定。

第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始终聚焦备战打仗。牢固树立战斗队思想,必须发扬“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战斗精神,培养英勇顽强的战斗作风。坚持战斗力这个唯一的根本的标准,把谋打赢作为最大职责,按照能打胜仗的要求搞建设抓准备,锻造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必胜的精兵劲旅。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首长和机关对本条令的施行负有重要责任,必须按级负责,各司其职,加强检查和监督,认真贯彻落实。

第二章 军人宣誓[编辑]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是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十三条 军人宣誓,是军人对自己肩负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的承诺和保证。军人誓词是:

我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我宣誓:

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服从命令,忠于职守,严守纪律,保守秘密,英勇顽强,不怕牺牲,苦练杀敌本领,时刻准备战斗,绝不叛离军队,誓死保卫祖国。

第十四条 公民入伍后,必须进行军人宣誓,宣誓的基本要求:

(一)宣誓时间不迟于入伍(入校)后90日;

(二)宣誓前,部(分)队首长应当对宣誓人进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性质、宗旨、任务和军人使命等教育;

(三)宣誓必须庄重严肃,着装整齐;宣誓地点通常选择在具有教育意义的场所;旅(团)级以上单位组织宣誓时,通常举行迎军旗和送军旗仪式;

(四)宣誓可以结合授衔、授装进行;

(五)宣誓结束后,宣誓人应当在所在单位的宣誓名册上签名;宣誓名册按照规定存档。

第十五条 军人宣誓大会的程序通常是:

(一)宣誓大会开始;

(二)奏唱军歌;

(三)主持人讲话(简要说明宣誓的意义,讲解誓词的基本精神);

(四)宣读誓词(宣誓人立正,右手握拳上举,由预先指定的一名宣誓人在队前逐句领读誓词,其他人高声复诵);

(五)宣誓人代表讲话;

(六)其他代表致词;

(七)首长讲话;

(八)奏唱《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歌;

(九)宣誓大会结束。

宣誓时,若举行迎、送军旗仪式,迎军旗在宣誓大会开始后进行,送军旗在宣誓大会结束前进行;若结合授衔、授装进行,应当先授衔、授装,后宣读誓词。

第十六条 部(分)队组织战前动员、授装、纪念等活动,可以组织宣誓。宣誓的要求、程序和誓词内容,由旅(团)级以上单位根据任务、环境、人员等确定。

第十七条 军人退出现役前,士兵通常集体举行向军旗告别仪式;军官可以举行向军旗告别仪式。举行向军旗告别仪式通常与宣布退役命令一并进行,其基本要求和程序参照本条令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举行军人宣誓和向军旗告别仪式时,应当将军旗置于显著位置;没有授予军旗的单位可以使用军徽。

第三章 军人职责[编辑]

第一节 士兵职责[编辑]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的基本职责: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军队的法规制度;

(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英勇顽强,不怕牺牲,坚决完成任务;

(三)刻苦训练,熟练掌握军事技能,努力提高打仗本领;

(四)熟练操作使用和认真维护武器装备,使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五)严守纪律,服从管理,尊重领导,团结同志,爱护集体荣誉,维护良好形象;

(六)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爱护公物;

(七)积极学习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提高科学文化素养;

(八)落实安全要求,严格保守国家和军队的秘密。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除履行义务兵的基本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一)刻苦钻研专业技术,精通本职业务;

(二)勇挑重担,以身作则,积极发挥骨干作用;

(三)协助军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

(四)尊重领导,团结同志,积极发挥纽带作用。

第二十一条 士兵的专业职责,由有关法规规定。

第二十二条 从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和部队士兵中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按照本条令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节 军官职责[编辑]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的基本职责:

(一)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军队的法规制度;

(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身先士卒,冲锋在前;

(三)精通本职业务,掌握打仗本领,坚决完成各项任务;

(四)熟练掌握和认真管理所配备的装备,使其保持良好状态;

(五)忠诚勇敢,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六)爱护士兵,尊重下级,团结同志,自觉接受教育、管理和监督,处处做好表率;

(七)拥政爱民,维护军队良好形象;

(八)带头落实安全要求,严格保守国家和军队的秘密,防范事故、案件。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按照前款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军官(文职干部)的专业职责,由有关法规规定。

第三节 主管人员职责[编辑]

第二十五条 旅(团)长职责

旅(团)长和旅(团)政治委员同为全旅(团)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旅(团)的工作。旅(团)长对全旅(团)的军事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和掌握全旅(团)情况,根据上级的指示和意图,适时提出军事工作的具体任务和要求,领导部属贯彻执行;

(二)领导全旅(团)的战备工作,指挥全旅(团)完成作战任务;

(三)领导全旅(团)的军事训练,规定营、连的训练任务,经常进行督促检查,保证军事训练任务的完成;

(四)教育和带领全旅(团)贯彻执行法规制度,严格行政管理,遵纪守法,严守秘密,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五)掌握全旅(团)的编制和实力情况,严格执行编制规定;

(六)掌握所属主战武器装备战技术性能,组织开展战法研究演练,提高实战运用能力;

(七)教育培养所属官兵,不断提高其军政素质和业务能力;

(八)领导保障工作,关心部属的物质、文化生活,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九)领导机关建设,发挥机关的职能作用;

(十)领导全旅(团)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六条 旅(团)政治委员职责

旅(团)政治委员和旅(团)长同为全旅(团)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旅(团)的工作。旅(团)政治委员对全旅(团)的政治工作负主要责任,其职责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营长职责

营长和政治教导员同为全营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营的工作。营长对全营的军事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和掌握全营情况,根据上级军事工作的指示、计划和要求,制定落实的具体措施,领导部属贯彻执行;

(二)领导全营的战备工作,落实战备措施,指挥全营完成战斗任务;

(三)领导全营的军事训练,组织落实训练计划,保证训练任务的完成;

(四)教育和带领全营贯彻执行法规制度,严格行政管理,遵纪守法,严守秘密,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五)掌握全营的军事实力,做好人员和装备管理工作;

(六)掌握所属主战武器装备战技术性能,组织开展战法研究演练,提高实战运用能力;

(七)教育培养所属官兵,不断提高其军政素质和业务能力;

(八)管理好伙食,关心部属的物质、文化生活,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九)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八条 政治教导员职责

政治教导员和营长同为全营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营的工作。政治教导员对全营的政治工作负主要责任,其职责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连长职责

连长和政治指导员同为全连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连的工作。连长对全连的军事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全连情况,根据上级的指示和要求,结合实际,计划安排军事工作,领导部属贯彻执行;

(二)领导全连落实战备措施,指挥全连完成战斗任务;

(三)组织领导全连的军事训练,按照计划完成训练任务,提高全连人员的技术战术水平;

(四)教育和带领全连贯彻执行有关法规制度,严格行政管理,遵纪守法,严守秘密,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五)掌握全连的军事实力,搞好人员和装备的管理;

(六)教育和培养所属官兵,提高干部骨干组织指挥能力和管理教育能力;

(七)组织全连的保障工作;

(八)关心爱护部属,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九)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条 政治指导员职责

政治指导员和连长同为全连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连的工作。政治指导员对全连的政治工作负主要责任,其职责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排长职责

排长对全排的工作负完全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全排落实战备措施,指挥全排完成战斗任务;

(二)领导全排完成训练任务,提高全排人员的军政素质;

(三)领导全排遵纪守法,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维护正规的生活秩序,养成良好作风;

(四)教育全排爱护装备,严格执行装备的保养、保管和使用规定;

(五)帮助班长、副班长提高组织指挥能力和管理教育能力;

(六)掌握全排人员的思想情况和心理状况,关心爱护士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心理疏导工作,增强团结,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七)教育和监督全排严守秘密,落实安全措施,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八)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二条 班长职责

班长对全班的工作负完全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带领全班做好战斗准备,指挥全班完成战斗任务;

(二)带领全班完成训练任务,提高全班人员的军政素质;

(三)带领全班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严格组织纪律,养成良好作风;

(四)带领全班爱护武器装备,严格遵守使用规定,熟练掌握武器装备;

(五)掌握全班人员的思想情况和心理状况,及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心理疏导工作,搞好全班团结,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六)教育和监督全班严守秘密,落实安全措施,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七)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三条 旅(团)、营、连的副职领导隶属于本单位军政主官,协助主官工作;在主官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主官的指定代行主官职责。

副班长隶属于班长,协助班长工作;在班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班长的指定代行班长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相当于旅(团)、营、连、排、班的单位的各类主管人员职责,参照本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内部关系[编辑]

第一节 军人相互关系[编辑]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不论职位高低,在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间是同志关系。

军人之间应当保持健康、纯洁的相互关系。严禁吹吹拍拍、阿谀奉承,严禁拉帮结派、团团伙伙,严禁收受钱物、吃请请吃,严禁压制民主、打击报复。

第三十六条 军官、士兵依行政职务和军衔,构成首长与部属、上级与下级或者同级关系。在行政职务上构成隶属关系时,行政职务高的是首长又是上级,行政职务低的是部属又是下级,部属的上一级首长是直接首长;在行政职务上未构成隶属关系时,行政职务高的是上级,行政职务低的是下级,行政职务相当的是同级;在相互不知道行政职务时,军衔高的是上级,军衔低的是下级,军衔相同的是同级。

文职干部与军官、士兵之间,文职干部之间依隶属关系和行政职务,构成首长与部属、上级与下级或者同级关系。

部属、下级必须服从首长、上级。同级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密切配合,团结协作。

第三十七条 首长有权对部属下达命令。命令通常按级下达,情况紧急时,也可以越级下达。越级下达命令时,下达命令的首长,应当将所下达的命令通知受令者的直接首长。

命令下达后,应当及时检查部属的执行情况;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下达补充命令或者新的命令。

第三十八条 部属对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首长。如果认为命令有不符合实际情况之处,可以提出建议,但在首长未改变命令时,仍须坚决执行。执行中如果情况发生急剧变化,原命令确实无法继续执行而又来不及或者无法请示报告时,应当根据首长总的意图,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主动地机断行事,坚决完成任务,事后迅速向首长报告。

部属接到越级下达的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在执行的同时,应当向直接首长报告;因故不能及时报告的,应当在情况允许时迅速补报。

第三十九条 不同建制的军人共同执行任务时,应当服从上级指定的负责人的领导和指挥。

军人在战斗中与上级失掉联系时,应当积极设法恢复联系。一时无法恢复时,应当主动接受友邻部(分)队首长的指挥。如果与友邻也联系不上,应当主动组织起来,由行政职务高的负责指挥;一时难以区别行政职务高低时,由非专业技术军衔高的负责指挥。

第四十条 军人临时离开原建制到其他单位工作时,应当接受所到单位首长的领导和管理,并定期向原单位报告情况。

第二节 官兵关系[编辑]

第四十一条 官兵关系是军队内部关系的基础。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必须按照官兵一致的原则,互相尊重,互相爱护,互相帮助,构建团结、友爱、和谐、纯洁的内部关系,同心协力地完成任务。

第四十二条 军官(文职干部)对士兵应当做到:

(一)以身作则,依法管理,耐心说服教育,关心士兵的成长进步;

(二)了解士兵情况,掌握士兵思想状况,热情帮助士兵解决实际问题,妥善解决与士兵的矛盾;

(三)尊重士兵意见,维护士兵民主权利,不压制民主,不打击报复;

(四)公道正派,对待士兵一视同仁;

(五)不打骂体罚和侮辱士兵,不收受士兵的钱物,不侵占士兵利益;

(六)关心士兵生活、安全和健康,照顾伤病员,热情接待来队的士兵亲属。

第四十三条 士兵对军官(文职干部)应当做到:

(一)尊重军官(文职干部),服从领导和管理;

(二)忠诚老实,主动汇报思想;

(三)虚心接受批评,坚决改正错误;

(四)不当面顶撞,不背后议论;

(五)不搞极端民主化,不搞绝对平均主义;

(六)积极建言献策,主动协助军官(文职干部)做好各项工作。

第三节 机关相互关系[编辑]

第四十四条 各级机关应当在本级首长的领导下,按照职能和分工,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协调一致地进行工作。

第四十五条 上级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和权限,对下级机关的业务工作提出要求,及时通报情况,检查指导工作。下级机关应当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完成业务工作,及时向上级机关反映情况、报告工作。

第四节 部(分)队相互关系[编辑]

第四十六条 没有隶属关系的部(分)队,由于驻地、配置地域或者执行任务相邻时,构成友邻关系。

友邻部(分)队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团结,遇事协商解决;战时应当及时通报情况,积极配合,密切协同。

第四十七条 部(分)队之间,根据上级命令或者指示,可以构成支援与被支援、配属与被配属等关系。

构成支援与被支援关系的部(分)队,应当从全局出发,严格执行协同计划,协调一致地行动。担任支援任务的部(分)队,应当积极支援,坚决完成任务;被支援的部(分)队,应当及时通报情况,积极协同配合。

当部(分)队配属某一单位时,即与该单位构成临时隶属关系,一切行动应当服从该单位首长的领导和指挥。

第四十八条 部(分)队乘舰(船)艇、飞机航运期间,应当遵守乘坐行为守则,听从舰(船)艇、飞机指挥员的指令。

第五章 礼 节[编辑]

第一节 军队内部的礼节[编辑]

第四十九条 军人必须有礼节,体现军人的文明素养,促进军队内部的团结友爱和互相尊重。

第五十条 军人敬礼分为举手礼、注目礼和举枪礼。着军服时,通常行举手礼。携带武器装备或者因伤病残不便行举手礼时,行注目礼。举枪礼仅限于执行阅兵和仪仗任务时使用。

第五十一条 军人之间通常称职务,或者姓加职务,或者职务加同志。首长和上级对部属和下级以及同级间的称呼,可以称姓名或者姓名加同志;下级对上级,可以称首长或者首长加同志。在公共场所和不知道对方职务时,可以称军衔加同志或者同志。

军人听到首长和上级呼唤自己时,应当立即答“到”。回答首长问话时,应当自行立正。领受首长口述命令、指示后,应当回答“是”。

第五十二条 军人在下列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一)每日第一次遇见首长或者上级或者军衔比自己高的同志时,应当敬礼,对方应当还礼;

(二)军人进见首长时,在进入首长室内前,应当敲门并喊“报告”,得到允许后方可以进入并向首长敬礼;进入同级或者其他人员室内前,应当敲门,经允许后方可以进入;

(三)同级因事接触时,通常互相敬礼;

(四)在室内,首长或者上级来到时,通常自行起立;

(五)参加集体活动被介绍时,应当敬礼;

(六)营门卫兵对出入营门的分队、首长和上级应当敬礼,分队带队指挥员、首长和上级应当还礼;

(七)卫兵交接班时,应当互相敬礼;

(八)军人受上级首长接见时,应当向首长敬礼,问候“首长好”;

(九)上级首长到下级单位检查工作离开时,送行人员应当敬礼,上级首长应当还礼;

(十)军人登离悬挂军旗的舰艇时,应当在码头舷梯(跳板)口附近,面向军旗立正、敬礼;数艘舰艇并靠时,只在登上第一艘舰艇前和离开最后一艘舰艇后,向军旗敬礼;登离悬挂满旗(代满旗)的舰艇时,应当向悬挂在舰艇主桅的国旗敬礼。

第五十三条 军人不敬礼的时机和场合:

(一)在实验室、机房、厨房、病房、诊室等处工作时;

(二)正在操作武器装备和位于射击、驾驶位置时;

(三)进行文体活动和体力劳动时;

(四)乘坐交通工具、电梯时;

(五)在浴室、理发室、餐厅、商店、洗手间时;

(六)着便服时;

(七)其他不便于敬礼的时机和场合。

第五十四条 分队在下列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一)分队在行进间相遇,由带队指挥员互相敬礼;遇见首长和上级,由带队指挥员敬礼;

(二)分队在停止间,当上级首长来到时,带队指挥员向分队发出“立正”口令,尔后向首长敬礼和报告(报告词示例见附录四);当上级首长两人以上到场时,应当向职务最高的首长敬礼和报告;当职务相当的首长先有一人在场,对后到的首长只由本分队在场职务最高者向其敬礼和报告;

(三)未列队的分队,不论在室内室外,当上级首长来到时,由在场职务最高者或者先见者发出“立正”口令(当人员处于坐姿时,应当先发出“起立”口令),并由在场职务最高者向首长敬礼和报告;

(四)分队登离悬挂军旗的舰艇时,所有人员依次向军旗敬礼;登离悬挂满旗(代满旗)的舰艇时,所有人员依次向悬挂在舰艇主桅的国旗敬礼。

第五十五条 分队在下列不便于敬礼并报告的时机和场合遇见首长时,只由在场职务最高者向首长敬礼:

(一)就餐、文体活动和体力劳动时;

(二)演习、实弹射击中和行军休息时;

(三)在修理间、停机坪(机库)、船坞(码头)、车场、炮场、机械场、发射场等处进行作业时;

(四)其他不便于敬礼并报告的时机和场合。

第二节 军人和部(分)队对军外人员的礼节[编辑]

第五十六条 军人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人民群众和外宾接触时,应当讲文明,有礼貌,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见和遇见党和国家领导人时,应当敬礼;

(二)与地方党政机关领导同志接触时,对比自己职位高的应当敬礼;

(三)遇见来队外宾或者参加外事活动与外宾接触时,对比自己职位或者军衔高的应当敬礼。

第五十七条 分队遇见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有军队首长陪同的外宾和地方党政机关领导同志的礼节,按照本条令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条令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适用于对军外人员的礼节。

第三节 其他时机和场合的礼节[编辑]

第五十九条 升国旗时,在场的全体军人应当面向国旗立正,着军服的行举手礼,着便服的行注目礼。

奏唱国歌时,在场的军人应当自行立正,举止庄重,肃立致敬,自始至终跟唱;集会奏唱时,应当统一起立,设立分会场的,应当与主会场保持一致。

第六十条 授予军旗、迎送军旗和阅兵时的礼节,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军人和部(分)队参加涉外活动,或者出国执行任务时,应当坚持礼仪对等原则,遵循相关国际惯例和有关外事礼节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 舰(船)艇上的其他礼节和有关仪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军人着装[编辑]

第一节 着装的基本要求[编辑]

第六十三条 军人应当配套穿着军服,佩带军衔、级别资历章(勋表)等标志服饰,做到着装整洁庄重、军容严整、规范统一(军服的配套穿着和标志服饰的佩带见附录五,标志服饰的缀钉方法见附录六)。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国家和军队组织的重大纪念、庆典活动,通常着便服,也可以按照活动组织单位的要求,着服役期间的军服,佩带国家和军队统一颁发的徽章。

第六十四条 军人工作单位发生变动,需要改变军种着装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季节换装的时间和要求,通常由驻地警备工作领导机构统一规定;驻地无警备工作领导机构的,由师(旅)级以上单位首长确定。

军人参加集体活动的统一着装,由活动组织单位确定。

第六十六条 军队单位和个人不得自制军服,不得购买仿制军服以及标志服饰。军人不得变卖、拆改军服,不得将军服和标志服饰出借或者赠送给地方单位和人员。

第二节 作训服[编辑]

第六十七条 军人在作战、战备、训练、执勤、遂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时,应当着作训服。其他需要统一着作训服的时机和场合,由旅(团)级以上单位确定。

第六十八条 着夏作训服时,通常不扣上衣第一粒钮扣,可以将衣袖上卷(穿着前,先将袖子向外翻卷至腋下缝处,然后将袖口以外部分向外翻卷至与袖口接缝处,再将袖口下翻盖住翻卷部分),扣好钮扣,迷彩图案或者袖口正面外露。

第六十九条 着冬作训服时,应当将上衣拉链拉到顶,衣领对折外翻,扣好钮扣。

着作训大衣时,应当将拉链拉到顶,扣好钮扣;使用风帽时,可以取下绒领;不使用风帽时,可以取下风帽。

第七十条 着作训服,通常穿作战靴(裤口扣紧塞入靴内,系带扎紧塞入靴内);课外(业余)活动时,可以穿作训鞋(裤口扣紧)。参加训练、执勤、操课、检(校)阅或者携带武器、战斗装具时,应当扎编织外腰带。

着作训服佩带武器装具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航空、航天、舰(船)艇、医疗、防疫、试验等特殊岗位工作需要时,应当配套穿着专用防护服或者工作服。

第七十二条 体能训练服,通常在体能训练、课外(业余)活动时穿着。

第三节 常 服[编辑]

第七十三条 军人在日常工作、学习、集体生活时,通常着常服。

第七十四条 春秋常服,通常在春季、秋季穿着;驻高原、寒冷地区的部队,冬季驻南方地区的部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统一穿着。海军军人着春秋常服时,由旅级以上单位确定统一着白色或者藏青色春秋常服。

第七十五条 夏常服,通常在夏季穿着;春季、秋季驻南方地区的部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统一穿着。

着夏常服时,应当戴夏常服帽,不系领带,不扣领扣,下摆扎于裤(裙)内;着长袖夏常服时,应当扣好上衣袖口、袖衩钮扣。

第七十六条 冬常服、制式毛衣(绒衣)、棉大衣、常服大衣,通常在冬季穿着。春季、秋季驻寒区的部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统一穿着冬常服。着冬常服或者制式毛衣(绒衣)时,可以统一外穿棉大衣或者常服大衣。着冬常服、常服大衣时,通常戴常服大檐帽(卷檐帽),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由旅(团)级以上单位确定戴冬帽。穿常服大衣时,可以围制式围巾。围巾置于大衣领内,竖向对折,折口朝下围于脖领处,围巾上沿高于大衣领不得超过3厘米;围巾折口在衣领前交叉,男军官的左压右,女军官的右压左。

冬季在室内非集体活动时可以外着制式毛衣(男军人内着制式衬衣、不系领带、不扣领扣)、绒衣。

第七十七条 着春秋常服、冬常服参加操课、检(校)阅时,通常扎外腰带。

第四节 礼 服[编辑]

第七十八条 军官参加下列活动,应当着军官礼服:

(一)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组织的建党、建军、国庆和纪念抗日战争胜利等重大纪念、庆典活动;

(二)晋升(授予)军衔仪式;

(三)授予军旗仪式。

第七十九条 军官参加下列活动,可以着军官礼服:

(一)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大会;

(二)全国、全军英雄模范表彰大会;

(三)军委机关部门,战区、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以及战区军种和其他副战区级单位组织的庆功表彰大会、重大纪念活动;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举行的重大庆典活动;

(五)外事活动。

2人以上参加前款规定的同一活动,应当统一着装。

第八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仪仗队官兵执行仪仗司礼任务时,应当着仪仗队礼宾服。

中央军委组织的外事活动的礼兵,中央军委确定的执行其他重要礼仪任务的礼兵,驻香港部队、驻澳门部队重大迎外任务的礼兵,可以着礼兵礼宾服。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乐团演奏员执行司礼演奏任务时,应当着军乐团礼宾服;其他时机和场合不得着军乐团礼宾服。

中央军委确定的执行其他礼仪演奏任务的军乐演奏员,可以着军乐演奏员礼宾服。

文工团演员执行演出任务时,通常着文工团演出服;其他时机和场合不得着文工团演出服。

第七章 军容风纪[编辑]

第一节 仪 容[编辑]

第八十一条 军人应当军容严整,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军服在营区外以及在室内携带武器时,应当戴军帽;着军服在室(户)外通常戴军帽,不戴军帽的时机和场合由旅(团)级以上单位确定;戴作训帽、大檐帽(卷檐帽)、夏常服帽时,帽檐前缘与眉同高;戴冬帽时,护脑下缘距眉约1.5厘米;水兵帽稍向右倾,帽墙下缘距右眉约1.5厘米,距左眉约3厘米;军官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士兵大檐帽风带不用时应当拉紧并保持水平;大檐帽(卷檐帽)、水兵帽松紧带不使用时,不得露于帽外;

(二)除军人宣誓仪式、晋升(授予)军衔仪式、授旗仪式等重要集体活动和卫兵执勤外,着军服进入室内通常自行脱帽,按照规定放置,组织其他集体活动时可以统一脱帽;驾驶和乘坐车辆时,可以脱帽;因其他特殊情况不适宜脱帽时,由在场最高首长临时确定;

(三)着军服时应当穿军鞋、穿制式袜子;在实验室、重要洞库等特殊场所,可以统一穿具有防尘、防静电等功能的工作用鞋(袜);不得赤脚穿鞋;

(四)着军服时应当按照规定扣好衣扣,不得挽袖(着夏作训服时除外),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

(五)军服内着毛衣、绒衣、绒背心、棉衣时,下摆不得外露;着衬衣(内衣)时,下摆扎于裤内;内着非制式衣服的不得外露;

(六)不得将军服外衣与便服外衣混穿;

(七)不得将摘下标志服饰的军服作便服穿着;

(八)不得着印有不文明图案、文字的便服;不得衣冠不整、穿着暴露、袒胸露背进入办公场所;

(九)不得着自制、仿制的军服;

(十)着军服时不得骑乘非军用摩托车。

第八十二条 军人非因公外出可以着军服,也可以着便服。女军人怀孕期间和给养员外出采购时,可以着便服。

第八十三条 军人头发应当整洁。军人发型应当在规定的发型示例(军人发型示例见附录十)中选择(生理原因或者医疗需要除外),不得蓄留怪异发型。男军人不得蓄胡须,鬓角发际不得超过耳廓内线的二分之一,蓄发(戴假发)不得露于帽外,帽墙下发长不得超过1.5厘米;女军人发辫不得过肩。军人染发只准染与本人原发色一致的颜色。

第八十四条 军人服役期间不得文身。着军服时,不得化浓妆,不得留长指甲和染指甲;不得围非制式围巾,不得戴非制式手套,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和饰物等,不得戴耳环、项链、领饰、戒指、手镯(链、串)、装饰性头饰等首饰;不得在非雨雪天打伞,打伞时应当使用黑色雨伞,通常左手持伞;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八十五条 军人着军服佩带国家和军队统一颁发的徽章以及特殊的识别标志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参加重大庆典活动,可以在军服胸前适当位置佩带勋章、奖章、荣誉章、纪念章;

(二)参加重要会议、重大演习和其他重要活动,可以按照要求佩带专用识别标志;

(三)从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和部队士兵中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可以佩带院(校)徽;

(四)营区出入证只限于出入本营区时出示,不得佩带在军服上。

第二节 举 止[编辑]

第八十六条 军人必须举止端正,谈吐文明,军语标准,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边走边吸烟、吃东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挽臂。

第八十七条 军人参加集会、晚会,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顺序入场,按照指定的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不得迟到早退。散会时,依次退场。

第八十八条 军人外出,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军队的声誉。不得猬集街头、嬉笑打闹和喧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主动给老人、幼童、孕妇和伤、病、残人员让座。与他人发生纠纷时,应当依法处理。

第八十九条 军人遇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应当见义勇为,积极救助。

第九十条 军人不得赌博、打架斗殴,不得参加迷信活动。

第九十一条 军人不得酗酒,不得违规喝酒,不得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舰(船)艇、飞机以及操作武器装备。

第九十二条 军人不得参加宗教组织和宗教活动,不得围观和参与社会游行、示威、静坐等活动,不得传抄、张贴、私藏非法印刷品,不得组织和参与串联、集体上访。

军人在网络购物、邮寄物品、使用共享交通工具等需要填写单位、身份等信息时,不得涉及部队番号和其他军事秘密。

第九十三条 军人不得购买、传看渲染色情、暴力、迷信和低级庸俗的书刊、图片以及音(视)频,不得购买、私存、携带管制刀具、仿真枪等违禁物品。

第九十四条 军人在公共场所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不得吸烟。

第九十五条 军队文艺工作者扮演我军官兵,军人给报刊、杂志等提供军人肖像,着军服主持节目、参加访谈,必须严格执行军容风纪的规定,维护军队和军人形象。

第九十六条 军人不得摆摊设点,不得以军人的名义、肖像做商业广告。

第三节 军容风纪检查[编辑]

第九十七条 军容风纪是军人的仪表和风貌,是军队作风纪律和战斗力的表现。部(分)队在经常进行军容风纪教育的同时,必须建立健全检查制度。连级单位每半月、营级单位每月、旅(团)级以上单位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军容风纪检查,及时纠正问题并讲评。季节换装时,应当组织军容风纪检查。

第九十八条 旅(团)级以上单位应当指定分队,独立驻防的营(连)级单位应当指定人员,担负营区及其附近军容风纪纠察任务。警备工作领导机构应当组织警备纠察分队对外出军人的军容风纪进行检查纠察。

纠察人员对违反军容风纪的军人应当令其立即改正,对不服从纠察和严重违反军容风纪的军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扣留并通知其所在单位负责人领回严肃处理。

纠察人员应当佩带纠察袖标,纠察袖标由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制定式样,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制发。

第八章 与军外人员的交往

第九十九条 军队单位和人员在与军外人员交往中必须遵纪守法,保持良好形象,坚决维护国家和军队的利益。

第一百条 开展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国防教育活动,应当由旅(团)级以上单位与地方有关单位联系确定,具体活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不得擅自组织参观重要装备和军事设施,不得擅自动用装备和兵员。

第一百零一条 军人参加地方社会团体的组织及其活动,必须由具有审批权限的单位批准。参加活动后,应当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

军人不得与社会上的非法组织和非法刊物以及有关人员发生联系,不得组织或者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民间团体,不得擅自在地方学术活动中发表言论。

第一百零二条 军人因工作需要印制名片,必须经旅级以上单位批准,登记备案。

军人名片上不得印有部队番号和其他涉及军事秘密的内容。

第一百零三条 军队单位和人员经军级以上单位批准,方可以参加地方组织的非营利性文艺、体育竞赛等活动。以个人名义参加竞赛活动不得着军服,不得公开部队番号、代号。军队单位和人员不得参加地方组织的选美选秀、模特比赛、娱乐节目等活动。

第一百零四条 军人不得接受对工作有影响的宴请和礼品馈赠,不得参加地方非政府组织的剪彩、庆典等活动。

第一百零五条 军人不得经商,不得从事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和网络营销、传销、有偿中介活动,不得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文艺演出、商业广告、企业形象代言和教学活动,不得利用工作时间和办公设备从事证券期货交易、购买彩票,不得擅自提供军人肖像用于制作商品。

第一百零六条 军队单位必须落实军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规定要求,根据军民融合发展需要确需向社会和个人提供服务的,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为地方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不正当的服务和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 军队单位组织军营和军事开放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扩大开放范围,不得影响部队正常秩序。

第一百零八条 军队单位担负迎外任务,应当严密组织;不得擅自更改礼宾规格、演示课目、队列动作、操作规范,不得组织或者邀请无关人员观摩;军人在观摩过程中不得擅自摄影、摄像。

第一百零九条 军队单位和人员参加中外联合军事演习,不得擅自到外军营地活动、邀请外军人员到我军营地参观、组织宴请活动,不得私自与外军人员接触和建立联系。

第一百一十条 军队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新闻采访纪律,不得擅自接受媒体采访;经批准接受采访时,不得超出规定的内容和范围。

第一百一十一条 军人不得擅自与国(境)外人员交往。经批准与国(境)外人员交往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军队有关规定。在国(境)外执行军事外交和其他任务的人员,还应当尊重所在国家(地区)的宗教和风俗习惯。

第一百一十二条 军队单位和人员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应当严格遵守群众纪律,尊重地方人民政府和当地风俗习惯,维护群众利益,不得擅自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和群众的馈赠。

第一百一十三条 军队单位组织军人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应当从实际出发,尊重官兵意愿,不得以社会公益为由侵犯官兵合法权益。

第一百一十四条 军人应当自觉抵制有害信息的侵蚀,不得收听、收看国(境)外有政治性问题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节目,不得在大众媒体上征婚、求职和交友,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不得编造、散布政治谣言和其他有政治性问题的信息,不得编造、散布危害公共安全和违背社会公德的信息,不得利用网络平台进行违法乱纪和有损军队军人形象的活动。

第一百一十五条 军人不得与地方人员进行不正当、不必要的交往,不得参与不健康的消费娱乐活动。

第九章 作 息[编辑]

第一节 时间分配[编辑]

第一百一十六条 工作日通常保持8小时工作(操课)和8小时睡眠,并规定起床、早操、洗漱、开饭、课外活动和点名时间。星期六可以用于集体组织文体娱乐活动,也可以安排休息。星期日和节假日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安排休息。

军队院校和训练机构可以根据教育训练活动实际需要,调整工作(操课)和休息时间安排,并报上级审批。

第一百一十七条 作息时间表,由旅(团)级以上单位按照本条令的规定,依据季节、部队任务和驻地环境等情况制定。不同建制的单位同驻一个营区时,作息时间表由级别高的单位制定,级别相同时应当协商统一制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年度节假日安排,依据国家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有关规定和通知执行。

节假日期间值班、执勤以及执行其他任务的人员,任务结束后,通常安排补休。

第二节 基层单位一日生活[编辑]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床

听到起床号(信号)后,全体人员立即起床(值班员应当提前10分钟起床),按照规定着装,迅速做好出操准备。

各类值班(值日)人员按照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卫生员检查各班、排有无病号,对患病者根据情况处理。

因集体活动超过熄灯时间1小时的,部(分)队首长可以确定推迟次日起床时间。

第一百二十条 早操

除休息日和节假日外,连队(队、站、室、所、库)通常每日出早操,每次时间通常为30分钟,主要进行体能训练或者队列训练。除担任公差、勤务的人员和经医务人员建议并经连队(队、站、室、所、库)首长批准休息的伤病员外,所有人员都应当参加早操。

听到出操号(信号)后,全体人员迅速集合,检查着装和携带的武器装备,跑步带到集合场,向值班员报告。值班员整理队伍,清查人数,向连队(队、站、室、所、库)首长报告,由首长或者值班员带队出操。

结合早操,每半月至少进行1次着装、仪容和个人卫生的检查,每次不超过10分钟。

营级单位每季度、旅(团)级单位每半年组织1次会操。

驻城市部队不得到营区外出早操;出早操时,应当避免影响营区周围居民休息。

第一百二十一条 整理内务和洗漱

早操后,整理内务、清扫室内外和洗漱,时间不超过30分钟。连队(队、站、室、所、库)值班员检查内务卫生。

连队(队、站、室、所、库)首长每周组织1次内务卫生检查。

第一百二十二条 开饭

按照规定时间准时开饭。就餐时间通常不超过30分钟。

听到开饭号(信号)后,列队带到食堂门前,整队后依次进入。

就餐时保持肃静,餐毕自行离开。

休息日和节假日坚持三餐制。

第一百二十三条 操课

操课前,根据课目内容做好准备。听到操课号(信号)后,迅速集合整队,清查人数,检查着装和装备、器材,带到课堂(训练场、作业场)。

操课中,按照计划要求周密组织,认真听讲,精心操作,遵守课堂(训练场、作业场)纪律,严防事故。

课间休息(操课通常每小时休息10分钟,野外作业和实弹射击时根据情况确定休息时间),由值班员发出休息信号;休息完毕,发出继续操课信号。

操课结束后,检查装备,清理现场,集合整队,进行讲评。

操课往返途中应当队列整齐,歌声嘹亮。

第一百二十四条 午睡(午休)

听到午睡号(信号)后,除执勤和经批准执行其他任务的人员外均应当卧床休息,保持肃静,不得进行其他活动,值班员检查人员午睡情况。午休时间由个人支配,但不得私自外出,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第一百二十五条 课外活动

晚饭后的课外活动时间,每周除个人支配2至3次外(人员不得随意外出),其余由连队(队、站、室、所、库)安排。

第一百二十六条 点名

连队(队、站、室、所、库)通常每日点名,休息日和节假日必须点名。点名由1名连队(队、站、室、所、库)首长实施。每次点名不得超过15分钟。

点名通常以连队(队、站、室、所、库)为单位于就寝前或者其他时间列队进行。点名的内容通常包括清点人员、生活讲评、宣布次日工作或者传达命令、指示等。

点名前,连队(队、站、室、所、库)首长应当商定内容;由值班员发出点名信号并迅速集合全体人员,整队,清查人数,整理着装,向连队(队、站、室、所、库)首长报告。

唱名清点人员时,可以清点全体人员,也可以清点部分人员。

如以排为单位点名,连队(队、站、室、所、库)首长和值班员应当进行督促检查。

第一百二十七条 就寝

连队(队、站、室、所、库)值班员在熄灯号(信号)前10分钟,发出准备就寝信号,督促全体人员做好就寝准备。就寝人员应当放置好衣物装具,听到熄灯号(信号)立即熄灯就寝,保持肃静。

休息日和节假日的前一日可以推迟就寝,时间通常不超过1小时。

第一百二十八条 休息日和节假日可以推迟30分钟起床。起床后,整理内务,清扫室内外和洗漱。早饭后至晚饭前,主要用于整理个人卫生,处理个人事情。

第一百二十九条 舰(船)艇、飞行大队(营)的一日生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院校学员队的一日生活,参照本条令关于连队(队、站、室、所、库)一日生活的规定执行。

担负演习、野外驻训、工程施工、非战争军事行动等在外执行任务部(分)队的一日生活,由带队首长确定。

第三节 机关一日生活[编辑]

第一百三十条 各级机关必须建立正规的一日生活、工作秩序。

第一百三十一条 起床

听到起床号(信号)后,立即起床。由于工作、学习、开会等原因,超过熄灯时间1小时的,直接首长可以确定推迟次日起床时间。

第一百三十二条 早操

早操时间通常为30分钟,主要进行体能训练或者队列训练。

旅(团)级单位机关的早操安排应当与分队一致;军、师级单位机关每周早操2至3次,每年会操不少于1次。

军委机关部门,副战区级以上单位机关,以及院校、科研机构、医院等单位的早操和会操安排,由单位首长根据训练条件、人员居住情况等确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开饭

按照规定时间开饭,就餐人员应当遵守食堂秩序。

休息日和节假日坚持三餐制。

第一百三十四条 办公

遵守办公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因病、因事不能按时上下班时,必须请假。

办公时间应当保持肃静,不得大声喧哗、闲聊、办私事,不得因私事在办公室会客,不得进行其他与办公无关的活动。

上午、下午办公时间各休息1次,每次15至20分钟。

第一百三十五条 午睡(午休)

午睡时间通常卧床休息,保持肃静。午休时间由个人支配,但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第一百三十六条 体能训练

机关人员每日1小时的体能训练应当统一组织,通常安排在下午办公时间的最后1小时进行。

第一百三十七条 业余活动

晚饭后至就寝前的业余活动时间,除组织必要的集体活动外,通常由个人支配。因事外出按照规定请假。

第一百三十八条 就寝

按时就寝。因故不能按时就寝时,应当保持肃静,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第十章 日常制度

第一节 值 班

第一百三十九条 军队必须建立严格的值班制度,保持常备不懈和指挥不间断,保证及时、有效应对紧急情况,维护内部秩序和保障安全。

(一)营级以上单位建立首长值班制度;

(二)旅(团)级以上单位建立机关值班制度;

(三)营、连级单位建立值班和值日制度;

(四)车场、炮场、机械场、停机坪、机房、库房、厨房等,建立专业值班和值日制度;

(五)舰(船)艇建立值日和值更制度;

(六)部队建立值班分队制度。

第一百四十条 值班分队由旅(团)级以上部队或者单独驻防的营级单位根据上级指示指定。值班兵力、兵器的数量根据需要确定。值班分队受值班首长领导。

值班分队必须熟悉战备方案,保持规定的战备状态;进行训练或者其他活动不得远离驻地,保证一声令下,立即行动。

第一百四十一条 值班首长由本级首长轮流担任,受上级值班首长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掌握敌情、社情、舆情动向和本部(分)队的战备状态;

(二)督促检查指挥信息系统,保证其处于规定的状态,有效实施不间断指挥;

(三)组织指挥所属部(分)队抗击敌人的突然袭击和应对其他意外情况;

(四)维护部(分)队的生活秩序,监督日常军事勤务活动;

(五)接受上级的命令、指示和下级的请示、报告,并及时妥善处理;

(六)检查本级和下级值班人员以及值班部(分)队履行职责情况;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机关值班员由机关人员轮流担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值班首长所在位置和所属部(分)队的位置以及活动情况;

(二)掌握敌情、社情、舆情和环境情况,及时准确地接收上级发出的警报、通知,检查、督促部(分)队按照规定行动;

(三)接受上级的命令、指示和下级的请示、报告,并及时报告值班首长;

(四)及时将首长的命令、指示,传达给部队和有关人员,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五)督促检查部队遵守安全规定,将部队一日活动情况,综合报告值班首长和上级值班员,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六)接待因公来队人员。

作战值班的组织和职责,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四十三条 营级单位值班员由连级单位主官轮流担任,负责人员集合时的整队、清点人数和报告,并根据本单位首长的指示处理有关事项。

第一百四十四条 连队(队、站、室、所、库)值班员通常由军官、士官轮流担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掌握连队(队、站、室、所、库)活动情况以及周围环境情况;

(二)督促全体人员保持规定的战斗准备;

(三)接收和按照规定发放警报,并监督执行;

(四)维护连队(队、站、室、所、库)的生活秩序和军容风纪;

(五)按照连队(队、站、室、所、库)首长指示派遣公差勤务;

(六)检查临时外出人员离队、归队情况;

(七)检查连队(队、站、室、所、库)的安全状况,及时处置意外情况;

(八)负责全体人员集合时的整队、清点人数和带队;

(九)领导连队(队、站、室、所、库)值日员、厨房值班员以及其他专业值班(值日)员,监督卫兵履行职责,安排查铺查哨人员;

(十)负责填写基层单位要事日记(式样见附录八)。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连队(队、站、室、所、库)集中驻防时,应当指派值日员。值日员由士兵轮流担任,受连队(队、站、室、所、库)值班员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看管营房、营具和设备;

(二)维护室内外卫生;

(三)纠察军容风纪;

(四)接待来队人员,并负责登记。

第一百四十六条 车场、炮场、机械场值班员按照本条令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厨房值班员按照本条令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其他专业值班(值日、值更)的组织和人员职责,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一切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填写值班日记,对发生的重要问题及其处置情况,应当详细记载。值班人员因事离开值班岗位时,必须有代理人,并将自己所去的地点和时间,报告上级值班员或者首长。

旅(团)级单位和分队的值班(值日)人员,应当佩带值班(值日)臂章。臂章由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制发。

第一百四十八条 各类值班、值日必须建立交接班制度。

首长和机关值班的交接班,通常合并进行,每日组织1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每周组织1次。交接班由值班首长组织,交接时双方按照规定的职责内容认真交接,交接完毕后,双方在值班簿上签字。

营级以下单位值班员交接班,通常每周组织1次,由单位首长组织;连队(队、站、室、所、库)值日员和其他专业值班、值日的交接班,通常每日组织1次,由连队(队、站、室、所、库)值班员组织。

第一百四十九条 值班部(分)队,应当定期组织换班。换班时间,由旅(团)级以上单位首长规定。换班后,接班部(分)队首长应当向上级首长报告。

第一百五十条 交接班和换班时,如果发生意外情况,以交班人员为主进行处置,待处置完毕再交接班或者换班。

第二节 警 卫

第一百五十一条 部队首长必须严密组织警卫,教育警卫人员提高警惕,认真履行职责,确保首长、机关、部队和装备、物资、重要军事设施的安全,防止遭受袭击和破坏。

第一百五十二条 组织警卫勤务时应当做到:

(一)根据上级指示和驻地情况以及警卫目标的性质、数量,周密部署警卫任务;

(二)警卫任务通常分别下达给就近的分队;驻地集中的旅、团、营级单位可以组织卫兵分队;卫兵分队的派遣、换班和具体实施方法,由单位首长规定;

(三)组织担负警卫任务的分队首长现地勘察,规定哨位位置,明确警卫任务、执勤装备、通信工具、联络信号和情况处置办法,并提出要求;

(四)单独驻防的连级以上单位,应当设置营门卫兵,营门卫兵通常昼间在营门外侧执勤,夜间在营门内侧执勤;重要目标的哨位,必要时设置复哨,1名卫兵为固定哨,其他卫兵为游动哨或者潜伏哨,卫兵之间应当保持通视通联;哨位应当设置岗亭,划定警戒线,设置警示牌和通信、照明、监控、报警、拦阻等设施设备;

(五)经常检查执行警卫任务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营门卫兵的数量和武器弹药、装具的携带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干休所等未编配警卫分队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警卫勤务。

第一百五十三条 担负警卫任务的分队,应当认真进行警卫勤务训练,严格履行职责。分队首长根据规定的警卫任务和要求,组织警卫勤务,并使分队全体人员明确下列事项:

(一)警卫目标、区域的性质、特点、范围和警卫要求;

(二)哨位的位置及其附近地形、环境情况;

(三)领班员和卫兵的派遣顺序;

(四)卫兵守则和联络信号;

(五)对各种情况的处置、报告方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卫兵分队队长通常由军官或者士官担任,受组织单位值班首长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警卫任务和警卫目标的性质、特点,熟悉哨位位置和联络信号;

(二)检查卫兵执勤情况;

(三)接到卫兵报告或者信号时,及时采取措施,迅速处理并报告;

(四)听到警报或者接到命令时,立即按照预案或者值班首长的指示行动。

第一百五十五条 担负哨所、营门、车场、炮场、机械场、阵地、发射场、试验场、机场(库)、码头等场所,以及武器、军械、油料、毒剂等重要仓库警卫任务的卫兵,必须配带枪支、弹药。担负其他场所警卫或者执行临时警卫任务的卫兵配带枪支、弹药的办法,由旅(团)级以上单位首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卫兵不容侵犯。一切人员必须执行卫兵按照卫兵勤务规定所提出的要求。

第一百五十七条 卫兵每次执勤时间通常不超过2小时,严寒或者炎热时,适当缩短时间;每日执勤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

第一百五十八条 领班员由士兵骨干担任,受分队首长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哨位位置、卫兵任务,熟记并正确使用口令和信号;

(二)督促卫兵做好执勤准备,检查卫兵的着装、仪容和武器弹药;

(三)带领卫兵换班,并监督卫兵交接班和验枪;

(四)检查卫兵执勤情况;

(五)发生异常情况,立即处置和报告。

第一百五十九条 卫兵受领班员领导,执行下列卫兵守则:

(一)按照规定着装和配带武器弹药;

(二)熟悉任务和警卫区域内的地貌、地物等情况,熟练掌握各种情况的处置方法,熟记并正确使用口令和信号;

(三)时刻保持警惕和高度戒备,严密监视警卫区域;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坚守岗位,武器不得离身;

(四)精神饱满,姿态端正,不得有任何影响卫兵形象和警卫任务的行为;

(五)向接班人员交代执勤情况、上级的指示和哨位的器材,并在领班员的监督下验枪。

第一百六十条 营门卫兵,应当检查出入营门人员的证件和军容风纪;指引外来人员到传达室办理登记手续;维护营门秩序,调整指挥机动车辆出入营门;根据需要检查人员携带和车辆运载的物品;发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第一百六十一条 卫兵对于妨碍执勤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当警卫目标的安全受到威胁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处置;当判明警卫目标遭受袭击并将造成严重后果非使用武器不足以制止时,可以使用武器;当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当进行正当防卫。卫兵应当及时报告上述情况以及处置结果。

第一百六十二条 警卫机场(库)、码头、阵地和车场、炮场、发射场、试验场、仓库等目标的卫兵的特别守则,由部队首长根据具体情况规定。

警卫舰(船)艇武装更的特别守则,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行政会议

第一百六十三条 连队(队、站、室、所、库)的行政会议

(一)班务会,每周召开1次,由班长主持,星期日晚饭后进行,一般不超过1小时,主要是检查小结一周的工作;

(二)排务会,每月召开1至2次,由排长主持,班长、副班长参加,研究本排工作;

(三)连务会,每月至少召开1次,由连队(队、站、室、所、库)首长主持,班长以上人员参加,通常包括分析完成任务、军事训练、政治教育、行政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总结、讲评,研究布置工作;

(四)军人大会,每月或者一个工作阶段召开1次,由连队(队、站、室、所、库)首长主持,全体军人参加,主要是连队(队、站、室、所、库)首长或者军人委员会向军人大会报告工作,传达和布置任务,发扬民主,听取士兵的批评和建议。

第一百六十四条 营、旅(团)级单位的行政会议

营、旅(团)级单位的行政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营、旅(团)级单位首长主持。参加会议人员,由单位首长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第四节 请示报告

第一百六十五条 请示

对本单位无权决定或者无力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请示通常采取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逐级进行。请示应当一事一报,条理清楚,表述准确。

上级对下级的请示应当及时答复。

第一百六十六条 报告

下级应当主动向上级报告情况。

各级应当逐日向上级报告一日工作情况。发生事故、案件和遇到特殊情况立即报告。执行重要任务时,及时报告任务进展和完成情况。

报告通常逐级进行,必要时也可以越级报告。

第五节 内务设置

第一百六十七条 内务设置应当利于战备,方便工作、学习、生活,因地制宜,整齐划一,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杜绝形式主义。

第一百六十八条 连队(队、站、室、所、库)宿舍内床铺、蚊帐、大衣、鞋、腰带及其他物品的放置,集中居住的部队由旅(团)级以上单位统一;分散居住的分队以连级或者营级单位统一(宿舍物品放置方法见附录七)。

军官使用的卧具应当与士兵一致。

第一百六十九条 连队(队、站、室、所、库)的兵器室、器材室、储藏室、给养库、会议室、学习室、文化活动室、网络室、荣誉室等室(库),物品放置应当整齐有序,室内只准张贴(悬挂)旅(团)级以上单位规定的图、文、像、表。

轻武器及其附品、备件和弹药通常放在兵器室内;战备和训练器材通常放在器材室内;个人携行的被服和日常生活用品放在宿舍内,运行和后留的物品放在储藏室内;战备给养物资放在给养库内。

各类武器装备和物资应当严格登记手续,按照“三分四定”(“三分”是区分携行、运行、后留,“四定”是定人、定物、定车、定位)的要求,分类摆放整齐。

第一百七十条 机关办公室的办公桌椅、文件柜、书柜(架)、计算机、电话等设施设备的摆放,以及图表的张贴(悬挂),应当整齐有序。旅(团)级以上单位应当统一本级机关的办公室设置。

第一百七十一条 院校学员队的内务设置,参照本条令关于连队(队、站、室、所、库)内务设置的规定执行。学员队宿舍的书桌、书架、台灯的摆放应当统一整齐,不得摆放玩具、饰物等物品。

第一百七十二条 舰(船)艇人员住舱的内务设置,应当符合舱室结构特点,物品放置定点、牢固、有序,不得影响设备的正常操作和运行;不得擅自增加、拆除、移动舱内的设施设备,严禁在舱壁钻孔、钉钉子、悬挂饰物。

第六节 登记统计

第一百七十三条 基层单位应当认真做好登记统计,真实、准确、及时、规范地填写“七本、五簿、三表、一册”。七本,即《连队要事日记》(《航泊日志》)、《连务会记录本》《党支部会议记录本》《团支部工作记录本》《军人委员会工作记录本》《网络、移动电话、涉密载体使用管理登记本》《文件管理登记本》;五簿,即《军事训练登记簿》《训练器材、教材登记簿》《营产、公物管理登记簿》《伙食管理登记簿》《军械装备登记簿》;三表,即《周工作安排表》《军事训练月统计报表》《一周食谱表》;一册,即《人员名册》。

“七本、五簿、三表、一册”由军委机关有关部门统一式样和监制。

具备条件的基层单位,可以按照规定式样进行电子文档登记统计。

第一百七十四条 基层单位值班员每日就寝前应当按照《连队要事日记》规定的内容进行登记统计。

《航泊日志》式样及填写要求由海军确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基层单位首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登记统计填写情况,对《连队要事日记》(《航泊日志》)填写情况应当每日检查并签字。

第一百七十六条 基层单位的其他登记统计,由战区级以上单位规定。

第七节 请假销假

第一百七十七条 军人外出,必须按级请假,履行审批手续,按时归队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外出。

探亲假一般在父母或者配偶居住地安排,其他去向应当如实报告。休假一般就地安排,经批准也可以到外地休假。因公或者因私出国(境)的,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报批。需要续假的,应当及时提出申请并经批准,不得逾期不归。

军人在执勤和操课(工作)时间内,无特殊事由不得请假。

第一百七十八条 请假1日以内的(不远离驻地,不在外住宿),士兵由连队(队、站、室、所、库)首长批准,未编入连队(队、站、室、所、库)的士兵由直接管理的军官批准;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

严格按照比例控制请假外出人数。休息日和节假日连队(队、站、室、所、库)外出人员占现有人数的比例:担负战备值班任务的部队和边防、海防部队一般不超过10%;内地驻防部队一般不超过15%;执行其他任务的部(分)队、舰(船)艇部(分)队和担负日常战备值班任务的航空兵部(分)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执行办法,由旅级以上单位首长根据部队任务和所处环境规定。

士兵请假外出时,由值班员负责登记,检查着装和仪容,交代注意事项,发给外出证(式样见附录九);归队后,必须向值班员销假,并交回外出证。值班员应当将外出人员的归队情况,报告连队(队、站、室、所、库)首长。外出证由旅(团)级以上单位制发。

士兵在休息日和节假日外出时,通常2人以上同行,并指定负责人,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家住部队驻地的未婚军官,因特殊事由利用休息日或者节假日请假回家的,必须于当日晚饭前归队。其他时间因故请假回家,累计时间从年度正常假期中相应扣除。

第一百七十九条 请假1日以上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符合探亲(休假)条件的军官和士兵,应当根据部队任务、人员在位率和工作情况,分批给予安排;部队副团职以上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正营职以下副连职以上军官由旅(团)级单位首长批准,排职军官和士兵由营级单位首长批准并报旅(团)级单位备案;机关、院校、科研机构的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

(二)军官或者士兵按照规定已经探亲或者休假的,一般不再准假;因特殊事由需要请假时,正营职以下军官和士兵由旅(团)级单位首长批准,副团职以上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并报上级首长备案,院校学员由院校首长批准,其假期不得超过10日;

(三)请假人员外出,直接首长应当向其交代外出期间注意事项,规定归队时间;请假人员归队后,必须向直接首长销假并汇报外出情况。

第一百八十条 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方可以续假。未经批准,超假或者逾假不归者,应当予以追究。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伤、病人员,根据伤、病情况或者医务人员的建议,给予半休或者全休。

第一百八十二条 各级应当建立探亲(休假)计划报备和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定期检查、通报落实情况。

不得随意中途召回探亲(休假)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中途召回的,剩余探亲(休假)时间应当安排补休。

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部队紧急战备需要召回时,请假、探亲(休假)的人员应当立即归队。

第八节 查铺查哨

第一百八十三条 连队(队、站、室、所、库)应当组织进行查铺查哨,每夜不少于2次,其中1次必须在熄灯后2小时至次日起床前1小时之间进行。查铺查哨通常由军官实施。

营级单位首长每周工作日查铺查哨不少于2次,旅(团)级单位首长和机关每周工作日查铺查哨不少于1次,休息日和节假日必须查铺查哨,并不定期地检查查铺查哨制度落实情况,适时进行讲评。

集中居住的营级单位,必要时也可以统一组织所属军官查铺查哨。

担负作战任务的部队和边防、海防部队,其他部队在野外驻训、恶劣天气以及其他必要情况时,应当增加查铺查哨次数。舰(船)艇部(分)队的查铺查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八十四条 查铺查哨的内容

(一)人员在位和睡眠情况;

(二)武器、服装、装具的放置是否符合战备要求;

(三)取暖设备是否符合防火和防煤气中毒的要求;

(四)卫兵(哨兵)履行职责情况,使用口令是否正确;

(五)重要部位(目标)的安全情况。

第一百八十五条 查铺时,动作要轻,不影响官兵睡眠。查哨时,应当及时回答哨兵的口令和询问,严禁采取隐蔽的方法接近哨兵。查铺查哨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和处理。每次查铺查哨的情况,应当进行登记。

第九节 留营住宿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连队(队、站、室、所、库)在位的军官,应当留营住宿(排长应当与士兵同住,不得单人居住)。在配偶来队探亲规定的留住期间,可以回家住宿。配偶在驻地长期工作或者生活的,在保证军官按编制数有50%并有1名主官在位的前提下,休息日和节假日可以按照统一安排轮流回家住宿(休息日和节假日前1日下午操课结束后离队,休息日和节假日结束当日晚饭前归队)。

轮流回家住宿的军官应当按照本条令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权限请假销假。

担负特殊任务的部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八十七条 士官应当在连队(队、站、室、所、库)住宿。在不影响士兵在位率以及执行任务和管理的前提下,已婚士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离队住宿:

(一)在配偶来队探亲规定的留住期间,可以到家属临时来队住房住宿;

(二)配偶在驻地长期工作或者生活的,在休息日和节假日可以按照统一安排轮流回家住宿(休息日和节假日前1日下午操课结束后离队,休息日和节假日结束当日晚饭前归队)。回家住宿的士官应当按照本条令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权限请假销假。

特殊岗位士官的留营住宿办法,由军级以上单位确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 女军人怀孕和哺乳期间,家在驻地的可以回家住宿,家不在驻地的可以安排到公寓住房住宿。

第一百八十九条 空勤人员和舰(船)艇上的军官、士官以及连队(队、站、室、所、库)的专业技术军官回家住宿制度,由战区、军兵种规定。

第十节 点 验

第一百九十条 点验是对部队编制、实力、战备和安全状况的全面清点和检验。旅(团)级单位每年应当进行1至2次点验。新兵入营、士兵退役时,应当对个人物品进行点验。

其他需要点验的时机由旅(团)级以上单位根据情况确定。

第一百九十一条 点验的内容

(一)执行编制的情况;

(二)装备和物资的数量、质量、保管、维修、保养情况;

(三)人员的健康和卫生状况;

(四)装备、物资“三分四定”落实情况和携行能力;

(五)个人物品。

第一百九十二条 点验的组织和程序

(一)点验通常由旅(团)级单位首长或者上级机关组织实施;机关成立点验小组,到各营(连)级单位直接实施,或者监督实施;

(二)点验前,应当进行动员,宣布点验的具体内容、范围、规定和纪律;

(三)分队接到点验号令(信号),按照规定携带个人的携行装备、物品到指定地点集合;主持点验的首长下达点验命令,宣布点验方法和要求后开始点验;通常先对人员和携行的装备、物品进行点验,尔后对运行、储存的物品和大型装备等进行点验,并填写各种登记册(表);

(四)点验结束后,主持点验的首长召开军官会议或者全体军人会议进行总结讲评;机关应当向上级呈送书面报告。

第一百九十三条 点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情况,妥善处理。对个人私存的公物、弹药、涉密载体和淫秽物品等必须予以收缴,并视情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第十一节 交 接

第一百九十四条 军人在调动工作或者退出现役时,必须将自己掌管的工作和列入移交的文件、图书、资料,配备的武器、弹药、器材、工具、营具、设备等进行移交。移交工作应当在本人离开工作岗位前完成。

移交前,直接首长应当指定接管人。交接时,双方在场认真清点,必要时由领导主持。交接后,双方在交接登记册(表)上签字。

第一百九十五条 部(分)队调离原建制、调防或者撤销建制时,必须按照上级指示进行交接。

交接通常在上级机关监督下进行,应当严密组织,严格手续,严防物资经费丢失、损坏和私分、变卖、贪污、盗窃等问题的发生。交接后双方分别写出专题报告并附交接登记册(表)上报。

第一百九十六条 军人因公外出、探亲等临时离开岗位,应当将自己掌管的工作以及文件、武器等向代理人员进行交代。

第十二节 接 待

第一百九十七条 对来队人员的接待

(一)对来队的人员,应当热情接待,验明证件,查清身份,问明来意,进行登记,认真处理他们提出的问题;

(二)操课(工作)时间,一般不得因私事会客,特殊情况需会客时由直接首长批准;

(三)军人会客时,必须严守秘密,未经允许不得留客人在营区内住宿;

(四)军人会见国(境)外人员,按照军队外事规定执行。

第一百九十八条 对临时来队军人亲属的接待

(一)军人亲属来队,单位首长应当安排军人与亲属团聚,并介绍军人在部队服役的情况;军人直系亲属临时来队,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安排车辆到临近的车站、码头、机场接送站;

(二)军人直系亲属来队通常在部队招待所或者家属临时来队住房留住,留住时间:配偶一般不超过45日,其他直系亲属一般不超过10日;如因特殊情况配偶需延长留住时间的,应当经旅(团)级以上单位首长批准,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5日;

(三)军人非直系亲属一般不得留营住宿,因特殊情况需留营住宿时,士兵的,由营(连)级单位首长批准;军官的,由直接首长批准。

对在部队驻地附近从事经商和劳务活动的军人亲友,不得留营住宿,不得为其经商和劳务活动提供方便。

第十三节 证件和印章管理

第一百九十九条 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官证、义务兵证、学员证等军人身份证件,由制发部门统一印制、发放。军人执行任务、办理公务、享受抚恤优待等,需要证明现役军人身份的,凭军队制发的身份证件证明。

第二百条 军人身份证件应当妥善保管,严禁转借、复制、伪造、涂改,防止遗失和损坏。外出时,应当随身携带。

第二百零一条 军人在职务、军衔、工作单位发生变动或者转业、复员、退伍、退休时,必须及时上交原军人身份证件,换发新证件。

军人被开除军籍、除名,必须收缴其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军队制发的其他有效证件。

第二百零二条 遗失军人身份证件,应当及时报告填发机关。需补发时,经旅(团)级以上单位审查批准后补发。

第二百零三条 军人使用居民身份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执行下列规定:

(一)不得持居民身份证办理军队明确禁止的事项;

(二)持居民身份证办理出国(境)、婚姻登记等手续,必须经过批准;

(三)申领、补领、换领居民身份证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只提供办理居民身份证所需个人信息,不得提供涉密信息;

(四)着便服外出应当携带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由军人自己保管使用。旅(团)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所属人员居民身份证备案制度,并在入伍登记表等个人档案资料中载明其公民身份号码。

第二百零四条 军人不得私自办理和留存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入伍时或者出国(境)返回后,应当及时将持有的护照和通行证交相关机关统一保管。

第二百零五条 印章的刻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呈报批准,并在指定处刻制,严禁私刻公章。

使用印章必须按照规定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认真登记,严格用印监督。严禁利用公章谋私和开具空白信。

第二百零六条 印章应当专柜存放,专人保管。印章丢失必须及时上报,严加追究,并通报有关单位。新刻制的印章,经制发单位留存印章底样备案后方可以启用;停止使用的印章,应当上缴制发单位,按照规定保存、归档或者销毁。

第十四节 保 密

第二百零七条 军人必须遵守国家、军队的保密法规,严守保密纪律,保守国家和军队的秘密。

第二百零八条 军人必须遵守下列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秘密不说;

(二)不该问的秘密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不看;

(四)不该带的秘密不带;

(五)不该传的秘密不传;

(六)不该记的秘密不记;

(七)不该存的秘密不存;

(八)不随意扩大知密范围;

(九)不私自复制、下载、出借和销毁秘密;

(十)不在非保密场所处理涉密事项。

第二百零九条 军事秘密载体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严格审批、清点、登记、签字等手续。在演习、会议、宣传以及与军外单位和人员交往等活动中,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军事秘密。

第二百一十条 军队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文件、记录和数据,并移交保密档案部门归档。

第二百一十一条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军队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守军事设施秘密。

第二百一十二条 军队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情况,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严肃处理。

第十一章 日常战备

第一节 日常战备的基本要求

第二百一十三条 部(分)队必须高度重视战备工作,严格执行战备法规制度,紧密结合形势任务,经常进行战备教育,增强战备观念,建立正规的战备秩序,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

第二百一十四条 部(分)队应当制定完善战备方案,经常组织部属熟悉方案内容,进行必要的演练。

编制、人员、装备、战场和形势任务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修订战备方案。

第二百一十五条 部(分)队各类战备物资,应当区分携行、运行、后留,分别放置,并做到定人、定物、定车、定位。战备物资应当结合日常训练、正常供应周转和重大战备行动,进行更新轮换,使其处于良好状态。战备物资不得随意动用;经批准动用的,应当及时补充。后留和上交的物资,应当建立登记和移交手续。个人运行和后留物品应当统一保管,并按照有关规定注记清楚。

第二百一十六条 部(分)队应当按照规定保持装备完好率、在航率和人员在位率,保持指挥信息系统常态化运行,保证随时遂行各种任务。

第二节 紧急集合

第二百一十七条 部(分)队应当根据上级的紧急战备号令,或者在下列情况下实行紧急集合:

(一)发现或者遭到敌人的突然袭击;

(二)受到火灾、水灾、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威胁或者袭击;

(三)上级赋予紧急任务或者发生重大意外情况。

第二百一十八条 部(分)队首长应当预先制定紧急集合方案。紧急集合方案通常规定下列事项:

(一)紧急集合场的位置,进出道路及其区分;

(二)警报信号和通知的方法;

(三)各分队(全体人员)到达集合场的时限;

(四)着装要求和携带的装备、物资、粮秣数量;

(五)调整勤务的组织和通信联络方法;

(六)值班分队的行动方案;

(七)警戒的组织,伪装、防空和防核、防化学、防生物以及防燃烧武器袭击的措施;

(八)留守人员的组织、不能随队伤病员的安置和物资的处理工作。

第二百一十九条 部(分)队接到紧急集合命令(信号),应当迅速而有秩序地按照紧急集合的有关规定,准时到达指定位置,完成战斗或者机动的准备。

部(分)队首长根据情况及时增派或者撤收警戒;督促全体人员迅速集合;检查人数和装备;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指挥部(分)队迅速执行任务。

第二百二十条 为锻炼提高部(分)队紧急行动能力,检查战斗准备状况,通常连级单位每月、营级单位每季度、旅(团)级单位每半年进行1次紧急集合。紧急集合的具体时间由部(分)队首长根据任务和所处环境等情况确定。

第二百二十一条 舰(船)艇部队、航空兵部队和导弹部队的部署操演、实兵拉动、战斗值班(战备)等级转进、战斗演练,按照战区、军兵种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节日战备

第二百二十二条 各级应当按照战备工作有关规定,周密组织节日战备。

第二百二十三条 节日战备前,各级应当组织战备教育和战备检查,制定战备方案,修订完善应急行动方案,落实各项战备保障措施。

第二百二十四条 节日战备期间,各级应当加强战备值班。担负战备值班任务的部(分)队,做好随时出动执行任务的准备。

第二百二十五条 节日战备结束后,各级应当逐级上报节日战备情况,组织部(分)队恢复经常性戒备状态。

第十二章 军事训练和野营管理

第一节 军事训练管理

第二百二十六条 各级应当加强军事训练管理工作,把实战化贯穿渗透于军事训练管理全过程各领域,坚持战训一致、训管结合,坚持依法治训、按纲施训,端正训风、演风、考风,从实战需要出发从难从严组训,确保人员、内容、时间、质量落实。

第二百二十七条 各级应当严格落实军事训练基本制度,以训促管,以管促训,正规训练秩序,强化作风养成。

第二百二十八条 各级应当树立正确安全观,坚决克服以牺牲战斗力为代价消极保安全,坚决杜绝无视安全风险违规施训,大胆训练、科学训练、安全训练。

第二百二十九条 军人应当严格执行通用体能训练标准,落实军人体重强制达标要求。

第二节 野营管理

第二百三十条 部(分)队在野外驻训、行军、宿营等野营活动前,应当认真做好准备,进行思想动员和政策纪律教育,同野营地区人民政府取得联系,了解当地社情和环境,协商解决部队宿营等问题。野营活动中,应当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保护环境和文物古迹,遵守群众纪律,维护军政、军民团结。

第二百三十一条 野营管理,原则上执行本条令各章的有关规定,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切实掌握部队的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二)结合任务和驻地社情、环境等情况,制定管理措施,严格纪律,严密组织警戒警卫,确保人员和装备安全;

(三)建立顺畅的通信联络,必要时可以利用地方的通信设备,但应当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四)加强查铺查哨,严格请销假制度;

(五)轻武器通常随身携带,也可以根据情况集中保管;车辆、火炮、机械应当进入临时车场、炮场、机械场;履带车辆应当规定单独进出道路;增设车场、炮场、机械场值日员,实行昼夜值班;

(六)油料、炸药、弹药等易燃、易爆物品,应当分别放置在安全地方;军需物资存放在通风和不易发生火灾的地方;存放场地应当设有消防设备、器材,并加强警戒;

(七)改善伙食,注意饮食卫生;搞好饮用水源的调查、保护,必要时进行化验、消毒,并派专人看管;

(八)临时厕所应当距厨房和水源50米以外;驻地应当经常打扫,在指定地点倒垃圾;

(九)做好官兵医疗保障,开展卫生防病活动;

(十)主动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做好安全保密工作;必要时,还应当加强战斗准备,制定应对意外情况的措施;

(十一)露营时,应当正确选择和设置营地,并根据不同地区的特点和季节、气象变化情况,采取防冻、防暑、防洪、防山体滑坡、防台风、防雷击、防火、防潮、防疫等措施,防止人员伤亡和装备损坏。

第二百三十二条 部(分)队离开野营地时,应当清扫驻地,掩埋临时挖掘的厕所,消除危险物品,平复或者移交工事,清点物资,结算账目,检查遵守群众纪律情况,征求地方人民政府和群众的意见,向有关单位和群众致谢。

第十三章 日常管理

第一节 零散人员管理

第二百三十三条 各级首长、机关应当加强对单独执行任务人员、探亲(休假)人员、公勤人员、伤病员、免职人员、转业(退休)待安置人员等的管理教育,使他们保持良好的军人形象和严格的作风纪律,自觉维护军队的荣誉。

第二百三十四条 单独执行任务人员

(一)对单独执行任务的军人,其上级领导、机关应当根据任务性质、时限和所处环境,明确责任、提出要求、交代注意事项,并掌握人员思想和工作情况,及时给予帮助、指导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2人以上执行任务时,应当根据任务性质、人员数量组成临时班、组,并指定班长、组长;执行重要任务或者10人以上执行任务时,应当指定军官负责;

(三)军人单独执行任务时,应当遵纪守法,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按照首长意图,积极完成任务,并主动与上级领导、机关保持联系;时间较长时,应当定期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四)参加国家和地方文艺、体育、教育、医疗卫生、科研等团体或者组织活动的人员,除执行本条第一至第三项规定外,还应当服从管理,维护军政、军民团结,展示军队良好形象;

(五)赴国(境)外执行援助、维和、学习、交流、访问、竞赛等任务的人员,除执行本条第一至第三项规定外,还应当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尊重当地的宗教和风俗习惯,接受驻外使(领)馆武官处领导管理。使(领)馆武官处应当加强对赴国(境)外人员的教育管理,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发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以及发生事故、案件时,及时报告并协助调查处理。

第二百三十五条 探亲(休假)人员

(一)军人探亲(休假)主要用于休息和处理个人事务;

(二)探亲(休假)人员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路线、事由执行;需要更改时,应当及时向单位首长报告,并保持联系,保证部队有紧急战备任务时能够及时召回;

(三)单位首长应当向探亲(休假)人员提出要求,交代注意事项;军人在探亲(休假)期间应当按照要求主动向单位首长报告探亲(休假)情况;处理家庭纠纷和其他纠纷时,应当依法办事,依靠军队组织和地方人民政府妥善处理。

第二百三十六条 公勤人员

(一)公勤人员应当按照编制配备,不得超编或者占用;

(二)公勤人员的选用由使用单位考察推荐,首长批准,机关职能部门办理调入手续;重要岗位的公勤人员应当经过政审后方可以调入;不合格的公勤人员应当及时调换;

(三)公勤人员通常集中居住、统一管理教育;

(四)公勤人员应当遵守作息时间,坚持一日生活制度;除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并经主管首长批准外,应当参加早操、操课等集体活动。

第二百三十七条 伤病员

(一)伤病员到医院、卫生队、卫生连住院前,士兵由连队(队、站、室、所、库)首长,军官由直接首长交代注意事项,提出具体要求,必要时派人护送;对长期住院者,应当适时看望;

(二)伤病员住院期间的管理由医院、卫生队、卫生连负责;对不服从管理、违反纪律者,医院、卫生队、卫生连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单位严肃处理;伤病员出院时,医院、卫生队、卫生连应当对其住院期间的表现作出鉴定,并将伤病员出院时间提前通知其所在单位;医院、卫生队、卫生连不得给出院的伤病员批探亲假(休假);

(三)伤病员住院期间,必须遵守医院、卫生队、卫生连的规定,服从管理;所在单位应当主动了解伤病员的病情以及住院期间的表现,出院时通常派人将其接回;

(四)出院人员和外出看病就诊后的人员,必须及时直接返回所在单位,不得私自回家或者绕道他地。

疗养人员的管理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百三十八条 免职人员

(一)免职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其进行领导和管理,掌握思想情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二)免职人员应当遵守各项制度要求,自觉参加集体学习、教育等活动,认真完成领导赋予的各项任务。

第二百三十九条 转业(退休)待安置人员

(一)对转业(退休)待安置人员,其上级领导、机关应当提出明确要求、交代注意事项,并掌握转业待安置人员的思想和安置情况,及时给予帮助、指导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转业(退休)待安置人员应当遵纪守法,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主动与上级领导、机关保持联系,并定期汇报思想和安置情况,遇到重要问题及时报告。

第二节 军人健康保护

第二百四十条 各级应当严格执行军人健康保护相关规定,加强军人健康管理,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健康检查、疾病防护、心理卫生服务等活动,增强官兵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第二百四十一条 新兵编入部队前,必须进行包括理发、洗澡、换衣在内的卫生整顿和体格复查、病史登记、心理测试;进行卫生防病知识教育以及预防接种。

对来自疫区或者运输途中发生传染病的新兵,应当实施集体检疫,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必须根据病种迅速采取隔离、消毒等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二百四十二条 经常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官兵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饭前便后洗手,不吃(喝)不洁净的食物(水),不暴饮暴食;勤洗澡,勤理发,勤剪指甲,勤洗晒衣服被褥;不随地吐痰和便溺,不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废弃物;保持室内和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提倡戒烟。

第二百四十三条 深入开展爱国卫生活动,整治环境卫生,搞好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增强防疫防病意识。

第二百四十四条 按照规定对军人进行健康检查,军官、士官通常每年进行1次,义务兵在服役第二年进行1次,并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对查出患有疾病的人员,应当及时治疗,不适宜继续服役的,及时报请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安排其退出现役。

第二百四十五条 军人患病应当及时将病情报告直接首长,经批准后前往就医,由经治医师决定门诊、住院或者回队治疗,并根据病情开具相关证明。对急症病人,医疗卫生机构必须随时诊治。

第二百四十六条 各级领导应当重视军人疗养工作,严格落实军人疗养计划。疗养机构应当加强组织实施疗养人员的预防保健、伤病治疗、功能康复,以及飞行、潜艇和潜水人员的健康鉴定、生理和心理及救生训练等疗养保障工作。

第二百四十七条 各级应当重视部队训练和军事作业中的卫生安全与防护,遵循医学科学规律,合理安排训练科目与强度,加强卫生防护指导,预防和减少训练伤、职业损伤。

第二百四十八条 各级应当重视心理卫生服务工作,军级单位每年、师(旅、团)级单位每季度、营(连)级单位每月开展1次心理卫生服务活动,做好心理教育、心理测评、心理咨询和心理疏导等,确保官兵心理健康。对有严重心理疾患的官兵应当及时送诊就医。

第三节 财务和伙食管理

第二百四十九条 部(分)队首长必须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坚持依法管财、服务官兵、厉行节约、注重绩效的原则,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实物验收、资产登记、账目公布、财务交接等制度。

第二百五十条 军队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监督。不得侵占官兵经济利益,不得虚报冒领经费物资,不得用公款公物请客送礼,不得拖欠、克扣、挪用伙食费,不得扩大伙食费开支范围,不得设账外账和“小金库”,不得私分公款公物,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得私借公款和公款私存,不得报销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第二百五十一条 军队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经费标准和供应实力领报各项经费。由基层单位掌管的各项经费,应当建立账目及时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精打细算,按照规定范围计划开支,及时公布,定期检查。由基层单位代领代报的工资、津贴、探亲路费、差旅费等,应当按时领取,及时发放和结算。

第二百五十二条 现金和票据管理,应当做到收支有据,手续齐全,保管安全。

第二百五十三条 部(分)队首长必须重视伙食管理,分工专人负责,科学调剂伙食,保证营养均衡,讲究色香味形,提高饭菜质量,改善就餐环境,节约食物、燃料和用水,关心伤病员的饮食,尊重少数民族官兵的饮食习惯,保证伙食达到灶别规定的食物定量标准,并在任何情况下保证官兵基本的饮食需要。

第二百五十四条 挑选身体健康、思想好的士兵担任炊事员。基层伙食单位应当至少保持1名具有等级厨师水平的炊事员在岗。

第二百五十五条 发挥军人委员会经济民主组在伙食管理中的作用。经济民主组通常由本单位1名军官担任组长,由司务长(管理员、舰艇军需)、炊事班长和若干名士兵担任成员。

经济民主组通常每周活动1次,主要负责了解和反映官兵对伙食的意见,研究改善办法,审查食谱;监督经费开支,定期检查账目,防止贪污、挪用、铺张浪费和侵占官兵利益。

第二百五十六条 基层伙食单位每周制订1次食谱。食谱由司务长、给养员、炊事班长提出,交经济民主组审查,经旅(团)军需部门审定后公布实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 按时公布伙食账目。月终结账后,编制伙食账目公布表,由经济民主组和单位首长审查盖章并及时公布。

第二百五十八条 逐日登记给养消耗。每日消耗的主副食品、调料和燃料,由炊事班长和厨房值班员共同计量并进行登记。

第二百五十九条 基层伙食单位设厨房值班员,由副班长和指定的士兵轮流担任。厨房值班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验收购买的食物,并在单据上签字;

(二)监督按照就餐人数做饭,在给养逐日消耗登记凭证上签字,并在食堂设置的经济民主栏或者电子屏幕上公布当日消耗,必要时可以向全体人员解释说明;

(三)督促炊事人员按时做好饭菜并留样;

(四)督促炊事人员搞好个人卫生,检查并协助搞好食堂卫生;

(五)通知炊事人员做病号饭和给执勤、外出人员留饭。

第二百六十条 基层单位首长在节假日应当参加和组织官兵帮厨,安排炊事人员轮休,保证炊事人员劳逸结合。

第二百六十一条 食堂应当保持清洁,有消毒、防蝇、防鼠、防虫和流水洗手、洗碗设备。炊事用具用后必须洗净,放置有序。食物的采购、制作、存放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实行配餐、自助餐或者分餐制度。公用餐具和个人餐具,必须洗净、消毒,防止传染病和食物中毒。

第二百六十二条 旅(团)级以上单位每半年对基层单位的炊事人员进行1次健康检查,发现传染病和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患者,必须立即调离诊治。

第二百六十三条 军人一般不得从基层伙食单位购买食物,家属来队无法在驻地购买的,可以按照采购价从基层伙食单位购买。

基层伙食单位的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除在外执行任务、住院等情况外,不得退伙;享受伙食灶别的军官和士官,除探亲(休假)和家属来队自行起伙可以分别退伙不超过1个月外,不得退伙。

上级人员和军人家属、亲友来队在基层单位就餐,按照规定交纳伙食费和军粮差价补贴。

第二百六十四条 旅(团)级单位生活服务中心负责基层单位所需主副食品、炊事燃料的筹措、加工、供应和结算。

生活服务中心实施服务和保障,不得创收营利。供应的食品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其价格不得高于当地市场批发价格。

建立司务长轮流值班制度,基层单位司务长参与并监督生活服务中心的工作和管理。

第二百六十五条 实行饮食社会化保障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伙食管理机制,加强对伙食质量、价格、卫生等方面的监督。

第四节 车辆使用管理

第二百六十六条 部(分)队应当严格按照车辆编配用途、性能和规定的动用数量、行驶区域使用,按照规定组织车辆初驶、封存、启封、保养和检查,准确掌握车辆的动用、数量、质量、车公里消耗和维护保养等动态情况。

第二百六十七条 驾驶军用车辆,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军队车辆使用管理有关规定,随身携带身份证件、军队车辆驾驶证、行车执照和派车命令,不得持军队车辆驾驶证驾驶地方机动车辆,不得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机动车辆。

第二百六十八条 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不得公车私用,不得作为个人固定用车,不得用于探亲、休假、旅游等非公务活动。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停驶。

第五节 装备管理

第二百六十九条 部(分)队必须严格执行装备管理的有关法规制度,加强日常管理,防止装备丢失、损坏、锈蚀、失效和霉烂变质,保证装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百七十条 部(分)队应当经常进行爱护装备和管理、使用装备的教育。除结合训练、执勤进行教育外,在新兵入伍、部队改(换)装、年度装备普查等时机,必须进行专业教育,使官兵增强爱护装备的意识,掌握维护保养、保管、检查和正确使用的方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旅(团)级以上单位首长对所属主要装备、营级以下单位首长对所属装备,应当熟悉其基本性能、数量、质量情况和日常管理要求。连级以下单位的军官和士兵,对配发或者分管的装备,应当会操作使用、会检查、会维护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修理分队的军官和士兵,对掌管的检查、检测、维护、修理等设备,应当会使用;对所保障的部队装备,会检测、会调试、会维护、会修理。

第二百七十二条 部(分)队应当加强对训练器材、教具和设备的管理,严格落实保管制度,认真维护保养,适时检查,正确使用,防止丢失和损坏。

第二百七十三条 装备的维护保养

(一)兵器室集中保管的轻武器,每周擦拭或者分解擦拭1次;随身携带的轻武器每日擦拭1次;用于训练、执勤的轻武器,每次使用后擦拭和每周分解擦拭1次,实弹射击后必须分解擦拭;擦拭武器包括对武器及其配套的器材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更换油液等,由班、组和使用人员实施;

(二)其他装备器材的维护保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装备除定期维护保养外,凡使用之后或者被雨、雪、雾、露浸湿和泥沙沾污,应当及时擦拭保养;

(四)对封存和外出人员留下的装备,应当指定专人定期维护保养;

(五)发现装备损坏,应当及时上报,并根据损坏程度及时组织修复;如果本单位不能修复,应当按照上级要求组织送修或者就地修理。

第二百七十四条 装备的保管

(一)部(分)队装备器材的保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二)轻武器通常存放在兵器室内;兵器室应当设置完备的安全设施,并设双锁,钥匙由连队(队、站、室、所、库)主官和军械员分别掌管;枪、弹应当分室或者分柜存放,每周清点不少于2次;

(三)各类装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类放置,酸、碱、有毒、易燃、易爆品必须单独存放,严格管理制度和规定,认真落实安全措施;

(四)存放的装备、弹药必须账、物、卡相符,严禁留存账外装备、弹药;

(五)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拆卸、转借、交换装备器材,严禁出租、变卖装备器材;

(六)装备的交接和送修,应当严格手续,及时登记、统计;装备的损失、消耗如实上报。

第二百七十五条 装备的检查

装备检查的主要内容:装备的类型、数量、质量、完好率、在航率、制度落实情况和存在问题等。

(一)对随身携带或者用于训练、执勤的武器,连级单位每日、营级单位每月、旅(团)级单位每季度检查1次;对集中保管的轻武器和大型装备,班每周、排每半月、连级单位和营级单位每月、旅(团)级单位每季度检查1次;班、排的检查与维护保养一并进行;

(二)师、旅(团)级单位每年普查1次,由单位首长主持,业务部门组织实施;

(三)装备除定期检查外,在使用前和使用后,必须进行检查;

(四)装备的技术性能检查(检测、测试),通常与装备的维护保养一并进行。

第二百七十六条 装备的使用

(一)必须按照编配用途和技术性能使用装备,按照规定填写装备履历书、证明书等;

(二)必须掌握装备的技术性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

(三)装备不得挪作他用;严禁擅自动用非职掌的装备;

(四)封存的装备,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动用;紧急情况下动用,应当经直接首长批准,并及时向批准封存的上级报告;

(五)弹药的使用遵循“用旧存新,用零存整”的原则,严格执行启封规定;弹药不得挪作他用;

(六)注意节约弹药、油料、器材和其他物资;

(七)已批准退役、报废的装备,应当严格管理、单独存放并作出标志,不得继续使用;对于能够拆件利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权限审批,严禁擅自拆卸。

第二百七十七条 装备场区管理

(一)根据任务、所处条件和装备数量,按照实用、安全、坚固、环保、节能的要求,设置相应装备场区;不便于设装备场区的单位,应当执行装备场区的有关规定;

(二)各类装备场区的位置必须确保安全,便于装备的进出、停放、维护、修理;

(三)各类装备应当按照队列顺序停放;封存的和常用的应当分开;

(四)各类装备场区内应当设置安全、消防设施;严禁存放无关物资,严禁堵塞通路;

(五)装备出场前,必须经过严格的技术检查,回场后及时检查、保养。

各类装备场区必须建立值班制度;值班员由部(分)队首长指派,受部(分)队首长领导和业务部门指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掌握装备的类型、数量、动态、停放位置,检查其技术状况,监督场内技术勤务工作的实施;

(二)维护场区内秩序和整洁;

(三)管理场区内设施设备,使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四)严格人员、装备出入手续,并进行登记;

(五)发生意外情况时,立即处置和报告。

必要时,各类装备场区可以增设值日员,协助值班员工作。

第六节 移动电话和国际互联网的使用管理

第二百七十八条 军人使用移动电话,实行实名制管理。旅(团)级以上单位应当对使用人员的姓名、部职别、电话号码和移动电话品牌型号,以及微信号、QQ号等进行登记备案。

第二百七十九条 公网移动电话只能作为非涉密事项联络工具,使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在执行作战、战备、训练、演习、执勤等任务时携带和使用公网移动电话;

(二)严禁将公网移动电话带入作战(值班)室、情报室、机要室、保密室、文印室、传真室、通信枢纽、涉密会议会场、重要仓库、导弹发射阵地、武器装备试验场、战备工程等涉密场所;

(三)严禁使用公网移动电话谈论、传输、处理和存储涉密信息;

(四)严禁将公网移动电话联接涉密计算机;

(五)严禁在涉密公务活动中使用公网移动电话录像、录音、拍照和开启定位功能。

其他具有录像、录音、拍照和定位功能的公网移动终端使用管理,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百八十条 军用移动电话主要用于各级首长、机关、部队军事行动和日常办公的通信保障,使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在非加密状态下谈论、传输、处理、存储超出防护等级的信息或者长期存储涉密数据信息;

(二)严禁在加密状态下谈论、传输、处理、存储机密级以上的信息或者长期存储涉密数据信息;

(三)严禁与国际互联网、其他民用网络及非办公计算机、其他电子产品联接;

(四)严禁与外国人或者在外国驻华使(领)馆、机构和国际组织工作的人员通信;

(五)严禁借转给他人使用;

(六) 严禁未经审批携带出国(境);

(七)严禁故意损毁、拆装或者到地方单位维修。

第二百八十一条 军队单位应当在禁止使用移动电话的场所设置禁用标志和存放设施,重要涉密部位应当配置有效的技术管控设备,核心涉密场所必须进行严格检查,防止违规带入使用。

第二百八十二条 基层单位官兵在由个人支配的课外活动时间、休息日、节假日等时间,可以使用公网移动电话。不使用时,通常集中保管。具体使用时机和管理办法,由旅(团)级以上单位结合实际制定。

机关人员使用公网移动电话的管理办法,由旅(团)级以上单位结合实际制定。

第二百八十三条 军营网吧可以在旅(团)级以上单位或者单独驻防的营(连)级单位集中设立,设立前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做到专机入网、专室放置、专盘存储、专人管理。

第二百八十四条 军队单位和人员使用国际互联网,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涉密计算机联接国际互联网;

(二)严禁涉密计算机安装、使用无线上网卡;

(三)严禁涉密计算机开通红外、蓝牙等无线联接、传递功能;

(四)严禁将使用无线上网卡的私人计算机和具有无线联网功能的可穿戴设备带入涉密场所;

(五)严禁在联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上使用涉密或者曾经涉密的移动存储载体;

(六)严禁在联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存储、处理或者传递涉密信息;

(七)严禁在联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存储显示军人身份的信息;

(八)严禁在国际互联网上谈论、发布、传播、泄露涉密和敏感信息;

(九)严禁违反规定在国际互联网上开设网站、网页以及博客、论坛、微博、微信公众号、贴吧、QQ群、头条号、网络直播、知乎、分答等新媒体账号;

(十)严禁以部队番号、代号建立QQ、微信、微博等网络社群;

(十一)严禁计算机在军队内部网络和国际互联网之间交叉联接;

(十二)严禁存储载体在涉密计算机和联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

第二百八十五条 军队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使用国际互联网的日常管理,抓好上网登记、终端管理、保密检查、技术服务等制度的落实。

第七节 营区管理

第二百八十六条 部(分)队应当按照实战化、正规化的要求加强营区管理,教育官兵和其他有关人员自觉遵纪守法,讲究文明,维护良好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保证营区安全、整洁。

第二百八十七条 营区治安

(一)严格营门出入管理,人员应当凭统一制发的出入证、临时出入证或者有效证件出入营门;营区管理部门负责人员情况审核、出入证和临时出入证的制发、回收;必要时持物外出应当开具持物证明;有条件的营区,可以利用门禁、监控等系统进行辅助管理;

(二)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车辆进入营区,对确需进入营区的外来人员,应当严格履行登记手续,检查其证件和携带物品,说明营区管理的有关要求和注意事项;

(三)聘用家政服务人员和社会化保障人员应当进行审查、登记,经批准后方可以聘用;

(四)严禁打架斗殴、酗酒、赌博、私藏违禁物品、侵占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以及其他不良行为;

(五)严禁在营区内使用气枪、仿真枪、弓弩、弹弓等;严禁在营区内私自使用无人飞行器;严禁在允许的时间、地点以外燃放烟花爆竹;

(六)禁止流动商贩进入营区买卖或者在营门旁摆摊设点;

(七)禁止快递人员独自进入营区,接收网购商品应当在营区外进行;确需进入营区的,必须由接收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并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

(八)禁止共享交通工具进入营区。

第二百八十八条 营区秩序

(一)营区内各种设施应当实用、耐用、简朴、配套、完好,体现军事、军队特征,符合战备和安全要求;加强军号(信号)的规范使用,营造军号嘹亮的军营氛围;

(二)保持工作环境的整齐、清洁、肃静,工作时间不得追逐打闹、嬉笑聊天;

(三)在规定的午睡(午休)和就寝时间内,应当保持安静,不得进行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

(四)营区的各类标志标识应当醒目、齐全、规范;车辆应当按照指定地点停放,按照规定的路线、速度行驶;禁止鸣喇叭、试刹车;骑自行车不得带人(学龄前儿童除外),出入营门应当下车;

(五)严格遵守礼堂、操场、课堂、饭堂、浴室、体育场所和娱乐场所的规则,做到守纪律、有秩序、讲礼貌;

(六)不得在营区张贴、设立商业广告;除对外开放的场所外,不得在营区建筑物上使用霓虹灯显示单位名称;

(七)按照规定经批准对外开放的场所,应当与军事行政区隔开;

(八)城市驻军不得在营区内饲养家禽家畜;不驻城市的部队养殖、种植应当统一规划,保持营区整洁;

(九)不得擅自砍伐、损坏花草树木,不得破坏绿化设施;不得擅自挖沙、采石、取土;不得私搭乱建。

第二百八十九条 重视营区的环境和文物保护。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采取环境和文物保护措施;协同地方人民政府和群众共同保护环境、文物和生态资源,防止污染以及其他公害。修建军事设施、场地,应当符合营区规划,做到合理布局、绿色环保,科学利用自然资源,注意保护营区内文物和古树名木。

第二百九十条 加强防火和消防知识教育,设置消防标识,制定防火措施,管好火源、电源。集中居住的旅(团)级以上单位应当指定分队兼负消防任务,并进行必要的消防训练。对各种消防设施和器材,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查,防止挪用和损坏。

第二百九十一条 营区管理,应当以营院为单位组织实施。不同建制单位同驻一个营区时,由共同的上级单位指定单位负责组织管理。

营区内的军事行政区和家属生活区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实行分区管理。旅级以上单位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家属生活区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八节 安全管理

第二百九十二条 各级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严格执行安全法规制度,建立健全各类安全问题防范和处置机制,防止和减少事故,及时妥善处理安全问题。

第二百九十三条 各级应当教育训练所属官兵掌握常见事故防范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及有关规定,做好车辆交通事故、工程作业事故、误击误炸事故、火灾事故、溺水事故、坠落事故、触电事故、中毒事故、飞行事故、舰艇事故、装备事故、爆炸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事故和自然灾害的防范。

第二百九十四条 各级应当严格落实安全分析制度,研究安全管理状况,查找薄弱环节,制定完善安全预案,采取有效对策措施。

军委机关部门和战区、军兵种以及相当等级单位每年,战区军种以及相当等级单位每半年,军、师、旅(团)级单位每季度,营级以下单位每月,应当组织1次安全分析。组织重大活动、执行危险性较大的任务时,或者在敏感特殊时期、季节更替、环境改变、人员变动等时机,应当及时进行专题分析。

第二百九十五条 旅(团)级以上单位应当对重要军事目标以及组织重大活动、执行危险性任务面临的安全风险适时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降低或者规避风险。

第二百九十六条 各级应当加强安全检查,及时报告和通报安全检查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进行认真纠治整改。

军委机关部门和战区、军兵种以及相当等级单位每年,战区军种以及相当等级单位、军级单位每半年,师、旅(团)级单位每季度,营级以下单位每月,应当组织1次综合检查。针对安全管理中的倾向性问题或者重大安全隐患,适时组织专项检查。

第二百九十七条 发生事故、案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上报,查明原因,正确处理,不得弄虚作假、隐情不报、急情缓报、重情轻报。

第十四章 国旗、军旗、军徽的使用管理和国歌、军歌的奏唱

第一节 国旗的使用管理和国歌的奏唱

第二百九十八条 军人必须遵守有关国旗、国歌的法律法规,维护和捍卫国旗、国歌的尊严。

第二百九十九条 下列军队单位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一)军委机关部门;

(二)战区机关,军兵种机关,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以及战区军种和其他副战区级单位机关;

(三)边防海防哨所,驻边境口岸的军队外事机构。

第三百条 军级以下部队和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军队院校除寒假、暑假和休息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前款规定的单位,在国庆节、建军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应当升挂国旗。

第三百零一条 军队单位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和大型文化、体育活动,以及大型展览活动,可以升挂国旗。

驻民族自治地区的旅级以上单位机关,在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规定升挂国旗的纪念日和主要传统节日,可以升挂国旗。

第三百零二条 每日或者工作日升挂国旗的军队单位,应当选择显著地点树立旗杆升挂国旗。

逢国庆节、建军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升挂国旗的军事机关和单位,有条件的,应当树立旗杆升挂国旗;未树立旗杆的,应当将国旗升挂于显著位置。

第三百零三条 升挂国旗的时间、仪式和方法,下半旗的时机、方法及其他有关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百零四条 旅(团)级以上单位军政主官的办公室和承担外事任务的机关办公室,可以在显著位置插置国旗。插置的国旗,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尺度,旗杆垂直,旗面自然下垂。

第三百零五条 军用舰船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舰艇条令》的规定升挂国旗。

第三百零六条 国歌可以在下列时机、场合奏唱:

(一)军队单位举办的庆典活动和重要集会;

(二)重要外事活动和重大国际性集会;

(三)升挂国旗时;

(四)其他需要奏唱国歌的时机、场合。

第二节 军旗的使用管理

第三百零七条 军旗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和陆军军旗、海军军旗、空军军旗、火箭军军旗(见附录一)。军旗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标志,是中国人民解放军荣誉、勇敢和光荣的象征。军人必须维护和捍卫军旗的尊严。

第三百零八条 军旗的授予范围:

(一)旅(团)以上部队,战区、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和其他院校,各授予一面相应等级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

(二)各军种,担负外事任务的旅(团)级以上单位,各授予一面相应等级的本军种军旗。

第三百零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在重大节日、典礼、检(校)阅、隆重集会、游行和军人宣誓等时机使用。军种军旗在执行司礼任务时使用。使用军旗,必须经单位首长批准。

使用军旗时,由掌旗员掌持军旗,左右各1名护旗兵,位于部队行列先头。掌旗员通常由连、排级军官或者士官担任,护旗兵由士兵担任。掌旗员和护旗兵应当具备良好的军政素质和魁梧匀称的体型,平时应当进行持旗、护旗训练。

第三百一十条 军旗的制发和保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军旗由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统一制作;

(二)军旗的请领经中央军委改革和编制办公室审核后,由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发放;

(三)军旗由专人保管,定期检查和晾晒,防止损坏;

(四)单位等级发生变化、军旗褪色或者其他原因不宜使用时,应当换发新军旗,旧军旗存入军史馆(荣誉室)或者交由副战区级以上单位保管;

(五)军旗不得私自制作,不得外借。

第三节 军徽的使用管理

第三百一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徽(见附录二)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象征和标志。军人必须爱护军徽,维护军徽的尊严。

第三百一十二条 军徽及其图案可以用于帽徽、领花、臂章、荣誉章、奖状、车辆、舰(船)艇、飞机、重要建筑物、会场主席台等。

第三百一十三条 使用军徽及其图案,应当严肃、庄重,严格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缩小。悬挂军徽,应当置于显著位置。不得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颜色的军徽。

第三百一十四条 禁止将军徽及其图案用于商业广告和有碍军徽庄严的装饰或者场合。

第四节 军歌的奏唱

第三百一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歌(见附录三)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性质、宗旨和精神的体现。新兵入伍、学员入校,必须学唱军歌。国庆节、建军节等重大节日组织集会,应当奏唱军歌。

第三百一十六条 军歌可以在下列时机、场合奏唱:

(一)军队单位举办的庆典和重要集会;

(二)重要外事活动和重大国际性集会;

(三)部队迎军旗、校阅、队列行进和集会;

(四)其他维护以及显示军队威严的时机、场合。

第三百一十七条 军歌不得在下列时机、场合奏唱:

(一)丧事活动;

(二)舞会、一般联谊会等娱乐活动;

(三)商业活动;

(四)其他不宜奏唱军歌的时机、场合。

第三百一十八条 奏唱军歌时的要求,按照本条令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百一十九条 军歌一般不与其他歌曲紧接奏唱。举行接待外国军队宾客的仪式和在我国举行由军队主办的国际性集会时,可以联奏有关国家的军歌。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三百二十条 本条令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本数。

第三百二十一条 本条令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三百二十二条 军队文职人员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百二十三条 执行海外任务部(分)队的内务建设,本条令没有规范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百二十四条 本条令施行期间,中央军委为推行国防和军队重大改革举措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条令不一致的,按照中央军委新的规定执行。

第三百二十五条 本条令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中央军事委员会2010年6月3日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同时废止。

附 录

附录一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式样(略)

附录二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徽式样(略)

附录三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歌(略)

附录四 报告词示例

报告词应当简明、扼要,其内容通常包括报告单位、正在进行的工作或者活动、报告人的职务和姓名(对直接首长不报告报告人的职务和姓名)等。示例如下:

一、对中央军委主席的报告

1.中央军委主席检阅部队时,某战区司令员为阅兵总指挥时,报告词为:“主席同志,受阅部队列队完毕,请您检阅,阅兵总指挥×战区司令员×××”;驻港部队司令员为阅兵指挥时,报告词为:“主席同志,受阅部队列队完毕,请您检阅,驻港部队司令员×××”。

2.中央军委主席视察空军某旅某营时,营长的报告词为:“主席同志,空军×旅×营正在进行××训练,请指示,营长×××”。

二、对其他首长的报告

(一)对直接首长的报告

1.陆军某旅某营早操各连集合整队完毕,连长向营长的报告词为:“营长同志,×连应到××名,实到××名,请指示”;营早操进行中遇见旅长,营长向旅长的报告词为:“旅长同志,×营正在出操,请指示”。

2.海军某舰列队接受支队长检查时,舰长向支队长的报告词为:“支队长同志,×舰列队完毕,请指示”。

3.空军某旅某飞行大队正在进行技战术研究,大队长向旅长的报告词为:“旅长同志,×大队正在进行技战术研究,请指示”。

4.火箭军某旅某营正在进行装备操作训练,营长向旅长的报告词为:“旅长同志,×营正在进行××训练,请指示”。

(二)对非直接首长的报告

1.陆军某旅某连正在进行队列训练时,连长向旅长的报告词为:“旅长同志,×营×连正在进行队列训练,请指示,连长×××”。

2.海军某舰某班正在组织学习时,支队长登舰检查,班长向支队长报告,报告词为:“支队长同志,×舰×班正在组织学习,请指示,班长×××”。

3.空军某旅机务大队正在组织机务工作,机务大队长向不知道其职务的首长的报告词为:“少将同志,×旅机务大队正在组织机务工作,请指示,大队长×××”。

4.火箭军某旅某营正在进行技术测试,向不知道其职务的首长的报告词为:“上校同志,×旅×营正在进行××测试,请指示,营长×××”。

附录五 军服的配套穿着和标志服饰的佩带(略)

附录六 标志服饰的缀钉方法

(一)帽徽

帽徽用螺钉穿过帽徽孔,摆正后用螺母固定。

(二)领花

松枝叶领花,缀钉于衣领上端3个孔眼处;橄榄枝领花,缀钉于夏常服或者士兵冬常服衣领上规定位置。

(三)军衔标志

硬肩章套在肩袢上,用免缝扣穿过硬肩章锁眼、肩袢锁眼和肩部孔眼,旋紧固定;软肩章、套式肩章套在肩袢上,将钮扣扣于肩章锁眼和肩袢锁眼上,星徽上角朝向钮扣方向;军衔领章与作训服衣领上的尼龙搭扣粘合固定,星徽下角朝向领口方向。

海军袖章由专业人员缝制和缀钉。

海军袖章的缝制和缀钉方法:先将袖口部位的底缝和外缝拆开,袖章饰带按规定位置用金黄色缝纫线缝在大袖面上,与袖口平行。星徽位置在袖子自然下垂状态下按袖子宽度取中,星徽下角与最上条的袖章饰带间距10毫米,用黑色缝纫线扦缝。

(四)胸标

胸标佩带在礼服、春秋常服、夏常服、冬常服、作训服右胸。金属胸标,将两个螺钉穿过胸标孔眼,用螺母固定。软胸标,用尼龙搭扣粘合固定。

(五)级别资历章组成

级别资历章由级别略章、军龄略章、装饰略章等组成。

级别略章,由色条和星徽组成。色条共8种,军委委员以上为柠檬黄色,战区级为桔黄色,军级为土黄色,师级为大红色,团级为紫色,营级为蓝色,连级为浅蓝色,排级为草绿色。星徽共3类,军委委员以上为1颗金黄色五星加橄榄枝;战区级正职以下、副军职以上为金黄色五星,正职2颗、副职1颗;正师职以下为银白色五星,正职2颗、副职1颗。

军龄略章,分为1年章、2年章、3年章、4年章、5年章、10年章共6种。装饰略章,无军龄显示,在军龄略章排列组合时,起补充、装饰作用。

(六)级别资历章装配

级别资历章的排数,根据军官(文职干部)级别确定,军委委员以上7排,战区级6排,军级5排,师级4排,团级3排,营级2排,连、排级1排。

级别资历章安装和固定在级别资历章架上,按照规定将略章插入燕尾槽。

(七)级别资历章组合规则

级别资历章每排应当排满3枚略章。

级别略章应当排列在级别资历章架最上一排中间位置,军龄略章和装饰略章排列在其他位置。

军龄略章通常按照1至5年的顺序,由左至右、由上至下循环排列。为排满级别资历章架,也可以按照1至4年、1至3年军龄略章依次循环排列。

连、排级选择1至10年军龄略章排列,但第一枚必须是可选范围内最小的一枚;营级以上军龄略章每次循环排列,应当从1年军龄略章开始。

使用10年军龄略章,连、排级排列在右侧位置,营级以上排列在该排的中间位置。

2排以上军龄略章的末位,根据军龄可以选择1至5年军龄略章的任意一枚。

装饰略章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必须使用时,通常排列在最下一排。使用1枚时,排列在末位;使用2枚时,排列在军龄略章两侧;确需使用3枚以上时,自末位往前排列。

连级军官服役年限超过15年,只能按照15年佩带军龄略章,不得使用其他级别资历章架。

(八)级别资历章的缀钉

级别资历章缀钉于礼服、春秋常服、夏常服和冬常服左胸,用螺母或卡扣固定。军官礼服和女军官春秋常服、冬常服,以及海军男军官藏青色常服,级别资历章的中心线位于左胸省线延长线上,下沿与右胸佩带的姓名牌底边水平线基本平齐;男军官春秋常服、冬常服,级别资历章位于左胸袋盖上方居中位置,底边与左胸袋盖上沿平齐;军官夏常服级别资历章,位于左胸袋盖上方,下沿距袋盖上沿3毫米,左右居中。如果级别资历章与驳领重叠,驳领应当盖住级别资历章。

(九)臂章

佩带臂章时,将臂章的袢带穿过上衣的两条臂章袢,用尼龙搭扣粘合固定。着春秋常服、夏常服、冬常服时,佩带在左臂;着作训服时,佩带在右臂。

旅以下部(分)队使用的各类值班(值日)、值勤臂章,佩带在常服的右臂和作训服的左臂。

(十)姓名牌

金属姓名牌佩带在礼服、春秋常服、冬常服右胸,将两个螺钉穿过姓名牌孔眼,用螺母固定;软姓名牌佩带在夏常服右胸,用尼龙搭扣粘合固定。

(十一)国防服役章

着春秋常服、冬常服佩带国防服役章时,男士兵(含士兵学员)的国防服役章位于左胸袋盖上方居中位置,底边与左胸袋盖上沿平齐;女士兵(含士兵学员)的国防服役章中心点位于左胸省线延长线与胸标中心点水平线交叉位置上;水兵服,位于左胸与胸标的对称位置。

从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和部队士兵中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佩带院校徽章,着春秋常服和冬常服时,位于国防服役章下方居中位置(男学员徽章的上沿与左胸袋盖上沿平齐);着夏常服时,位于左胸袋盖上方居中位置。

(十二)绶带

男装佩挂于左肩,女装佩挂于右肩。礼服佩挂绶带时,将衣袖穿过主带圈和辅带圈,绶带上端的扣袢挂在肩袢下的钮扣上,麻花带扣袢挂在驳领里边的钮扣上。驻外武官着短袖夏常服参加礼仪活动、文工团演员着短袖夏常服在室外演出佩挂绶带时,参照礼服绶带佩挂的位置,将麻花带扣袢挂在胸袋盖的钮扣上。

(十三)领带与领带夹

系领带时,应当在衬衣自上而下第四至第五粒钮扣中间位置,别制式领带夹。

附录七 宿舍物品放置方法

床铺应当铺垫整齐。被子竖叠3折,横叠4折,叠口朝前,置于床铺一端中央。战备包(枕头)通常放在被子上层,也可以放于被子一侧或者床头柜(床下柜)内。

蚊帐悬挂应当整齐一致,白天可以将外侧两角移挂在里侧两角上,并将中间部分折叠整齐;也可以取下叠放。

穿大衣的季节,白天不穿大衣时,应当折叠整齐,置于被子上(下)面,或者统一置于物品柜内。大衣长久不穿时,应当统一放在储藏室内。

经常穿用的鞋置于床下的地面上,有条件的放在床下柜或者床下的鞋架上。鞋子放置的数量、品种、位置、顺序,应当统一。

衣帽和腰带通常按照腰带、军衣、军帽的顺序挂在衣帽钩上,也可以置于床铺上。

洗漱用具通常放在宿舍内,有条件的也可以放在洗漱室内,毛巾统一晾置在绳、架上。

背包带通常缠好压在床铺一端褥子下面,也可以放于床头柜(床下柜)内。挎包、水壶、雨衣统一放在柜内,摆放顺序、位置应当统一。

暖瓶、水杯、墨水、胶水、报纸等物品的放置应当统一。

便携式折叠写字椅放置位置应当统一,可以集中放在室内适当位置,也可以分散放在各自床下一端。

附录八 基层单位要事日记式样(略)

附录九 外出证式样(略)

附录十 军人发型示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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