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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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 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試行)
軍令〔2018〕58號
2018年4月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


中華人民
共和國
中央軍事委員會命令

軍令〔2018〕58號

《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試行)》已經2018年3月22日中央軍委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主  席 習近平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第一章 總 則[編輯]

第一條 為了規範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內務制度,加強內務建設,根據有關法律和軍隊建設的實際,制定本條令。

第二條 本條令是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建設的基本依據,適用於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和單位(不含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參訓的預備役人員。

第三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內務建設,是軍隊進行各項建設的基礎,是鞏固和提高戰鬥力的重要保證。基本任務是,使每個軍人明確和認真履行職責,維護軍隊良好的內外關係,建立正規的戰備、訓練、工作、生活秩序,培養優良的作風和嚴格的紀律,保證軍隊圓滿完成任務。

第四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是中國共產黨締造和領導的,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的人民軍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堅強柱石。緊緊地和人民站在一起,全心全意地為人民服務,是這支軍隊的唯一宗旨。中國人民解放軍必須始終不渝地保持人民軍隊的性質,忠於黨,忠於社會主義,忠於祖國,忠於人民。中國人民解放軍的任務是,鞏固國防,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保衛人民的和平勞動,參加國家建設事業。中國人民解放軍在新時代的使命任務是,堅決維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堅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堅決維護國家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堅決維護地區與世界和平,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戰略支撐。

第五條 建設一支聽黨指揮、能打勝仗、作風優良的人民軍隊,是黨在新時代的強軍目標。中國人民解放軍必須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貫徹毛澤東軍事思想、鄧小平新時期軍隊建設思想、江澤民國防和軍隊建設思想、胡錦濤國防和軍隊建設思想、習近平強軍思想,貫徹新形勢下軍事戰略方針,堅持走中國特色強軍之路,堅持政治建軍、改革強軍、科技興軍、依法治軍,更加注重聚焦實戰,更加注重創新驅動,更加注重體系建設,更加注重集約高效,更加注重軍民融合,全面加強軍隊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構建中國特色現代作戰體系,提高有效履行新時代軍隊使命任務能力,不忘初心,牢記使命,為實現黨在新時代的強軍目標、全面建成世界一流軍隊而奮鬥。

第六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內務建設,必須貫徹政治建軍原則。必須毫不動搖堅持黨對軍隊絕對領導的根本原則和制度,確保人民軍隊永遠跟黨走。必須強化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決維護權威、維護核心、維護和貫徹軍委主席負責制。發揮黨委的領導核心作用、黨支部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堅持官兵一致、軍民一致、軍政一致,堅持政治民主、經濟民主、軍事民主。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當代革命軍人核心價值觀,確保部隊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與黨中央、中央軍委保持高度一致,確保官兵絕對忠誠、絕對純潔、絕對可靠。發揮政治工作生命線作用,培養有靈魂、有本事、有血性、有品德的新時代革命軍人,鍛造鐵一般信仰、鐵一般信念、鐵一般紀律、鐵一般擔當的過硬部隊。

第七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內務建設,必須貫徹改革強軍戰略。深化國防和軍隊改革,破除體制性障礙、結構性矛盾、政策性問題。堅持把抓改革任務落實作為重大政治責任,讀懂改革、吃透改革、投身改革,堅決維護黨中央、中央軍委改革決策部署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第八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內務建設,必須貫徹科技興軍戰略。樹立科技是核心戰鬥力的思想,堅持向科技創新要戰鬥力,堅持自主創新的戰略基點,瞄準世界軍事科技前沿,不斷提高科技創新對人民軍隊建設和戰鬥力發展的貢獻率,加快軍隊建設向質量效能型和科技密集型轉變,建設創新型人民軍隊。

第九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內務建設,必須貫徹依法治軍方略。加快構建中國特色軍事法治體系,加快實現治軍方式根本性轉變,形成黨委依法決策、機關依法指導、部隊依法行動、官兵依法履職的良好局面,提高國防和軍隊建設法治化水平。推進軍事管理革命,全面從嚴治軍,堅持嚴字當頭、一嚴到底,保持正規的戰備、訓練、工作、生活秩序,保持高度集中統一和安全穩定。

第十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內務建設,必須始終聚焦備戰打仗。牢固樹立戰鬥隊思想,必須發揚「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戰鬥精神,培養英勇頑強的戰鬥作風。堅持戰鬥力這個唯一的根本的標準,把謀打贏作為最大職責,按照能打勝仗的要求搞建設抓準備,鍛造召之即來、來之能戰、戰之必勝的精兵勁旅。

第十一條 各級黨委、首長和機關對本條令的施行負有重要責任,必須按級負責,各司其職,加強檢查和監督,認真貫徹落實。

第二章 軍人宣誓[編輯]

第十二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是在中國人民解放軍服現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第十三條 軍人宣誓,是軍人對自己肩負的神聖職責和光榮使命的承諾和保證。軍人誓詞是:

我是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我宣誓:

服從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服從命令,忠於職守,嚴守紀律,保守秘密,英勇頑強,不怕犧牲,苦練殺敵本領,時刻準備戰鬥,絕不叛離軍隊,誓死保衛祖國。

第十四條 公民入伍後,必須進行軍人宣誓,宣誓的基本要求:

(一)宣誓時間不遲於入伍(入校)後90日;

(二)宣誓前,部(分)隊首長應當對宣誓人進行中國人民解放軍性質、宗旨、任務和軍人使命等教育;

(三)宣誓必須莊重嚴肅,着裝整齊;宣誓地點通常選擇在具有教育意義的場所;旅(團)級以上單位組織宣誓時,通常舉行迎軍旗和送軍旗儀式;

(四)宣誓可以結合授銜、授裝進行;

(五)宣誓結束後,宣誓人應當在所在單位的宣誓名冊上簽名;宣誓名冊按照規定存檔。

第十五條 軍人宣誓大會的程序通常是:

(一)宣誓大會開始;

(二)奏唱軍歌;

(三)主持人講話(簡要說明宣誓的意義,講解誓詞的基本精神);

(四)宣讀誓詞(宣誓人立正,右手握拳上舉,由預先指定的一名宣誓人在隊前逐句領讀誓詞,其他人高聲復誦);

(五)宣誓人代表講話;

(六)其他代表致詞;

(七)首長講話;

(八)奏唱《三大紀律八項注意》歌;

(九)宣誓大會結束。

宣誓時,若舉行迎、送軍旗儀式,迎軍旗在宣誓大會開始後進行,送軍旗在宣誓大會結束前進行;若結合授銜、授裝進行,應當先授銜、授裝,後宣讀誓詞。

第十六條 部(分)隊組織戰前動員、授裝、紀念等活動,可以組織宣誓。宣誓的要求、程序和誓詞內容,由旅(團)級以上單位根據任務、環境、人員等確定。

第十七條 軍人退出現役前,士兵通常集體舉行向軍旗告別儀式;軍官可以舉行向軍旗告別儀式。舉行向軍旗告別儀式通常與宣布退役命令一併進行,其基本要求和程序參照本條令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舉行軍人宣誓和向軍旗告別儀式時,應當將軍旗置於顯著位置;沒有授予軍旗的單位可以使用軍徽。

第三章 軍人職責[編輯]

第一節 士兵職責[編輯]

第十九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義務兵的基本職責:

(一)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執行軍隊的法規制度;

(二)服從命令,聽從指揮,英勇頑強,不怕犧牲,堅決完成任務;

(三)刻苦訓練,熟練掌握軍事技能,努力提高打仗本領;

(四)熟練操作使用和認真維護武器裝備,使其經常保持良好狀態;

(五)嚴守紀律,服從管理,尊重領導,團結同志,愛護集體榮譽,維護良好形象;

(六)艱苦奮鬥,厲行節約,愛護公物;

(七)積極學習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提高科學文化素養;

(八)落實安全要求,嚴格保守國家和軍隊的秘密。

第二十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除履行義務兵的基本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以下基本職責:

(一)刻苦鑽研專業技術,精通本職業務;

(二)勇挑重擔,以身作則,積極發揮骨幹作用;

(三)協助軍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

(四)尊重領導,團結同志,積極發揮紐帶作用。

第二十一條 士兵的專業職責,由有關法規規定。

第二十二條 從地方普通中學畢業生和部隊士兵中招收的軍隊院校學員,按照本條令第十九條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節 軍官職責[編輯]

第二十三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的基本職責:

(一)深入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執行軍隊的法規制度;

(二)服從命令,聽從指揮,身先士卒,衝鋒在前;

(三)精通本職業務,掌握打仗本領,堅決完成各項任務;

(四)熟練掌握和認真管理所配備的裝備,使其保持良好狀態;

(五)忠誠勇敢,敢於擔當,清正廉潔;

(六)愛護士兵,尊重下級,團結同志,自覺接受教育、管理和監督,處處做好表率;

(七)擁政愛民,維護軍隊良好形象;

(八)帶頭落實安全要求,嚴格保守國家和軍隊的秘密,防範事故、案件。

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幹部按照前款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四條 軍官(文職幹部)的專業職責,由有關法規規定。

第三節 主管人員職責[編輯]

第二十五條 旅(團)長職責

旅(團)長和旅(團)政治委員同為全旅(團)人員的首長,共同負責全旅(團)的工作。旅(團)長對全旅(團)的軍事工作負主要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了解和掌握全旅(團)情況,根據上級的指示和意圖,適時提出軍事工作的具體任務和要求,領導部屬貫徹執行;

(二)領導全旅(團)的戰備工作,指揮全旅(團)完成作戰任務;

(三)領導全旅(團)的軍事訓練,規定營、連的訓練任務,經常進行督促檢查,保證軍事訓練任務的完成;

(四)教育和帶領全旅(團)貫徹執行法規制度,嚴格行政管理,遵紀守法,嚴守秘密,預防各種事故、案件;

(五)掌握全旅(團)的編制和實力情況,嚴格執行編制規定;

(六)掌握所屬主戰武器裝備戰技術性能,組織開展戰法研究演練,提高實戰運用能力;

(七)教育培養所屬官兵,不斷提高其軍政素質和業務能力;

(八)領導保障工作,關心部屬的物質、文化生活,幫助解決實際問題;

(九)領導機關建設,發揮機關的職能作用;

(十)領導全旅(團)完成上級賦予的其他任務。

第二十六條 旅(團)政治委員職責

旅(團)政治委員和旅(團)長同為全旅(團)人員的首長,共同負責全旅(團)的工作。旅(團)政治委員對全旅(團)的政治工作負主要責任,其職責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營長職責

營長和政治教導員同為全營人員的首長,共同負責全營的工作。營長對全營的軍事工作負主要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了解和掌握全營情況,根據上級軍事工作的指示、計劃和要求,制定落實的具體措施,領導部屬貫徹執行;

(二)領導全營的戰備工作,落實戰備措施,指揮全營完成戰鬥任務;

(三)領導全營的軍事訓練,組織落實訓練計劃,保證訓練任務的完成;

(四)教育和帶領全營貫徹執行法規制度,嚴格行政管理,遵紀守法,嚴守秘密,預防各種事故、案件;

(五)掌握全營的軍事實力,做好人員和裝備管理工作;

(六)掌握所屬主戰武器裝備戰技術性能,組織開展戰法研究演練,提高實戰運用能力;

(七)教育培養所屬官兵,不斷提高其軍政素質和業務能力;

(八)管理好伙食,關心部屬的物質、文化生活,幫助解決實際問題;

(九)完成上級賦予的其他任務。

第二十八條 政治教導員職責

政治教導員和營長同為全營人員的首長,共同負責全營的工作。政治教導員對全營的政治工作負主要責任,其職責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連長職責

連長和政治指導員同為全連人員的首長,共同負責全連的工作。連長對全連的軍事工作負主要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熟悉全連情況,根據上級的指示和要求,結合實際,計劃安排軍事工作,領導部屬貫徹執行;

(二)領導全連落實戰備措施,指揮全連完成戰鬥任務;

(三)組織領導全連的軍事訓練,按照計劃完成訓練任務,提高全連人員的技術戰術水平;

(四)教育和帶領全連貫徹執行有關法規制度,嚴格行政管理,遵紀守法,嚴守秘密,預防各種事故、案件;

(五)掌握全連的軍事實力,搞好人員和裝備的管理;

(六)教育和培養所屬官兵,提高幹部骨幹組織指揮能力和管理教育能力;

(七)組織全連的保障工作;

(八)關心愛護部屬,幫助解決實際問題;

(九)完成上級賦予的其他任務。

第三十條 政治指導員職責

政治指導員和連長同為全連人員的首長,共同負責全連的工作。政治指導員對全連的政治工作負主要責任,其職責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排長職責

排長對全排的工作負完全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領導全排落實戰備措施,指揮全排完成戰鬥任務;

(二)領導全排完成訓練任務,提高全排人員的軍政素質;

(三)領導全排遵紀守法,嚴格執行規章制度,維護正規的生活秩序,養成良好作風;

(四)教育全排愛護裝備,嚴格執行裝備的保養、保管和使用規定;

(五)幫助班長、副班長提高組織指揮能力和管理教育能力;

(六)掌握全排人員的思想情況和心理狀況,關心愛護士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心理疏導工作,增強團結,保證各項任務的完成;

(七)教育和監督全排嚴守秘密,落實安全措施,預防各種事故、案件;

(八)完成上級賦予的其他任務。

第三十二條 班長職責

班長對全班的工作負完全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帶領全班做好戰鬥準備,指揮全班完成戰鬥任務;

(二)帶領全班完成訓練任務,提高全班人員的軍政素質;

(三)帶領全班嚴格執行規章制度,嚴格組織紀律,養成良好作風;

(四)帶領全班愛護武器裝備,嚴格遵守使用規定,熟練掌握武器裝備;

(五)掌握全班人員的思想情況和心理狀況,及時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心理疏導工作,搞好全班團結,保證各項任務的完成;

(六)教育和監督全班嚴守秘密,落實安全措施,預防各種事故、案件;

(七)完成上級賦予的其他任務。

第三十三條 旅(團)、營、連的副職領導隸屬於本單位軍政主官,協助主官工作;在主官臨時離開工作崗位時,根據上級或者主官的指定代行主官職責。

副班長隸屬於班長,協助班長工作;在班長臨時離開工作崗位時,根據上級或者班長的指定代行班長職責。

第三十四條 相當於旅(團)、營、連、排、班的單位的各類主管人員職責,參照本節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內部關係[編輯]

第一節 軍人相互關係[編輯]

第三十五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不論職位高低,在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間是同志關係。

軍人之間應當保持健康、純潔的相互關係。嚴禁吹吹拍拍、阿諛奉承,嚴禁拉幫結派、團團伙伙,嚴禁收受錢物、吃請請吃,嚴禁壓制民主、打擊報復。

第三十六條 軍官、士兵依行政職務和軍銜,構成首長與部屬、上級與下級或者同級關係。在行政職務上構成隸屬關係時,行政職務高的是首長又是上級,行政職務低的是部屬又是下級,部屬的上一級首長是直接首長;在行政職務上未構成隸屬關係時,行政職務高的是上級,行政職務低的是下級,行政職務相當的是同級;在相互不知道行政職務時,軍銜高的是上級,軍銜低的是下級,軍銜相同的是同級。

文職幹部與軍官、士兵之間,文職幹部之間依隸屬關係和行政職務,構成首長與部屬、上級與下級或者同級關係。

部屬、下級必須服從首長、上級。同級之間應當互相尊重,密切配合,團結協作。

第三十七條 首長有權對部屬下達命令。命令通常按級下達,情況緊急時,也可以越級下達。越級下達命令時,下達命令的首長,應當將所下達的命令通知受令者的直接首長。

命令下達後,應當及時檢查部屬的執行情況;如果情況發生變化,應當及時下達補充命令或者新的命令。

第三十八條 部屬對命令必須堅決執行,並將執行情況及時報告首長。如果認為命令有不符合實際情況之處,可以提出建議,但在首長未改變命令時,仍須堅決執行。執行中如果情況發生急劇變化,原命令確實無法繼續執行而又來不及或者無法請示報告時,應當根據首長總的意圖,以高度負責的精神,積極主動地機斷行事,堅決完成任務,事後迅速向首長報告。

部屬接到越級下達的命令,必須堅決執行。在執行的同時,應當向直接首長報告;因故不能及時報告的,應當在情況允許時迅速補報。

第三十九條 不同建制的軍人共同執行任務時,應當服從上級指定的負責人的領導和指揮。

軍人在戰鬥中與上級失掉聯繫時,應當積極設法恢復聯繫。一時無法恢復時,應當主動接受友鄰部(分)隊首長的指揮。如果與友鄰也聯繫不上,應當主動組織起來,由行政職務高的負責指揮;一時難以區別行政職務高低時,由非專業技術軍銜高的負責指揮。

第四十條 軍人臨時離開原建制到其他單位工作時,應當接受所到單位首長的領導和管理,並定期向原單位報告情況。

第二節 官兵關係[編輯]

第四十一條 官兵關係是軍隊內部關係的基礎。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兵,必須按照官兵一致的原則,互相尊重,互相愛護,互相幫助,構建團結、友愛、和諧、純潔的內部關係,同心協力地完成任務。

第四十二條 軍官(文職幹部)對士兵應當做到:

(一)以身作則,依法管理,耐心說服教育,關心士兵的成長進步;

(二)了解士兵情況,掌握士兵思想狀況,熱情幫助士兵解決實際問題,妥善解決與士兵的矛盾;

(三)尊重士兵意見,維護士兵民主權利,不壓制民主,不打擊報復;

(四)公道正派,對待士兵一視同仁;

(五)不打罵體罰和侮辱士兵,不收受士兵的錢物,不侵占士兵利益;

(六)關心士兵生活、安全和健康,照顧傷病員,熱情接待來隊的士兵親屬。

第四十三條 士兵對軍官(文職幹部)應當做到:

(一)尊重軍官(文職幹部),服從領導和管理;

(二)忠誠老實,主動匯報思想;

(三)虛心接受批評,堅決改正錯誤;

(四)不當面頂撞,不背後議論;

(五)不搞極端民主化,不搞絕對平均主義;

(六)積極建言獻策,主動協助軍官(文職幹部)做好各項工作。

第三節 機關相互關係[編輯]

第四十四條 各級機關應當在本級首長的領導下,按照職能和分工,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協調一致地進行工作。

第四十五條 上級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和權限,對下級機關的業務工作提出要求,及時通報情況,檢查指導工作。下級機關應當按照上級機關的要求完成業務工作,及時向上級機關反映情況、報告工作。

第四節 部(分)隊相互關係[編輯]

第四十六條 沒有隸屬關係的部(分)隊,由於駐地、配置地域或者執行任務相鄰時,構成友鄰關係。

友鄰部(分)隊之間,應當相互尊重,相互團結,遇事協商解決;戰時應當及時通報情況,積極配合,密切協同。

第四十七條 部(分)隊之間,根據上級命令或者指示,可以構成支援與被支援、配屬與被配屬等關係。

構成支援與被支援關係的部(分)隊,應當從全局出發,嚴格執行協同計劃,協調一致地行動。擔任支援任務的部(分)隊,應當積極支援,堅決完成任務;被支援的部(分)隊,應當及時通報情況,積極協同配合。

當部(分)隊配屬某一單位時,即與該單位構成臨時隸屬關係,一切行動應當服從該單位首長的領導和指揮。

第四十八條 部(分)隊乘艦(船)艇、飛機航運期間,應當遵守乘坐行為守則,聽從艦(船)艇、飛機指揮員的指令。

第五章 禮 節[編輯]

第一節 軍隊內部的禮節[編輯]

第四十九條 軍人必須有禮節,體現軍人的文明素養,促進軍隊內部的團結友愛和互相尊重。

第五十條 軍人敬禮分為舉手禮、注目禮和舉槍禮。着軍服時,通常行舉手禮。攜帶武器裝備或者因傷病殘不便行舉手禮時,行注目禮。舉槍禮僅限於執行閱兵和儀仗任務時使用。

第五十一條 軍人之間通常稱職務,或者姓加職務,或者職務加同志。首長和上級對部屬和下級以及同級間的稱呼,可以稱姓名或者姓名加同志;下級對上級,可以稱首長或者首長加同志。在公共場所和不知道對方職務時,可以稱軍銜加同志或者同志。

軍人聽到首長和上級呼喚自己時,應當立即答「到」。回答首長問話時,應當自行立正。領受首長口述命令、指示後,應當回答「是」。

第五十二條 軍人在下列時機和場合的禮節:

(一)每日第一次遇見首長或者上級或者軍銜比自己高的同志時,應當敬禮,對方應當還禮;

(二)軍人進見首長時,在進入首長室內前,應當敲門並喊「報告」,得到允許後方可以進入並向首長敬禮;進入同級或者其他人員室內前,應當敲門,經允許後方可以進入;

(三)同級因事接觸時,通常互相敬禮;

(四)在室內,首長或者上級來到時,通常自行起立;

(五)參加集體活動被介紹時,應當敬禮;

(六)營門衛兵對出入營門的分隊、首長和上級應當敬禮,分隊帶隊指揮員、首長和上級應當還禮;

(七)衛兵交接班時,應當互相敬禮;

(八)軍人受上級首長接見時,應當向首長敬禮,問候「首長好」;

(九)上級首長到下級單位檢查工作離開時,送行人員應當敬禮,上級首長應當還禮;

(十)軍人登離懸掛軍旗的艦艇時,應當在碼頭舷梯(跳板)口附近,面向軍旗立正、敬禮;數艘艦艇並靠時,只在登上第一艘艦艇前和離開最後一艘艦艇後,向軍旗敬禮;登離懸掛滿旗(代滿旗)的艦艇時,應當向懸掛在艦艇主桅的國旗敬禮。

第五十三條 軍人不敬禮的時機和場合:

(一)在實驗室、機房、廚房、病房、診室等處工作時;

(二)正在操作武器裝備和位於射擊、駕駛位置時;

(三)進行文體活動和體力勞動時;

(四)乘坐交通工具、電梯時;

(五)在浴室、理髮室、餐廳、商店、洗手間時;

(六)着便服時;

(七)其他不便於敬禮的時機和場合。

第五十四條 分隊在下列時機和場合的禮節:

(一)分隊在行進間相遇,由帶隊指揮員互相敬禮;遇見首長和上級,由帶隊指揮員敬禮;

(二)分隊在停止間,當上級首長來到時,帶隊指揮員向分隊發出「立正」口令,爾後向首長敬禮和報告(報告詞示例見附錄四);當上級首長兩人以上到場時,應當向職務最高的首長敬禮和報告;當職務相當的首長先有一人在場,對後到的首長只由本分隊在場職務最高者向其敬禮和報告;

(三)未列隊的分隊,不論在室內室外,當上級首長來到時,由在場職務最高者或者先見者發出「立正」口令(當人員處於坐姿時,應當先發出「起立」口令),並由在場職務最高者向首長敬禮和報告;

(四)分隊登離懸掛軍旗的艦艇時,所有人員依次向軍旗敬禮;登離懸掛滿旗(代滿旗)的艦艇時,所有人員依次向懸掛在艦艇主桅的國旗敬禮。

第五十五條 分隊在下列不便於敬禮並報告的時機和場合遇見首長時,只由在場職務最高者向首長敬禮:

(一)就餐、文體活動和體力勞動時;

(二)演習、實彈射擊中和行軍休息時;

(三)在修理間、停機坪(機庫)、船塢(碼頭)、車場、炮場、機械場、發射場等處進行作業時;

(四)其他不便於敬禮並報告的時機和場合。

第二節 軍人和部(分)隊對軍外人員的禮節[編輯]

第五十六條 軍人同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人民群眾和外賓接觸時,應當講文明,有禮貌,遵守下列規定:

(一)進見和遇見黨和國家領導人時,應當敬禮;

(二)與地方黨政機關領導同志接觸時,對比自己職位高的應當敬禮;

(三)遇見來隊外賓或者參加外事活動與外賓接觸時,對比自己職位或者軍銜高的應當敬禮。

第五十七條 分隊遇見黨和國家領導人或者有軍隊首長陪同的外賓和地方黨政機關領導同志的禮節,按照本條令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 本條令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的規定適用於對軍外人員的禮節。

第三節 其他時機和場合的禮節[編輯]

第五十九條 升國旗時,在場的全體軍人應當面向國旗立正,着軍服的行舉手禮,着便服的行注目禮。

奏唱國歌時,在場的軍人應當自行立正,舉止莊重,肅立致敬,自始至終跟唱;集會奏唱時,應當統一起立,設立分會場的,應當與主會場保持一致。

第六十條 授予軍旗、迎送軍旗和閱兵時的禮節,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隊列條令(試行)》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 軍人和部(分)隊參加涉外活動,或者出國執行任務時,應當堅持禮儀對等原則,遵循相關國際慣例和有關外事禮節的規定。

第六十二條 艦(船)艇上的其他禮節和有關儀式,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軍人着裝[編輯]

第一節 着裝的基本要求[編輯]

第六十三條 軍人應當配套穿着軍服,佩帶軍銜、級別資歷章(勛表)等標誌服飾,做到着裝整潔莊重、軍容嚴整、規範統一(軍服的配套穿着和標誌服飾的佩帶見附錄五,標誌服飾的綴釘方法見附錄六)。

軍人退出現役後,參加國家和軍隊組織的重大紀念、慶典活動,通常着便服,也可以按照活動組織單位的要求,着服役期間的軍服,佩帶國家和軍隊統一頒發的徽章。

第六十四條 軍人工作單位發生變動,需要改變軍種着裝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五條 季節換裝的時間和要求,通常由駐地警備工作領導機構統一規定;駐地無警備工作領導機構的,由師(旅)級以上單位首長確定。

軍人參加集體活動的統一着裝,由活動組織單位確定。

第六十六條 軍隊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製軍服,不得購買仿製軍服以及標誌服飾。軍人不得變賣、拆改軍服,不得將軍服和標誌服飾出借或者贈送給地方單位和人員。

第二節 作訓服[編輯]

第六十七條 軍人在作戰、戰備、訓練、執勤、遂行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時,應當着作訓服。其他需要統一着作訓服的時機和場合,由旅(團)級以上單位確定。

第六十八條 着夏作訓服時,通常不扣上衣第一粒鈕扣,可以將衣袖上卷(穿着前,先將袖子向外翻卷至腋下縫處,然後將袖口以外部分向外翻卷至與袖口接縫處,再將袖口下翻蓋住翻卷部分),扣好鈕扣,迷彩圖案或者袖口正面外露。

第六十九條 着冬作訓服時,應當將上衣拉鏈拉到頂,衣領對摺外翻,扣好鈕扣。

着作訓大衣時,應當將拉鏈拉到頂,扣好鈕扣;使用風帽時,可以取下絨領;不使用風帽時,可以取下風帽。

第七十條 着作訓服,通常穿作戰靴(褲口扣緊塞入靴內,系帶紮緊塞入靴內);課外(業餘)活動時,可以穿作訓鞋(褲口扣緊)。參加訓練、執勤、操課、檢(校)閱或者攜帶武器、戰鬥裝具時,應當扎編織外腰帶。

着作訓服佩帶武器裝具的相關標準和要求,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一條 航空、航天、艦(船)艇、醫療、防疫、試驗等特殊崗位工作需要時,應當配套穿着專用防護服或者工作服。

第七十二條 體能訓練服,通常在體能訓練、課外(業餘)活動時穿着。

第三節 常 服[編輯]

第七十三條 軍人在日常工作、學習、集體生活時,通常着常服。

第七十四條 春秋常服,通常在春季、秋季穿着;駐高原、寒冷地區的部隊,冬季駐南方地區的部隊,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統一穿着。海軍軍人着春秋常服時,由旅級以上單位確定統一着白色或者藏青色春秋常服。

第七十五條 夏常服,通常在夏季穿着;春季、秋季駐南方地區的部隊,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統一穿着。

着夏常服時,應當戴夏常服帽,不系領帶,不扣領扣,下擺扎於褲(裙)內;着長袖夏常服時,應當扣好上衣袖口、袖衩鈕扣。

第七十六條 冬常服、制式毛衣(絨衣)、棉大衣、常服大衣,通常在冬季穿着。春季、秋季駐寒區的部隊,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統一穿着冬常服。着冬常服或者制式毛衣(絨衣)時,可以統一外穿棉大衣或者常服大衣。着冬常服、常服大衣時,通常戴常服大檐帽(卷檐帽),根據實際需要可以由旅(團)級以上單位確定戴冬帽。穿常服大衣時,可以圍制式圍巾。圍巾置於大衣領內,豎向對摺,折口朝下圍於脖領處,圍巾上沿高於大衣領不得超過3厘米;圍巾折口在衣領前交叉,男軍官的左壓右,女軍官的右壓左。

冬季在室內非集體活動時可以外着制式毛衣(男軍人內着制式襯衣、不系領帶、不扣領扣)、絨衣。

第七十七條 着春秋常服、冬常服參加操課、檢(校)閱時,通常扎外腰帶。

第四節 禮 服[編輯]

第七十八條 軍官參加下列活動,應當着軍官禮服:

(一)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組織的建黨、建軍、國慶和紀念抗日戰爭勝利等重大紀念、慶典活動;

(二)晉升(授予)軍銜儀式;

(三)授予軍旗儀式。

第七十九條 軍官參加下列活動,可以着軍官禮服:

(一)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大會;

(二)全國、全軍英雄模範表彰大會;

(三)軍委機關部門,戰區、軍兵種,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國防科技大學,以及戰區軍種和其他副戰區級單位組織的慶功表彰大會、重大紀念活動;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重大慶典活動;

(五)外事活動。

2人以上參加前款規定的同一活動,應當統一着裝。

第八十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儀仗隊官兵執行儀仗司禮任務時,應當着儀仗隊禮賓服。

中央軍委組織的外事活動的禮兵,中央軍委確定的執行其他重要禮儀任務的禮兵,駐香港部隊、駐澳門部隊重大迎外任務的禮兵,可以着禮兵禮賓服。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樂團演奏員執行司禮演奏任務時,應當着軍樂團禮賓服;其他時機和場合不得着軍樂團禮賓服。

中央軍委確定的執行其他禮儀演奏任務的軍樂演奏員,可以着軍樂演奏員禮賓服。

文工團演員執行演出任務時,通常着文工團演出服;其他時機和場合不得着文工團演出服。

第七章 軍容風紀[編輯]

第一節 儀 容[編輯]

第八十一條 軍人應當軍容嚴整,遵守下列規定:

(一)着軍服在營區外以及在室內攜帶武器時,應當戴軍帽;着軍服在室(戶)外通常戴軍帽,不戴軍帽的時機和場合由旅(團)級以上單位確定;戴作訓帽、大檐帽(卷檐帽)、夏常服帽時,帽檐前緣與眉同高;戴冬帽時,護腦下緣距眉約1.5厘米;水兵帽稍向右傾,帽牆下緣距右眉約1.5厘米,距左眉約3厘米;軍官大檐帽飾帶應當併攏,並保持水平;士兵大檐帽風帶不用時應當拉緊並保持水平;大檐帽(卷檐帽)、水兵帽鬆緊帶不使用時,不得露於帽外;

(二)除軍人宣誓儀式、晉升(授予)軍銜儀式、授旗儀式等重要集體活動和衛兵執勤外,着軍服進入室內通常自行脫帽,按照規定放置,組織其他集體活動時可以統一脫帽;駕駛和乘坐車輛時,可以脫帽;因其他特殊情況不適宜脫帽時,由在場最高首長臨時確定;

(三)着軍服時應當穿軍鞋、穿制式襪子;在實驗室、重要洞庫等特殊場所,可以統一穿具有防塵、防靜電等功能的工作用鞋(襪);不得赤腳穿鞋;

(四)着軍服時應當按照規定扣好衣扣,不得挽袖(着夏作訓服時除外),不得披衣、敞懷、卷褲腿;

(五)軍服內着毛衣、絨衣、絨背心、棉衣時,下擺不得外露;着襯衣(內衣)時,下擺扎於褲內;內着非制式衣服的不得外露;

(六)不得將軍服外衣與便服外衣混穿;

(七)不得將摘下標誌服飾的軍服作便服穿着;

(八)不得着印有不文明圖案、文字的便服;不得衣冠不整、穿着暴露、袒胸露背進入辦公場所;

(九)不得着自製、仿製的軍服;

(十)着軍服時不得騎乘非軍用摩托車。

第八十二條 軍人非因公外出可以着軍服,也可以着便服。女軍人懷孕期間和給養員外出採購時,可以着便服。

第八十三條 軍人頭髮應當整潔。軍人髮型應當在規定的髮型示例(軍人髮型示例見附錄十)中選擇(生理原因或者醫療需要除外),不得蓄留怪異髮型。男軍人不得蓄鬍須,鬢角髮際不得超過耳廓內線的二分之一,蓄髮(戴假髮)不得露於帽外,帽牆下發長不得超過1.5厘米;女軍人髮辮不得過肩。軍人染髮只准染與本人原發色一致的顏色。

第八十四條 軍人服役期間不得文身。着軍服時,不得化濃妝,不得留長指甲和染指甲;不得圍非制式圍巾,不得戴非制式手套,不得在外露的腰帶上系掛鑰匙和飾物等,不得戴耳環、項鍊、領飾、戒指、手鐲(鏈、串)、裝飾性頭飾等首飾;不得在非雨雪天打傘,打傘時應當使用黑色雨傘,通常左手持傘;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鏡。

第八十五條 軍人着軍服佩帶國家和軍隊統一頒發的徽章以及特殊的識別標誌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參加重大慶典活動,可以在軍服胸前適當位置佩帶勳章、獎章、榮譽章、紀念章;

(二)參加重要會議、重大演習和其他重要活動,可以按照要求佩帶專用識別標誌;

(三)從地方普通中學畢業生和部隊士兵中招收的軍隊院校學員,可以佩帶院(校)徽;

(四)營區出入證只限於出入本營區時出示,不得佩帶在軍服上。

第二節 舉 止[編輯]

第八十六條 軍人必須舉止端正,談吐文明,軍語標準,精神振作,姿態良好。不得袖手、背手和將手插入衣袋,不得邊走邊吸煙、吃東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挽臂。

第八十七條 軍人參加集會、晚會,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間和順序入場,按照指定的位置就座,遵守會場秩序,不得遲到早退。散會時,依次退場。

第八十八條 軍人外出,必須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規則,遵守社會公德,舉止文明,自覺維護軍隊的聲譽。不得蝟集街頭、嬉笑打鬧和喧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主動給老人、幼童、孕婦和傷、病、殘人員讓座。與他人發生糾紛時,應當依法處理。

第八十九條 軍人遇到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時,應當見義勇為,積極救助。

第九十條 軍人不得賭博、打架鬥毆,不得參加迷信活動。

第九十一條 軍人不得酗酒,不得違規喝酒,不得酒後駕駛機動車輛、艦(船)艇、飛機以及操作武器裝備。

第九十二條 軍人不得參加宗教組織和宗教活動,不得圍觀和參與社會遊行、示威、靜坐等活動,不得傳抄、張貼、私藏非法印刷品,不得組織和參與串聯、集體上訪。

軍人在網絡購物、郵寄物品、使用共享交通工具等需要填寫單位、身份等信息時,不得涉及部隊番號和其他軍事秘密。

第九十三條 軍人不得購買、傳看渲染色情、暴力、迷信和低級庸俗的書刊、圖片以及音(視)頻,不得購買、私存、攜帶管制刀具、仿真槍等違禁物品。

第九十四條 軍人在公共場所和其他禁止吸煙的場所不得吸煙。

第九十五條 軍隊文藝工作者扮演我軍官兵,軍人給報刊、雜誌等提供軍人肖像,着軍服主持節目、參加訪談,必須嚴格執行軍容風紀的規定,維護軍隊和軍人形象。

第九十六條 軍人不得擺攤設點,不得以軍人的名義、肖像做商業廣告。

第三節 軍容風紀檢查[編輯]

第九十七條 軍容風紀是軍人的儀表和風貌,是軍隊作風紀律和戰鬥力的表現。部(分)隊在經常進行軍容風紀教育的同時,必須建立健全檢查制度。連級單位每半月、營級單位每月、旅(團)級以上單位每季度至少進行1次軍容風紀檢查,及時糾正問題並講評。季節換裝時,應當組織軍容風紀檢查。

第九十八條 旅(團)級以上單位應當指定分隊,獨立駐防的營(連)級單位應當指定人員,擔負營區及其附近軍容風紀糾察任務。警備工作領導機構應當組織警備糾察分隊對外出軍人的軍容風紀進行檢查糾察。

糾察人員對違反軍容風紀的軍人應當令其立即改正,對不服從糾察和嚴重違反軍容風紀的軍人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必要時予以扣留並通知其所在單位負責人領回嚴肅處理。

糾察人員應當佩帶糾察袖標,糾察袖標由中央軍委訓練管理部制定式樣,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製發。

第八章 與軍外人員的交往

第九十九條 軍隊單位和人員在與軍外人員交往中必須遵紀守法,保持良好形象,堅決維護國家和軍隊的利益。

第一百條 開展軍民共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國防教育活動,應當由旅(團)級以上單位與地方有關單位聯繫確定,具體活動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實施。不得擅自組織參觀重要裝備和軍事設施,不得擅自動用裝備和兵員。

第一百零一條 軍人參加地方社會團體的組織及其活動,必須由具有審批權限的單位批准。參加活動後,應當及時向領導和有關部門匯報。

軍人不得與社會上的非法組織和非法刊物以及有關人員發生聯繫,不得組織或者參加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民間團體,不得擅自在地方學術活動中發表言論。

第一百零二條 軍人因工作需要印製名片,必須經旅級以上單位批准,登記備案。

軍人名片上不得印有部隊番號和其他涉及軍事秘密的內容。

第一百零三條 軍隊單位和人員經軍級以上單位批准,方可以參加地方組織的非營利性文藝、體育競賽等活動。以個人名義參加競賽活動不得着軍服,不得公開部隊番號、代號。軍隊單位和人員不得參加地方組織的選美選秀、模特比賽、娛樂節目等活動。

第一百零四條 軍人不得接受對工作有影響的宴請和禮品饋贈,不得參加地方非政府組織的剪彩、慶典等活動。

第一百零五條 軍人不得經商,不得從事本職以外的其他職業和網絡營銷、傳銷、有償中介活動,不得參與以營利為目的的文藝演出、商業廣告、企業形象代言和教學活動,不得利用工作時間和辦公設備從事證券期貨交易、購買彩票,不得擅自提供軍人肖像用於製作商品。

第一百零六條 軍隊單位必須落實軍隊全面停止有償服務規定要求,根據軍民融合發展需要確需向社會和個人提供服務的,必須符合相關規定。不得違反有關規定為地方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不正當的服務和保護。

第一百零七條 軍隊單位組織軍營和軍事開放活動,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上級要求組織實施,不得擅自擴大開放範圍,不得影響部隊正常秩序。

第一百零八條 軍隊單位擔負迎外任務,應當嚴密組織;不得擅自更改禮賓規格、演示課目、隊列動作、操作規範,不得組織或者邀請無關人員觀摩;軍人在觀摩過程中不得擅自攝影、攝像。

第一百零九條 軍隊單位和人員參加中外聯合軍事演習,不得擅自到外軍營地活動、邀請外軍人員到我軍營地參觀、組織宴請活動,不得私自與外軍人員接觸和建立聯繫。

第一百一十條 軍隊單位和人員應當嚴格執行新聞採訪紀律,不得擅自接受媒體採訪;經批准接受採訪時,不得超出規定的內容和範圍。

第一百一十一條 軍人不得擅自與國(境)外人員交往。經批准與國(境)外人員交往的,應當嚴格遵守國家、軍隊有關規定。在國(境)外執行軍事外交和其他任務的人員,還應當尊重所在國家(地區)的宗教和風俗習慣。

第一百一十二條 軍隊單位和人員執行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應當嚴格遵守群眾紀律,尊重地方人民政府和當地風俗習慣,維護群眾利益,不得擅自接受當地人民政府和群眾的饋贈。

第一百一十三條 軍隊單位組織軍人參與社會公益活動,應當從實際出發,尊重官兵意願,不得以社會公益為由侵犯官兵合法權益。

第一百一十四條 軍人應當自覺抵制有害信息的侵蝕,不得收聽、收看國(境)外有政治性問題的廣播、電視和網絡節目,不得在大眾媒體上徵婚、求職和交友,不得登錄非法網站,不得編造、散布政治謠言和其他有政治性問題的信息,不得編造、散布危害公共安全和違背社會公德的信息,不得利用網絡平台進行違法亂紀和有損軍隊軍人形象的活動。

第一百一十五條 軍人不得與地方人員進行不正當、不必要的交往,不得參與不健康的消費娛樂活動。

第九章 作 息[編輯]

第一節 時間分配[編輯]

第一百一十六條 工作日通常保持8小時工作(操課)和8小時睡眠,並規定起床、早操、洗漱、開飯、課外活動和點名時間。星期六可以用於集體組織文體娛樂活動,也可以安排休息。星期日和節假日除特殊情況外應當安排休息。

軍隊院校和訓練機構可以根據教育訓練活動實際需要,調整工作(操課)和休息時間安排,並報上級審批。

第一百一十七條 作息時間表,由旅(團)級以上單位按照本條令的規定,依據季節、部隊任務和駐地環境等情況制定。不同建制的單位同駐一個營區時,作息時間表由級別高的單位制定,級別相同時應當協商統一制定。

第一百一十八條 年度節假日安排,依據國家年節及紀念日放假有關規定和通知執行。

節假日期間值班、執勤以及執行其他任務的人員,任務結束後,通常安排補休。

第二節 基層單位一日生活[編輯]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床

聽到起床號(信號)後,全體人員立即起床(值班員應當提前10分鐘起床),按照規定着裝,迅速做好出操準備。

各類值班(值日)人員按照規定認真履行職責;衛生員檢查各班、排有無病號,對患病者根據情況處理。

因集體活動超過熄燈時間1小時的,部(分)隊首長可以確定推遲次日起床時間。

第一百二十條 早操

除休息日和節假日外,連隊(隊、站、室、所、庫)通常每日出早操,每次時間通常為30分鐘,主要進行體能訓練或者隊列訓練。除擔任公差、勤務的人員和經醫務人員建議並經連隊(隊、站、室、所、庫)首長批准休息的傷病員外,所有人員都應當參加早操。

聽到出操號(信號)後,全體人員迅速集合,檢查着裝和攜帶的武器裝備,跑步帶到集合場,向值班員報告。值班員整理隊伍,清查人數,向連隊(隊、站、室、所、庫)首長報告,由首長或者值班員帶隊出操。

結合早操,每半月至少進行1次着裝、儀容和個人衛生的檢查,每次不超過10分鐘。

營級單位每季度、旅(團)級單位每半年組織1次會操。

駐城市部隊不得到營區外出早操;出早操時,應當避免影響營區周圍居民休息。

第一百二十一條 整理內務和洗漱

早操後,整理內務、清掃室內外和洗漱,時間不超過30分鐘。連隊(隊、站、室、所、庫)值班員檢查內務衛生。

連隊(隊、站、室、所、庫)首長每周組織1次內務衛生檢查。

第一百二十二條 開飯

按照規定時間準時開飯。就餐時間通常不超過30分鐘。

聽到開飯號(信號)後,列隊帶到食堂門前,整隊後依次進入。

就餐時保持肅靜,餐畢自行離開。

休息日和節假日堅持三餐制。

第一百二十三條 操課

操課前,根據課目內容做好準備。聽到操課號(信號)後,迅速集合整隊,清查人數,檢查着裝和裝備、器材,帶到課堂(訓練場、作業場)。

操課中,按照計劃要求周密組織,認真聽講,精心操作,遵守課堂(訓練場、作業場)紀律,嚴防事故。

課間休息(操課通常每小時休息10分鐘,野外作業和實彈射擊時根據情況確定休息時間),由值班員發出休息信號;休息完畢,發出繼續操課信號。

操課結束後,檢查裝備,清理現場,集合整隊,進行講評。

操課往返途中應當隊列整齊,歌聲嘹亮。

第一百二十四條 午睡(午休)

聽到午睡號(信號)後,除執勤和經批准執行其他任務的人員外均應當臥床休息,保持肅靜,不得進行其他活動,值班員檢查人員午睡情況。午休時間由個人支配,但不得私自外出,不得影響他人休息。

第一百二十五條 課外活動

晚飯後的課外活動時間,每周除個人支配2至3次外(人員不得隨意外出),其餘由連隊(隊、站、室、所、庫)安排。

第一百二十六條 點名

連隊(隊、站、室、所、庫)通常每日點名,休息日和節假日必須點名。點名由1名連隊(隊、站、室、所、庫)首長實施。每次點名不得超過15分鐘。

點名通常以連隊(隊、站、室、所、庫)為單位於就寢前或者其他時間列隊進行。點名的內容通常包括清點人員、生活講評、宣布次日工作或者傳達命令、指示等。

點名前,連隊(隊、站、室、所、庫)首長應當商定內容;由值班員發出點名信號並迅速集合全體人員,整隊,清查人數,整理着裝,向連隊(隊、站、室、所、庫)首長報告。

唱名清點人員時,可以清點全體人員,也可以清點部分人員。

如以排為單位點名,連隊(隊、站、室、所、庫)首長和值班員應當進行督促檢查。

第一百二十七條 就寢

連隊(隊、站、室、所、庫)值班員在熄燈號(信號)前10分鐘,發出準備就寢信號,督促全體人員做好就寢準備。就寢人員應當放置好衣物裝具,聽到熄燈號(信號)立即熄燈就寢,保持肅靜。

休息日和節假日的前一日可以推遲就寢,時間通常不超過1小時。

第一百二十八條 休息日和節假日可以推遲30分鐘起床。起床後,整理內務,清掃室內外和洗漱。早飯後至晚飯前,主要用於整理個人衛生,處理個人事情。

第一百二十九條 艦(船)艇、飛行大隊(營)的一日生活,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院校學員隊的一日生活,參照本條令關於連隊(隊、站、室、所、庫)一日生活的規定執行。

擔負演習、野外駐訓、工程施工、非戰爭軍事行動等在外執行任務部(分)隊的一日生活,由帶隊首長確定。

第三節 機關一日生活[編輯]

第一百三十條 各級機關必須建立正規的一日生活、工作秩序。

第一百三十一條 起床

聽到起床號(信號)後,立即起床。由於工作、學習、開會等原因,超過熄燈時間1小時的,直接首長可以確定推遲次日起床時間。

第一百三十二條 早操

早操時間通常為30分鐘,主要進行體能訓練或者隊列訓練。

旅(團)級單位機關的早操安排應當與分隊一致;軍、師級單位機關每周早操2至3次,每年會操不少於1次。

軍委機關部門,副戰區級以上單位機關,以及院校、科研機構、醫院等單位的早操和會操安排,由單位首長根據訓練條件、人員居住情況等確定。

第一百三十三條 開飯

按照規定時間開飯,就餐人員應當遵守食堂秩序。

休息日和節假日堅持三餐制。

第一百三十四條 辦公

遵守辦公時間,按時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因病、因事不能按時上下班時,必須請假。

辦公時間應當保持肅靜,不得大聲喧譁、閒聊、辦私事,不得因私事在辦公室會客,不得進行其他與辦公無關的活動。

上午、下午辦公時間各休息1次,每次15至20分鐘。

第一百三十五條 午睡(午休)

午睡時間通常臥床休息,保持肅靜。午休時間由個人支配,但不得影響他人休息。

第一百三十六條 體能訓練

機關人員每日1小時的體能訓練應當統一組織,通常安排在下午辦公時間的最後1小時進行。

第一百三十七條 業餘活動

晚飯後至就寢前的業餘活動時間,除組織必要的集體活動外,通常由個人支配。因事外出按照規定請假。

第一百三十八條 就寢

按時就寢。因故不能按時就寢時,應當保持肅靜,不得影響他人休息。

第十章 日常制度

第一節 值 班

第一百三十九條 軍隊必須建立嚴格的值班制度,保持常備不懈和指揮不間斷,保證及時、有效應對緊急情況,維護內部秩序和保障安全。

(一)營級以上單位建立首長值班制度;

(二)旅(團)級以上單位建立機關值班制度;

(三)營、連級單位建立值班和值日制度;

(四)車場、炮場、機械場、停機坪、機房、庫房、廚房等,建立專業值班和值日制度;

(五)艦(船)艇建立值日和值更制度;

(六)部隊建立值班分隊制度。

第一百四十條 值班分隊由旅(團)級以上部隊或者單獨駐防的營級單位根據上級指示指定。值班兵力、兵器的數量根據需要確定。值班分隊受值班首長領導。

值班分隊必須熟悉戰備方案,保持規定的戰備狀態;進行訓練或者其他活動不得遠離駐地,保證一聲令下,立即行動。

第一百四十一條 值班首長由本級首長輪流擔任,受上級值班首長領導,履行下列職責:

(一)掌握敵情、社情、輿情動向和本部(分)隊的戰備狀態;

(二)督促檢查指揮信息系統,保證其處於規定的狀態,有效實施不間斷指揮;

(三)組織指揮所屬部(分)隊抗擊敵人的突然襲擊和應對其他意外情況;

(四)維護部(分)隊的生活秩序,監督日常軍事勤務活動;

(五)接受上級的命令、指示和下級的請示、報告,並及時妥善處理;

(六)檢查本級和下級值班人員以及值班部(分)隊履行職責情況;

(七)上級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一百四十二條 機關值班員由機關人員輪流擔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了解值班首長所在位置和所屬部(分)隊的位置以及活動情況;

(二)掌握敵情、社情、輿情和環境情況,及時準確地接收上級發出的警報、通知,檢查、督促部(分)隊按照規定行動;

(三)接受上級的命令、指示和下級的請示、報告,並及時報告值班首長;

(四)及時將首長的命令、指示,傳達給部隊和有關人員,並檢查其執行情況;

(五)督促檢查部隊遵守安全規定,將部隊一日活動情況,綜合報告值班首長和上級值班員,重要情況隨時報告;

(六)接待因公來隊人員。

作戰值班的組織和職責,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四十三條 營級單位值班員由連級單位主官輪流擔任,負責人員集合時的整隊、清點人數和報告,並根據本單位首長的指示處理有關事項。

第一百四十四條 連隊(隊、站、室、所、庫)值班員通常由軍官、士官輪流擔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掌握連隊(隊、站、室、所、庫)活動情況以及周圍環境情況;

(二)督促全體人員保持規定的戰鬥準備;

(三)接收和按照規定發放警報,並監督執行;

(四)維護連隊(隊、站、室、所、庫)的生活秩序和軍容風紀;

(五)按照連隊(隊、站、室、所、庫)首長指示派遣公差勤務;

(六)檢查臨時外出人員離隊、歸隊情況;

(七)檢查連隊(隊、站、室、所、庫)的安全狀況,及時處置意外情況;

(八)負責全體人員集合時的整隊、清點人數和帶隊;

(九)領導連隊(隊、站、室、所、庫)值日員、廚房值班員以及其他專業值班(值日)員,監督衛兵履行職責,安排查鋪查哨人員;

(十)負責填寫基層單位要事日記(式樣見附錄八)。

第一百四十五條 連隊(隊、站、室、所、庫)集中駐防時,應當指派值日員。值日員由士兵輪流擔任,受連隊(隊、站、室、所、庫)值班員領導,履行下列職責:

(一)看管營房、營具和設備;

(二)維護室內外衛生;

(三)糾察軍容風紀;

(四)接待來隊人員,並負責登記。

第一百四十六條 車場、炮場、機械場值班員按照本條令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執行;廚房值班員按照本條令第二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執行。其他專業值班(值日、值更)的組織和人員職責,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四十七條 一切值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認真履行職責,填寫值班日記,對發生的重要問題及其處置情況,應當詳細記載。值班人員因事離開值班崗位時,必須有代理人,並將自己所去的地點和時間,報告上級值班員或者首長。

旅(團)級單位和分隊的值班(值日)人員,應當佩帶值班(值日)臂章。臂章由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製發。

第一百四十八條 各類值班、值日必須建立交接班制度。

首長和機關值班的交接班,通常合併進行,每日組織1次,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每周組織1次。交接班由值班首長組織,交接時雙方按照規定的職責內容認真交接,交接完畢後,雙方在值班簿上簽字。

營級以下單位值班員交接班,通常每周組織1次,由單位首長組織;連隊(隊、站、室、所、庫)值日員和其他專業值班、值日的交接班,通常每日組織1次,由連隊(隊、站、室、所、庫)值班員組織。

第一百四十九條 值班部(分)隊,應當定期組織換班。換班時間,由旅(團)級以上單位首長規定。換班後,接班部(分)隊首長應當向上級首長報告。

第一百五十條 交接班和換班時,如果發生意外情況,以交班人員為主進行處置,待處置完畢再交接班或者換班。

第二節 警 衛

第一百五十一條 部隊首長必須嚴密組織警衛,教育警衛人員提高警惕,認真履行職責,確保首長、機關、部隊和裝備、物資、重要軍事設施的安全,防止遭受襲擊和破壞。

第一百五十二條 組織警衛勤務時應當做到:

(一)根據上級指示和駐地情況以及警衛目標的性質、數量,周密部署警衛任務;

(二)警衛任務通常分別下達給就近的分隊;駐地集中的旅、團、營級單位可以組織衛兵分隊;衛兵分隊的派遣、換班和具體實施方法,由單位首長規定;

(三)組織擔負警衛任務的分隊首長現地勘察,規定哨位位置,明確警衛任務、執勤裝備、通信工具、聯絡信號和情況處置辦法,並提出要求;

(四)單獨駐防的連級以上單位,應當設置營門衛兵,營門衛兵通常晝間在營門外側執勤,夜間在營門內側執勤;重要目標的哨位,必要時設置復哨,1名衛兵為固定哨,其他衛兵為游動哨或者潛伏哨,衛兵之間應當保持通視通聯;哨位應當設置崗亭,劃定警戒線,設置警示牌和通信、照明、監控、報警、攔阻等設施設備;

(五)經常檢查執行警衛任務的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六)營門衛兵的數量和武器彈藥、裝具的攜帶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軍分區(警備區)、人民武裝部、干休所等未編配警衛分隊的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組織警衛勤務。

第一百五十三條 擔負警衛任務的分隊,應當認真進行警衛勤務訓練,嚴格履行職責。分隊首長根據規定的警衛任務和要求,組織警衛勤務,並使分隊全體人員明確下列事項:

(一)警衛目標、區域的性質、特點、範圍和警衛要求;

(二)哨位的位置及其附近地形、環境情況;

(三)領班員和衛兵的派遣順序;

(四)衛兵守則和聯絡信號;

(五)對各種情況的處置、報告方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衛兵分隊隊長通常由軍官或者士官擔任,受組織單位值班首長領導,履行下列職責:

(一)了解警衛任務和警衛目標的性質、特點,熟悉哨位位置和聯絡信號;

(二)檢查衛兵執勤情況;

(三)接到衛兵報告或者信號時,及時採取措施,迅速處理並報告;

(四)聽到警報或者接到命令時,立即按照預案或者值班首長的指示行動。

第一百五十五條 擔負哨所、營門、車場、炮場、機械場、陣地、發射場、試驗場、機場(庫)、碼頭等場所,以及武器、軍械、油料、毒劑等重要倉庫警衛任務的衛兵,必須配帶槍支、彈藥。擔負其他場所警衛或者執行臨時警衛任務的衛兵配帶槍支、彈藥的辦法,由旅(團)級以上單位首長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一百五十六條 衛兵不容侵犯。一切人員必須執行衛兵按照衛兵勤務規定所提出的要求。

第一百五十七條 衛兵每次執勤時間通常不超過2小時,嚴寒或者炎熱時,適當縮短時間;每日執勤時間累計不得超過8小時。

第一百五十八條 領班員由士兵骨幹擔任,受分隊首長領導,履行下列職責:

(一)熟悉哨位位置、衛兵任務,熟記並正確使用口令和信號;

(二)督促衛兵做好執勤準備,檢查衛兵的着裝、儀容和武器彈藥;

(三)帶領衛兵換班,並監督衛兵交接班和驗槍;

(四)檢查衛兵執勤情況;

(五)發生異常情況,立即處置和報告。

第一百五十九條 衛兵受領班員領導,執行下列衛兵守則:

(一)按照規定着裝和配帶武器彈藥;

(二)熟悉任務和警衛區域內的地貌、地物等情況,熟練掌握各種情況的處置方法,熟記並正確使用口令和信號;

(三)時刻保持警惕和高度戒備,嚴密監視警衛區域;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堅守崗位,武器不得離身;

(四)精神飽滿,姿態端正,不得有任何影響衛兵形象和警衛任務的行為;

(五)向接班人員交代執勤情況、上級的指示和哨位的器材,並在領班員的監督下驗槍。

第一百六十條 營門衛兵,應當檢查出入營門人員的證件和軍容風紀;指引外來人員到傳達室辦理登記手續;維護營門秩序,調整指揮機動車輛出入營門;根據需要檢查人員攜帶和車輛運載的物品;發現重要情況及時報告。

第一百六十一條 衛兵對於妨礙執勤的行為,應當予以制止;當警衛目標的安全受到威脅時,必須採取有效措施,迅速處置;當判明警衛目標遭受襲擊並將造成嚴重後果非使用武器不足以制止時,可以使用武器;當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時,應當進行正當防衛。衛兵應當及時報告上述情況以及處置結果。

第一百六十二條 警衛機場(庫)、碼頭、陣地和車場、炮場、發射場、試驗場、倉庫等目標的衛兵的特別守則,由部隊首長根據具體情況規定。

警衛艦(船)艇武裝更的特別守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節 行政會議

第一百六十三條 連隊(隊、站、室、所、庫)的行政會議

(一)班務會,每周召開1次,由班長主持,星期日晚飯後進行,一般不超過1小時,主要是檢查小結一周的工作;

(二)排務會,每月召開1至2次,由排長主持,班長、副班長參加,研究本排工作;

(三)連務會,每月至少召開1次,由連隊(隊、站、室、所、庫)首長主持,班長以上人員參加,通常包括分析完成任務、軍事訓練、政治教育、行政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情況,進行總結、講評,研究布置工作;

(四)軍人大會,每月或者一個工作階段召開1次,由連隊(隊、站、室、所、庫)首長主持,全體軍人參加,主要是連隊(隊、站、室、所、庫)首長或者軍人委員會向軍人大會報告工作,傳達和布置任務,發揚民主,聽取士兵的批評和建議。

第一百六十四條 營、旅(團)級單位的行政會議

營、旅(團)級單位的行政會議,根據需要召開,由營、旅(團)級單位首長主持。參加會議人員,由單位首長根據會議內容確定。

第四節 請示報告

第一百六十五條 請示

對本單位無權決定或者無力解決的問題,應當及時向上級請示。請示通常採取書面或者口頭形式,逐級進行。請示應當一事一報,條理清楚,表述準確。

上級對下級的請示應當及時答覆。

第一百六十六條 報告

下級應當主動向上級報告情況。

各級應當逐日向上級報告一日工作情況。發生事故、案件和遇到特殊情況立即報告。執行重要任務時,及時報告任務進展和完成情況。

報告通常逐級進行,必要時也可以越級報告。

第五節 內務設置

第一百六十七條 內務設置應當利於戰備,方便工作、學習、生活,因地制宜,整齊劃一,符合衛生和安全要求,杜絕形式主義。

第一百六十八條 連隊(隊、站、室、所、庫)宿舍內床鋪、蚊帳、大衣、鞋、腰帶及其他物品的放置,集中居住的部隊由旅(團)級以上單位統一;分散居住的分隊以連級或者營級單位統一(宿舍物品放置方法見附錄七)。

軍官使用的臥具應當與士兵一致。

第一百六十九條 連隊(隊、站、室、所、庫)的兵器室、器材室、儲藏室、給養庫、會議室、學習室、文化活動室、網絡室、榮譽室等室(庫),物品放置應當整齊有序,室內只准張貼(懸掛)旅(團)級以上單位規定的圖、文、像、表。

輕武器及其附品、備件和彈藥通常放在兵器室內;戰備和訓練器材通常放在器材室內;個人攜行的被服和日常生活用品放在宿舍內,運行和後留的物品放在儲藏室內;戰備給養物資放在給養庫內。

各類武器裝備和物資應當嚴格登記手續,按照「三分四定」(「三分」是區分攜行、運行、後留,「四定」是定人、定物、定車、定位)的要求,分類擺放整齊。

第一百七十條 機關辦公室的辦公桌椅、文件櫃、書櫃(架)、計算機、電話等設施設備的擺放,以及圖表的張貼(懸掛),應當整齊有序。旅(團)級以上單位應當統一本級機關的辦公室設置。

第一百七十一條 院校學員隊的內務設置,參照本條令關於連隊(隊、站、室、所、庫)內務設置的規定執行。學員隊宿舍的書桌、書架、檯燈的擺放應當統一整齊,不得擺放玩具、飾物等物品。

第一百七十二條 艦(船)艇人員住艙的內務設置,應當符合艙室結構特點,物品放置定點、牢固、有序,不得影響設備的正常操作和運行;不得擅自增加、拆除、移動艙內的設施設備,嚴禁在艙壁鑽孔、釘釘子、懸掛飾物。

第六節 登記統計

第一百七十三條 基層單位應當認真做好登記統計,真實、準確、及時、規範地填寫「七本、五簿、三表、一冊」。七本,即《連隊要事日記》(《航泊日誌》)、《連務會記錄本》《黨支部會議記錄本》《團支部工作記錄本》《軍人委員會工作記錄本》《網絡、移動電話、涉密載體使用管理登記本》《文件管理登記本》;五簿,即《軍事訓練登記簿》《訓練器材、教材登記簿》《營產、公物管理登記簿》《伙食管理登記簿》《軍械裝備登記簿》;三表,即《周工作安排表》《軍事訓練月統計報表》《一周食譜表》;一冊,即《人員名冊》。

「七本、五簿、三表、一冊」由軍委機關有關部門統一式樣和監製。

具備條件的基層單位,可以按照規定式樣進行電子文檔登記統計。

第一百七十四條 基層單位值班員每日就寢前應當按照《連隊要事日記》規定的內容進行登記統計。

《航泊日誌》式樣及填寫要求由海軍確定。

第一百七十五條 基層單位首長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登記統計填寫情況,對《連隊要事日記》(《航泊日誌》)填寫情況應當每日檢查並簽字。

第一百七十六條 基層單位的其他登記統計,由戰區級以上單位規定。

第七節 請假銷假

第一百七十七條 軍人外出,必須按級請假,履行審批手續,按時歸隊銷假;未經領導批准不得外出。

探親假一般在父母或者配偶居住地安排,其他去向應當如實報告。休假一般就地安排,經批准也可以到外地休假。因公或者因私出國(境)的,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報批。需要續假的,應當及時提出申請並經批准,不得逾期不歸。

軍人在執勤和操課(工作)時間內,無特殊事由不得請假。

第一百七十八條 請假1日以內的(不遠離駐地,不在外住宿),士兵由連隊(隊、站、室、所、庫)首長批准,未編入連隊(隊、站、室、所、庫)的士兵由直接管理的軍官批准;軍官由直接首長批准。

嚴格按照比例控制請假外出人數。休息日和節假日連隊(隊、站、室、所、庫)外出人員占現有人數的比例:擔負戰備值班任務的部隊和邊防、海防部隊一般不超過10%;內地駐防部隊一般不超過15%;執行其他任務的部(分)隊、艦(船)艇部(分)隊和擔負日常戰備值班任務的航空兵部(分)隊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具體執行辦法,由旅級以上單位首長根據部隊任務和所處環境規定。

士兵請假外出時,由值班員負責登記,檢查着裝和儀容,交代注意事項,發給外出證(式樣見附錄九);歸隊後,必須向值班員銷假,並交回外出證。值班員應當將外出人員的歸隊情況,報告連隊(隊、站、室、所、庫)首長。外出證由旅(團)級以上單位製發。

士兵在休息日和節假日外出時,通常2人以上同行,並指定負責人,保持通信聯絡暢通。

家住部隊駐地的未婚軍官,因特殊事由利用休息日或者節假日請假回家的,必須於當日晚飯前歸隊。其他時間因故請假回家,累計時間從年度正常假期中相應扣除。

第一百七十九條 請假1日以上的人員,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對符合探親(休假)條件的軍官和士兵,應當根據部隊任務、人員在位率和工作情況,分批給予安排;部隊副團職以上軍官由直接首長批准,正營職以下副連職以上軍官由旅(團)級單位首長批准,排職軍官和士兵由營級單位首長批准並報旅(團)級單位備案;機關、院校、科研機構的軍官由直接首長批准;

(二)軍官或者士兵按照規定已經探親或者休假的,一般不再准假;因特殊事由需要請假時,正營職以下軍官和士兵由旅(團)級單位首長批准,副團職以上軍官由直接首長批准並報上級首長備案,院校學員由院校首長批准,其假期不得超過10日;

(三)請假人員外出,直接首長應當向其交代外出期間注意事項,規定歸隊時間;請假人員歸隊後,必須向直接首長銷假並匯報外出情況。

第一百八十條 請假人員,因特殊情況經批准後方可以續假。未經批准,超假或者逾假不歸者,應當予以追究。

第一百八十一條 對傷、病人員,根據傷、病情況或者醫務人員的建議,給予半休或者全休。

第一百八十二條 各級應當建立探親(休假)計劃報備和執行情況報告制度,定期檢查、通報落實情況。

不得隨意中途召回探親(休假)人員,確因工作需要中途召回的,剩餘探親(休假)時間應當安排補休。

國家發布動員令或者部隊緊急戰備需要召回時,請假、探親(休假)的人員應當立即歸隊。

第八節 查鋪查哨

第一百八十三條 連隊(隊、站、室、所、庫)應當組織進行查鋪查哨,每夜不少於2次,其中1次必須在熄燈後2小時至次日起床前1小時之間進行。查鋪查哨通常由軍官實施。

營級單位首長每周工作日查鋪查哨不少於2次,旅(團)級單位首長和機關每周工作日查鋪查哨不少於1次,休息日和節假日必須查鋪查哨,並不定期地檢查查鋪查哨制度落實情況,適時進行講評。

集中居住的營級單位,必要時也可以統一組織所屬軍官查鋪查哨。

擔負作戰任務的部隊和邊防、海防部隊,其他部隊在野外駐訓、惡劣天氣以及其他必要情況時,應當增加查鋪查哨次數。艦(船)艇部(分)隊的查鋪查哨,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八十四條 查鋪查哨的內容

(一)人員在位和睡眠情況;

(二)武器、服裝、裝具的放置是否符合戰備要求;

(三)取暖設備是否符合防火和防煤氣中毒的要求;

(四)衛兵(哨兵)履行職責情況,使用口令是否正確;

(五)重要部位(目標)的安全情況。

第一百八十五條 查鋪時,動作要輕,不影響官兵睡眠。查哨時,應當及時回答哨兵的口令和詢問,嚴禁採取隱蔽的方法接近哨兵。查鋪查哨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糾正和處理。每次查鋪查哨的情況,應當進行登記。

第九節 留營住宿

第一百八十六條 連隊(隊、站、室、所、庫)在位的軍官,應當留營住宿(排長應當與士兵同住,不得單人居住)。在配偶來隊探親規定的留住期間,可以回家住宿。配偶在駐地長期工作或者生活的,在保證軍官按編制數有50%並有1名主官在位的前提下,休息日和節假日可以按照統一安排輪流回家住宿(休息日和節假日前1日下午操課結束後離隊,休息日和節假日結束當日晚飯前歸隊)。

輪流回家住宿的軍官應當按照本條令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的權限請假銷假。

擔負特殊任務的部隊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八十七條 士官應當在連隊(隊、站、室、所、庫)住宿。在不影響士兵在位率以及執行任務和管理的前提下,已婚士官可以按照下列規定離隊住宿:

(一)在配偶來隊探親規定的留住期間,可以到家屬臨時來隊住房住宿;

(二)配偶在駐地長期工作或者生活的,在休息日和節假日可以按照統一安排輪流回家住宿(休息日和節假日前1日下午操課結束後離隊,休息日和節假日結束當日晚飯前歸隊)。回家住宿的士官應當按照本條令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的權限請假銷假。

特殊崗位士官的留營住宿辦法,由軍級以上單位確定。

第一百八十八條 女軍人懷孕和哺乳期間,家在駐地的可以回家住宿,家不在駐地的可以安排到公寓住房住宿。

第一百八十九條 空勤人員和艦(船)艇上的軍官、士官以及連隊(隊、站、室、所、庫)的專業技術軍官回家住宿制度,由戰區、軍兵種規定。

第十節 點 驗

第一百九十條 點驗是對部隊編制、實力、戰備和安全狀況的全面清點和檢驗。旅(團)級單位每年應當進行1至2次點驗。新兵入營、士兵退役時,應當對個人物品進行點驗。

其他需要點驗的時機由旅(團)級以上單位根據情況確定。

第一百九十一條 點驗的內容

(一)執行編制的情況;

(二)裝備和物資的數量、質量、保管、維修、保養情況;

(三)人員的健康和衛生狀況;

(四)裝備、物資「三分四定」落實情況和攜行能力;

(五)個人物品。

第一百九十二條 點驗的組織和程序

(一)點驗通常由旅(團)級單位首長或者上級機關組織實施;機關成立點驗小組,到各營(連)級單位直接實施,或者監督實施;

(二)點驗前,應當進行動員,宣布點驗的具體內容、範圍、規定和紀律;

(三)分隊接到點驗號令(信號),按照規定攜帶個人的攜行裝備、物品到指定地點集合;主持點驗的首長下達點驗命令,宣布點驗方法和要求後開始點驗;通常先對人員和攜行的裝備、物品進行點驗,爾後對運行、儲存的物品和大型裝備等進行點驗,並填寫各種登記冊(表);

(四)點驗結束後,主持點驗的首長召開軍官會議或者全體軍人會議進行總結講評;機關應當向上級呈送書面報告。

第一百九十三條 點驗中發現的問題,應當查明情況,妥善處理。對個人私存的公物、彈藥、涉密載體和淫穢物品等必須予以收繳,並視情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處分。

第十一節 交 接

第一百九十四條 軍人在調動工作或者退出現役時,必須將自己掌管的工作和列入移交的文件、圖書、資料,配備的武器、彈藥、器材、工具、營具、設備等進行移交。移交工作應當在本人離開工作崗位前完成。

移交前,直接首長應當指定接管人。交接時,雙方在場認真清點,必要時由領導主持。交接後,雙方在交接登記冊(表)上簽字。

第一百九十五條 部(分)隊調離原建制、調防或者撤銷建制時,必須按照上級指示進行交接。

交接通常在上級機關監督下進行,應當嚴密組織,嚴格手續,嚴防物資經費丟失、損壞和私分、變賣、貪污、盜竊等問題的發生。交接後雙方分別寫出專題報告並附交接登記冊(表)上報。

第一百九十六條 軍人因公外出、探親等臨時離開崗位,應當將自己掌管的工作以及文件、武器等向代理人員進行交代。

第十二節 接 待

第一百九十七條 對來隊人員的接待

(一)對來隊的人員,應當熱情接待,驗明證件,查清身份,問明來意,進行登記,認真處理他們提出的問題;

(二)操課(工作)時間,一般不得因私事會客,特殊情況需會客時由直接首長批准;

(三)軍人會客時,必須嚴守秘密,未經允許不得留客人在營區內住宿;

(四)軍人會見國(境)外人員,按照軍隊外事規定執行。

第一百九十八條 對臨時來隊軍人親屬的接待

(一)軍人親屬來隊,單位首長應當安排軍人與親屬團聚,並介紹軍人在部隊服役的情況;軍人直系親屬臨時來隊,有條件的單位可以安排車輛到臨近的車站、碼頭、機場接送站;

(二)軍人直系親屬來隊通常在部隊招待所或者家屬臨時來隊住房留住,留住時間:配偶一般不超過45日,其他直系親屬一般不超過10日;如因特殊情況配偶需延長留住時間的,應當經旅(團)級以上單位首長批准,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5日;

(三)軍人非直系親屬一般不得留營住宿,因特殊情況需留營住宿時,士兵的,由營(連)級單位首長批准;軍官的,由直接首長批准。

對在部隊駐地附近從事經商和勞務活動的軍人親友,不得留營住宿,不得為其經商和勞務活動提供方便。

第十三節 證件和印章管理

第一百九十九條 軍官證、文職幹部證、士官證、義務兵證、學員證等軍人身份證件,由製發部門統一印製、發放。軍人執行任務、辦理公務、享受撫恤優待等,需要證明現役軍人身份的,憑軍隊製發的身份證件證明。

第二百條 軍人身份證件應當妥善保管,嚴禁轉借、複製、偽造、塗改,防止遺失和損壞。外出時,應當隨身攜帶。

第二百零一條 軍人在職務、軍銜、工作單位發生變動或者轉業、復員、退伍、退休時,必須及時上交原軍人身份證件,換發新證件。

軍人被開除軍籍、除名,必須收繳其軍人身份證件以及軍隊製發的其他有效證件。

第二百零二條 遺失軍人身份證件,應當及時報告填發機關。需補發時,經旅(團)級以上單位審查批准後補發。

第二百零三條 軍人使用居民身份證,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並執行下列規定:

(一)不得持居民身份證辦理軍隊明確禁止的事項;

(二)持居民身份證辦理出國(境)、婚姻登記等手續,必須經過批准;

(三)申領、補領、換領居民身份證應當遵守保密規定,只提供辦理居民身份證所需個人信息,不得提供涉密信息;

(四)着便服外出應當攜帶居民身份證。

居民身份證由軍人自己保管使用。旅(團)級以上單位應當建立所屬人員居民身份證備案制度,並在入伍登記表等個人檔案資料中載明其公民身份號碼。

第二百零四條 軍人不得私自辦理和留存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大陸居民往來台灣地區通行證。入伍時或者出國(境)返回後,應當及時將持有的護照和通行證交相關機關統一保管。

第二百零五條 印章的刻制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呈報批准,並在指定處刻制,嚴禁私刻公章。

使用印章必須按照規定權限,嚴格履行審批手續,認真登記,嚴格用印監督。嚴禁利用公章謀私和開具空白信。

第二百零六條 印章應當專櫃存放,專人保管。印章丟失必須及時上報,嚴加追究,並通報有關單位。新刻制的印章,經製發單位留存印章底樣備案後方可以啟用;停止使用的印章,應當上繳製發單位,按照規定保存、歸檔或者銷毀。

第十四節 保 密

第二百零七條 軍人必須遵守國家、軍隊的保密法規,嚴守保密紀律,保守國家和軍隊的秘密。

第二百零八條 軍人必須遵守下列保密守則:

(一)不該說的秘密不說;

(二)不該問的秘密不問;

(三)不該看的秘密不看;

(四)不該帶的秘密不帶;

(五)不該傳的秘密不傳;

(六)不該記的秘密不記;

(七)不該存的秘密不存;

(八)不隨意擴大知密範圍;

(九)不私自複製、下載、出借和銷毀秘密;

(十)不在非保密場所處理涉密事項。

第二百零九條 軍事秘密載體應當指定專人保管,嚴格審批、清點、登記、簽字等手續。在演習、會議、宣傳以及與軍外單位和人員交往等活動中,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軍事秘密。

第二百一十條 軍隊單位和人員應當及時收集整理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形式的文件、記錄和數據,並移交保密檔案部門歸檔。

第二百一十一條 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應當設置明顯標誌,並採取必要的安全防範措施。軍隊單位和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守軍事設施秘密。

第二百一十二條 軍隊單位應當根據工作情況,進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並嚴肅處理。

第十一章 日常戰備

第一節 日常戰備的基本要求

第二百一十三條 部(分)隊必須高度重視戰備工作,嚴格執行戰備法規制度,緊密結合形勢任務,經常進行戰備教育,增強戰備觀念,建立正規的戰備秩序,保持良好的戰備狀態。

第二百一十四條 部(分)隊應當制定完善戰備方案,經常組織部屬熟悉方案內容,進行必要的演練。

編制、人員、裝備、戰場和形勢任務等情況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修訂戰備方案。

第二百一十五條 部(分)隊各類戰備物資,應當區分攜行、運行、後留,分別放置,並做到定人、定物、定車、定位。戰備物資應當結合日常訓練、正常供應周轉和重大戰備行動,進行更新輪換,使其處於良好狀態。戰備物資不得隨意動用;經批准動用的,應當及時補充。後留和上交的物資,應當建立登記和移交手續。個人運行和後留物品應當統一保管,並按照有關規定註記清楚。

第二百一十六條 部(分)隊應當按照規定保持裝備完好率、在航率和人員在位率,保持指揮信息系統常態化運行,保證隨時遂行各種任務。

第二節 緊急集合

第二百一十七條 部(分)隊應當根據上級的緊急戰備號令,或者在下列情況下實行緊急集合:

(一)發現或者遭到敵人的突然襲擊;

(二)受到火災、水災、地震、颱風等自然災害威脅或者襲擊;

(三)上級賦予緊急任務或者發生重大意外情況。

第二百一十八條 部(分)隊首長應當預先制定緊急集合方案。緊急集合方案通常規定下列事項:

(一)緊急集合場的位置,進出道路及其區分;

(二)警報信號和通知的方法;

(三)各分隊(全體人員)到達集合場的時限;

(四)着裝要求和攜帶的裝備、物資、糧秣數量;

(五)調整勤務的組織和通信聯絡方法;

(六)值班分隊的行動方案;

(七)警戒的組織,偽裝、防空和防核、防化學、防生物以及防燃燒武器襲擊的措施;

(八)留守人員的組織、不能隨隊傷病員的安置和物資的處理工作。

第二百一十九條 部(分)隊接到緊急集合命令(信號),應當迅速而有秩序地按照緊急集合的有關規定,準時到達指定位置,完成戰鬥或者機動的準備。

部(分)隊首長根據情況及時增派或者撤收警戒;督促全體人員迅速集合;檢查人數和裝備;採取保障安全的措施;指揮部(分)隊迅速執行任務。

第二百二十條 為鍛煉提高部(分)隊緊急行動能力,檢查戰鬥準備狀況,通常連級單位每月、營級單位每季度、旅(團)級單位每半年進行1次緊急集合。緊急集合的具體時間由部(分)隊首長根據任務和所處環境等情況確定。

第二百二十一條 艦(船)艇部隊、航空兵部隊和導彈部隊的部署操演、實兵拉動、戰鬥值班(戰備)等級轉進、戰鬥演練,按照戰區、軍兵種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節 節日戰備

第二百二十二條 各級應當按照戰備工作有關規定,周密組織節日戰備。

第二百二十三條 節日戰備前,各級應當組織戰備教育和戰備檢查,制定戰備方案,修訂完善應急行動方案,落實各項戰備保障措施。

第二百二十四條 節日戰備期間,各級應當加強戰備值班。擔負戰備值班任務的部(分)隊,做好隨時出動執行任務的準備。

第二百二十五條 節日戰備結束後,各級應當逐級上報節日戰備情況,組織部(分)隊恢復經常性戒備狀態。

第十二章 軍事訓練和野營管理

第一節 軍事訓練管理

第二百二十六條 各級應當加強軍事訓練管理工作,把實戰化貫穿滲透於軍事訓練管理全過程各領域,堅持戰訓一致、訓管結合,堅持依法治訓、按綱施訓,端正訓風、演風、考風,從實戰需要出發從難從嚴組訓,確保人員、內容、時間、質量落實。

第二百二十七條 各級應當嚴格落實軍事訓練基本制度,以訓促管,以管促訓,正規訓練秩序,強化作風養成。

第二百二十八條 各級應當樹立正確安全觀,堅決克服以犧牲戰鬥力為代價消極保安全,堅決杜絕無視安全風險違規施訓,大膽訓練、科學訓練、安全訓練。

第二百二十九條 軍人應當嚴格執行通用體能訓練標準,落實軍人體重強制達標要求。

第二節 野營管理

第二百三十條 部(分)隊在野外駐訓、行軍、宿營等野營活動前,應當認真做好準備,進行思想動員和政策紀律教育,同野營地區人民政府取得聯繫,了解當地社情和環境,協商解決部隊宿營等問題。野營活動中,應當尊重當地風俗習慣,保護環境和文物古蹟,遵守群眾紀律,維護軍政、軍民團結。

第二百三十一條 野營管理,原則上執行本條令各章的有關規定,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一)切實掌握部隊的思想情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

(二)結合任務和駐地社情、環境等情況,制定管理措施,嚴格紀律,嚴密組織警戒警衛,確保人員和裝備安全;

(三)建立順暢的通信聯絡,必要時可以利用地方的通信設備,但應當嚴格執行保密規定;

(四)加強查鋪查哨,嚴格請銷假制度;

(五)輕武器通常隨身攜帶,也可以根據情況集中保管;車輛、火炮、機械應當進入臨時車場、炮場、機械場;履帶車輛應當規定單獨進出道路;增設車場、炮場、機械場值日員,實行晝夜值班;

(六)油料、炸藥、彈藥等易燃、易爆物品,應當分別放置在安全地方;軍需物資存放在通風和不易發生火災的地方;存放場地應當設有消防設備、器材,並加強警戒;

(七)改善伙食,注意飲食衛生;搞好飲用水源的調查、保護,必要時進行化驗、消毒,並派專人看管;

(八)臨時廁所應當距廚房和水源50米以外;駐地應當經常打掃,在指定地點倒垃圾;

(九)做好官兵醫療保障,開展衛生防病活動;

(十)主動會同地方有關部門做好安全保密工作;必要時,還應當加強戰鬥準備,制定應對意外情況的措施;

(十一)露營時,應當正確選擇和設置營地,並根據不同地區的特點和季節、氣象變化情況,採取防凍、防暑、防洪、防山體滑坡、防颱風、防雷擊、防火、防潮、防疫等措施,防止人員傷亡和裝備損壞。

第二百三十二條 部(分)隊離開野營地時,應當清掃駐地,掩埋臨時挖掘的廁所,消除危險物品,平復或者移交工事,清點物資,結算賬目,檢查遵守群眾紀律情況,徵求地方人民政府和群眾的意見,向有關單位和群眾致謝。

第十三章 日常管理

第一節 零散人員管理

第二百三十三條 各級首長、機關應當加強對單獨執行任務人員、探親(休假)人員、公勤人員、傷病員、免職人員、轉業(退休)待安置人員等的管理教育,使他們保持良好的軍人形象和嚴格的作風紀律,自覺維護軍隊的榮譽。

第二百三十四條 單獨執行任務人員

(一)對單獨執行任務的軍人,其上級領導、機關應當根據任務性質、時限和所處環境,明確責任、提出要求、交代注意事項,並掌握人員思想和工作情況,及時給予幫助、指導和解決實際問題;

(二)2人以上執行任務時,應當根據任務性質、人員數量組成臨時班、組,並指定班長、組長;執行重要任務或者10人以上執行任務時,應當指定軍官負責;

(三)軍人單獨執行任務時,應當遵紀守法,嚴格執行規章制度,按照首長意圖,積極完成任務,並主動與上級領導、機關保持聯繫;時間較長時,應當定期匯報思想和工作情況,重大問題及時報告;

(四)參加國家和地方文藝、體育、教育、醫療衛生、科研等團體或者組織活動的人員,除執行本條第一至第三項規定外,還應當服從管理,維護軍政、軍民團結,展示軍隊良好形象;

(五)赴國(境)外執行援助、維和、學習、交流、訪問、競賽等任務的人員,除執行本條第一至第三項規定外,還應當嚴格遵守外事紀律,尊重當地的宗教和風俗習慣,接受駐外使(領)館武官處領導管理。使(領)館武官處應當加強對赴國(境)外人員的教育管理,定期向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發現嚴重違紀、違法行為以及發生事故、案件時,及時報告並協助調查處理。

第二百三十五條 探親(休假)人員

(一)軍人探親(休假)主要用於休息和處理個人事務;

(二)探親(休假)人員應當按照批准的時間、地點、路線、事由執行;需要更改時,應當及時向單位首長報告,並保持聯繫,保證部隊有緊急戰備任務時能夠及時召回;

(三)單位首長應當向探親(休假)人員提出要求,交代注意事項;軍人在探親(休假)期間應當按照要求主動向單位首長報告探親(休假)情況;處理家庭糾紛和其他糾紛時,應當依法辦事,依靠軍隊組織和地方人民政府妥善處理。

第二百三十六條 公勤人員

(一)公勤人員應當按照編制配備,不得超編或者占用;

(二)公勤人員的選用由使用單位考察推薦,首長批准,機關職能部門辦理調入手續;重要崗位的公勤人員應當經過政審後方可以調入;不合格的公勤人員應當及時調換;

(三)公勤人員通常集中居住、統一管理教育;

(四)公勤人員應當遵守作息時間,堅持一日生活制度;除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並經主管首長批准外,應當參加早操、操課等集體活動。

第二百三十七條 傷病員

(一)傷病員到醫院、衛生隊、衛生連住院前,士兵由連隊(隊、站、室、所、庫)首長,軍官由直接首長交代注意事項,提出具體要求,必要時派人護送;對長期住院者,應當適時看望;

(二)傷病員住院期間的管理由醫院、衛生隊、衛生連負責;對不服從管理、違反紀律者,醫院、衛生隊、衛生連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在單位嚴肅處理;傷病員出院時,醫院、衛生隊、衛生連應當對其住院期間的表現作出鑑定,並將傷病員出院時間提前通知其所在單位;醫院、衛生隊、衛生連不得給出院的傷病員批探親假(休假);

(三)傷病員住院期間,必須遵守醫院、衛生隊、衛生連的規定,服從管理;所在單位應當主動了解傷病員的病情以及住院期間的表現,出院時通常派人將其接回;

(四)出院人員和外出看病就診後的人員,必須及時直接返回所在單位,不得私自回家或者繞道他地。

療養人員的管理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二百三十八條 免職人員

(一)免職人員所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其進行領導和管理,掌握思想情況,幫助解決實際問題;

(二)免職人員應當遵守各項制度要求,自覺參加集體學習、教育等活動,認真完成領導賦予的各項任務。

第二百三十九條 轉業(退休)待安置人員

(一)對轉業(退休)待安置人員,其上級領導、機關應當提出明確要求、交代注意事項,並掌握轉業待安置人員的思想和安置情況,及時給予幫助、指導和解決實際問題;

(二)轉業(退休)待安置人員應當遵紀守法,嚴格執行規章制度,主動與上級領導、機關保持聯繫,並定期匯報思想和安置情況,遇到重要問題及時報告。

第二節 軍人健康保護

第二百四十條 各級應當嚴格執行軍人健康保護相關規定,加強軍人健康管理,積極開展健康教育、健康檢查、疾病防護、心理衛生服務等活動,增強官兵的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

第二百四十一條 新兵編入部隊前,必須進行包括理髮、洗澡、換衣在內的衛生整頓和體格複查、病史登記、心理測試;進行衛生防病知識教育以及預防接種。

對來自疫區或者運輸途中發生傳染病的新兵,應當實施集體檢疫,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必須根據病種迅速採取隔離、消毒等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

第二百四十二條 經常進行健康教育,培養官兵良好的衛生習慣,做到飯前便後洗手,不吃(喝)不潔淨的食物(水),不暴飲暴食;勤洗澡,勤理髮,勤剪指甲,勤洗曬衣服被褥;不隨地吐痰和便溺,不亂扔果皮、煙頭、紙屑等廢棄物;保持室內和公共場所的清潔衛生。提倡戒煙。

第二百四十三條 深入開展愛國衛生活動,整治環境衛生,搞好衛生設施建設和管理,增強防疫防病意識。

第二百四十四條 按照規定對軍人進行健康檢查,軍官、士官通常每年進行1次,義務兵在服役第二年進行1次,並建立電子健康檔案。對查出患有疾病的人員,應當及時治療,不適宜繼續服役的,及時報請有關部門按照規定安排其退出現役。

第二百四十五條 軍人患病應當及時將病情報告直接首長,經批准後前往就醫,由經治醫師決定門診、住院或者回隊治療,並根據病情開具相關證明。對急症病人,醫療衛生機構必須隨時診治。

第二百四十六條 各級領導應當重視軍人療養工作,嚴格落實軍人療養計劃。療養機構應當加強組織實施療養人員的預防保健、傷病治療、功能康復,以及飛行、潛艇和潛水人員的健康鑑定、生理和心理及救生訓練等療養保障工作。

第二百四十七條 各級應當重視部隊訓練和軍事作業中的衛生安全與防護,遵循醫學科學規律,合理安排訓練科目與強度,加強衛生防護指導,預防和減少訓練傷、職業損傷。

第二百四十八條 各級應當重視心理衛生服務工作,軍級單位每年、師(旅、團)級單位每季度、營(連)級單位每月開展1次心理衛生服務活動,做好心理教育、心理測評、心理諮詢和心理疏導等,確保官兵心理健康。對有嚴重心理疾患的官兵應當及時送診就醫。

第三節 財務和伙食管理

第二百四十九條 部(分)隊首長必須加強對財務工作的領導,堅持依法管財、服務官兵、厲行節約、注重績效的原則,建立健全經費管理、實物驗收、資產登記、賬目公布、財務交接等制度。

第二百五十條 軍隊單位和人員應當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加強財務監督。不得侵占官兵經濟利益,不得虛報冒領經費物資,不得用公款公物請客送禮,不得拖欠、剋扣、挪用伙食費,不得擴大夥食費開支範圍,不得設賬外賬和「小金庫」,不得私分公款公物,不得出租、出借銀行賬戶,不得私借公款和公款私存,不得報銷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

第二百五十一條 軍隊單位和人員應當嚴格按照經費標準和供應實力領報各項經費。由基層單位掌管的各項經費,應當建立賬目及時記賬,做到日清月結、賬款相符、精打細算,按照規定範圍計劃開支,及時公布,定期檢查。由基層單位代領代報的工資、津貼、探親路費、差旅費等,應當按時領取,及時發放和結算。

第二百五十二條 現金和票據管理,應當做到收支有據,手續齊全,保管安全。

第二百五十三條 部(分)隊首長必須重視伙食管理,分工專人負責,科學調劑伙食,保證營養均衡,講究色香味形,提高飯菜質量,改善就餐環境,節約食物、燃料和用水,關心傷病員的飲食,尊重少數民族官兵的飲食習慣,保證伙食達到灶別規定的食物定量標準,並在任何情況下保證官兵基本的飲食需要。

第二百五十四條 挑選身體健康、思想好的士兵擔任炊事員。基層伙食單位應當至少保持1名具有等級廚師水平的炊事員在崗。

第二百五十五條 發揮軍人委員會經濟民主組在伙食管理中的作用。經濟民主組通常由本單位1名軍官擔任組長,由司務長(管理員、艦艇軍需)、炊事班長和若干名士兵擔任成員。

經濟民主組通常每周活動1次,主要負責了解和反映官兵對伙食的意見,研究改善辦法,審查食譜;監督經費開支,定期檢查賬目,防止貪污、挪用、鋪張浪費和侵占官兵利益。

第二百五十六條 基層伙食單位每周制訂1次食譜。食譜由司務長、給養員、炊事班長提出,交經濟民主組審查,經旅(團)軍需部門審定後公布實行。

第二百五十七條 按時公布伙食賬目。月終結賬後,編制伙食賬目公布表,由經濟民主組和單位首長審查蓋章並及時公布。

第二百五十八條 逐日登記給養消耗。每日消耗的主副食品、調料和燃料,由炊事班長和廚房值班員共同計量並進行登記。

第二百五十九條 基層伙食單位設廚房值班員,由副班長和指定的士兵輪流擔任。廚房值班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驗收購買的食物,並在單據上簽字;

(二)監督按照就餐人數做飯,在給養逐日消耗登記憑證上簽字,並在食堂設置的經濟民主欄或者電子屏幕上公布當日消耗,必要時可以向全體人員解釋說明;

(三)督促炊事人員按時做好飯菜並留樣;

(四)督促炊事人員搞好個人衛生,檢查並協助搞好食堂衛生;

(五)通知炊事人員做病號飯和給執勤、外出人員留飯。

第二百六十條 基層單位首長在節假日應當參加和組織官兵幫廚,安排炊事人員輪休,保證炊事人員勞逸結合。

第二百六十一條 食堂應當保持清潔,有消毒、防蠅、防鼠、防蟲和流水洗手、洗碗設備。炊事用具用後必須洗淨,放置有序。食物的採購、製作、存放應當符合衛生要求。實行配餐、自助餐或者分餐制度。公用餐具和個人餐具,必須洗淨、消毒,防止傳染病和食物中毒。

第二百六十二條 旅(團)級以上單位每半年對基層單位的炊事人員進行1次健康檢查,發現傳染病和化膿性、滲出性皮膚病患者,必須立即調離診治。

第二百六十三條 軍人一般不得從基層伙食單位購買食物,家屬來隊無法在駐地購買的,可以按照採購價從基層伙食單位購買。

基層伙食單位的義務兵和供給制學員,除在外執行任務、住院等情況外,不得退夥;享受伙食灶別的軍官和士官,除探親(休假)和家屬來隊自行起伙可以分別退夥不超過1個月外,不得退夥。

上級人員和軍人家屬、親友來隊在基層單位就餐,按照規定交納伙食費和軍糧差價補貼。

第二百六十四條 旅(團)級單位生活服務中心負責基層單位所需主副食品、炊事燃料的籌措、加工、供應和結算。

生活服務中心實施服務和保障,不得創收營利。供應的食品必須保證質量,確保安全,其價格不得高於當地市場批發價格。

建立司務長輪流值班制度,基層單位司務長參與並監督生活服務中心的工作和管理。

第二百六十五條 實行飲食社會化保障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伙食管理機制,加強對伙食質量、價格、衛生等方面的監督。

第四節 車輛使用管理

第二百六十六條 部(分)隊應當嚴格按照車輛編配用途、性能和規定的動用數量、行駛區域使用,按照規定組織車輛初駛、封存、啟封、保養和檢查,準確掌握車輛的動用、數量、質量、車公里消耗和維護保養等動態情況。

第二百六十七條 駕駛軍用車輛,應當嚴格遵守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和軍隊車輛使用管理有關規定,隨身攜帶身份證件、軍隊車輛駕駛證、行車執照和派車命令,不得持軍隊車輛駕駛證駕駛地方機動車輛,不得持地方駕駛證駕駛軍隊機動車輛。

第二百六十八條 公務用車實行集中管理。不得公車私用,不得作為個人固定用車,不得用於探親、休假、旅遊等非公務活動。節假日期間除特殊工作需要外應當停駛。

第五節 裝備管理

第二百六十九條 部(分)隊必須嚴格執行裝備管理的有關法規制度,加強日常管理,防止裝備丟失、損壞、鏽蝕、失效和霉爛變質,保證裝備始終處於良好狀態。

第二百七十條 部(分)隊應當經常進行愛護裝備和管理、使用裝備的教育。除結合訓練、執勤進行教育外,在新兵入伍、部隊改(換)裝、年度裝備普查等時機,必須進行專業教育,使官兵增強愛護裝備的意識,掌握維護保養、保管、檢查和正確使用的方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 旅(團)級以上單位首長對所屬主要裝備、營級以下單位首長對所屬裝備,應當熟悉其基本性能、數量、質量情況和日常管理要求。連級以下單位的軍官和士兵,對配發或者分管的裝備,應當會操作使用、會檢查、會維護保養、會排除一般故障。修理分隊的軍官和士兵,對掌管的檢查、檢測、維護、修理等設備,應當會使用;對所保障的部隊裝備,會檢測、會調試、會維護、會修理。

第二百七十二條 部(分)隊應當加強對訓練器材、教具和設備的管理,嚴格落實保管制度,認真維護保養,適時檢查,正確使用,防止丟失和損壞。

第二百七十三條 裝備的維護保養

(一)兵器室集中保管的輕武器,每周擦拭或者分解擦拭1次;隨身攜帶的輕武器每日擦拭1次;用於訓練、執勤的輕武器,每次使用後擦拭和每周分解擦拭1次,實彈射擊後必須分解擦拭;擦拭武器包括對武器及其配套的器材進行清潔、潤滑、調整和更換油液等,由班、組和使用人員實施;

(二)其他裝備器材的維護保養,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三)裝備除定期維護保養外,凡使用之後或者被雨、雪、霧、露浸濕和泥沙沾污,應當及時擦拭保養;

(四)對封存和外出人員留下的裝備,應當指定專人定期維護保養;

(五)發現裝備損壞,應當及時上報,並根據損壞程度及時組織修復;如果本單位不能修復,應當按照上級要求組織送修或者就地修理。

第二百七十四條 裝備的保管

(一)部(分)隊裝備器材的保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符合技術標準和安全要求;

(二)輕武器通常存放在兵器室內;兵器室應當設置完備的安全設施,並設雙鎖,鑰匙由連隊(隊、站、室、所、庫)主官和軍械員分別掌管;槍、彈應當分室或者分櫃存放,每周清點不少於2次;

(三)各類裝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分類放置,酸、鹼、有毒、易燃、易爆品必須單獨存放,嚴格管理制度和規定,認真落實安全措施;

(四)存放的裝備、彈藥必須賬、物、卡相符,嚴禁留存賬外裝備、彈藥;

(五)嚴禁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擅自拆卸、轉借、交換裝備器材,嚴禁出租、變賣裝備器材;

(六)裝備的交接和送修,應當嚴格手續,及時登記、統計;裝備的損失、消耗如實上報。

第二百七十五條 裝備的檢查

裝備檢查的主要內容:裝備的類型、數量、質量、完好率、在航率、制度落實情況和存在問題等。

(一)對隨身攜帶或者用於訓練、執勤的武器,連級單位每日、營級單位每月、旅(團)級單位每季度檢查1次;對集中保管的輕武器和大型裝備,班每周、排每半月、連級單位和營級單位每月、旅(團)級單位每季度檢查1次;班、排的檢查與維護保養一併進行;

(二)師、旅(團)級單位每年普查1次,由單位首長主持,業務部門組織實施;

(三)裝備除定期檢查外,在使用前和使用後,必須進行檢查;

(四)裝備的技術性能檢查(檢測、測試),通常與裝備的維護保養一併進行。

第二百七十六條 裝備的使用

(一)必須按照編配用途和技術性能使用裝備,按照規定填寫裝備履曆書、證明書等;

(二)必須掌握裝備的技術性能,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和安全規定;

(三)裝備不得挪作他用;嚴禁擅自動用非職掌的裝備;

(四)封存的裝備,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動用;緊急情況下動用,應當經直接首長批准,並及時向批准封存的上級報告;

(五)彈藥的使用遵循「用舊存新,用零存整」的原則,嚴格執行啟封規定;彈藥不得挪作他用;

(六)注意節約彈藥、油料、器材和其他物資;

(七)已批准退役、報廢的裝備,應當嚴格管理、單獨存放並作出標誌,不得繼續使用;對於能夠拆件利用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權限審批,嚴禁擅自拆卸。

第二百七十七條 裝備場區管理

(一)根據任務、所處條件和裝備數量,按照實用、安全、堅固、環保、節能的要求,設置相應裝備場區;不便於設裝備場區的單位,應當執行裝備場區的有關規定;

(二)各類裝備場區的位置必須確保安全,便於裝備的進出、停放、維護、修理;

(三)各類裝備應當按照隊列順序停放;封存的和常用的應當分開;

(四)各類裝備場區內應當設置安全、消防設施;嚴禁存放無關物資,嚴禁堵塞通路;

(五)裝備出場前,必須經過嚴格的技術檢查,回場後及時檢查、保養。

各類裝備場區必須建立值班制度;值班員由部(分)隊首長指派,受部(分)隊首長領導和業務部門指導,履行下列職責:

(一)掌握裝備的類型、數量、動態、停放位置,檢查其技術狀況,監督場內技術勤務工作的實施;

(二)維護場區內秩序和整潔;

(三)管理場區內設施設備,使其經常保持良好狀態;

(四)嚴格人員、裝備出入手續,並進行登記;

(五)發生意外情況時,立即處置和報告。

必要時,各類裝備場區可以增設值日員,協助值班員工作。

第六節 移動電話和國際互聯網的使用管理

第二百七十八條 軍人使用移動電話,實行實名制管理。旅(團)級以上單位應當對使用人員的姓名、部職別、電話號碼和移動電話品牌型號,以及微信號、QQ號等進行登記備案。

第二百七十九條 公網移動電話只能作為非涉密事項聯絡工具,使用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禁在執行作戰、戰備、訓練、演習、執勤等任務時攜帶和使用公網移動電話;

(二)嚴禁將公網移動電話帶入作戰(值班)室、情報室、機要室、保密室、文印室、傳真室、通信樞紐、涉密會議會場、重要倉庫、導彈發射陣地、武器裝備試驗場、戰備工程等涉密場所;

(三)嚴禁使用公網移動電話談論、傳輸、處理和存儲涉密信息;

(四)嚴禁將公網移動電話聯接涉密計算機;

(五)嚴禁在涉密公務活動中使用公網移動電話錄像、錄音、拍照和開啟定位功能。

其他具有錄像、錄音、拍照和定位功能的公網移動終端使用管理,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二百八十條 軍用移動電話主要用於各級首長、機關、部隊軍事行動和日常辦公的通信保障,使用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禁在非加密狀態下談論、傳輸、處理、存儲超出防護等級的信息或者長期存儲涉密數據信息;

(二)嚴禁在加密狀態下談論、傳輸、處理、存儲機密級以上的信息或者長期存儲涉密數據信息;

(三)嚴禁與國際互聯網、其他民用網絡及非辦公計算機、其他電子產品聯接;

(四)嚴禁與外國人或者在外國駐華使(領)館、機構和國際組織工作的人員通信;

(五)嚴禁借轉給他人使用;

(六) 嚴禁未經審批攜帶出國(境);

(七)嚴禁故意損毀、拆裝或者到地方單位維修。

第二百八十一條 軍隊單位應當在禁止使用移動電話的場所設置禁用標誌和存放設施,重要涉密部位應當配置有效的技術管控設備,核心涉密場所必須進行嚴格檢查,防止違規帶入使用。

第二百八十二條 基層單位官兵在由個人支配的課外活動時間、休息日、節假日等時間,可以使用公網移動電話。不使用時,通常集中保管。具體使用時機和管理辦法,由旅(團)級以上單位結合實際制定。

機關人員使用公網移動電話的管理辦法,由旅(團)級以上單位結合實際制定。

第二百八十三條 軍營網吧可以在旅(團)級以上單位或者單獨駐防的營(連)級單位集中設立,設立前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做到專機入網、專室放置、專盤存儲、專人管理。

第二百八十四條 軍隊單位和人員使用國際互聯網,應當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禁涉密計算機聯接國際互聯網;

(二)嚴禁涉密計算機安裝、使用無線上網卡;

(三)嚴禁涉密計算機開通紅外、藍牙等無線聯接、傳遞功能;

(四)嚴禁將使用無線上網卡的私人計算機和具有無線聯網功能的可穿戴設備帶入涉密場所;

(五)嚴禁在聯接國際互聯網的計算機上使用涉密或者曾經涉密的移動存儲載體;

(六)嚴禁在聯接國際互聯網的計算機上存儲、處理或者傳遞涉密信息;

(七)嚴禁在聯接國際互聯網的計算機上存儲顯示軍人身份的信息;

(八)嚴禁在國際互聯網上談論、發布、傳播、泄露涉密和敏感信息;

(九)嚴禁違反規定在國際互聯網上開設網站、網頁以及博客、論壇、微博、微信公眾號、貼吧、QQ群、頭條號、網絡直播、知乎、分答等新媒體賬號;

(十)嚴禁以部隊番號、代號建立QQ、微信、微博等網絡社群;

(十一)嚴禁計算機在軍隊內部網絡和國際互聯網之間交叉聯接;

(十二)嚴禁存儲載體在涉密計算機和聯接國際互聯網的計算機之間交叉使用。

第二百八十五條 軍隊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使用國際互聯網的日常管理,抓好上網登記、終端管理、保密檢查、技術服務等制度的落實。

第七節 營區管理

第二百八十六條 部(分)隊應當按照實戰化、正規化的要求加強營區管理,教育官兵和其他有關人員自覺遵紀守法,講究文明,維護良好的戰備、訓練、工作、生活秩序,保證營區安全、整潔。

第二百八十七條 營區治安

(一)嚴格營門出入管理,人員應當憑統一製發的出入證、臨時出入證或者有效證件出入營門;營區管理部門負責人員情況審核、出入證和臨時出入證的製發、回收;必要時持物外出應當開具持物證明;有條件的營區,可以利用門禁、監控等系統進行輔助管理;

(二)嚴格控制外來人員、車輛進入營區,對確需進入營區的外來人員,應當嚴格履行登記手續,檢查其證件和攜帶物品,說明營區管理的有關要求和注意事項;

(三)聘用家政服務人員和社會化保障人員應當進行審查、登記,經批准後方可以聘用;

(四)嚴禁打架鬥毆、酗酒、賭博、私藏違禁物品、侵占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以及其他不良行為;

(五)嚴禁在營區內使用氣槍、仿真槍、弓弩、彈弓等;嚴禁在營區內私自使用無人飛行器;嚴禁在允許的時間、地點以外燃放煙花爆竹;

(六)禁止流動商販進入營區買賣或者在營門旁擺攤設點;

(七)禁止快遞人員獨自進入營區,接收網購商品應當在營區外進行;確需進入營區的,必須由接收人員辦理相關手續並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

(八)禁止共享交通工具進入營區。

第二百八十八條 營區秩序

(一)營區內各種設施應當實用、耐用、簡樸、配套、完好,體現軍事、軍隊特徵,符合戰備和安全要求;加強軍號(信號)的規範使用,營造軍號嘹亮的軍營氛圍;

(二)保持工作環境的整齊、清潔、肅靜,工作時間不得追逐打鬧、嬉笑聊天;

(三)在規定的午睡(午休)和就寢時間內,應當保持安靜,不得進行影響他人休息的活動;

(四)營區的各類標誌標識應當醒目、齊全、規範;車輛應當按照指定地點停放,按照規定的路線、速度行駛;禁止鳴喇叭、試剎車;騎自行車不得帶人(學齡前兒童除外),出入營門應當下車;

(五)嚴格遵守禮堂、操場、課堂、飯堂、浴室、體育場所和娛樂場所的規則,做到守紀律、有秩序、講禮貌;

(六)不得在營區張貼、設立商業廣告;除對外開放的場所外,不得在營區建築物上使用霓虹燈顯示單位名稱;

(七)按照規定經批准對外開放的場所,應當與軍事行政區隔開;

(八)城市駐軍不得在營區內飼養家禽家畜;不駐城市的部隊養殖、種植應當統一規劃,保持營區整潔;

(九)不得擅自砍伐、損壞花草樹木,不得破壞綠化設施;不得擅自挖沙、採石、取土;不得私搭亂建。

第二百八十九條 重視營區的環境和文物保護。按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採取環境和文物保護措施;協同地方人民政府和群眾共同保護環境、文物和生態資源,防止污染以及其他公害。修建軍事設施、場地,應當符合營區規劃,做到合理布局、綠色環保,科學利用自然資源,注意保護營區內文物和古樹名木。

第二百九十條 加強防火和消防知識教育,設置消防標識,制定防火措施,管好火源、電源。集中居住的旅(團)級以上單位應當指定分隊兼負消防任務,並進行必要的消防訓練。對各種消防設施和器材,指定專人管理,定期檢查,防止挪用和損壞。

第二百九十一條 營區管理,應當以營院為單位組織實施。不同建制單位同駐一個營區時,由共同的上級單位指定單位負責組織管理。

營區內的軍事行政區和家屬生活區應當設置隔離設施,實行分區管理。旅級以上單位可以結合實際制定家屬生活區的具體管理辦法。

第八節 安全管理

第二百九十二條 各級應當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嚴格執行安全法規制度,建立健全各類安全問題防範和處置機制,防止和減少事故,及時妥善處理安全問題。

第二百九十三條 各級應當教育訓練所屬官兵掌握常見事故防範的基本知識、基本技能及有關規定,做好車輛交通事故、工程作業事故、誤擊誤炸事故、火災事故、溺水事故、墜落事故、觸電事故、中毒事故、飛行事故、艦艇事故、裝備事故、爆炸事故、醫療事故以及其他事故和自然災害的防範。

第二百九十四條 各級應當嚴格落實安全分析制度,研究安全管理狀況,查找薄弱環節,制定完善安全預案,採取有效對策措施。

軍委機關部門和戰區、軍兵種以及相當等級單位每年,戰區軍種以及相當等級單位每半年,軍、師、旅(團)級單位每季度,營級以下單位每月,應當組織1次安全分析。組織重大活動、執行危險性較大的任務時,或者在敏感特殊時期、季節更替、環境改變、人員變動等時機,應當及時進行專題分析。

第二百九十五條 旅(團)級以上單位應當對重要軍事目標以及組織重大活動、執行危險性任務面臨的安全風險適時進行評估,並採取相應措施降低或者規避風險。

第二百九十六條 各級應當加強安全檢查,及時報告和通報安全檢查情況,對存在的問題和隱患進行認真糾治整改。

軍委機關部門和戰區、軍兵種以及相當等級單位每年,戰區軍種以及相當等級單位、軍級單位每半年,師、旅(團)級單位每季度,營級以下單位每月,應當組織1次綜合檢查。針對安全管理中的傾向性問題或者重大安全隱患,適時組織專項檢查。

第二百九十七條 發生事故、案件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如實上報,查明原因,正確處理,不得弄虛作假、隱情不報、急情緩報、重情輕報。

第十四章 國旗、軍旗、軍徽的使用管理和國歌、軍歌的奏唱

第一節 國旗的使用管理和國歌的奏唱

第二百九十八條 軍人必須遵守有關國旗、國歌的法律法規,維護和捍衛國旗、國歌的尊嚴。

第二百九十九條 下列軍隊單位應當每日升掛國旗:

(一)軍委機關部門;

(二)戰區機關,軍兵種機關,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國防科技大學,以及戰區軍種和其他副戰區級單位機關;

(三)邊防海防哨所,駐邊境口岸的軍隊外事機構。

第三百條 軍級以下部隊和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應當在工作日升掛國旗。軍隊院校除寒假、暑假和休息日外,應當每日升掛國旗。

前款規定的單位,在國慶節、建軍節、國際勞動節、元旦、春節應當升掛國旗。

第三百零一條 軍隊單位舉行重大慶祝、紀念活動和大型文化、體育活動,以及大型展覽活動,可以升掛國旗。

駐民族自治地區的旅級以上單位機關,在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規定升掛國旗的紀念日和主要傳統節日,可以升掛國旗。

第三百零二條 每日或者工作日升掛國旗的軍隊單位,應當選擇顯著地點樹立旗杆升掛國旗。

逢國慶節、建軍節、國際勞動節、元旦、春節升掛國旗的軍事機關和單位,有條件的,應當樹立旗杆升掛國旗;未樹立旗杆的,應當將國旗升掛於顯著位置。

第三百零三條 升掛國旗的時間、儀式和方法,下半旗的時機、方法及其他有關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和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百零四條 旅(團)級以上單位軍政主官的辦公室和承擔外事任務的機關辦公室,可以在顯著位置插置國旗。插置的國旗,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的規定,選擇適當的尺度,旗杆垂直,旗面自然下垂。

第三百零五條 軍用艦船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海軍艦艇條令》的規定升掛國旗。

第三百零六條 國歌可以在下列時機、場合奏唱:

(一)軍隊單位舉辦的慶典活動和重要集會;

(二)重要外事活動和重大國際性集會;

(三)升掛國旗時;

(四)其他需要奏唱國歌的時機、場合。

第二節 軍旗的使用管理

第三百零七條 軍旗包括中國人民解放軍軍旗和陸軍軍旗、海軍軍旗、空軍軍旗、火箭軍軍旗(見附錄一)。軍旗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的標誌,是中國人民解放軍榮譽、勇敢和光榮的象徵。軍人必須維護和捍衛軍旗的尊嚴。

第三百零八條 軍旗的授予範圍:

(一)旅(團)以上部隊,戰區、軍兵種,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國防科技大學和其他院校,各授予一面相應等級的中國人民解放軍軍旗;

(二)各軍種,擔負外事任務的旅(團)級以上單位,各授予一面相應等級的本軍種軍旗。

第三百零九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旗在重大節日、典禮、檢(校)閱、隆重集會、遊行和軍人宣誓等時機使用。軍種軍旗在執行司禮任務時使用。使用軍旗,必須經單位首長批准。

使用軍旗時,由掌旗員掌持軍旗,左右各1名護旗兵,位於部隊行列先頭。掌旗員通常由連、排級軍官或者士官擔任,護旗兵由士兵擔任。掌旗員和護旗兵應當具備良好的軍政素質和魁梧勻稱的體型,平時應當進行持旗、護旗訓練。

第三百一十條 軍旗的製發和保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軍旗由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統一製作;

(二)軍旗的請領經中央軍委改革和編制辦公室審核後,由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發放;

(三)軍旗由專人保管,定期檢查和晾曬,防止損壞;

(四)單位等級發生變化、軍旗褪色或者其他原因不宜使用時,應當換發新軍旗,舊軍旗存入軍史館(榮譽室)或者交由副戰區級以上單位保管;

(五)軍旗不得私自製作,不得外借。

第三節 軍徽的使用管理

第三百一十一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徽(見附錄二)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的象徵和標誌。軍人必須愛護軍徽,維護軍徽的尊嚴。

第三百一十二條 軍徽及其圖案可以用於帽徽、領花、臂章、榮譽章、獎狀、車輛、艦(船)艇、飛機、重要建築物、會場主席台等。

第三百一十三條 使用軍徽及其圖案,應當嚴肅、莊重,嚴格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縮小。懸掛軍徽,應當置於顯著位置。不得使用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顏色的軍徽。

第三百一十四條 禁止將軍徽及其圖案用於商業廣告和有礙軍徽莊嚴的裝飾或者場合。

第四節 軍歌的奏唱

第三百一十五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歌(見附錄三)是中國人民解放軍性質、宗旨和精神的體現。新兵入伍、學員入校,必須學唱軍歌。國慶節、建軍節等重大節日組織集會,應當奏唱軍歌。

第三百一十六條 軍歌可以在下列時機、場合奏唱:

(一)軍隊單位舉辦的慶典和重要集會;

(二)重要外事活動和重大國際性集會;

(三)部隊迎軍旗、校閱、隊列行進和集會;

(四)其他維護以及顯示軍隊威嚴的時機、場合。

第三百一十七條 軍歌不得在下列時機、場合奏唱:

(一)喪事活動;

(二)舞會、一般聯誼會等娛樂活動;

(三)商業活動;

(四)其他不宜奏唱軍歌的時機、場合。

第三百一十八條 奏唱軍歌時的要求,按照本條令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百一十九條 軍歌一般不與其他歌曲緊接奏唱。舉行接待外國軍隊賓客的儀式和在我國舉行由軍隊主辦的國際性集會時,可以聯奏有關國家的軍歌。

第十五章 附 則

第三百二十條 本條令所稱「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級、本數。

第三百二十一條 本條令適用於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第三百二十二條 軍隊文職人員的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百二十三條 執行海外任務部(分)隊的內務建設,本條令沒有規範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百二十四條 本條令施行期間,中央軍委為推行國防和軍隊重大改革舉措制定的相關規定與本條令不一致的,按照中央軍委新的規定執行。

第三百二十五條 本條令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中央軍事委員會2010年6月3日發布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同時廢止。

附 錄

附錄一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旗式樣(略)

附錄二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徽式樣(略)

附錄三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歌(略)

附錄四 報告詞示例

報告詞應當簡明、扼要,其內容通常包括報告單位、正在進行的工作或者活動、報告人的職務和姓名(對直接首長不報告報告人的職務和姓名)等。示例如下:

一、對中央軍委主席的報告

1.中央軍委主席檢閱部隊時,某戰區司令員為閱兵總指揮時,報告詞為:「主席同志,受閱部隊列隊完畢,請您檢閱,閱兵總指揮×戰區司令員×××」;駐港部隊司令員為閱兵指揮時,報告詞為:「主席同志,受閱部隊列隊完畢,請您檢閱,駐港部隊司令員×××」。

2.中央軍委主席視察空軍某旅某營時,營長的報告詞為:「主席同志,空軍×旅×營正在進行××訓練,請指示,營長×××」。

二、對其他首長的報告

(一)對直接首長的報告

1.陸軍某旅某營早操各連集合整隊完畢,連長向營長的報告詞為:「營長同志,×連應到××名,實到××名,請指示」;營早操進行中遇見旅長,營長向旅長的報告詞為:「旅長同志,×營正在出操,請指示」。

2.海軍某艦列隊接受支隊長檢查時,艦長向支隊長的報告詞為:「支隊長同志,×艦列隊完畢,請指示」。

3.空軍某旅某飛行大隊正在進行技戰術研究,大隊長向旅長的報告詞為:「旅長同志,×大隊正在進行技戰術研究,請指示」。

4.火箭軍某旅某營正在進行裝備操作訓練,營長向旅長的報告詞為:「旅長同志,×營正在進行××訓練,請指示」。

(二)對非直接首長的報告

1.陸軍某旅某連正在進行隊列訓練時,連長向旅長的報告詞為:「旅長同志,×營×連正在進行隊列訓練,請指示,連長×××」。

2.海軍某艦某班正在組織學習時,支隊長登艦檢查,班長向支隊長報告,報告詞為:「支隊長同志,×艦×班正在組織學習,請指示,班長×××」。

3.空軍某旅機務大隊正在組織機務工作,機務大隊長向不知道其職務的首長的報告詞為:「少將同志,×旅機務大隊正在組織機務工作,請指示,大隊長×××」。

4.火箭軍某旅某營正在進行技術測試,向不知道其職務的首長的報告詞為:「上校同志,×旅×營正在進行××測試,請指示,營長×××」。

附錄五 軍服的配套穿着和標誌服飾的佩帶(略)

附錄六 標誌服飾的綴釘方法

(一)帽徽

帽徽用螺釘穿過帽徽孔,擺正後用螺母固定。

(二)領花

松枝葉領花,綴釘於衣領上端3個孔眼處;橄欖枝領花,綴釘於夏常服或者士兵冬常服衣領上規定位置。

(三)軍銜標誌

硬肩章套在肩袢上,用免縫扣穿過硬肩章鎖眼、肩袢鎖眼和肩部孔眼,旋緊固定;軟肩章、套式肩章套在肩袢上,將鈕扣扣於肩章鎖眼和肩袢鎖眼上,星徽上角朝向鈕扣方向;軍銜領章與作訓服衣領上的尼龍搭扣粘合固定,星徽下角朝向領口方向。

海軍袖章由專業人員縫製和綴釘。

海軍袖章的縫製和綴釘方法:先將袖口部位的底縫和外縫拆開,袖章飾帶按規定位置用金黃色縫紉線縫在大袖面上,與袖口平行。星徽位置在袖子自然下垂狀態下按袖子寬度取中,星徽下角與最上條的袖章飾帶間距10毫米,用黑色縫紉線扦縫。

(四)胸標

胸標佩帶在禮服、春秋常服、夏常服、冬常服、作訓服右胸。金屬胸標,將兩個螺釘穿過胸標孔眼,用螺母固定。軟胸標,用尼龍搭扣粘合固定。

(五)級別資歷章組成

級別資歷章由級別略章、軍齡略章、裝飾略章等組成。

級別略章,由色條和星徽組成。色條共8種,軍委委員以上為檸檬黃色,戰區級為桔黃色,軍級為土黃色,師級為大紅色,團級為紫色,營級為藍色,連級為淺藍色,排級為草綠色。星徽共3類,軍委委員以上為1顆金黃色五星加橄欖枝;戰區級正職以下、副軍職以上為金黃色五星,正職2顆、副職1顆;正師職以下為銀白色五星,正職2顆、副職1顆。

軍齡略章,分為1年章、2年章、3年章、4年章、5年章、10年章共6種。裝飾略章,無軍齡顯示,在軍齡略章排列組合時,起補充、裝飾作用。

(六)級別資歷章裝配

級別資歷章的排數,根據軍官(文職幹部)級別確定,軍委委員以上7排,戰區級6排,軍級5排,師級4排,團級3排,營級2排,連、排級1排。

級別資歷章安裝和固定在級別資歷章架上,按照規定將略章插入燕尾槽。

(七)級別資歷章組合規則

級別資歷章每排應當排滿3枚略章。

級別略章應當排列在級別資歷章架最上一排中間位置,軍齡略章和裝飾略章排列在其他位置。

軍齡略章通常按照1至5年的順序,由左至右、由上至下循環排列。為排滿級別資歷章架,也可以按照1至4年、1至3年軍齡略章依次循環排列。

連、排級選擇1至10年軍齡略章排列,但第一枚必須是可選範圍內最小的一枚;營級以上軍齡略章每次循環排列,應當從1年軍齡略章開始。

使用10年軍齡略章,連、排級排列在右側位置,營級以上排列在該排的中間位置。

2排以上軍齡略章的末位,根據軍齡可以選擇1至5年軍齡略章的任意一枚。

裝飾略章應當儘量避免使用,必須使用時,通常排列在最下一排。使用1枚時,排列在末位;使用2枚時,排列在軍齡略章兩側;確需使用3枚以上時,自末位往前排列。

連級軍官服役年限超過15年,只能按照15年佩帶軍齡略章,不得使用其他級別資歷章架。

(八)級別資歷章的綴釘

級別資歷章綴釘於禮服、春秋常服、夏常服和冬常服左胸,用螺母或卡扣固定。軍官禮服和女軍官春秋常服、冬常服,以及海軍男軍官藏青色常服,級別資歷章的中心線位於左胸省線延長線上,下沿與右胸佩帶的姓名牌底邊水平線基本平齊;男軍官春秋常服、冬常服,級別資歷章位於左胸袋蓋上方居中位置,底邊與左胸袋蓋上沿平齊;軍官夏常服級別資歷章,位於左胸袋蓋上方,下沿距袋蓋上沿3毫米,左右居中。如果級別資歷章與駁領重疊,駁領應當蓋住級別資歷章。

(九)臂章

佩帶臂章時,將臂章的袢帶穿過上衣的兩條臂章袢,用尼龍搭扣粘合固定。着春秋常服、夏常服、冬常服時,佩帶在左臂;着作訓服時,佩帶在右臂。

旅以下部(分)隊使用的各類值班(值日)、值勤臂章,佩帶在常服的右臂和作訓服的左臂。

(十)姓名牌

金屬姓名牌佩帶在禮服、春秋常服、冬常服右胸,將兩個螺釘穿過姓名牌孔眼,用螺母固定;軟姓名牌佩帶在夏常服右胸,用尼龍搭扣粘合固定。

(十一)國防服役章

着春秋常服、冬常服佩帶國防服役章時,男士兵(含士兵學員)的國防服役章位於左胸袋蓋上方居中位置,底邊與左胸袋蓋上沿平齊;女士兵(含士兵學員)的國防服役章中心點位於左胸省線延長線與胸標中心點水平線交叉位置上;水兵服,位於左胸與胸標的對稱位置。

從地方普通中學畢業生和部隊士兵中招收的軍隊院校學員佩帶院校徽章,着春秋常服和冬常服時,位於國防服役章下方居中位置(男學員徽章的上沿與左胸袋蓋上沿平齊);着夏常服時,位於左胸袋蓋上方居中位置。

(十二)綬帶

男裝佩掛於左肩,女裝佩掛於右肩。禮服佩掛綬帶時,將衣袖穿過主帶圈和輔帶圈,綬帶上端的扣袢掛在肩袢下的鈕扣上,麻花帶扣袢掛在駁領裡邊的鈕扣上。駐外武官着短袖夏常服參加禮儀活動、文工團演員着短袖夏常服在室外演出佩掛綬帶時,參照禮服綬帶佩掛的位置,將麻花帶扣袢掛在胸袋蓋的鈕扣上。

(十三)領帶與領帶夾

系領帶時,應當在襯衣自上而下第四至第五粒鈕扣中間位置,別制式領帶夾。

附錄七 宿舍物品放置方法

床鋪應當鋪墊整齊。被子豎疊3折,橫疊4折,疊口朝前,置於床鋪一端中央。戰備包(枕頭)通常放在被子上層,也可以放於被子一側或者床頭櫃(床下櫃)內。

蚊帳懸掛應當整齊一致,白天可以將外側兩角移掛在里側兩角上,並將中間部分摺疊整齊;也可以取下疊放。

穿大衣的季節,白天不穿大衣時,應當摺疊整齊,置於被子上(下)面,或者統一置於物品櫃內。大衣長久不穿時,應當統一放在儲藏室內。

經常穿用的鞋置於床下的地面上,有條件的放在床下櫃或者床下的鞋架上。鞋子放置的數量、品種、位置、順序,應當統一。

衣帽和腰帶通常按照腰帶、軍衣、軍帽的順序掛在衣帽鈎上,也可以置於床鋪上。

洗漱用具通常放在宿舍內,有條件的也可以放在洗漱室內,毛巾統一晾置在繩、架上。

背包帶通常纏好壓在床鋪一端褥子下面,也可以放於床頭櫃(床下櫃)內。挎包、水壺、雨衣統一放在櫃內,擺放順序、位置應當統一。

暖瓶、水杯、墨水、膠水、報紙等物品的放置應當統一。

便攜式摺疊寫字椅放置位置應當統一,可以集中放在室內適當位置,也可以分散放在各自床下一端。

附錄八 基層單位要事日記式樣(略)

附錄九 外出證式樣(略)

附錄十 軍人髮型示例(略)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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