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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度各國人權報告中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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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文件 2006年度各國人權報告中國部分
2007年3月6日
譯者:美國國務院
關於西藏的報告附於本報告之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是一個專制國家,《憲法》規定中國共產黨是最高權力核心。 政府、警察和軍隊高層的幾乎所有職位都由共產黨員擔任。 最高權力屬於由24名成員組成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和由9名成員組成的政治局常務委員會。 總書記胡錦濤身兼三個最有權力的職務,即中國共產黨總書記、國家主席和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 共產黨的權威主要依賴於政府維護社會穩定的能力;對民族主義和愛國主義的倡導;共產黨對人事、媒體和安全機構的控制;以及該國13億公民中大多數人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 民政當局總體上對安全力量保持着有效的控制。

雖然憲法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但中國政府的人權記錄仍然不佳,而且在某些地區甚至發生了惡化。 涉及監控、騷擾、拘留、逮捕和監禁記者、作家、活動分子和辯護律師的重大案件層出不窮,其中許多都致力於根據法律行使自己的權利。 政府對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的限制不斷增強,包括對互聯網實行更加嚴格的控制和審查。 地方和國際非政府組織(NGO)仍然面臨不斷增強的監督和限制。 與以前一樣,公民無權改變政府。其他嚴重侵犯人權的問題包括法外殺戮;對犯人虐待且刑訊逼供;強迫勞動,包括監獄勞動。 由於共產黨和國家對法院和法官實行嚴格的政治控制,繼續實行不公開審判和行政拘留,法律改革繼續停滯不前。 經常在宣判有罪或上訴失敗的當天立即執行處決。 正當程序的缺乏以及對律師實行的新限制進一步阻礙了法制化進程。 對於個人和團體,特別是那些被認為具有政治敏感性的個人和團體,其集會自由、從事宗教活動的自由(包括 2005年實施的宗教事務條例強制措施)、以及旅行自由都繼續面臨嚴格的限制。 政府繼續強制執行限制生育政策,在某些情況下導致強迫墮胎和絕育。

政府未能為難民提供足夠的保護,強制遣返北朝鮮人仍是一個嚴重的問題。 影響人權的嚴重社會條件包括地方的腐敗、人口販運、對婦女、少數民族和殘疾人的歧視。 政府繼續嚴厲壓制西藏、新疆少數民族的文化和宗教;在新疆,指控維吾爾族人從事分離主義活動而對其審判並處以死刑的情況依然存在。

政府繼續進行刑事和司法改革。 中國最高級別的法院——最高人民法院(SPC)開始實施新的受理死刑案件的上訴程序,並採取具體措施收回省級法院的死刑判決覆核權。 7月,最高人民法院頒布新法規,規定了起訴政府官員濫用權力案件的具體標準,並說明警察在使用酷刑進行刑訊逼供時應做出解釋。

第1部分:尊重人格的完整,包括不受以下行為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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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任意或非法剝奪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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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沒有關於監禁中死亡的官方統計,本年度仍發生過出於政治目的以及任意、非法的殺人事件。

9月30日,朗喀巴山口的人民武裝警察向試圖穿越中尼(尼泊爾)邊境的70名西藏人開槍,打死一名17歲的尼姑克桑楠措,並打傷多人 (見西藏附錄)。

2005年12月,警察打死了至少3名廣東省東州村的抗議者。 村民聲稱,有多達20人被準軍事防暴警察槍殺,另有大約40人失蹤。 政府稱警察是在抗議者向其投擲爆炸物之後開槍的,並宣稱只有3名抗議者死亡。 5月24日,13名東州村村民被指控在抗議活動中犯下罪行,而被判處有期徒刑3到7年。 有4名官員被處以內部警告,但只有一名當地檢察院副檢察長被撤職。

涉及死罪的案件審判有時嚴重缺乏正當的程序,而上訴也是名存實亡。 有些處決在宣判有罪或上訴失敗的當天就執行了。 過去幾年,據報道,一些維吾爾族人被當局指控為分裂主義分子並被處決,但有些觀察家指出,這是出於政治動機(見第1.e.和第5部分)。 政府認為其執行的死刑判決數量是國家秘密。 但是,2004年3月,一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聲稱,每年有接近10,000起死刑是「立即執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官員認為這一數字有所誇大。 國外專家估計中國每年被人執行死刑人數為5,000至12,000。 媒體報道稱,死刑處決中大約10%的犯人是因為經濟犯罪,特別是貪污腐敗。 最高人民法院開始實施新的上訴受理程序,要求對所有的死刑案件進行複查,從而強化了死刑判決覆核權,並收回了省級法院的死刑判決覆核權。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聯合解釋,制定了地方法院和檢察院審理死刑上訴的具體指南。 最高人民檢察院新增三個法庭,雇用了數百名人員專門審理死刑判決,但到年底,尚未開始行使其收回的覆核權。 最高人民檢察院尚未發布司法解釋,來解決死刑覆核流程中尚未解決的問題,並說明其最終審查的程序(見第1.e.部分)。

b. 失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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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政府組織稱,雪域藏人網站的管理員次旺羅布(Tsewangnorbu)音信全無,此前甘肅省安全部門關閉了該網站。 他至今下落不明。 10月,據稱施曉渝在浙江省被拘押,此前他在網上曾發表過關於勞動糾紛的文章,他至今下落不明。 2月,來自上海的請願者陳小明被警方拘留,他至今下落不明。

到年末,政府沒有對在1989年天安門暴力鎮壓示威過程中造成的死亡、失蹤和監禁提供全面可信的統計。

c. 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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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禁止監獄看守為獲得供詞而刑訊逼供、侮辱被關押人人格,以及毆打或唆使他人毆打被關押人; 但是,警察和其他安全機構部門在對待一些被關押人和犯人時,仍然採取了酷刑和有辱人格的方式。 聯合國酷刑問題報告員曼弗雷德·諾瓦克給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的3月報告稱,酷刑的廣泛使用是因為系統中存在制度缺陷,缺乏司法獨立性,向警察施壓破案,給了他們在逮捕和拘留問題上廣泛的酌處權。

曾經有被關押者提供了可信的報告稱,官員們採用了電擊、毆打、腳鐐以及其他虐待形式。 1月,來自安徽省的4名在押青少年被釋放。 有媒體報道,當局正在調查涉嫌刑訊逼供這些青少年而使其屈打成招的三名警察。 警察官員承認,對這一青少年案件處理不當。 6月,當局指控維吾爾族女商人熱比婭·卡德爾的三個兒子阿里木、阿不力克木和卡納爾·阿不都熱依木犯有國家安全和經濟罪。 當局毆打了阿里木、阿不力克木,在報道稱其遭到酷刑折磨後,阿里木承認了對他的指控。 據報告2005年10月,吉林省長春市法輪功信徒劉博揚和王守慧在關押期間死於警方的酷刑。 據稱,北京籍請願領導者葉國柱在獄中遭到酷刑和虐待,包括遭到電棍毆打,懸吊在天花板上,鎖銬,長期被關押在極端惡劣條件下。 據稱,內蒙古文化活動人士哈達也遭受了酷刑。 在所有的酷刑審訊報道中,大約有一半發生在審判前刑事拘留中心或勞動教養中心。

2月,司法部制定了對毆打或唆使他人毆打囚犯的獄警和勞教警察的懲罰措施。

3月,聯合國酷刑問題報告員諾瓦克重申了他先前的發現,酷刑在中國仍廣泛存在。 諾瓦克在報告中指出,最普遍的酷刑是拳擊,用棍棒以及電棍毆打等。 他還發現,囚犯仍會遭受煙頭燙傷、長期單獨關押、浸沒在水或污水中,而且他們還會長期被關押在極端惡劣條件下,不得接受治療,被迫從事重體力勞動。 死囚區內的犯人每天24小時都帶着腳鐐或手銬,遭到系統虐待,以摧毀被關押者的意志,直到他們招供。 據諾瓦克稱,官員們針對的特定目標包括一些家庭教會團體的成員、法輪功信徒、西藏人以及維吾爾族囚犯。 諾瓦克發現,預防酷刑的程序性措施和實質性措施不足。

自1999年開始鎮壓法輪功以來,估計有幾百名至幾千名法輪功信徒在關押過程中死於酷刑、虐待和疏忽(見第2.c部分)。 聯合國特別報告員曼弗雷德·諾瓦克於3月報道,法輪功修練者占政府在押人員中遭受酷刑者的66%.

公安部(MPS)開始對警察審訊殺人和有組織犯罪案件的過程實施聲頻與視頻監控,防止刑訊逼供情況的發生。 5月,政府打擊刑訊逼供的活動結束。 此次活動曝光了3,700多起政府官員濫用權力的案件,有1,924名政府官員被起訴,1,450人被宣判有罪。

11月29日,深圳市公安局在一次「公開羞辱」活動中,懲治了受到指控的妓女和老鴇。 官員將這些婦女押到冷嘲熱諷的人群面前當街示眾,用揚聲器公布了她們的名字和所犯的罪行,然後未經審判直接判處她們行政拘留。 據報道,此次運動的目的是為了勸阻這些婦女不再賣淫,並脅迫資助妓院的人員。

據報告,在一些拘留中心出現了性虐待和身體虐待以及敲詐勒索的情況。 法輪功活動人士報告,警察強姦女性修煉者,其中包括2005年11月份在河北省涿州市東城坊派出所發生的兩名婦女在拘留期間被強姦的事件。

據國外的研究人員稱,中國設立了20個安康機構(保安嚴密的精神病院,用來關押犯罪的精神病人),直接由公安部負責管理。 被送到這些機構的人員沒有任何途徑反對公安官員做出的精神病結論。 一些持不同政見者、長期上訪者和其他人與精神病人一起被關押在其中, 據報道,這些醫院違背病人的意願用藥,並強迫使用電擊治療。 關於將個人關進安康精神病機構的規定模糊不清。 有可信報告指出,本年度許多政治犯和工會活動人士、地下宗教信徒、反覆上訪者、被取締的中國民主黨黨員和法輪功分子都被關進此類機構中。 其中包括王妙根、Wang Chanhao、Pan Zhiming和Li Da,據稱,他們被關押在上海市公安局的安康機構中。 據報道,被判處行政拘留的活動分子被綁在床上或其他器物上數日,遭受毆打,被強迫注射或餵藥物,沒有食物,不得使用衛生設施。

監獄和拘留中心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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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2005年的官方統計,司法部管理着700多座監獄,收押着180多萬名犯人。 另外還有大約30座青少年監獄關押了大約22,000名青少年犯人。 中國還有幾百座行政性的拘留中心,由各個負責治安的部門管理,與正式的法院系統沒有關係(見第2.d.部分)。

關押政治犯和普通罪犯的刑罰機構條件惡劣且不斷惡化。 關押犯人和被關押者的地方非常擁擠,衛生設施簡陋。 一些地區監獄容量矛盾日益尖銳。 食物不夠且質量低劣,許多被關押者只能依賴於親屬提供的額外食物和藥物;一些著名的持不同政見者還被禁止接受此類物品。

本年度,海外醫療和法律專家的新報告宣稱,政府未經同意便切除已處決犯人的器官。 政府至少收到一個家庭的正式投訴,宣稱他們的兒子被處決後,屍體送回親屬埋葬之前,其器官已經被切除。 2005年7月,衛生部副部長黃潔夫承認,中國用於移植的絕大多數器官來自被處決的犯人。 衛生部明令禁止買賣人體器官和組織,要求對死者器官捐獻的處理必須「符合社會倫理道德規範」。但7月開始實施的新法規關注的重點是器官交易(指個人自願出賣自己的器官,這在中國還不多見),對舊法規未做修改(舊法規規定,如果不能認領屍體掩埋,切除該屍體器官是合法的)。 批評家指出,該法規適用隸屬於衛生部的醫院,而非軍隊下屬醫院。據稱,軍隊醫院可為外國人進行器官移植手術。

為犯人提供充分、及時的醫療保健,仍然存在嚴重的問題,儘管官方保證犯人有權得到及時的治療。 勞工活動人士肖雲良身體狀況非常不好,但仍被關押在監獄裡。 其他存在健康問題的犯人,包括民主人士秦永敏、華棣、王森和何德普;互聯網作家楊子立和羅永章;勞工活動人士胡石根和張善光;內蒙古活動人士哈達;外國居民楊建利和王炳章;以及宗教囚犯張榮亮、劉鳳剛、徐永海、龔勝亮。

承認有罪是獲得一些監獄特權的前提,其中包括購買監獄外的食品、打電話,以及得到家人探訪。 監獄官員常常剝奪一些拒絕認罪犯人的特權,其中包括政治犯。

例如勞教所之類的行政拘留單位,其條件和監獄條件類似。 在行政拘留和勞教所中都曾發生毆打致死的事件。

法律規定,除非監獄設施不足,否則少年犯應與成年犯人分別關押。 但實際上,兒童有時與成年犯人關在一塊,並被迫進行工作(見第1.d. 和6.c.部分)。 政治犯彼此隔離關押,並且和普通罪犯共處一室,普通罪犯有時在看守的教唆下毆打政治犯。 新來的犯人或拒絕認罪的被關押者特別容易受到毆打。

政府一般不允許對監獄或勞教所進行獨立監督,而且大多數國際人權組織無法接觸到犯人。 2005年7月,紅十字國際委員會(紅十字委員會)獲准在北京設立地區代表處,但政府並不允許紅十字委員會探訪監獄。

d. 任意逮捕或關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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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逮捕或關押的問題仍然很嚴重。 法律允許警察或安全部門不經逮捕或指控對個人進行拘禁。 由於政府嚴格控制信息,所以不可能對遭到任意逮捕或關押的總人數進行準確判斷。 據2005年的官方統計,共有50萬人關押在310所勞教所中。 2004年,專門的行政拘留設施中關押了35萬多名犯人。 政府還把一些法輪功分子、請願者、勞工活動人士以及其他人士關押在精神病院。

警察和安全機構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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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機構包括國家安全部和公安部、人民武裝警察、人民解放軍以及國家法院、檢察院和刑罰系統。 國家安全部和公安部負責內部安全。 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官員承認,法院和檢察官經常在政策問題上以及有些個案中受制於安全部門。 人民解放軍負責外部安全,但也承擔部分國內安全職責。

公安部協調國家的執法,其行政組織劃分成地方、縣、省以及專門的警察機構。 最近加強了對歷史上一直比較薄弱的執法機構的規制和管理;但是,司法監督還存在局限,而且缺乏制衡。 地方級別的腐敗廣泛存在。 據報告,有警察威脅受害人,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對個人實行關押,向被指控犯罪的個人隨意收費,以及對受害人和犯罪人實施精神和肉體迫害。

最高人民檢察院承認,執法過程中的虐待現象仍然普遍存在。 7月,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了起訴濫用權利官員的新標準。 據國內媒體報道,有多位公安官員被指控將其監管下的在押犯人毆打致死。 但是,對行為不端不調查通常只會在事件被公開、受到公眾壓力和受害者親屬不斷向政府請願的情況下才會展開。 7月,一名最高人民檢察院發言人說,存有許多檢察院不敢插手的濫用職權案例。

逮捕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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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擁有行政拘留權,因而無需法院批准的逮捕證就可以拘留嫌疑人。 拘留犯罪嫌疑人後,檢察機關無需法院批准便可正式逮捕嫌疑犯。 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只允許極少數犯人保釋出獄。 在正式提出指控之前,犯人約見律師的權利受到限制,而且律師在正式指控提出之前不能與關押者談論案件的實質性問題。

政府經常用行政拘留來恐嚇政治活動分子,防止公眾示威遊行(見第2.b.部分)。 政府正在改革行政處罰系統,但改革的目的是將其法律化,而不是廢除。 3月份,新的公共秩序《治安管理處罰法》開始實施。 該法規定,必須對拘留決定做行政審查,禁止對未成年人、老年人、孕婦以及哺乳的婦女實行行政拘留,規定了最長審訊時間,並將此類拘留的最長期限修改為20天。 但該法還制定了更為嚴厲的處罰規定,並添加了165項適用於行政處罰的新罪行,其中包括非法集會、以宗教的名義擾亂社會秩序、侵犯隱私和引發種族或國家對立或歧視的出版物。 警察繼續在不允許接觸家人或律師的情況下關押個人,而且一些審判仍在秘密進行。 被關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他們的法律代理人以及近親屬有權提請保釋;但是,實際上很少有嫌疑犯被保釋候審。

超期非法羈押仍然是一個問題。 1月份,政府向聯合國特別報告員諾瓦克報告說,目前沒有超期羈押超過三年的重大案例,羈押犯人超過法定期限的案例達到歷史最低點。 5月份,最高人民檢察院承認,超期非法羈押仍然是一個問題,而且當局濫用法律條款來掩蓋這一問題。 執法官員繼續在沒有提出正式指控或進行正式審判的情況下,長時間拘留公民。 一些政治敏感人士被關押的時間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最長關押期限,具體被關押時間視案件的不同階段而定。 一些案件中,負責調查的安全特工或檢察官反覆延長羈押時間,導致審前關押達一年之久甚至更長。

政府實施了禁止與外界接觸的監禁。 法律要求拘留後24小時之內通知其家人,但是個人常常被關押很長時間而未通知其家人,特別是政治敏感的案件。 根據一項籠統的除外規定,如果會「阻礙案件調查」,警官可以不必進行通知。 在某些案件中,警察對沒有直系親屬的犯人更加粗暴。

據報道,被關押而未進行通知或嚴重拖延通知的公民包括艾滋病活動者胡佳、盲人法律活動者陳光誠、律師朱久虎、請願推動者侯文卓、作家郭飛雄(又名楊茂東)。 2月16日,胡佳被拘留並被禁止與外界聯繫長達41天,直到3月28日(見第1.d. 和 4部分)。 在胡被關押期間,警方審問了他與維權律師高智晟的聯繫情況。 8月15日,高也被拘留,政府當局禁止他與外界接觸。

法律允許不合司法制度的委員會,即勞教委員會,未經審判判處在押犯三年勞教或其他形式的行政拘留。 勞教委員會有權將刑期延長一年。 被告有權按照《行政訴訟法》起訴勞動教養的決定,提請減刑,或緩期執行(見第1.e.部分)。 但是上訴很少成功。 其他許多人被以類似形式拘留關押,即「拘留教養」(針對妓女和皮條客)和「拘留管教」(針對犯罪的未成年人)。 政府經常用行政拘留來恐嚇政治活動分子,防止公眾示威遊行(見第2.b.部分)。 一種特殊形式的改造中心被用來拘留那些已經完成勞動教養刑期,但當局決定繼續關押的法輪功修煉者。

當局以泄漏國家秘密罪、顛覆罪和普通犯罪為名進行逮捕,以鎮壓持不同政見者,壓制社會主張。 也有根據內容廣泛且含糊的涉及國家秘密的法律而關押起訴公民的情況,如泄漏刑事審判、會議以及政府活動的消息。 相關信息可以被政府倒推為國家秘密。 本年度,許多互聯網上寫作的公民因被指控涉及國家秘密和顛覆而遭關押(見第2.a.部分)。

本年度,特別容易受到任意拘留或逮捕的對象包括現任和前任中國民主黨活動人士、法輪功練習者、國內外記者、未登記的宗教人士以及前政治犯及其家人。 本年度,高智晟曾多次被拘留和訊問。 據報道,當局於8月15日將高智晟從山東省他姐姐的家中誘騙出來,並一直將其關押。 他的妻子和孩子也被軟禁在北京的家中。 11月24日,高智晟的妻子耿和在北京購物時遭到當地官員的襲擊。 2月份,活動分子胡佳在發動絕食抗議政府濫用職權後失蹤。 政府官員將胡佳關押在一處秘密地點。官員們將胡關押長達41天,既沒有經過任何法律程序,也沒有通知他的家人(見第1.b.部分)。

針對持不同政見者、獲釋的政治犯、政治犯家屬、上訪者、地下宗教人士以及其他被認為是政治敏感人士,政府將軟禁作為非司法性的處罰和控制手段。 在一些案件中,軟禁還涉及不間斷監視,但是被軟禁的目標可以偶爾獲准離家工作或辦事。 在離開家時,被軟禁的對象一般會受到監視,但並不總這樣。 軟禁嚴厲程度不同,但有時包括完全隔離在家中,或鎖在有門衛站崗的某處寓所。 在某些情況下,安全官員會完全擾亂軟禁家庭的正常生活,而不僅僅是從外圍實行監控。

前高級領導人趙紫陽2005年1月在北京逝世,他因在1989年天安門事件中支持學生而被軟禁超過15年。 趙的前助手鮑彤還在家中處在類似的監視之下。 2005年9月,雙目失明的法律顧問、計劃生育問題的揭發者陳光誠未被指控或審判,卻被軟禁在家中長達9個月。 地方當局直到6月10日才正式通知陳光誠他被判處刑事拘留 (見第1.e.部分)。 6月5日,活動分子兼律師鄭恩寵被監獄釋放,但依然被軟禁。 本年度幾名地下天主教的牧師和主教被施以不同期限的軟禁。 其中期限最長的是蘇志民主教,據報稱,自1997年起他就被以軟禁的形式關押在河北省保定市。 6月,有媒體報道,蘇志民主教已在關押期間死亡,但消息尚未得到證實。 政府沒有對該報道做出回應。

警方繼續在政治事件敏感期進行監控、騷擾,並拘留公民,其中包括趙紫陽的一周年忌日(1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體會議(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周年紀念(10月)。 新疆當局利用軟禁和其他形式的任意拘留來打擊被稱為「三股惡勢力」的極端主義、分離主義和恐怖主義。 因為當局沒有認真甄別支持獨立的和平活動、「非法」的宗教活動和暴力的恐怖主義,所以很難確定搜捕、拘留、逮捕或司法處罰是否針對了和平追求政治目標、追求崇拜,或是從事暴力活動的人士(見第5部分)。 本年度在不同時間被軟禁的其他人士包括天安門活動分子Qi Zhiyou、互聯網作家Liu Di、地下天主教的Jia Zhiguo主教和Wei Jingyi主教、「天安門母親」組織的成員和「自由獨立寫作筆友中心」的成員。 一些在押政治犯的親屬據報也遭到軟禁,或以其他形式被監視。

政府官員採取多種多樣的策略來阻撓代表敏感客戶的律師工作,包括非法拘留、取消律師資格、恐嚇、禁止對案件進行公開審判和身體虐待。 根據法規規定,如果委託人作偽證,可以由辯護律師為此承擔責任,檢察官和法官對什麼是偽證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 據全國律師協會稱,自1997年起,有500多名辯護律師被拘留, 雖然80%以上都被無罪釋放,但這種起訴極大地打擊了律師為有爭議案件辯護的意願。 1990年,北京律師每年平均接手刑事案件2.64起;到2000年,這一數字下降到0.78起。 2004年,全國律師平均僅處理刑事案件0.72起。

6月10日,因為揭發地方官員在計劃生育方面的虐待行為而被軟禁9個月之後,盲人法律活動人士陳光誠被正式逮捕。 在陳光誠試圖起訴以虐待罪指控當地官員後,當地官員又多次對其施虐。 官員還恐嚇聯合為陳辯護的律師和法律專家。 6月和7月,地方當局阻撓律師收集證據為陳光誠辯護。 在8月18日對陳光誠進行審判的前一天晚上,地方當局以莫須有的罪名拘留了陳的律師,後來該指控被撤銷。 第二天,法院指定給陳光誠的律師表示認罪。 8月24日,法院以妨礙交通、唆使他人毀壞公共財產等可疑罪名,判處陳光誠有期徒刑四年零三個月。 陳光誠的案子後來被發還重審。重新開庭後,由其自己的律師為其辯護。 但法院在覆審以及後來的上訴中都維持了原判。

2月,律師唐荊陵在看望了郭飛雄後,遭到暴徒毆打。郭飛雄因為幫助村民召回民選的廣東省太石村領導,而遭到軟禁。 警方拒絕調查此事。 4月,已經在另一家律師事務所工作的唐被吊銷了律師執照,遭到事務所開除。

根據法律,警察最長可以單方面關押個人37天,之後決定釋放或者正式逮捕。 在嫌疑犯被逮捕後,法律允許警察和檢察官將其關押7個月,同時由公安機關對案件進行進一步的調查。 如果公安機關將案件提交檢察機關,提請檢察機關決定是否提出指控,那麼法律還允許將嫌疑犯再關押1個半月。 如果決定提出指控,當局還可以在指控與審判間隔期間,再拘留疑犯1個半月。 但實際上,警察拘留疑犯的時間大大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期限。 一些案件中,負責調查的安全特工或檢察官反覆延長羈押時間,導致審前關押達一年之久甚至更長。 還不能確定有多少其他的犯人也受到類似的關押。 北京當局從2004年9月17日開始關押《紐約時報》研究員趙岩,直到6月16日才開始正式審訊。 當局宣稱,審前超期關押符合特別期限的規定,但趙岩及其律師均表示超期審前拘留是非法的。

e. 拒絕公正公開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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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法院獨立行使司法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組織和個人的干涉。 但是,實踐中司法並不獨立。 司法要受到政府和中國共產黨的政策指導,其領導人利用各種方式指示法院進行裁判,特別是在政治敏感的案件中。 在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和中國共產黨經常干預司法系統,指揮法院的決定。 審判法官在各法院審判委員會的指導下進行個案審判。 此外,中國共產黨的政法委員會包括警察、安全、檢察院和法院的代表,有權審查並影響各級司法的法院活動;在某些情況下,委員會有權更改法院的判決。 人民代表大會也有權改變法院判決,但這種情況很少發生。

腐敗經常影響到司法判決,對腐敗的抵制非常不明確且執行不力(見第3部分) 2005年,有378名法官因受賄受到調查,其中66名被證實有罪。 地方政府有權在相應司法結構級別任命法官。 法官由政府機構提供法院經費和工資,而且任免也由其決定地方當局經常對自己任命和負擔經費的法官施加不正當的影響。

最高人民法院下面按順序依次是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 這些法院處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其中包括對警察和安全官員利用勞動教養以及其他行政拘留等形式的決定的上訴。 處理軍事、海事和鐵路運輸的案件有專門的法院。

中國共產黨利用一種稱為「雙規」的約束形式對待違反黨紀者,但是有報告稱對非黨員也採用了這種做法。 「雙規」類似於軟禁,可以未經司法介入或監督而加以實行。 「雙規」要求接受調查的中國共產黨黨員在指定的地點接受一段時間的訊問。 根據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紀委)有關「雙規」的法規,不得對被調查人員進行體罰,必須尊重黨員的人格,在違法行為被證實之前他/她仍應視為黨的同志。 由於缺乏任何法律監督,實際操作中是否遵守了這些法規還不得而知。

審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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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由一名法官主持,通常還伴有「人民陪審員」,即法院請來協助決策的普通人。 根據本年度公布的統計數據,共計有48,211名人民陪審員。 根據法律,人民陪審員擁有和法官類似的權力,但是實踐中他們服從於法官,並且沒有獨立行使類似陪審團一樣的職責。

法律規定大多數嫌疑犯有權在被拘留和審問的初期尋求法律幫助,儘管警察經常規避了被告尋求律師的權利。 面臨行政拘留的個人無權尋求法律幫助。

政府擴大了法律援助的範圍,要求當局告知刑事被告他們尋求法律援助的權利。 刑事和行政案件仍然有權獲得法律援助,但是70%甚至更多被告還是在沒有律師的情況下接受了審判。 根據司法部的統計,今年上半年共有124,800個案件獲得了法律援助。 但提供司法援助的律師人數仍然遠遠不能滿足需要。 在許多地方,法律援助的唯一選擇是沒有律師資格的法律顧問和政府工作人員。 根據政府統計,在3,155個法律援助機構中,有10,000多人提供法律援助。 新的規定要求律師事務所和私人律師提供法律援助。 2005年,法院共免除了超過1.58億美元(12.7億人民幣)的訴訟費。

政府雇用的律師往往不願意在政治敏感性的案件中代表被告,而被告則常常發現很難找到律師。 在政治敏感事件的被告能夠找到律師的情況下,政府官員有時會阻礙律師的有效代表權。 6月至8月,地方當局阻礙律師為陳光誠辯護,並在審判前拘留了陳光誠的律師。 在審判期間,法庭指派的辯護律師承認了大多數對陳光誠的指控(見1.d.部分)。 初審後,一些官員阻礙陳光誠的律師進行調查。 在一些敏感的案件中,律師不能在審前見到他們的委託人,而且被告和律師不許在審判中發言。 在實踐中,常常是直到案件轉到法院時才為刑事被告指定律師。 例如,政府官員於8月15日以「涉嫌犯罪」為由拘留了著名的維權律師高智晟,隨後剝奪了他尋求律師的權利,從而使他的律師代理權流於形式。 後來,官員宣稱高智晟拒絕了律師代理權。 據可靠報告,即使是不敏感的刑事案件,每七個被告中也只有一個人獲得法律代理。

允許被告和原告對質的機制是不恰當的;據專家介紹,只有百分之一到五的審判有證人出庭。 在大部分刑事審判中,只有檢察官宣讀證人陳述,被告及其律師根本沒有機會質疑。 在刑事案件中,大約有95%的證人不會出庭出證,部分原因是因為害怕報復。 儘管刑事訴訟法規定審前證人陳述不能作為指控的唯一基礎,但政府官員在執法過程中卻過分依賴這些陳述。 辯護律師無權強迫證人作證或要求公布發現的內容,儘管他們可以申請獲得政府持有的與本案相關的證據。 在實踐中,審前獲得的信息嚴重不足,被告常常缺少足夠的機會來應對審判。

刑事司法系統傾向於推定犯人有罪,特別是在高層案件或政治敏感案件中。 一審刑事案件中的有罪判決比例有小幅增長,2005年依然保持在99%以上。 在許多政治敏感的審判中,審判時間很少持續幾個小時,法庭在庭審後馬上發放有罪判決書。 拒絕認罪的被告常常受到比坦白者更嚴厲的判決。 上訴程序是存在的,但是上訴很少能夠推翻判決。 上訴程序沒有提供充分的覆核途徑,而且也沒有足夠措施保證被告權利不受侵犯。 在全國範圍內,上訴改變原審判決的比例僅占所有案件的0.36%,包括被判死刑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規定所有審判應向公眾公開,除非特定的例外情況,例如涉及國家秘密、隱私和未成年人的案件。 當局利用涉及國家秘密案件的法定例外規定向公眾封鎖政治敏感案件的進展情況,有時甚至連家屬也被封鎖在外,並且非正當地剝奪了犯人尋求辯護律師的權利。 根據規定,持有效證明的外國人擁有同中國公民一樣參加審判的權利,但是實踐中,外國人只有獲得邀請才能參加庭審。 同過去幾年的情況一樣,外國外交官和記者希望獲准參加許多審判,但結果僅導致法院官員將這些案件重新定性為「國家秘密」,在所有席位上都安排上安全工作人員,或以其他方式對公眾封鎖。 有一些審判進行了轉播,法庭審判成了定期電視節目。 個別法院在互聯網上公布其判決書。

沒有對抗性訟訴制度,沒有無罪推定,並且法官和檢察官非常典型地使用了糾問式的提問方式審訊往往作為唯一證人的被告。 法律沒有規定沉默權,沒有一罪不再審的規定,沒有可以引用的規定證據類型的法規。

警察和檢察官經常無視法律關於正當法律程序的規定。 在死刑案件中,缺乏正當程序的情況尤其惡劣。 死刑罪名至少有68種,其中包括非暴力性的經濟犯罪,例如偽造貨幣、貪污和賄賂。 執行死刑和宣判往往在同一天。 2月,廣東省高級法院宣布,搶劫箱包案件也可判處死刑。 在此之前,最高刑期只是三年。

2005年報道了許多涉及兇殺案的冤假錯案之後,最高人民法院將死刑判決覆核流程改革作為其工作的重中之重。 本年度,最高人民法院開始實施新的受理死刑案件的上訴程序,以期收回省級法院的死刑判決覆核權。 最高人民法院新增了三個法庭處來處理死刑覆核事宜,一些省級高等法院開始在死刑案件中實行聽證制度。 政府還加強了包括法律援助中心在內的機構建設,幫助公民實現其合法要求。

政府認為執行死刑的數量屬於國家秘密。 雖然過去政府處決了少數犯罪時不滿18歲的罪犯,但已明確規定對未成年人和孕婦應免除死刑判決。

法院缺乏獨立性,也沒有判斷法律是否合憲的權力。法律規定,任何組織或個人可以對其認為違反《憲法》的法律和規定提出質疑,但涉及《憲法》的質疑首先要同被質疑規章的起草部門進行討論,並且只能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起申請。 相應地,律師沒有遇到多少在訴訟中援引《憲法》的機會。

政治犯和被關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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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官員繼續否認關押了任何政治犯,聲稱當局沒有因為政治或宗教觀點拘留任何人,關押只是因為他們違反了法律;但是,當局卻在繼續因為政治和宗教原因囚禁公民。 數萬名政治犯仍被關押,一些被關在監獄中,其他被關在勞教所,或被行政拘留。 政府不允許國際人道主義組織探訪政治犯。

據西方非政府組織估計,大約有500人因為已廢除的「反革命罪」而被繼續關在監獄中,還有數千人因違反國家安全法而被判刑,中國政府所稱的國家安全法所涉及的罪名類似於反革命。 因為反革命罪而被拘留的人士包括勞工活動人士胡石根;內蒙古活動人士哈達;持不同政見者俞東嶽、張京生和孫雄鷹。 外國政府敦促中國政府審查那些1997年前被控犯有反革命罪的案件,釋放那些根據修訂後已廢除的舊刑法條款而因非暴力違法行為被監禁的人。 到目前為止,尚未開展上述審查。 政府稱反革命犯與其他囚犯一樣有權獲得假釋和提前釋放,但是沒有提供任何證明此說法的證據。

「大赦國際」確定了80多人的姓名,他們都因為參與了1989年天安門示威而現在仍被監禁,或保外就醫; 其他的非政府組織估計有多達200人因為與此有關的政治活動仍被監禁。

本年度仍有許多政治犯關押在監獄中,或以其他形式遭到拘留,其中包括記者趙岩、師濤和姜維平; 互聯網作家楊子立和徐偉; 勞工活動人士姚福信;中國民主黨創辦人之一秦永敏;持不同政見者楊建利;計劃生育揭發人陳光誠;蘇志民和其他地下天主教的主教;家庭基督教活動人士張榮亮、蔡卓華和劉鳳剛;維吾爾族人拖乎提·吐尼雅孜和迪力克斯·鐵力瓦爾地;西藏人晉美嘉措、丹增德勒和根敦確吉尼瑪;以及內蒙古文化活動家哈達。 政治犯獲得假釋和減刑的比率一般比普通犯人少得多。

刑罰包括從獄中獲釋後的一段固定時間內「剝奪政治權利」,其間個人被剝奪其他公民所享有的、已經非常有限的言論和結社自由權。 曾經被監禁的人有時還發覺自己的社會地位、就業能力、旅行自由和獲得居住許可以及社會服務的機會受到嚴重限制。 前政治犯和他們的家屬常常受到警察的監視、電話竊聽、搜查以及其他形式的騷擾,一些人在就業和住房方面受到刁難(見第1.f.部分)。

民事訴訟程序和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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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民事案件有決斷權的法院,其司法獨立性常常受到內、外部的限制。 《國家賠償法》規定了針對剝奪刑事權利的行政和司法救濟,例如錯誤逮捕或指控、刑訊逼供,或非法使用武力導致身體受傷。 在民事案件中,主導方經常發現很難執行法庭庭諭,阻礙執法有時甚至嚴重到武力抵抗法院警察。

f. 任意侵犯隱私、家庭、住所或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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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隱私受到法律保護」; 但是,在實踐中當局經常毫不尊重公民的隱私。 儘管法律要求執法人員在搜查房屋之前應獲得搜查令,但是這一條款經常被置之不理; 而且公安局和檢察院可以不必得到法院同意、審查或考慮而自行發出搜查令。 不斷有關於警察強行闖入的案件報告。

本年度,當局監控了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文本消息和互聯網通信。 當局還拆開、審查國內和國際郵件。 安全部門定期監視並進入住宅和辦公室以接觸計算機、電話和傳真機。 內部安保在所有主要賓館都有相當強的影響,賓館客房有時會被安上竊聽器和遭到搜查,以尋找敏感或私人的材料。

一些公民遭到嚴密監視,其電話被定期監聽或干擾。 當局經常警告持不同政見者和活躍人士、地下宗教人士、前政治犯以及其他政府認為不安定的個人,不要同外國人見面。 本年度警察命令許多此類公民不許會見外國記者或外交官,特別是在重大紀念日的前夕、政府或共產黨重大會議以及外國高層官員訪華期間。 安全人員還騷擾並拘留政治犯的家屬,其中包括跟蹤他們與外國記者和外交官的會面,敦促他們對其親屬的案件保持沉默。 2005年,犯人家屬被阻止或禁止與聯合國酷刑問題特別報告員見面。

因為城市發展而強迫搬遷的情況繼續存在,本年度一些地方的情況進一步惡化。 對搬遷條件或補償不滿而進行抗議的現象非常普遍,有時甚至有上千人參加,一些組織抗議的領導人在本年度遭到起訴 (見第2.b.和3部分)。 北京的許多搬遷與2008年奧運會的建設有關。 農村地區的搬遷則與一些大型國家工程的要求有關,例如水壩,或者為了商業發展,這些情況導致了數百萬人被迫搬遷。

中國的計劃生育政策在法律和實踐中仍然存在嚴厲強迫的成分。 法律限制家庭選擇子女數量的權利和每次生育間隔的時間。 對違法者的處罰非常嚴厲,致使一些婦女別無選擇只能流產。 另外,地方官員在執行此政策時存在嚴重侵犯人權的現象。 有報告稱,違反國家法律的強制絕育和流產仍然在農村地區存在。 據報道,本年度,重慶市和福建省的官員強迫婦女絕育。 6月,西方媒體報道,一名懷有一對雙胞胎的婦女為躲避安徽省當局的強制墮胎,在逃跑途中摔倒身亡。

法律對政府計劃生育政策的執行情況進行了規範;但是,實際執行情況各地都存在差異。 法律規定已婚夫婦有權生育一個子女,並且允許符合當地和各省規定條件的夫婦申請生育第二胎。 許多省規定婦女在生育第一個孩子後四年甚至更長時間才可以提出申請。 根據聯合國人口基金(人口基金)的統計,參加人口基金「第5國別計劃」 的30個省的30個縣中,有8個縣廢除了間隔規定,10個縣放鬆了這一規定。 法律要求未獲批准生育孩子的夫婦繳納「社會補償金」,其數額有時高達個人年收入的10倍,法律還優待遵守計劃生育的夫婦。 雖然法律規定官員不得侵犯公民的權利,但是對於不能侵犯哪些權利,以及對侵權的處罰都沒有明確規定。 法律對幫助個人逃避計劃生育的官員規定了嚴厲而具體的處罰措施。

地方一級負責設立並估定社會補償金。 法律要求計劃生育官員在對拒絕繳納社會補償金的家庭採取例如拘留家庭成員,或沒收和破壞家庭財產之類「強制性」措施前應獲得法院批准, 但是,實踐中這一要求並沒有被堅決貫徹。

城市中對計劃生育的監控更加嚴格,只有滿足一定條件的夫婦才可以生育第二胎(例如父母都是獨生子女)。 在占全國大約60%人口的大多數農村地區(包括居民不滿20萬的城鎮),這一政策較為寬鬆,如果第一胎是女孩或有殘疾,一般允許夫妻生育第二胎。 中央政府的政策禁止使用人身威脅強迫個人墮胎或絕育,但是為達到計劃生育指標而進行人身威脅的報告依然存在。

各省負責執行政府法規。 除西藏自治區(西藏)外,所有省級政府都修改了各自的條例以適應新法律。 例如,安徽省通過法律允許13類夫婦可以生育第二胎,其中包括煤礦工人、一些再婚者以及一些農民夫婦, 像維吾爾族和藏族之類的少數民族也可以生育一個以上的子女。

有七個省規定,如果懷孕違反了本省的計劃生育條例就要「終止懷孕」,這些省包括安徽、河北、黑龍江、湖北、湖南、吉林和寧夏。 另外還有十個省針對計劃外懷孕規定了不明確的「補救措施」,它們是福建、貴州、廣東、甘肅、江西、青海、四川、山西、陝西和雲南。

為了推遲生育,法律設定了女性的最低結婚年齡是20周歲,男性是22周歲。 在大多數省份,單身女性生育還是非法的。 對未婚媽媽要徵收社會補償金。

中國的人口控制政策依賴於教育、宣傳和經濟鼓勵,以及各種威脅性的手段,例如威脅失去工作、降級或繳納社會補償金等。 心理和經濟壓力非常普遍。 根據各省的規定,補償金的數目相當於普通工人年平均可支配收入的1.5到10倍。 違反生育限制政策的計劃外生育或幫助他人計劃外生育會受到紀律懲戒,例如開除或降級,失去晉升機會,開除黨籍(黨員資格是一些特定工作的非正式要求),以及包括毀壞財產之類的其他行政處罰。 對已經有兩個孩子的家庭,父母中的一方常常受到進行絕育的壓力。 這些處罰有時讓婦女實際上沒有什麼選擇,只能進行流產或絕育。 對於遵守計劃生育法律和政策的夫婦有幾種獎勵,其中包括每月津貼和優惠醫療教育福利。 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擴大了許多項目,以鼓勵人們減小家庭規模。 例如,在全國範圍內對遵守計劃生育法律的個人提供新的津貼。

法律規定計劃生育辦公室負責利用不明確的「後續」服務對已婚婦女進行懷孕測試。 一些省份還對未定期進行懷孕測試的婦女罰款。 例如,河北省的罰款金額從25美元到62.50美元不等(人民幣200到500元),而河南省罰款金額則從6美元到62.50美元不等(人民幣50到500元)。

各級官員還因為其實現各自行政區域所設人口目標的情況,而受到獎勵或處罰。 但是,地方官員的晉升仍然部分地依賴於是否達到的人口控制目標。 仍然有零星報告稱,地方官員為了減少本地新生人口數量而侵犯公民的權利。 最令人髮指的報告來自2005年的山東省臨沂市。 國際媒體宣稱當地官員拘留了13萬人,強迫他們接受流產或絕育。 至少有7,000人被強迫絕育。 媒體報道地方官員利用這項非法制度進行收費,並從中獲利。 地方人權活動人士記錄了幾起強行對晚期孕婦進行墮胎的案件。

根據法律,公民可以起訴越權實施計劃生育政策的官員。 但地方官員對臨沂濫用計劃生育政策的揭發者陳光誠實行了打擊報復,卻未受任何懲罰。 8月,陳光誠因妨礙交通和破壞公共財產等可疑罪名被判處四年零三個月監禁 (見第 1.e.部分)。

法律法規禁止因為胎兒的性別而終止懷孕,但是因為計劃生育和偏愛男孩傳統的交叉作用,特別是在農村地區,許多家庭利用超聲波技術鑑別女性胎兒並且終止此類懷孕(見第5部分)。 第一胎男孩和女孩的出生比例為118.58:100(平均為103和107:100),在一些地區,這一比例更是嚴重失衡。 在全國範圍內,第二胎的男女比率是152比100。 儘管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仍然否認計劃生育與男女出生比例失衡之間存在任何直接聯繫,卻在推廣相關項目,以提高對性別比例失衡問題的認識,並增強對女孩權利的保護力度。

第2部分:尊重公民自由,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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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言論和新聞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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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了言論和新聞自由,但是政府在實踐中一般並不尊重這些權利。 政府根據業經修正的《憲法》中規定的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認為有權限制這些權利。 政府繼續威脅、逮捕和監禁許多行使言論自由權利的個人。 互聯網作家和記者更是打擊對象。 湖南作家師濤和《紐約時報》員工趙岩,以及在香港出生的新加坡《海峽時報》記者程翔(Ching Cheong)仍被監禁在獄中。 8月,程翔在一次封閉的聽證會被提審。11月,北京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了他的上述請求。 12月19日,前媒體評論員和高級國家學術機構研究員陸建華在一場全封閉的庭審中被判處20年有期徒刑。 陸建華最早於2005年12月被拘留,8月以泄露國家機密的罪行被定罪。 政府繼續嚴密控制印刷、廣播和電子媒體,並利用它們宣傳政府的觀點和中國共產黨的意識形態。 本年度,這類控制得到了進一步加強,新規章出台,使人們更難在互聯網、廣播和出版物上發布與政府官方媒體不同的觀點。 媒體分支機構受到中宣部的定期指示,必須羅列出不得報道的話題,其中包括敏感的政治議題。 所有的媒體工作人員都收到明確指示,要服從中國共產黨的指導,引導公眾輿論。 這些措施嚴重限制了記者和互聯網作家新聞報道的自由,並導致形成了嚴格的自我審查制度。

只要發表的觀點不質疑共產黨或向海外傳播此類觀點,私人言論的許可範圍繼續擴大。 人們可以不受懲罰地私下或小範圍討論政治議題,對政府的輕微批評是日常言論中隨處可見的話題。 但公開演講、學術討論,以及有媒體報道的會議或公共論壇上的發言仍受到限制。 那些對有爭議話題公開發表與政府立場不同觀點的人士將面臨處罰的危險,處罰包括政府工作單位的紀律處分、警察審訊,甚至是拘押。 這些限制,以及對新聞自由和學術自由更加正式的種種限制嚴重壓制了言論自由。

一些公民不顧政府的限制繼續就有爭議的議題發表意見。 例如,1月廣州教授袁偉時在極受歡迎的《中國青年報》調查專欄——《冰點》上發表文章,號召重新審視敏感的歷史事件,從而導致《冰點》停刊六周。

報道令政府或地方當局不滿話題的記者繼續受到騷擾、拘押和監禁。

1月,北京《產經新聞報》的記者楊小青被拘押,2月楊小青被指控敲詐勒索,6月他被判處1年有期徒刑。 楊小青在這家報紙上報道了湖南省縣級官員的腐敗行為。 其他被關押的記者包括黃金秋、李長青、喻華鋒、李民英、程益中、楊小青和師濤。 據國際非政府組織報道,到本年度末還有32名記者和50名網絡持不同政見者被關押在監獄中。

對在外國媒體分支機構中工作的記者和中國雇員進行的拘押日益引起關注,政府試圖恐嚇外國記者和報紙。 8月,北京中級人民法院以間諜罪的名義判處在香港出生的新加坡《海峽時報》記者程翔(更為人所熟悉的名字是Ching Cheong)有期徒刑五年。 非政府組織報告稱他在正準備對前領導人趙紫陽進行報道時被拘押,政府稱他從境外情報機關收取金錢。 8月,北京法院出人意料地撤銷了對《紐約時報》雇員趙岩泄露國家機密的指控(如果罪名成立將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以欺詐罪判處趙岩有期徒刑三年。 趙岩堅持他是無辜的,他的律師批評法院禁止趙岩出庭作證,傳喚證人,或向法院提交證據。

除了對作家提起刑事訴訟,一些政府官員還利用民事訴訟和其他處罰來恐嚇作者,阻撓有爭議的文章發表。 10月25日,作家李建平被指控「扇動顛覆國家權力」,並被判處兩年有期徒刑。2005年4月,作家李建平在山東省淄博被拘押,因為他在國外網站上發表文章批評中國共產黨。 2004年8月《中國農民調查》一書的作者陳桂棣和吳春桃在安徽省因誹謗罪受到審判,該案至今仍未判決。 這本書在被禁前一直是最暢銷書籍,它介紹了地方官員如何對農民濫用權力敲詐勒索,其中一名官員以誹謗為由起訴了該書作者和出版社。

政府繼續查禁那些被認為是過於敏感的出版物,並處罰發表這些文章的記者。 1月,宣傳部勒令《冰點》停刊。 1月11日,中山大學教授袁偉時在《冰點》上發表文章,對學校教科書上描述的主要歷史事件提出質問,從而引起了審查者的注意。 隨後,《冰點》主編李大同和副主編盧躍剛被撤職。3月,刊物復刊後,長篇累牘地駁斥了袁偉時1月發表的文章。 2月,據報道,《公益時報》編輯陳杰人因發表揭露陝西省地方官員經濟問題的文章而被開除。 同年2月,貴州《畢節日報》記者李元龍被指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7月,李元龍被判處兩年有期徒刑。 據報道,李元龍因在互聯網上報道有關貴州農村貧困生活的文章而於2005年9月被捕。

儘管當局批准對一些高層案件進行報道,但報紙未經政府和政黨的批准,不得報道腐敗問題。 9月,上海市委書記陳良宇被撤職,宣傳部隨後發文嚴令所有出版物未經批准不得擅自發表評論,並明令所有出版物只能採用新華社的報道。 出版社出版原創材料要自己承擔風險。 本年度報道腐敗醜聞的記者和編輯經常面臨當局的刁難。

宣傳部門還限制對公眾抗議行為的報道(見第2.c.部分)。 當局繼續封鎖並阻止記者報道暴力抗議活動,其中包括6月在河南爆發的學生抗議活動。當畢業生們了解到學校拒絕頒發給他們曾經允諾過的更著名大學的文憑時,開始發生騷亂。

官員繼續審查和查禁一些關於勞工、衛生和環境危機的報道。

同2003年政府在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SARS)爆發初期試圖掩蓋真相的行為相比較,衛生領域的透明度有所提高。 中央政府官員保證迅速及時地報告禽流感病例,但是也承認地方政府沒有及時上報一些病例。 國際觀察人士承認關於禽流感疫情的透明度有所提高,但是也對一些人類和動物的病例的上報延誤表示關注。 香港媒體報道,廣州市衛生局要求醫院在接受媒體採訪前和兩天預先提交詳細的採訪摘要和問題,這樣才能獲得批准。 一些學術單位對傳染病的獨立研究的結果無法發表。

2005年,政府查禁了數十份報紙,並沒收了近100萬本「非法」政治出版物——一些由私有資金資助的印刷出版物,但是沒有私有的電視台、廣播或互聯網門戶網站。 對私有和官方媒體的審查程序越來越多地依賴於自我審查,個別情況下需要進行事後制裁。 中央宣傳部繼續列出一些禁止媒體報道的領域,而且政府仍然掌握對所有節目安排的批准權。

根據法律,政府批准的出版社是唯一可以合法印刷書籍的組織。 國家新聞出版署負責控制所有的出版許可證。 任何報紙、期刊、書籍、音像或電子出版物的印刷發行,印刷商和發行商都必須得到國家新聞和出版局以及相關省級出版管理部門的批准。 個人未經政府批准試圖出版,將面臨監禁、罰款、沒收圖書和其他形式的處罰。 中國共產黨對出版行業實行控制,手段包括事先將某些議題分類作為禁止議題;通過晉升和額外津貼選擇獎勵那些遵守共產黨指導方針的出版商、編輯和作者;對那些不遵守指導方針的人進行行政處罰並列入黑名單。 定期開展針對地下印刷廠的活動,以取締非法出版物,包括色情和盜版計算機軟件以及聲像製品。

許多知識分子和學者進行自我審查,他們知道關於政治問題的書籍或文章會被視為過於敏感而禁止發表。 負責為所有媒體制定編輯指導方針的國家新聞出版署和中央宣傳部通常在出版後進行公開干預。

過去幾年有報道稱,官員銷毀維吾爾語圖書,因為維吾爾族團體利用文學藝術歪曲歷史事實,宣傳民族分裂主義。 2005年,維吾爾族作家和編輯,包括《喀什葛爾文學》期刊編輯卡拉什·侯塞因,因為發表了當局認為宣傳分裂主義的文章而被捕入獄(見第5部分)。 當局繼續查禁他們認為包含爭議內容的書籍。 其中最著名的有《為人民服務》,官方認為這本進行直白性描寫的小說貶低了毛主席形象,還有《黨史注釋》,該書揭露了被中國共產黨粉飾或篡改過的歷史事件。

當局繼續干擾「美國之音」、自由亞洲電台和「BBC」的漢語、維吾爾語和藏語廣播,並獲得了不同程度的成功。「美國之音」的英語廣播一般不受干擾。 政府對自由亞洲電台和「BBC」的干擾更加頻繁、有效。 這些媒體在互聯網上傳播的「流媒體廣播」也被封鎖。 儘管海外廣播受到干擾,但「美國之音」、「BBC」、自由亞洲電台和法國國際廣播仍然擁有大量聽眾,其中包括活躍分子、普通公民和政府公務員。

外國電視新聞被限制在賓館和外國人聚居區播放,偶爾也會受到審查。 與其他語言相比,中文報道政治敏感事件受到的審查最為嚴厲,對其他語言報道的審查力度則略為放寬。 批評政府的新聞經常被「公共服務公告」中斷,特別是在可以接收到香港的電視節目的南方。

政府禁止一些外國和本國電影在中國合法放映。 9月,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對導演婁燁做出處罰,禁止他在5年內拍電影。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禁止婁燁執導的電影《頤和園》在影院公映(其中穿插了1989年天安門事件),因為他沒有獲得當局的許可。 2月,當局在電影製片人和外國居民吳皓採訪維權律師高智晟後,對其進行了拘押。 當時他正在拍攝一部有關未註冊的教學紀錄片,7月吳皓被釋放。 今年早些時候,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禁止發行和放映《諜中諜3》,因為影片沒有突出上海的正面形象。 本年遭禁的其他外國電影包括同性戀題材的《斷臂山》和由於起用中國籍演員扮演日本藝妓從而引發爭議的《藝妓回憶錄》。

有時進入中國的簽證申請也因政治原因而遭拒絕。 例如,一些曾批評過中國的外國學者和記者繼續被拒發入境簽證。 其他一些有意討論人權或法治問題的人士也被拒發籤證。 其他國際人權組織的代表報告說,當局曾拒絕了他們的簽證請求,或者限制向其所發放簽證的期限(見第4部分)。

互聯網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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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報告互聯網用戶已超過1.4億,其中絕大多數都使用寬帶上網。 儘管政府繼續鼓勵擴大互聯網的應用,卻也在採取措施監視其使用,控制內容,限制網上信息,並懲罰違反規定者。 新限制措施旨在加強政府對互聯網的控制,包括對網站註冊制定更為嚴格的要求,加強官員對互聯網信息的控制,擴大非法互聯網信息的定義。

據報道,中國的互聯網控制系統雇用了數萬名員工。 政府經常封鎖它認為有爭議的網站訪問權,例如討論台灣和西藏獨立、地下宗教組織、民主活動人士和1989年天安門大屠殺的網站。 政府有時還有選擇地封鎖由外國新駐華機構、衛生組織和教育機構運營的網站。

被封鎖的網站數量在重大政治活動和敏感時期有所增加。 據報告當局開始使用更加先進的技術選擇封鎖特定內容而不是整個網站。 這種技術還被用來封鎖包含敏感內容的電子郵件(見第1.f.部分)。 政府通常不會起訴收到持不同政見者發送的電子郵件出版物,但會拘留轉發此類信息的個人。 個人在公共圖書館使用互聯網需要用身份證登記。 據稱在公共圖書館的所有終端上使用互聯網都會受到監控。

信息產業部管理互聯網進入,公安部和國家安全部監控其使用。 有規定禁止各種各樣的活動,當局認為這些活動有顛覆或誹謗國家之嫌疑,其中包括傳播任何危害國家統一或安全的信息。 禁止傳播「邪教」,禁止提供「擾亂社會秩序或破壞社會穩定」的信息。 互聯網服務提供商被規定只能使用國內媒體公布的新聞,記錄能夠跟蹤使用者及其瀏覽習慣的信息,安裝可以複製電子郵件的軟件,並在遇到所謂的顛覆性材料時立即切斷其傳播。 許多互聯網服務商實行廣泛深入的自我審查,以避免違反措辭籠統的規定。

本年度1月,多人因他們在互聯網上發表的文章而被拘留或監禁。 前《福州日報》記者和互聯網作家李長青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李長青在互聯網上發表文章,支持因揭露腐敗而入獄的黃金高。 3月17日,任自元因在互聯網上發表文章號召人們用暴力手段推翻獨裁統治,而以「顛覆國家權力罪」被判10年有期徒刑。 任自元還涉嫌計劃組織一個名為「大陸民主陣線」的反對團體。5月17日,楊同彥(曾用名楊天水)因在國外網站上發表文章,呼籲釋放中國持不同政見者而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 同年5月,正在籌備參加絕食抗議以聲援律師高智晟及其他人的互聯網作家郭起真,因在網站上發表文章要求人權而被拘留。 10月9日,郭起真因「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被判處四年有期徒刑,並被剝奪三年政治權利。10月12日,互聯網作家張建紅被捕,並被指控犯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警方於9月6日將張建紅關押,並沒收了他家中的計算機硬盤和電話本,同時對詢問了他妻子有關他在網站上所發表的文章的問題。 8月12日,北京《中國海洋報》杭州記者站站長昝愛宗因在互聯網上發表文章,批評拆除鄰近的一家教堂而被拘留。 昝愛宗於8月18日被釋放,但隨後即被解僱。 8月,另一名互聯網作家鄧永亮因報道對法律活動人士陳光誠的審判情況而在山東省被捕。 當局於9月釋放了鄧永亮,但沒收了他的計算機硬盤和手機。

政府繼續讓各家公司簽署《中國互聯網行業自律公約》。幾百家公司簽署了該公約,其中包括深受歡迎的新浪網和搜狐網,以及雅虎網的本地合作夥伴阿里巴巴網。 簽署公約的公司許諾不散布「違反法律的信息或傳播封建迷信或淫穢信息」, 還許諾不「製作、發布或傳播危及國家安全和破壞社會穩定的」有害信息。 根據法院文件,雅虎網向安全部門提供了包括進入私人電子郵件賬戶的信息,這在指控記者師濤泄漏國家秘密時發揮了作用。 該公司稱根據國家法律和慣例規定需要提供這些信息。

4月19日,包括新浪網、搜狐網、百度網和雅虎中國在內的14家主要互聯網門戶網站發布聯合提議,號召互聯網行業審查色情和有害信息,宣傳胡錦濤思想,鼓勵「熱愛祖國」,並接受政府監督。 中國的搜索引擎,例如百度網和雅虎中國,以及MSN和谷歌過濾了搜索結果,包括與「美國之音」、自由亞洲電台和人權有關的信息。

政府統計數據表明,截止到7月,政府共關閉了約700家網上論壇。 6月,當局在審查時發現新浪網和搜狐網無法過濾某些政府認為在政治上有害的關鍵詞,隨即封閉了這兩家著名的互聯網門戶網站之數日,勒令其提升過濾能力。 7月,北京市通信管理局關閉了世紀中國網站——一家深受網民歡迎的討論時事和歷史事件的網上論壇,以及其他幾家網站。 8月,中青諮詢網在網上公布了調查問卷結果後,當局關閉了這家網站。該調查問卷詢問用戶是否認為中國共產黨總書記一職應由幾位候選人競選產生。

網吧必須安裝軟件以便政府官員監控用戶上網, 那裡的上網者常常受到監視。 許多網吧偶爾會強行要求上網者在使用網吧時提供證件。

學術自由和文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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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不尊重學術自由,並加強控制學院、大學和研究所的政治和社會講座。 學者和研究人員稱他們所研究的問題和做出的結論受到不同程度的控制。 法學教授被警告不要提出廢除勞動教養制度的建議。 9月,學者徐澤榮獲得9個月的減刑,但仍被關押在獄中。 進行宗教研究的學者稱官方的中國基督教會查封了一些其認為表示反對的出版物。 在當局認為所討論議題過於敏感時,會突然取消有國內外學者參加的大學會議。

政府繼續以政治態度為標準選拔為數不多的公派海外留學項目的參與人,但對自費留學生沒有施加這樣的限制。 據報道,8月,獨立中文筆會 (獨立筆會)成員Wu Wei在前往參加獨立筆會的年會時被拒絕進入香港(見第2.d.部分)。

住在國外的研究人員的工作如果沒有得到官方批准,也會受到當局的制裁。

b. 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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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有和平集會的自由;但在實踐中,政府嚴格限制此項權利。 法律規定這類活動不得挑戰「黨的領導」或侵犯「國家利益」。 針對政治制度或國家領導人的抗議也被禁止舉行。 當局對表達不同政治觀點的示威不予批准,並會迅速採取行動進行鎮壓。

集會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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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有時對示威者過度使用暴力。 政治和社會議題的示威經常被用暴力很快驅散。 廣泛的市場改革和快速發展導致社會動盪加劇,在過去的十餘年大規模的社會騷亂不斷增加。 與過年幾年一樣,本年度絕大部分示威涉及土地糾紛、住房問題、工業環境、勞工問題、政府腐敗、稅收,以及其他經濟和社會關注問題。 本年度上半年,公安部門報道了39,000起「擾亂公共秩序」事件,比2005年同期下降了2.5%,但這些統計數據被廣泛認為很不可靠。 儘管騷亂和事件的級別不一,但有些有數千人參加。 例如,4月超過3,000名防暴警察用催淚瓦斯和水炮驅散4,000名聚眾抗議的廣東省博美村村民。這些村民舉行集會,抗議破壞由村民自己集資修建,但沒有得到當局批准的灌溉項目。 有數萬人抗議者參加的有關土地的抗議活動仍在繼續(見第 1.a.部分)。 1月,廣東省中山市警察在驅散3,000名因土地糾紛舉行靜坐抗議活動的居民的過程中導致一名村民死亡,100名受傷。 4月,廣東省中山市的1,000名防暴警察驅散2,000因土地糾紛舉行和平抗議活動的村民,導致其中50多名受傷。

在6月4日天安門大屠殺周年紀念前夕,前總理趙紫陽逝世1周年(1月)紀念日,3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召開之際,當局對可能的抗議人士進行了拘押。 持不同政見者在其他敏感事件時期也被關押,以便阻止公眾示威(見第 1.d.部分)。 對於抗議國有企業重組及其所引發的失業的工人運動繼續發生,同時針對環境破壞和重大基礎設施項目的抗議也在繼續,比如修建大壩。 所有的音樂會、體育活動、健身班或其他超過200人參加的集會都需要公安部門的批准。 實際上更小型的集會也有可能遭到當局干擾。 與前幾年不同,本年度沒有爆發大規模的反日抗議活動。

政府繼續嚴厲鎮壓法輪功運動。 許多情況下,法輪功修煉者被當地安全人員嚴密監視,他們的個人行動受到嚴格限制,特別是政府認為其可能要發生公開抗議時。

對於向政府請願的人士,他們的集會權和要求處理不公待遇的權利面臨限制。 據官方新聞媒體報道,2005年公民向「信訪」辦公室總共提交了1,270萬份投訴,但只有0.2%的請願得到了回復。 多數請願內容涉及土地、住房、權利、環境或腐敗。 大部分請願者向國家和省級「信訪」辦公室投訴,也有人向外國大使館和媒體投訴。

上訪者繼續面臨騷擾、拘押和監禁。 據報道,遼寧和其他省份的請願者在他們能夠向首都提交申請之前就會遭到便衣警察的恐嚇,並被帶回家鄉。 6月,代表130萬因三峽工程被迫背井離鄉的居民向政府請願要求賠償的付先財遭到不明兇手的毆打,其頸部以下完全癱瘓。

雖然2005年實施的條例禁止對請願者打擊報復,但仍有關於打擊報復的報告。 這部分是由於中央政府鼓勵地方官員阻止本地的上訪者向上級投訴, 這些鼓勵行為包括對各省幹部的評估與該省的上訪數量部分掛鉤。 這項措施的目的是鼓勵地方和各省官員解決合法的上訪問題,但是卻導致地方官員派出安全人員到北京強迫遣返上訪者。 這種拘押在新條例生效前後都存在,但是常常沒有記錄。

結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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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結社自由,但是實踐中政府限制這一權利。 黨的政策和政府規章要求所有的專業、社會和經濟組織都要向政府正式登記並獲得批准。 實踐中這些規章阻礙了組建真正自治的政治、人權、宗教、勞動和其他可能挑戰政府權威的組織(見第4部分)。 本年度這項規章被加緊落實(見第2.a.部分)。

2005年,當局建立了特別工作組來加強對非政府組織的監控,特別是與海外有聯繫的組織。 已發表的報告稱這個特別工作組類似前蘇聯「顏色革命」運動的一部分,其目的是防止非政府組織煽動政治變革。 安全部門參加了這個特別工作組,審訊國內和國際非政府組織的代表。 國際基金會、從事社會和慈善活動的非政府組織以及致力於反對歧視婦女、殘疾人和少數民族的團體,以及關注各種人權問題的組織是該運動所針對的主要目標。

根據官方統計,自2004年以來,已註冊的非政府組織數量從288,936增加到317,000。 非政府組織要向政府登記。 為了登記,非政府組織必須找一個政府機構作為自己的擔保人,擁有一個登記的辦公場所,並滿足最低資金額。 本年度據稱以前被登記為私人和盈利性的社會或教育組織被要求找一個政府贊助方,並更改登記為非政府組織(見第4部分)。 專家估計,包括已註冊和沒有註冊的團體,大約有800萬准政府組織和非政府組織。

當局支持主要致力於解決社會問題(例如貧困和艾滋病)的民間組織的發展。 在過去兩年,官員加強措施,以監控民間組織;但各個非政府組織還是能夠制定其議程,所有的已註冊組織仍受到不同程度的政府控制。 傑出的活動人士胡佳表示由於他的存在給國際捐助者帶來的壓力,他不得不退出他參與創建以幫助艾滋病孤兒的組織。 11月24日,艾滋病活動人士萬延海在北京被拘留三天。 萬延海被迫取消計劃於11月26日舉行的艾滋病權利研究會。 據報道,官方對這場研討會表示關注是因為參加者包括人權律師 (見第 5部分)。 許多非政府組織受到外國非宗教和宗教非政府組織的支持,個別能在公共利益方面發揮有限的宣傳作用,例如婦女問題、環境、衛生和消費者權利。 根據政府的指導原則,非政府組織不得鼓吹非共產黨執政,不得危害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 違背指導原則或未註冊而繼續活動的團體可受到行政處罰,或被追究刑事責任。

中國沒有關於組建政黨的專門法律和法規。 但是中國民主黨仍遭取締,政府繼續監視、拘押並監禁該黨以前和現在的成員。 與過去一樣,個人向海外從事人權的非政府組織傳遞消息將被指控「泄漏國家秘密罪」,並且常常被以此罪名定罪(見第4部分)。

c. 宗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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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了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但是,政府試圖把宗教活動限制於政府批准的組織和已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以此控制宗教團體的發展和活動範圍。 中國有五種得到官方承認的宗教:佛教、道教、伊斯蘭教、新教和天主教。 一個隸屬於政府的協會監督管理其中每一個宗教的活動。 信仰這些宗教、以及未登記宗教團體的成員急劇增加。 政府試圖控制管理宗教團體,特別是未登記團體。

全國各地的宗教自由程度仍存在很大差異。 中國許多地區參加官方允許的宗教活動的自由繼續增加。 不僅五大宗教的活動有所增加,而且東正教和民間宗教也有所增加。 中國大部分地區可以得到《聖經》和其他宗教讀物。 與此同時,一些未註冊的團體繼續受到不同程度的政府干預和騷擾。 政府繼續鎮壓未註冊的新教和天主教徒、穆斯林,以及西藏佛教徒(見西藏附錄)。 政府繼續鎮壓被它認定為「邪教」的團體,特別是法輪功精神運動。

所有宗教場所都必須在國家宗教事務局(SARA)或其在各省或當地的辦公室(稱為宗教事務局(RABs))登記註冊。 國家宗教事務局和各地的宗教事務局負責監督宗教活動並判斷其是否「正常」合法。 國家宗教事務局和中共統戰部負責對政府宗教活動條例的實施提供政策性的指導和監督。

2005年3月,管理宗教事務的新條例開始生效。新條例規定了管理宗教事務的法律活動,並強化了政府聲明的法律框架。 但這些法規只對「宗教信仰「自由,而不是信仰表達自由提供保護。 這些法規只保護那些被模糊劃歸於「正常」的宗教信仰。在實際工作中,中共政治教條指導着宗教問題的解決和這些法規的實施。 新條例在一定條件下保護登記宗教團體的權利,如擁有財產、文學出版、培訓和任命神職人員以及籌集捐款。 但新條例並沒有為非隸屬於五大宗教的團體從事合法宗教活動創造更大的空間。 但是,批評人士稱新條例只不過將過去的做法法律化,給予管理部門過大的自由裁量權,來判斷該允許何種宗教活動。

法律要求宗教團體註冊禮拜場所。 在未經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進行精神活動被認為是非法的,參加者會受到懲罰。 政府官員說家人和朋友在私人住宅內聚會學習《聖經》不必登記,但是正式的宗教服務場所應進行登記,即使是在私人住宅內舉行的正式宗教活動。 神職人員不必經政府批准,但是按照隸屬政府的相關宗教協會的規定,被選中後必須向政府報告。 本年度政府繼續施壓,要求各宗教團體進行登記或接受官方的「愛國」宗教組織的監督。 一些團體自願登記,但許多是迫於壓力登記;一些團體避開官員以躲避登記,還有的宗教團體則被當局拒絕登記。 許多非官方團體報告,當局不加解釋就拒絕它們登記。 政府表示,那些被拒絕登記的主要是因為它們不能滿足有關宗教活動設施和聚會場所的要求。 很多宗教團體不願按規定進行登記是為了堅持反對國家控制宗教的原則,有的則是因為擔心若按規定上報教會領袖和成員的姓名與住址,可能會引起不利的後果。

地方當局對未登記的宗教團體,特別是新教「家庭教會」的處理因地域而有很大不同。 在某些地區,對宗教活動只有最低程度的監督,登記和不登記的新教和天主教教會都公開並存,受到當局大致相同的對待。 在這些地區,很多信徒同時參加兩種教會的禮拜活動,而未註冊教會信徒能從官方認可的教會中獲得《聖經》。 在中國一些地區,擁有數百名成員的未註冊家庭教會公開聚會進行祈禱、唱詩並學習《聖經》,地方當局完全了解並將他們的集會認定為非正式集會。 在其他地區,有多個家庭成員和朋友參加的家庭教會聚會被嚴格禁止。 家庭教會的成員數量不斷增加時,教會安排定期使用設施以開展宗教活動,或與其他未註冊團體建立聯繫時,但此時他們常常遭遇非難。

未經批准的宗教團體領袖有時受到騷擾、審問、拘留和肉體迫害。 當局經常干擾家庭教會聚會和靜修,拘留其領導人和成員,並沒收家庭教會領袖和成員的私人財產。 本年度,數千家庭教會成員被拘押;大多數拘押事件發生在河南省。

6月,河南省家庭基督教牧師張榮亮被指控以欺詐手段獲取護照,並非法跨過邊境。 他被判處7年零6個月監禁。 2004年8月,與徐永海、張勝其一起被指控泄露國家機密的北京家庭教會基督教徒劉鳳剛仍被監禁。 劉鳳剛向一份海外中文雜誌提供了有關中國基督徒受虐待的信息。 據報道,2月,婁元啟因在新疆舉行未經授權的教會活動而被拘押。 4月,據報道李會民 因在家中舉行家庭教會集會而在河南省被判處勞教。 5月,幾位家庭教會活動分子在河南省扶溝縣被拘押,而其他幾位則仍被關押。 因在政府批准的場所以外舉行禮拜的新教基督教徒也會遭受拘押,或受到虐待。

7月和8月,根據對華援助協會,幾個省份的當局拘留了幾位新教家庭教會的成員。 7月19日,據報道,河南省當局襲擊了駐馬店一家家庭教會,並審問了60多名教會成員。 7月21日,據報道,湖北省官員襲擊了一個家庭教會集會,審問了20名教會成員。 此後,官員判處10名教會成員10到15天行政拘留。 7月24日,據報道,雲南省當局拘留了4位家庭教會成員。 7月27日,據報道,安徽省官員襲擊了一家家庭教會主日學校,審問了大約40名公民。 當地官員還將牧師蔡益利和李利中行政拘留16天。 8月19日,據報道,內蒙古自治區官員襲擊了一家家庭教會,沒收了教會財產,並警告家庭教會成員,他們只能在已註冊的教堂集會。

與前一年一樣,有報道稱天主教牧師、信徒領袖和其他人員遭到毆打或虐待。 據報道,在一些地方,當局向未註冊的牧師和俗家弟子施壓,拒絕承認羅馬教廷批准的神職,要求他們加入官方教會,或用一系列懲罰措施,包括罰款、失業和拘留,進行恐嚇。 9月11日,於2005年10月得到羅馬教廷批准,但未得到政府允許的主教吳欽敬被拘押5 天,並被迫簽署聲明他的神職為非法的文件。

對未註冊的天主教主教、牧師和俗家弟子的騷擾(包括政府監控和拘押)仍在繼續。 7月2日,當局拘留了未註冊的主教賈志國。這是2004年以來他第十次被拘押。9月27日,賈志國被釋放。 7月30日,82歲的主教姚良被逮捕,到年末,他仍然在押。 仍然沒有關於未註冊主教蘇志民的新消息,據稱他於1997年被拘留,但自此以後音信全無。 6月,有報道稱蘇志民主教已在關押期間死亡,但該報道未得到證實。 對要求透露此案信息的請求,政府未做回應。 蘇志民主教的助理主教——安樹新主教在被監禁10年後於8月24日被釋放。 官員在安樹新主教接受政府認可後同意釋放安樹新主教,但政府並沒有強迫他前往天主教愛國協會註冊。 9月底,未註冊的天主教牧師邵祝敏和姜溯讓在從歐洲返回深圳後被拘留。 據可靠消息報道,張緯柱主教、Cui Xing神父和王全軍神父仍被拘押在河北省。 據駐在國外的龔品梅基金會報道,目前還不知道2004年12月被拘留的主教趙振東的下落。 河北省官員總共拘留了7名天主教傳教士和90名俗家弟子。

政府與羅馬教廷之間尚未建立外交關係,而且中國大陸也沒有梵蒂岡代表。 政府稱,鑑於教皇在冊封主教方面的作用、地下天主教傳教士的身份,還有梵蒂岡對台灣的承認,這些仍然是雙方關係改善的障礙。

儘管政府堅持保留向天主教主教的任命施加條件的權力,已有越來越多的已註冊天主教徒承認羅馬教廷的精神權威,而且梵蒂岡在聖職儀式之前已批准了大多數被政府任命的已註冊主教。 4月和5月,天主教愛國協會官員在沒有得到梵蒂岡批准的情況下為兩位天主教主教舉行了聖職儀式,而且有報道稱協會官員強迫已註冊的天主教傳教士參加聖職儀式。 天主教愛國協會在福建省任命了一名主教,儘管他於2000年擔任聖職,但未得到羅馬教廷的批准。

有報道稱,7月,官員搗毀了浙江省一家大型家庭教會,並毆打了數百名趕來抗議此次破壞活動的家庭教會成員。 官員不斷否認要求建設教堂的請求。 在一些地區仍有人信仰傳統的民間宗教,如福建省的「媽祖崇拜」。 民間宗教常被視作與道教有某種關聯,或被當作少數民族的文化習俗而在不同程度上得到容許。 但同時,政府將民間宗教劃為「封建迷信」,有時進行壓制。 國家宗教事務局設立了新部門負責管理民間宗教和五大宗教以外的宗教活動,其中包括東正教和耶穌基督末期聖徒教會。

佛教徒是有組織宗教信徒的最大組成部分。 傳統佛教活動在中國許多地區公民中的影響不斷擴大。 一些地區藏傳佛教徒從事宗教活動的自由日益增多。 然而,政府限制仍然存在,在政府認為佛教信仰為分離活動推波助瀾時更是如此,例如在西藏一些地區和內蒙古自治區的部分地區。 2月,達賴喇嘛特使與政府官員會面,這是自2002年以來雙方的第五輪對話(見西藏附錄)。

在新疆,對穆斯林的宗教活動、布道和宗教禮拜場所的限制規定執行仍然非常嚴格。 本年度,當局將婦女列為不得進入清真寺的人群。 其他被禁止進入清真寺的包括兒童、中共黨員和政府工作人員。 但實際上,婦女和兒童並不總是被禁止進入清真寺。 政府繼續用反恐為藉口來證明對維吾爾穆斯林的鎮壓是正當的(見第5部分)。 新疆當局繼續拘留並逮捕參加未經批准的宗教活動的人員,並以包括國家安全罪在內的各種罪名對他們提出指控。 新疆當局經常指控宗教信徒是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穆斯林極端主義的「三股惡勢力」。 在主要針對穆斯林的同時,對新疆宗教的嚴密控制也影響了其他宗教的教徒。

政府繼續控制伊斯蘭教活動,與此同時政府控制的中國穆斯林協會還將伊斯蘭活動與中國共產黨的目標聯繫在一起。 但與新疆自治區對穆斯林採取嚴厲措施不同,寧夏、甘肅和青海省的官員在處理宗教問題時則非常小心,而且並不願公開干涉穆斯林活動。 當局保留對阿訇布道進行審查的權利,並敦促阿訇強調恐怖分子以宗教名義所採取的行動對伊斯蘭教產生的破壞作用。 特定穆斯林領袖受到了特別嚴厲的對待。 當局開始組織宗教人員每月舉辦政治學習班,這項計劃持續了一整年。 5月,中國穆斯林協會宣布,它將籌建一個辦公室,專門管理前往麥加朝聖的問題。 同月,中國伊期蘭教協會通過一項舉措,要求宗教人員學習由中國穆斯林協會編制的「新收集的布道」,包括旨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愛國主義和社會團結信息。

根據一海外組織的報告,2005年8月,179名伊斯蘭教的地方性教派——蘇菲教派Sala order的修煉者在該活動被政府取締後被捕。 儘管官員否定這項禁令,但他們認為這場運動非常危險。 2004年8月,和田的8名維吾爾穆斯林據稱被指控危害國家安全,許多人因從事「非法宗教活動」被拘留。 除了對全國黨員和政府官員信奉宗教進行限制外,新疆的教師、教授和大學生也不允許公開從事宗教活動。

穆斯林被允許前往國外朝聖,但據報道,政府懲罰了那些未經批准就準備朝聖的人員。 官方報告指出,9,700多名中國穆斯林前往麥加參加於11月29日開始的麥加朝聖。 這一數字可能還沒有包括並非由政府組織自行前往麥加的朝聖者,去年這部分人員多達數千人。 7月至9月間,數千名維吾爾穆斯林為應對政府對麥加朝聖的控制,繞道巴基斯坦,但被困在伊斯蘭堡,因為他們沒有拿到沙特使館的簽證。 在這些簽證申請者在沙特使館外舉行示威遊行後,大約1,000名申請者拿到了簽證,但更多人被迫返回新疆。

當局允許官方批准的宗教組織進行不受「外國控制」的國際聯繫。 但是,並沒有明確什麼才是「控制」。 對外國人進行宗教活動的規定包括禁止勸人入教。 當局一般允許外國人向其他外國人布道,帶入自用的宗教材料,受已登記的宗教組織之邀向中國公民講經布道。 雖然禁止從事傳教活動,很多在大學校園教書的外國基督徒仍公開宣稱自己的信仰,只要其宗教活動謹慎小心,當局很少干預。 當局允許在國外加入耶穌基督末期聖徒教會的教徒回國後舉行宗教活動。

當局繼續廣泛鎮壓被認為是「邪教」的組織。 這些「邪教」不僅包括法輪功和多種中國傳統的練功團體(統稱為「氣功」團體),還包括被當局譴責宣揚超出官方認可教義之外信仰的宗教組織。 被政府定為邪教組織的團體包括:東方閃電、三班僕人教、呼喊派、華南教會、門徒會、全範圍教會、靈靈教、新約教會、觀音教、主神教、被立王、統一教會和仁愛之家等。 當局譴責其中部分組織缺乏適當的神學教育,宣揚世界末日或聖戰的來臨,利用宗教復興謀取個人私利。 政府譴責東方閃電和一些其他未註冊的基督教團體參與暴力活動。

本年度,針對這些組織的鎮壓活動仍在繼續。 警察繼續查封被稱為「呼喊派」的地下福音派組織,該組織原是1949年之前存在的一個本土新教組織的分支。 針對華南教會的活動仍在繼續。 2005年8月,大約40名華南教會成員在湖北省與外國人會面後被拘留。 根據向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任意羈押問題工作小組提交的匿名請願書,華南教會的創始人龔聖亮和其他被監禁的華南教會成員都在監獄中受到惡劣虐待。 龔聖亮因強姦罪、縱火罪和傷害罪被判處無期徒刑,但在2001年原審中作證的婦女稱警察曾酷刑折磨她們,並強迫她們在控告龔聖亮強姦她們的聲明上簽字。 本年度,龔聖亮的女兒報告說,龔聖亮的健康狀況很不好,而且還遭到另一名同室犯人的毆打。

法輪功在國內的公開活動仍然發展甚微,流亡海外的法輪功成員報道說政府鎮壓法輪功的行動仍在繼續。 自政府1999年禁止法輪功以來,僅僅信仰法輪功(甚至沒有公開宣揚其教義)就足以使其成員受到從失去工作到被監禁等的種種懲罰。 雖然大部分被拘押的修煉者已經獲釋,但許多人在獲釋後又被拘押,(見第 1.e.部分)。 據法輪功團體估計,至少有6,000名法輪功修練者被判處監禁,10萬多名修煉者被判處勞教,大約3,000名在被關押期間死於酷刑。 據一些外國觀察家估計,法輪功信徒至少占官方宣布的25萬名勞教犯人的一半,海外的法輪團體則認為這一數字還應更高。 3月,聯合國特別報告員諾瓦克報告說,在所有宣稱在被關押期間受到酷刑的受害者中,66%為法輪功修煉者。

那些被政府定為「核心頭目」的人員被挑出來嚴厲懲罰。 10多名法輪功成員因「危害國家安全罪」而被判刑入獄,但1999年以來,被法庭定罪的大多數法輪功成員的罪名是「組織或利用宗派破壞法律的實施」,此罪名輕於前者。 不過,大多數修煉者受到的是行政處罰。 一些修煉都被判處勞教。 其中,一位支持法輪功的在電視台工作的香港記者的親戚袁玉菊和梁勁暉因散發法輪功材料而被判處勞教。 據道,他們被送到為「改造」那些從勞教釋放後仍拒不放棄信仰的修煉者而專門設立的拘留設施。 政府官員否認了這些「非法教育」中心的存在。 此外,根據海外組織消息,數百名法輪功修煉者被關進了精神病醫院(見第1.d.部分)。

本年度仍有關於警察和其他安全人員虐待法輪功成員的指控(見第1.c.部分)。 此外,有關政府批准的組織切除法輪功犯人器官的指控開始浮出水面。 4月,海外法輪功團體宣稱,瀋陽蘇家屯一家醫院是一座「集中營」,存在大規模器官切除,包括從活的犯人身上摘除器官(見第1.c.部分)。 政府向外交觀察員和外國記者開放該設施,但沒有發現任何違反醫院操作的情況。

警方繼續拘押現在和以前的法輪功修煉人員,並把他們關進勞教所。 據稱,警察對法輪功分子有逮捕指標,還針對以前的修煉者,即使他們已經不再修煉。 政府繼續使用高壓手段以及強制性反對法輪功的學習班來迫使其成員放棄法輪功。 據報道,即使那些沒有參與抗議活動或以其他形式公開表達信仰的成員,也被迫參加反對法輪功的學習班,或者被直接送往勞教所。 據報道,這些做法迫使大批法輪功學員簽名放棄法輪功。

政府在學校宣揚無神論。 2005年3月,外交部發言人稱中國沒有禁止兒童接受宗教教育的全國性條例,但是他說,宗教不應干涉公共教育。 實踐中,許多地方當局禁止學齡兒童參加清真寺、寺廟或教堂的宗教活動,並且禁止他們在家庭以外接受宗教教育。

法律沒有禁止宗教信徒擔任公職;但是大部分政府、國有企業和官方組織的高級職務都要求黨員身份。 本年度,共產黨官員重申,信仰宗教與黨員身份不符。 政府和中共官員重申,宗教信仰者應該自己退黨。 《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明確規定,軍人「不得參加宗教、迷信活動」。 信仰法輪功的黨員和解放軍官兵因此被開除黨籍、軍籍。

儘管有規定鼓勵官員做無神論者,但仍有一些共產黨官員參與了宗教活動,最普遍的是信奉佛教或某一民間宗教。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有幾位宗教界代表。 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包括中國天主教愛國協會大主教兼副主席傅鐵山。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和省政府中也有宗教團體的代表。人民政協是一個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諮詢機構。 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包括一位西藏轉世喇嘛,班禪·科智·蓋拉南嘉。

官方宗教組織負責管理培訓神父、牧師、阿訇、伊斯蘭學者及佛教僧侶的地方性宗教學校、神學院和研究院。 在這些學校學習的學生必須表現出「政治可靠性」,所有畢業生都必須通過神學知識考試和政治考試方能擔任神職。 政府允許已註冊登記的宗教教會培訓牧師,並允許越來越多的天主教和新教神學院學生、穆斯林和佛教的神職人員出國進行進一步宗教研究,但是一些宗教學生難以取得護照或獲得批准留學。 在多數情況下,外國組織會向這些培訓計劃提供資金。

雖然在很多其他地方,兒童可以不受限制地學習阿拉伯語和《古蘭經》,但是在一些地區,當局繼續禁止對小學和中學的適齡兒童傳授伊斯蘭教。 地方官員稱學齡兒童不得進行宗教學習或進入新疆的清真寺。 2005年8月,阿米南·莫米西和30多名學生據稱因在假期集中學習《古蘭經》而被拘捕。 當局沒收了他們的《古蘭經》和穆斯林教科書,政府拒絕說明莫米西的狀況。 據媒體報告,在許多其他場合,新疆當局對宗教出版物進行了沒收,有時還拘押那些擁有未經批准的宗教書籍的人士。

各種信仰的宗教組織都被鼓勵進行慈善活動和社會服務,包括由外國人組成的組織。 從事社會服務的宗教組織在向地方當局登記方面面臨諸多困難, 這些困難與非宗教性的非政府組織所遇到的困難類似(見第 2.b.部分)。

2005年的宗教法規允許得到授權的宗教組織和場所編制並印刷出版物,並在國內公開發行,但要求這些出版物必須遵守國家法規。 這些法規也對宗教讀物實行嚴格的先期限制,其嚴厲程度高於其他類型的出版物。 這些法規還規定由政府對宗教人員的任命進行監控。

政府嚴厲打擊私自出版宗教作品的行為。 4月,山東省牧師劉玉華在臨沭縣在被發現分發宗教讀物後被捕,罪名是非法經營罪。 5月,安徽省家庭教會牧師王在慶被正式逮捕。 國外非政府組織認為,此次逮捕與他出版《聖經》和宗教材料有關。 2005年7月,新教牧師蔡卓華和他的兩名親友被指控犯有非法經營罪,並被分別判處三年、二年和18個月監禁,但真正原因是他們大規模出版《聖經》和其他基督教文獻。 根據可靠報道,中國共產黨官員稱,對蔡卓華進行起訴是打擊以宗教為掩護的外國滲透運動中最重要案件之一。

媒體報道稱,當局在新疆沒收非法宗教出版物。 據報道,2月,新疆當局襲擊了一個少數民族語言出版市場,並沒收了「非法出版」的宗教海報。 同樣在2月,當局宣布2005年他們沒收了9,860本涉及宗教、法輪功,或「宗教迷信」的非法出版物。新疆人民出版社是新疆唯一獲准可以出版穆斯林書籍的出版機構。

全國大部分地區《聖經》供應充足,但一些地下教會成員抱怨《聖經》的供應和發放不足,特別是在農村地區。 個人不能直接向出版社訂購《聖經》。 海關官員繼續監控宗教材料的「走私」入境。 據可靠報告,當局有時沒收《聖經》、《古蘭經》和其他宗教材料。

社會虐待和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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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沒有關於對信仰宗教者進行社會虐待或反對猶太人活動的報道。 政府不承認猶太教作為種族或者宗教存在。

有關詳情,請參見《2006年度國際宗教自由報告》。

d. 國內遷徙、出境旅行、移居境外和返回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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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了部分這類權利,但是實踐中政府一般不予以尊重。 雖然政府繼續限制更換工作地點或居住地點的自由,但是全國戶籍登記制度正在逐步失去效力,大部分公民在國內各地遷移和工作的權利正在不斷擴大。 但是,政府通過其他機制保留了限制遷移自由的能力。 當局定期加強限制,特別是在重大紀念日和外國政要訪問前限制被認為是政治敏感人士的行動,以防止遊行示威的爆發。

本年度,隨着中國流動勞動力的不斷增加,全國戶口登記(戶口)制度出現了進一步的變化。 農村居民繼續湧入城市,城市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是農村人均現金收入的四倍多。 但是,許多人不能正式更改他們在國內的居住或工作地點。 在遷入一個新城市之前通常需獲得政府和工作單位的許可。 許多城市新發暫住證數量每年都有指標,所有的就業者,包括大學畢業生,都必須為獲得有限的暫住證而展開競爭。 對於來自農村的農民來說,獲得經濟較發達的城市地區的戶口尤為不易。

戶籍登記制度給農村人口獲得城市居民身份增添了難度,即使他們已經搬遷到了城市地區,並且找到了工作 這部分人口在1億至1.5億之間,他們沒有正式的城市居民身份,因經濟原因在全國流動遷移。 而沒有正式城市居住身份就很難或不可能充分享受包括教育在內的社會服務。 此外,法律和社會情況將流動工人限制在幾種當地居民不願從事的工作之中,這些工人在遭到雇主或官員虐待時幾乎沒有求助渠道。 一些大城市開展了一些項目,以便讓農民工和他們的孩子能夠免費享受公共教育和其他社會服務,但一些地方的移民報告說,他們實際上很難達到享受這些福利的條件。 許多城市和省份繼續進行旨在廢除戶籍登記制度中城鄉居民差別的實驗性舉措。

作為一種非司法性質的處罰和控制措施,軟禁繼續被用來針對持不同政見者、政治犯家屬、請願者和其他政府或黨認為政治敏感或「惹事生非」的人士(見第1.d.部分)。

根據適用於勞教所在押累犯的「留場就業」制度,當局不准某些特定的犯人在刑滿後回家。 一些獲釋或假釋的犯人回家後不得自由行動。

政府允許大多數公民合法移居海外和出國旅行。 大部分公民能夠獲得護照,但那些被政府視為危險人物者,如宗教領袖、持不同政見者以及一些少數民族人士,仍難以申請到護照(見西藏附錄)。 有報告稱,在本年度敏感紀念日期間,有些學者旅行受到限制,特別是天安門廣場大屠殺事件的「6·4」紀念日期間。 有實例證明,當局曾出於明顯的政治原因而拒發護照或簽證。 地下教會成員、法輪功分子和其他政治敏感人士有時會被拒發護照和其他必要的旅行證件。 據報道,3月,一名公民被禁止出國旅行,因為他在互聯網上發表了批評中國共產黨的文章。 據報道,8月,獨立中文筆會(獨立筆會)成員吳偉在前往參加獨立筆會的年會時被拒絕進入香港。 9月,護照控制當局在沒有事先發出警告的情況下,沒收了一名著名維護勞工權利律師的護照,當時他正準備上火車前往香港。

法律既沒有規定公民的歸國權,也沒有涉及流放問題。 政府繼續拒絕很多被政府認定為持不同政見者、法輪功活動人士或不安定分子重新入境。 儘管一些移居海外的持不同政見者獲准回國,但保外就醫和獲准出國的持不同政見者實際上經常是被流放出去。 移居海外的活動人士有時一回國即被監禁。

雖然難民專員辦事處報告稱,每年有2,000多藏人越境進入尼泊爾,但政府仍試圖防止許多藏人離境(見西藏附錄)。

保護難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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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中國是1951年《聯合國難民地位公約》和1967年該公約議定書的簽署國,但中國目前還沒有授予難民或避難身份的法律。 政府在處理來自越南和老撾的漢族或少數民族人員重新安置的問題上,與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難民專員辦事處)進行了廣泛合作。 本年度政府與難民專員辦事處繼續就授予這些居民公民權問題進行了討論。 自20世紀80年代後期以來,政府對向難民專員辦事處北京辦事處登記的少數來自其他國家的避難者──每年不超過100人──採取了一種事實上的容納政策。 在難民專員辦事處確定其身份,以及被確認為真正難民後等待前往第三國的安置期間,政府允許這些人在中國滯留。 但是,中國政府仍然不允許難民專員辦事處在中國東北與北朝鮮的邊境地區開展工作,因為政府認為越境進入中國的北朝鮮人是非法經濟移民,而不是難民。

本年度,據報道有數千名北朝鮮人被扣押並強行遣送回國。 根據北朝鮮法律,許多人回國後即面臨迫害,一些人甚至可能會被處決。 數百名北朝鮮人在進入外交使領館或中國的國際學校後,獲准前往第三國。 據大量可信的報告,中國發生了多起騷擾和拘留北朝鮮人的事件。 政府還因向北朝鮮人提供食品、住宿、交通及其他幫助而逮捕和拘留了外國新聞記者、傳教士以及活動人士和一些中國公民。 中國在東北繼續拘押幾名外國人,其中一些被控以外國人偷渡罪,但大部分被指控幫助北朝鮮人偷渡入境。 吉林省公安網站報道,2004年該省遣返了大約2,000名「外國人」,據信大多數是北朝鮮人。 據非政府組織稱,本年度在中國境內有北朝鮮特工活動,強行遣返北朝鮮公民。

第3部分:尊重政治權利:公民更換其政府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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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沒有規定公民有和平改變政府的權利,公民不能自由選擇或更改管理他們的法律和官員。 中國共產黨繼續控制具有政治權力的職務任命。

選舉和政治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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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 在形式上,由全國人大選舉國家主席和副主席、總理和副總理以及國家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 實際上,由153名成員組成的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負責監管這些選舉,並確定全國人大的議程和議事規則。 全國人大常委會受中國共產黨政治局常委會9名成員的直接指揮。 全國人大沒有權力制定政策或罷免政府或黨的領導人。

2003年,全國人大批准中共中央總書記胡錦濤擔任國家主席,2004年,胡錦濤又被任命為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進一步鞏固了他的權力。

全國大約100萬個村莊都要對村民委員會進行直接的競爭性選舉。 據民政部稱,多數省份已經進行了4至5輪村委會選舉。 監督村委會選舉的外國觀察家認為,他們所觀察的選舉總體來說是公正的。 但是,政府估計有三分之一的選舉存在嚴重的程序缺陷。 腐敗、收買選票以及鄉鎮幹部和黨政官員干涉選舉的問題繼續存在。 法律允許每個投票者可以最多為三個投票者代理投票。 許多農村投票人都按最高限度投出了代理票,特別是在有大量外出人口的地區。

儘管有法律條款規定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被罷免,但地方的實施規章特別模糊或煩瑣,以至於多數罷免無法成功。 在據稱存在腐敗的情況下,一些地方法定代表被罷免,但是村領導不在其列。 本年度,廣東省太石村因試圖罷免被村民指控貪污本村資金的村領導陳進生而受到嚴厲鎮壓。 當局訴諸暴力、恐嚇和其他策略來鎮壓此次罷免行動。

選舉法》適用於各級立法機構的選舉。 根據該法,公民有機會選舉縣級及縣級以下地方人大代表,儘管在大多數情況下,對這些選舉候選人的提名控制極嚴。 立法機關成員選舉縣級以上的人大代表。 例如,省級人大選舉參加全國人大的代表。 地方黨委書記同時兼任當地人大委員長,因而加強了黨對這些立法機構的控制。

本年度,並非由地方當局推選的獨立代表如果要參加或希望參加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那麼他們在地方一級便將遭到重重阻礙。 儘管有一小部分獨立候選人當選,但據報道湖北和廣東省地方當局操縱並向提出積極動議的候選人施壓,防止獨立代表獲得提名,如果他們已經獲得提名,則阻止他們贏得競選。 地方警察拘留並監控獨立候選人,沒收運動材料,恐嚇支持者、家庭成員和朋友。 一些活動分子還宣稱,投票結果早已內定,以確保獨立候選人無法勝出。 本年度,太石村村民試圖提名獨立候選人為地方人大代表的努力沒有獲得成功,據稱失敗原因是暗箱操作和非法禁止代理投票。

儘管共產黨控制各級政府官員和黨內職務的任命,一些鎮、縣和省級選舉還帶有競爭性不斷增強的試驗特徵,包括候選人的自我提名、候選人的競選演說、提名的公開審批以及兩級間接選舉體制。

中國共產黨繼續獨攬政權,並禁止成立新的政黨。 政府承認於1949年之前成立的9個政黨,但不包括中國民主黨。該黨是一個反對黨,於1998年成立,隨後即被宣布為非法政黨。 許多中國民主黨領導人、活躍分子和黨員被逮捕、拘留或監禁。 到年底,中國民主黨創始人秦永敏仍然被監禁,其他與2002年公開信有關的人士也仍被關進監獄。這封公開信號召進行政治改革,並重新評價1989年天安門大屠殺。 9月14日,當局釋放了中國民主黨領袖朱虞夫。他因參與民主派活動而被判處7年監禁。 同一天,當局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為名逮捕了另一名中國民主黨領袖陳樹慶。 30多名現在和以前的中國民主黨成員被關押在監獄或勞教所中,其中包括張林、趙常青、桑堅城、何德普、楊天水、王榮清和姜力鈞。

政府對婦女或少數民族團體參與政治未加特別限制。 但是,在黨和政府權力結構最高層,具有重大影響力的職位鮮有女性擔任。 在24人的政治局中有1名女性擔任副總理一職。 5名國務委員也只有1位女性。 中共重要機構統戰部的負責人是女性。 本年度,中國28個部長中有1位女性,有25位女性擔任副部級或更高級別的職務。

政府鼓勵婦女行使權利參與村民委員會的選舉並作為候選人參選,但是當選者中只有很少一部分是婦女。 在許多地區,村委會為婦女保留了一個席位,婦女委員一般負責計劃生育。 到2005年底,有1,360萬女性黨員,占7,080萬共產黨員的19.2%。 婦女代表在全國人大中占20.2%,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中占14.2%。 2002年舉行的中國共產黨第十六屆代表大會上,當選的198名中央委員會委員中,有27名女性擔任中央委員或候補委員,比上一屆委員會的總數稍有增加。

少數民族占全國人大代表的13.9%,而少數民族的人口約占全國人口的8.4%。 全國55個得到官方承認的少數民族在全國人大中都有代表。 中國共產黨第十屆次代表大會選舉出35名少數民族成員作為中央委員會委員或候補委員。唯一一個由少數民族人士擔任的部級職務是管理民族事務的職務,政治局中有一位少數民族人士——副總理回良玉。 少數民族人士很少擔任具有重要影響力的黨或政府高級職務(見第5部分)。

政府腐敗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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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敗仍然是一個普遍存在的問題。 國家審計署發現,48個部級部門從中央政府的2005年預算中貪污或挪用了大約6.85億美元(55.1億人民幣),比2004年報告的數字增加了70%。 腐敗問題困擾着法院、執法機構和其他政府機構。 2000年3月,外籍公民邵裘德據稱因為拒絕賄賂當地稅務審計官而被當局以逃稅罪判處16年監禁。 儘管9月他獲得1年減刑,但到年底他依然被關押在獄中。

法院和共產黨的機構在本年度對一些公職人員和黨的官員給予了紀律處分。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3月11日提交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報告,檢察官對24,277件貪污、受賄或玩忽職守案件進行了立案調查;2005年,最高人民檢察院總共調查了41,477名官員,並起訴了30,205名官員;將7,279件案件移交司法機構,並提出起訴。 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報告,2005年有11萬名官員因違法和違反黨紀而受到懲戒。紀律檢查委員會剝奪了11,071名官員的黨員資格,這一數字比2004年高了一倍。 據報道,中紀委在有些案件中替代法院和其他司法機構對有些案件進行了制裁。

中國沒有全國性的信息自由法律,但許多地區在管轄範圍內繼續頒布有關信息自由的法規,旨在改善公眾與當地政府的聯繫,並加強對地方政府倡議的監督。 約95%的政府部委、省政府和地級市設立了網站,提供一些公共信息,但是受到控制。 不過,公民、地方媒體和外國記者很難了解到關於政府決策的信息,特別是在其正式公布之前。

政府試行了多種公眾對政府的監督形式,包括熱線電話、投訴中心、行政聽證以及其他讓公民參與立法過程的形式,例如舉行聽證會討論立法草案。 公民繼續提起行政訴訟,以尋求對政府的瀆職行為的法律賠償。 根據官方統計,2005年有95,707件行政訴訟案件針對政府,比前一年略有增加。 在司法制度外直接向官員請願也是公民申冤的普遍途徑。 官方媒體報道,2005年縣級及縣級以上政府共收到1,270萬份請願,比2004年減少了1,370萬份(見第2.b.部分)。

第4部分:政府對國際和非政府組織調查侵犯人權指控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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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試圖繼續控制民間團體,阻止獨立的非政府組織的成立,並防止中國被「西化」(官方說法)。 政府不允許國內獨立的非政府組織公開監督或評論人權狀況;現有的國內非政府組織受到干擾。 政府往往對獨立組織持懷疑態度,並加強了對擁有海外關係的非政府組織的監督。 大多數大型非政府組織在本質上是半官方的,所有的非政府組織必須由政府機構主辦(見第2.b.部分)。

本年度,政府繼續加強對非政府組織的監控,並利用嚴厲的法規來限制獨立的民間組織的發展。2005年,第一個此類法規開始實施。

由全國各地活動人士組成的非正式網絡已經成為許多侵犯人權事件的可靠消息來源。 這些信息通過諸如設在香港的中國人權和民運信息中心,以及設在紐約的中國人權等組織發布。

新聞界也在獲得當局批准後發表有關官員越權和侵犯公民權利的文章。 但是,政府仍然不願接受其他國家和國際組織對其人權記錄的批評。 政府批評國際人權監督組織的報告,聲稱這類報告不準確,而且干涉了中國的內政。 其他國際人權組織的代表報告說,當局曾拒絕了他們的簽證請求,或者限制其簽證的有效期限(見第2.d.部分)。 政府成立的中國人權研究會是一個非政府組織,其任務是為政府的人權記錄作辯護。 中國政府主張每個國家對待人權的方式都受到其經濟、社會、文化和歷史狀況的影響。

政府允許紅十字國際委員會(紅十字委員會)在北京設立辦事處,但不允許紅十字委員會探訪監獄。 政府向聯合國提交了《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一次執行報告。 中國政府繼續與一家舊金山人權團體就人權和囚犯問題舉行非正式討論,儘管政府與該團體的合作並不像上一年那樣廣泛。

第5部分:歧視、社會虐待和販賣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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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有旨在保護婦女、兒童、殘疾人和少數民族的法律。 但是,現實中仍然存在由民族、性別和殘疾所引起的歧視。

婦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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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婦女的暴力仍然是個嚴重問題。 中國沒有把家庭暴力定為犯罪的國家法律,但《婚姻法》規定發生家庭暴力時可以進行調解和行政處罰。 2005年8月,全國人大修改了《婦女權利保障法》,其中專門規定了禁止家庭暴力,但批評人士抱怨這一規定沒有明確界定什麼是家庭暴力。 30多個省、市或地方行政區域通過了專門針對家庭暴力的法律。 根據全國婦聯2004年的調查,30%的家庭存在過家庭暴力,有16%的丈夫毆打過妻子。 全國婦聯報告每年收到30萬封有關家庭問題的投訴信,其中絕大部分與家庭暴力有關。 由於大部分虐待配偶的事件沒有報告,因此實際數字相信還會更高。 專家指出,農村地區的家庭虐待狀況比城市地區更嚴重。 隨着對家庭暴力問題認識的提高,出現了越來越多的保護家庭暴力受害者的設施。 大多數庇護所是由政府建立的,但非政府組織也參與了一些庇護所的籌建。

強姦屬非法,被判強姦罪成立的人遭到處決。 法律並未明確承認或排除婚內強姦。

法律禁止採用人身強制手段施行墮胎或絕育。 但是,在完成政府條例所制定的計劃生育指標的巨大壓力下,地方計劃生育官員為完成政府任務而採取人身強迫手段(見第 1.f.部分)。 此外,由於政府實行限制生育的法律及措施,婦女承受了格外沉重的負擔。 這類法律和措施要求採取避孕措施(宮內節育器和女性絕育尤其普遍,據政府統計,這些方法占避孕手段的80%以上),以及在某些情況下實施墮胎。

儘管賣淫屬於非法行為,但專家估計全國大約有170萬到500萬商業性工作者。 性行為的商業化以及與此有關的販運婦女活動的增加,使數以萬計的婦女陷入犯罪和受剝削的惡性循環中,並隨時面臨感染疾病和受虐待的危險(見第5部分:人口販運)。 據官方媒體報道,中國每五家按摩廳就有一家從事賣淫,城市裡的比例更高。 2004年,廣東省進行的一項調查顯示,74.2%的按摩從業人員都從事賣淫活動。 城市中的桑拿浴、按摩廳、俱樂部和侍女酒吧等場所,不安全工作條件隨處可見。 調查顯示,有些地區有多達80%的妓女患有肝炎。

雖然政府在打擊性交易方面做出了一些努力,但是據可靠報道,地方官員與賣淫業沆瀣一氣,擁有賣淫場所,或從中獲取收入。 賣淫牽涉到有組織犯罪團伙、商人、警察和軍方。 取締賣淫的行動收效甚微。據官方媒體報道, 2004年廣東省開展了一項針對娛樂設施中的賣淫活動的調查,導致15%的被調查場所永久關閉,另有40%暫時停業。 法院起訴了涉嫌組織賣淫者和皮條客。

業經修訂的《婦女權利保障法》內容包括禁止進行性騷擾,它規定「受害婦女有權向工作單位和相關部門投訴」,並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 法律學者和活動人士讚揚了這一修改,但是強調法律還應該具體明確什麼是騷擾行為。 專家繼續指出,許多性騷擾受害者因為害怕丟掉工作而不敢報告。

自1949年以來,政府把男女平等視為一項政策目標。 《憲法》規定「婦女在各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所有權、繼承權和受教育權。 曾經只將單位住房分配給丈夫的政策現在也已趨向性別中立,2005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強調,即使是在離婚案件中,住房權也應平等分配。 國務院下屬的國家婦女和兒童工作委員會負責協調婦女政策。 全國婦聯是政府婦女政策的主要執行者。 但是,許多活動人士和觀察家擔心,婦女在過去50年所取得的進步正在逐漸被侵蝕。 他們聲稱,隨着政府把重點放在經濟改革和政治穩定方面,男女平等的目標似乎被放在了次要地位。

婦女權益保障法》的目的是為了幫助減少性別歧視。 但是,婦女反映歧視、性騷擾、不公平解職、降級和工資差別等問題依然嚴重。 社會組織和政府對婦女開展了關於婦女法律權利的教育活動。 在9月曝光的一起高層案件上,一名中國女演員在她的博客上披露中國中央電視台的一名導演對其進行了性騷擾。 儘管該名導演威脅說將以「誹謗罪」起訴這名女演員,但最終這一案件沒有進入司法程序。 數萬名網民對這名女演員表示支持。

包括律師、活動人士和新聞媒體在內的婦女網絡在北京、上海和其他城市十分活躍。這些網絡強調各種問題,呼籲採取各種措施消除性別歧視。

儘管如此,婦女在法律實施過程中往往遇到嚴重障礙。 法律專家指出,由於法律定義模糊,難以量化損失,提出性別歧視訴訟的難度很大。 因此上訴到法院的案件非常少。 一些觀察人士指出,負責保護婦女權利的機構往往更注重與產婦有關的福利以及產假期間無端遭解僱的問題,而不是性別歧視、對婦女的暴力或性騷擾問題。 婦女權利的擁護者指出,在農村地區,婦女在結婚後以及離婚時經常喪失土地,而且財產權經常由其丈夫掌握。

全國婦聯報告,在被解僱的工人中,婦女占47%,大大高於婦女在勞動力中所占的比例。 許多雇主為了避免產假和兒童保育所帶來的費用而偏向雇用男性,有些雇主甚至把女工的實際退休年齡降低到40歲(正規退休年齡為男60歲,女55歲)。 此外,工作單位還可以降低婦女的法定退休年齡,從而限制了婦女的有效賺錢能力和職業生涯。 降低退休年齡還導致退休金降低,因為退休金通常取決於工齡。 招聘廣告有時明確要求女性的身高和年齡。

儘管政府規定在求職和就業中不得有歧視行為,但婦女的賺錢能力仍低於男性。 根據聯合國2005年人權報告,在全國範圍內,婦女的整體工資只有男性的66%,而在農村地區,婦女的收入只是男性的60%。 女主管和高級職業女性的平均工資分別只相當於其男同事工資的58%和68%。 工業領域雇用的婦女大都從事低技能和低報酬的工作,在某些部門,如紡織業,特別容易受到國企重組和下崗的影響。 中國處於貧困線以下人口中婦女占60%。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報告說,在15至24歲的婦女中,有2%是文盲。 根據2005年的政府官方統計,婦女占全部文盲人口的73.6%。 在一些欠發達地區,婦女的識字率比男性的識字率低15%,甚至更多。

婦女高自殺率仍是一個嚴重問題。 根據世界銀行和世界衛生組織,每天大約有500名婦女自殺。 婦女自殺率比男性自殺率高25%。 許多觀察人士認為,對婦女和女童的暴力、婦女在教育和就業方面受到的歧視、傳統上對男孩的偏愛、中國限制生育的政策以及其他社會因素都是婦女自殺率特別高的原因。 相比城鎮婦女,農村婦女更為脆弱。在農村地區,婦女的自殺率比男性自殺率高出四分之三。

儘管男女之間的受教育水平差異逐漸縮小,但教育程度差異問題仍然存在。 根據中國社會科學院的報告,農村地區,只有61%的男童和43%的女童完成了初中教育。 在少數受到大學教育的人口中,男性依然占大多數。 根據官方統計,女性占本科和專科學生的47.1%、研究生的 43.4% 和博士生的32.6%。 但是,隨着工作分配機制越來越具競爭性,越來越受市場驅動,據報道具有高學位的婦女在就業過程中也受到了歧視。  

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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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禁止虐待兒童,並規定兒童必須接受義務教育。 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負責實施有關兒童的政策。

法律規定兒童必須接受九年義務教育。 但是在經濟落後的農村地區,許多兒童沒有上足規定的年限,有些兒童則從來沒有上過學。 公立學校不得收取學費,但是由於中央政府基本上已停止為初等教育提供補貼,因此許多公立學校為彌補收入不足而開始硬性收費。 這些收費使貧困家庭和外來務工人員很難送孩子上學。

根據政府的統計,全國98.6%的兒童進入了小學。 2005年,政府報道,女童占小學生的51.4%、中學生的45.7%和高中生的 44.0%。 人們普遍認為農村和少數民族地區女童的入學率要遠遠低於城市。

2003年,聯合國教育權利問題特別報告員訪問中國並報告說,政府未能為很多外來務工人員的子女提供教育機會,並禁止兒童接受宗教教育。 該特別報告員嚴重關注個人承擔公共教育費用的現象,並報告說政府迫使家長承擔了幾乎一半的公共教育費用,致使許多兒童無法接受教育。 特別報告員還建議政府立即禁止通過讓兒童在學校從事體力勞動來籌集經費的做法。

根據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兒基會)2004年的統計數據,嬰兒死亡率為26‰,5歲以下兒童的死亡率是31‰。 《青少年保護法》禁止殺害嬰兒。但是,有證據表明這一做法繼續存在。 根據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的資料,只有極少數醫生因為這條法律受到殺害嬰兒的指控。 法律禁止歧視殘疾兒童,並制定了一系列法律為青少年罪犯提供司法保護。 對針對兒童的人身虐待可以提起刑事起訴。

根據2005年5月在北京舉行的會議上公布的調查報告,超過一半的男童和近三分之一的女童受到過人身虐待。 調查報告稱10%的男童和15%的女童受到過性侵犯。 政府和兒童基金會共同發起的對兒童暴力問題國家協商會議也發表了這些數據。 但是,一些記者因報道山西和廣東省年僅10歲的女學生遭到強姦而受到制裁。 南京一報紙發表文章揭露了江蘇省南通市對精神有問題的青少年進行強制絕育,隨後媒體被禁止報道。

儘管政府努力制止綁架和買賣兒童,但這些問題在一些農村地區繼續存在,而且兒童也被當作勞力販賣(見第5部分:人口販運)。

據官方統計,2005年青少年犯罪數量劇增,本年度則有所下降。 2005年,法院全年審理的案件中涉及到82,692名青少年罪犯,這一數字比2004年上升了18%。這一年,法院共審理了70,086名青少年罪犯。 本年度前8個月,被判定有罪的青少年數量比2005年同期下降了11.4%。 從2000年到2005年,青少年犯罪的年增長率是11%。 2003年,收容遣送制度被廢除,遭到行政拘留的兒童人數有所減少。 但是,據官方媒體報道,城市中有超過15萬名無家可歸的「街頭兒童」。 如果將整日在街上閒逛的外來務工人員子弟也包括在內,那麼這一數字還會更高。 法律規定,除非關押設施不足,否則要分別關押少年犯和成年犯。 但實際上,兒童有時在拘留時沒有父母陪伴,與成年人關在一起,並且被迫從事勞動(見第1.c.和6.c.部分)。

因為傳統上對男孩的偏愛和生育限制政策,殺害女嬰、根據性別墮胎、遺棄和拒絕適當照料女嬰等問題繼續存在(見第1.f.部分)。 許多家庭,特別是在農村地區,利用超聲波鑑別出女胎後即終止妊娠,雖然這種做法是非法的。 海南省的一項官方調查發現,墮胎胎兒中有68%是女性。 在2002年所做的一項調查中,一個農村鄉鎮有35%的婦女承認因為偏愛男孩而墮過胎。 女嬰死亡率也高於男嬰死亡率,這與全世界的趨勢正好相反。 官方媒體報道,農村地區的女嬰死亡率比男嬰高27%。 拒絕適當照料女嬰是女嬰存活率低的一個原因。 一項研究發現,在婦女社會地位較低、經濟和醫療條件差的地方,男女嬰死亡率的差別最大。

法律禁止虐待或遺棄兒童。 孤兒院裡的大多數兒童為女童,孤兒院裡的男童一般有殘疾或者健康狀況不佳。 醫務人員經常建議殘疾兒童的父母將孩子送進孤兒院。

政府否認存在孤兒院的兒童受虐待或得不到治療的情況,但承認孤兒院的體制使之經常無法充分照料某些孩子,特別是那些有嚴重疾病的孩子。 在很多地方,被領養的孩子根據計劃生育法規也被加以計算。 因此,領養了被遺棄女嬰的夫婦有時被禁止生育第二個孩子。

人口販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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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法律禁止人口販運,但販運人口仍是一個嚴重問題。 中國既是販賣人口的來源國,也是販賣人口的目的國。 大多數販運人口案件都發生在國內,目的是讓其從事強迫勞動或強迫其結婚。 在城市,一些販賣婦女和女童案件是為了強迫賣淫。一些報告顯示,某些受害者,特別是兒童,被販賣做苦力。 在很多情況下,婦女和兒童被可以找到工作的虛假承諾騙到國外,然後被拐賣為妓女或強迫勞力。

國內和跨國界人口販運問題。仍然很嚴峻,但由於流動人口數量高達1,500萬,無法精確統計出被拐賣人口數量,只能給出一個估算數據. 2005年,公安部撤銷了2,884例涉及婦女、兒童的拐賣案件。 本年度同期,公安部破獲了2,471例案件,解救了3,977名婦女和兒童。 本年度,據越南當局報告,警方從販運分子手中解救了167名婦女和兒童,比2005年同期增加了64%。

一些專家和非政府組織認為,婚齡婦女的缺乏推動了對被拐賣婦女的需求,特別是農村地區。 他們認為,男女出生比例的嚴重失衡,越來越多的婦女離開農村尋求就業的趨勢,以及傳統訂婚成本使得購買新娘對一些貧困農村男性有着很大的吸引力。 一些男性到經濟更貧困的地區尋找新娘,其他的則向犯罪團伙求助。 犯罪團伙綁架婦女和女孩,或對她們許諾提供工作和更好的生活來誘拐她們,然後只不過將她們送到遠離家鄉的地區,再交給買主。 一旦到達新「家」,這些婦女便被迫「結婚」,或被強姦。 一些婦女接受了她們的命運,並融入新社區;其他的則不斷抗爭,並受到懲罰;有個別婦女逃了出來。 有些人口販運的受害者受利益的驅使,後來自己也成為販運分子。

根據聯合國的報告,大多數從國外販運來的婦女和兒童都來自北朝鮮和越南。 其他的則來自緬甸、老撾、俄羅斯和烏克蘭。 他們被販運到中國,受到性剝削,被強迫結婚,並在家政服務或其他行業中完成契約奴役。 以前的報告指出,將北朝鮮婦女和女孩販賣到中國從事賣淫活動的現象在中國東北地區極為普遍,但據可靠消息來源稱這種行為已經日益減少。 據稱北朝鮮新娘的售價約為380至1,260美元(3,040元至10,080元人民幣)。 據報道還有來自越南的婦女被販賣強迫結婚。 聯合國報告說,中國公民也經常被販賣到馬來西亞、泰國、英國和美國。 二級目的地包括澳大利亞、毆盟、加拿大、日本、意大利、緬甸、新加坡、南非和台灣。

被販運人口與國外偷渡集團建立了千絲萬縷的聯繫,這些偷渡集團通常與有組織犯罪有關,並且其活動範圍遍及全世界。 被國外走私犯販運的人員為出國支付了高昂的費用,他們希望出國能改善他們的經濟狀況。 據可信報告,一些人答應每人支付3萬到5萬美元(24萬至40萬元人民幣)的路費。 到達目的國後,據報許多人被迫在一段固定時期內從事某種特定的工作,以償還走私販的走私費用和他們的生活費用。 這些被販運人員的生活和工作條件通常很惡劣。 販運分子經常限制偷渡者的行動,並沒收了他們的旅行證件。 他們經常威脅被販運者,如果他們膽敢提出抗議,就向當局告發他們,或者報復他們的家人,這使他們的處境更加危險。 如果被捕並被轉到法庭,人口販運者將被判處5-10年監禁,並被處以最高6,000美元的罰款(48,000元人民幣)。 如果犯罪情節非常嚴重,法院可判處終身監禁或死刑。

公安部官員稱,被遣返的偷渡受害者返回後將不再被罰款。 但當局承認,由於警察腐敗問題、允許對非法出國人員處以罰款的法律規定,以及確認受害者的難度,這方面的工作有時也會出現疏漏。 由於被拐賣人員經常沒有合法的證件,這也給如何將他們與非法越境人員進行區分增添了難度。

綁架和買賣兒童現象繼續存在,特別是在一些貧困的農村地區。 沒有有關被販賣兒童人數的可靠估計。 在中國國內,大多數被販賣的兒童被賣給沒有生育能力,特別是沒有男孩的夫婦。 過去,大多數獲救的嬰兒都是男孩,但據報道,隨着對嬰兒需求的不斷增大,販運分子也把目光轉向了女嬰。

被販賣做童工的兒童通常來自貧困的內陸地區,並被販賣至相對富有的地區。 據報道,人口販子經常向孩子的父母許諾,他們的孩子將來會給他們寄來大筆匯款,以此來誘使他們放棄孩子。 有些孩子在工廠工作,但更多的落入當地犯罪集團之手,被教唆犯下一些輕微的罪行,例如偷竊。

直到199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做出了《關於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後,買賣婦女才被定性為刑事犯罪。這一決定將拐賣和販賣定為不同的罪行。

2001年至2005年間,警方破獲了28,000多例販運人口案件,逮捕了25,000多名人口販運嫌疑人,並解救了35,000多名受害者。 7月,廣東省破獲一個人口販運集團,其28名成員最輕被判處2年監禁,最高被處以死刑。 該犯罪集團曾強迫10名婦女從事賣淫。 2005年,廣州一個嬰兒走私團伙的10名成員因販賣37名男嬰而被判刑。 根據一些媒體報道,每個嬰兒的平均售價是1,250美元(人民幣10,000元),但是另有媒體報道稱每個嬰兒的價格從幾百美元到幾千美元不等。

儘管政府為消滅販賣婦女、兒童的現象做出了很多努力,但這一問題仍然存在。 有報道稱,地方官員與偷渡和色情行業的犯罪分子串通一氣,這有時涉及到被販賣的婦女。 在有些案件中,村領導試圖阻止警方解救被賣給村民做新娘的婦女。

負責打擊人口販運的兩大主要機構為公安部和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 參與打擊販賣人口的機構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民政部、中央綜治委辦公室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中央政府的政策是,給省級和地方警察局撥款,資助他們收留受害者,並將他們護送回家鄉。 由政府提供經費的婦聯辦公室提供法律權利方面的諮詢,包括建議一些受害者對人口販子採取法律行動。 全國婦聯幫助受害者獲得醫護和心理治療。

殘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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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護殘疾人的權利並禁止歧視他們;但是,殘疾人的現實處境與法律要求相距甚遠,許多殘疾人享受不到專門為他們提供幫助的項目。 根據官方媒體,所有地方政府都已制訂了實施法律的具體措施。

民政部和中國殘疾人聯合會(一家政府組辦的民事機構)主要負責殘疾人事務。 據中國殘聯報告,中國共有6,000萬殘疾人。 根據政府統計,全國共有3,335家教育和職業中心為殘疾人提供培訓和工作安置服務。 本年度,共有572,000名殘疾人接受了教育或培訓。 但在城市地區仍有120萬殘疾人沒有工作,在農村地區無業殘疾人口為340萬。 在全國範圍內,共有275,000名學齡殘疾兒童沒有上學。 有近10萬個組織為殘疾人提供服務並保護他們的合法權利,大部分都在城市。 政府發起了旨在將殘疾人融入社會的項目,有時政府也會與非政府組織合作發起項目。 但是,誤診、缺醫少藥、地位低下、遺棄之類的問題仍然普遍存在。

據報道,醫生常常勸說殘疾兒童的父母把孩子送進政府組建的大型收容所,這些收容所的看護條件常常嚴重不足。 選擇把患有殘疾的孩子留在家裡的父母通常在為孩子爭取充分的醫療、日托和受教育權時遇到困難。 政府的統計數字顯示,有將近四分之一的殘疾人生活在極端貧困中。 成年殘疾人的失業問題仍然嚴重。 《殘疾人保障法》規定道路和建築應符合適於殘疾人通行的標準,並要求「逐漸」落實這些標準,但是執法鬆弛。 殘疾學生在享受教育權利方面受到歧視。法律規定大學可以合法地拒絕其他方面合格的殘疾報考者入學。

法律禁止某些患有嚴重精神疾病的人結婚,例如精神分裂症。 如果醫生發現夫妻雙方有可能將先天缺陷遺傳給孩子,這對夫妻只有在同意使用避孕措施或進行絕育手術的情況下才能夠結婚。 法律規定地方政府必須採取這樣的做法來提高健康出生率。 媒體報道揭露了江蘇省南通市強迫精神有問題的青少年絕育的事件。

少數民族和少數種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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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2000年的人口普查,中國55個官方承認的少數民族的總人口為1.064億,占人口總數的8.4%。 此外,一些公民認為自己屬於尚未得到認可的少數民族。 大多數少數民族居住在他們的傳統聚居區。 政府的政策為少數民族在計劃生育、大學招生、獲得貸款和就業等方面提供了優惠待遇。 2005年5月,一項旨在提高少數民族教育優惠程度的新法規開始生效。 但是,實踐中,少數民族受到占主導地位的漢族文化的歧視。 邊境地區大多數少數民族的教育程度依然不夠,有利於漢族移民的就業歧視仍然是一個嚴重問題。 6月,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宣布,它計劃從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招聘840名員工,所有職位都對漢族人開放。 種族歧視是一些地區根深蒂固的怨恨情緒的根源,如新疆、內蒙古和西藏地區。 作為建設「和諧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政府對種族歧視和民族關係緊張的問題輕描淡寫。 即使是在政府認為最「和諧」的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人們也能感覺到朝鮮族的職業發展存在上限。

少數民族地區的收入仍然遠低於全國其他地區,特別是少數民族人口。 漢族人從政府項目和經濟增長中獲得了絕大多數好處。 許多發展項目破壞了少數民族的傳統生活方式,有時人們被強迫遷移(見第2.d.部分)。

政府政策鼓勵漢族向少數民族地區移民,這一政策導致新疆的漢族人口顯著增加。 根據2005年新疆官方公布的統計數字,1,960萬新疆正式居民中有900萬維吾爾族人。 新疆居民中的漢族人口從1949年的30萬人(占總人口的6%),上升到大約780萬人(占總人口的40%)。 在新疆生活的還有相當數量的哈薩克族、回族、吉爾吉斯族和其他少數民族人口。 由於政府沒有把數以萬計的漢族長期「臨時工」計為正式人口,因此官方數字低估了新疆的漢族人口。 由於漢族人近幾十年來移居新疆,省會烏魯木齊的漢族與維吾爾人口比例從20比80變成80比20,這是造成維吾爾人不滿的一個根源。 根據2005年的人口普查,西藏自治區的非藏族居民占人口總數的5.9%,但是該數字沒有將大量長期居住在那裡的漢族「臨時」居民計算在內。 他們的存在也導致了一些藏族人的不滿(見西藏附錄)。

全國人大中少數民族代表占14%,高於他們在全國人口中的比例。 1999年的政府報告稱,在政府中任職的少數民族官員有270萬人。 新華社報告稱雖然2,379萬內蒙古人口中少數民族只占21%,但有25%的幹部是少數民族幹部。 政府報告稱,少數民族占新疆全國人大代表的比例是 62.7%,占西藏全國人大代表的 68.2%,廣西全國人大代表的 58.8%,寧夏全國人大代表的 59.8%和內蒙古全國人大代表的 40.7%。

但是,在少數民族自治區域,漢族官員擔任着最有權力的黨政職務,特別是在新疆。 2005年4月,政府宣布南疆的700個政府新職位中有500個將保留給漢族。 2005年9月,《新疆日報》宣布向發生過民族騷亂的地區派出947名漢族幹部。 漢族還占據了安全機構的大部分職位,包括擁有部分警察權力的特別邊防部隊和新成立的反恐部隊。

政府繼續改變使用漢語或使用當地少數民族語言教學的雙軌教育體制,新體制要求學校同時傳授漢語和當地少數民族語言,或者只傳授漢語。 在採取新政策之前,新疆的絕大部分維吾爾族兒童都進入維吾爾語學校,並且一般每天學習1小時的漢語。 少數民族語言學校的畢業生通常需要強化學習漢語,這樣才能適應採用漢語教學的大學的課程。 在政府部門、商業和學術界,漢語占據了統治地位,這使那些缺乏漢語能力的從少數民族語言學校畢業的學生處於不利地位。 古蘭經教育受到嚴格控制,並且政府禁止在公立學校使用阿拉伯語(見第2.c.部分)。 本年度,政府額外撥出了1,500萬美元(人民幣1.2億元),用來為高中前輟學的少數民族學生建設新學校,支持技術培訓。

旨在打擊新疆宗教極端主義、分離主義和恐怖主義「三股惡勢力」的運動仍在繼續。 新疆當局經常把涉及三股惡勢力的個人或組織混在一起,這樣很難區分特定的搜捕、拘留或法律處罰是針對和平表達政治宗教觀點的人,還是針對那些使用暴力的人(見第2.c.部分)。 政府繼續利用反恐為藉口嚴厲鎮壓和平表達不同政見的維吾爾人和獨立的穆斯林宗教領袖。 2003年12月,政府公布了東突恐怖分子名單,其中將世界維吾爾青年大會和東土耳其斯坦信息中心等團體定為恐怖主義組織。 這些團體公開提倡東土耳其斯坦獨立,但是只有1個團體被聯合國定為恐怖主義組織,即東突厥伊斯蘭運動。

被指控從事分離主義活動的維吾爾族人被判處長期監禁,許多被處以死刑。 在2003年正式結束的上一次嚴打活動期間,當局稱在新疆對3,000多件案件提起公訴,並舉行了有30多萬人參加的大規模公開宣判大會。 根據當局自己的說法,2004年1月到8月間,政府破獲了22個從事所謂的分離主義和恐怖主義活動的團體,50個被指控從事分離主義活動的個人被判處死刑。 2005年2月維吾爾族作家努爾莫哈邁提·雅辛被判處10年有期徒刑,此前他發表了一篇短篇故事,當局稱這篇文章宣傳了分離主義。2005年4月,作家阿卜杜拉·賈馬爾(Abdulla Jamal)在新疆被拘押,因為他撰寫了宣揚維吾爾族獨立的文章。 2005年8月,據稱有10人因擁有號召建立獨立國家的宣傳冊和錄音帶而被捕。 本年度下半年,《喀什葛爾文學》期刊編輯卡拉什·侯塞因(Korash Huseyin)被判處3年有期徒刑。 據報道,2005年10月,新疆維吾爾族居民伊斯梅爾·塞梅( Ismail Semed)被判處死刑,罪名是「企圖分裂國家」,其他指控還包括擁有武器和爆炸物。 2003年10月,維吾爾族人西爾艾力因犯有恐怖主義罪被處以死刑。

6月,當局指控維吾爾族活動人士和女商人熱比婭·卡德爾的三個兒子阿里木、阿不力克木、卡納爾·阿不都熱依木犯有國家安全和經濟罪。 據報道,當局毆打並折磨阿里木、阿不力克木,而且據稱阿里木已經承認了對他的指控。 7月10日,官員對阿里木和卡納爾提出指控,並軟禁了其他家庭成員。

2004年,維吾爾族人迪力克斯·鐵力瓦爾地在與外國記者會面後被拘留。 政府拒絕透露他的下落(見第1.e.部分)。

人們不得擁有討論獨立或其他敏感話題的出版物或音像材料。 據報告稱,擁有這些資料會被判處長期監禁。

該地區的官員辯護稱,打擊分離主義的鬥爭對維護公共秩序是必要的,而且官方繼續以受到暴力威脅為藉口,對當地人民和外國來訪者採取極端安全措施。

漢族對這個地區政治和經濟部門的控制也一直是緊張關係加劇的一個原因。 儘管政府的政策明顯改善了新疆地區的經濟,但是漢族居民獲益最多。

本年度,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的內蒙古文化活動人士哈達繼續在監獄服刑(見第1.c.和 1.e.部分)。

其他社會虐待和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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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戶籍登記制度繼續導致社會廣泛歧視農村人口。 由於不能改變他們的戶籍,許多在城市工作和生活的農民工無法享受諸如教育、醫療保健、退休金、失業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計劃等公共服務。 即使農民工家庭能夠享受公共服務,他們也很難達到有戶口的城市居民的水平。

沒有法律規定成人之間自願進行的個人同性戀行為是一種犯罪。 社會歧視和家庭期望的巨大壓力使大多數同性戀個人不能公開討論他們的性取向。 已發表的報告稱,超過80%的男同性戀者因社會壓力而結婚。 在官方所稱的掃黃活動中,當局封鎖了設在美國的gaychinese.net網站3個月。 本年度,沒有明顯性內容的討論同性戀問題的其他互聯網網站也遭到封鎖。

新的傳染病法和所通過的條例規定,禁止在就業問題上歧視艾滋病毒/艾滋病和乙肝感染者,並且規定這類感染者可以錄用為公務員。 但是,對大約65萬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和約1,000萬乙肝病毒攜帶者的歧視在許多地區依然很普遍。 醫院和醫生常常拒絕治療艾滋病毒檢測呈陽性的患者。 本年度,一些乙肝病毒攜帶者起訴一些地方政府機構,要求尊重他們的工作和學習權。 儘管他們在一些案件上獲得勝訴,但廣泛的歧視仍然存在。 10月,衛生部對新疆烏魯木齊地方政府將19名乙肝病毒攜帶者開除出公立學校的做法提出批評。 媒體報道了中央政府對此事件的批評,但沒有關於該事件補救措施的報道。 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同樣也遭受歧視,地方政府有時試圖壓制他們的活動。 4月,吉林省當局阻止一個由艾滋病感染者組成的團體接受免費參觀長城的邀請。 與此同時,由於國際社會越來越重視預防、關愛和治療艾滋病毒/艾滋病,中央政府也給地方政府施壓要求他們正確應對艾滋病毒/艾滋病,有些地方改善了其對待這一疾病的做法。 由於國際、國內的培訓計劃提高了地方衛生護理工作者以及醫院管理者對這一病症的認識,一些以前拒絕收治艾滋病人的醫院現在也積極開展了護理和治療計劃。 北京的十多家社區中心也鼓勵成立艾滋病毒/艾滋病支持團體,並為此提供便利。

一些旨在幫助艾滋病人及其家庭的非政府組織繼續報道當地政府給他們開展工作設置了許多困難,特別是河南省。上世紀90年代,數千人在河南省政府組織的賣血站賣血時受到了感染。 河南省當局成功地向艾滋病人提供了免費治療。 但國外和當地觀察家指出,地方政府非常不願意與非政府組織共同合作,甚至對它們的活動持敵視態度,它們更願意自己獨立開展工作。

中國學者的研究表明,基於身高和相貌的就業歧視非常普遍,也是合法的。

第6部分:勞工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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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結社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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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了結社權,但是實踐中工人不能自由地組織或參加自己選擇的工會。 中華全國總工會是唯一合法的勞工組織,它受共產黨控制並由一名黨的高級官員任主席。 《工會法》賦予中華全國總工會控制全國所有工會組織及其活動的權力,包括企業工會,並要求中華全國總工會「擁護黨的領導」。 獨立工會是非法的。 在某些情況下,中華全國總工會及其下屬工會代表了工人影響並實施政府政策,但中國共產黨利用中華全國總工會與工人交流並控制工人。

中華全國總工會在國有部門中已經建立了工會,工會代表一般還擔任高級管理職務,近年來它還在非國有部門建立工會。 在國內私有企業和外資企業,工會成員占全體員工的比例很低。 本年度,中華全國總工會開展了在外資企業成立工會的運動。 到年底,中華全國總工會宣布,已在60%的外資企業和31%的非公有企業中建立了工會。 2005年,中華全國總工會報告其會員已經達到了1.503億人,占2.17億城市工人的69%,比上一年增加了9.7%。

自2004年以來,中華全國總工會一直在加強對非工會工人的控制。 大量農村勞動力(大約有5.4億人口)沒有組織,其中包括3億的第一產業部門勞動力。農民沒有工會或類似組織。 在鄉鎮企業就業的約1.3億農村居民中,只有極少數人參加工會。 中華全國總工會稱,在赴城市工作的1億到1.5億農村外來務工人員中,有1,400萬人參加了工會。 根據建設部的報告,4,000萬建築業外來務工人員中有1,100萬人是工會會員。 但是,大部分在製造業和服務業從事低附加值工作的外來務工人員沒有代言人,很容易受到剝削。 儘管外來務工人員於2003年獲准加入工會,但到年底,只有13.8%加入了工會,而目前還不清楚他們加入工會後享受到了什麼利益。

儘管法律規定,各級工會官員應由選舉產生,但大多數工會官員都是在與雇主協商後由中華全國總工會高層來任命。 在一些直接選舉工會官員的試點項目開展地區,當地的中華全國總工會辦公室和地方黨政當局仍保留了對選擇和任命候選人的控制權。

一些工人在中華全國總工會體系之外採取行動追討欠薪、養老金或健康保險費、以及雇主拖欠的其他福利。 政府對這些工人採取了制裁行動,特別是當他們參與有組織的運動時。 據一些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投訴工作條件惡劣的工人報告說,他們時常面臨雇主和警察,有時甚至是勞動局官員的騷擾。 本年度,勞工權利活動分子經常抱怨警察對其進行監視,包括警方的訊問,以及警方對其家庭成員的調查。 11月,深圳官員對五家勞動非政府組織進行了調查,理由是其參與組織了降低勞動仲裁費的請願活動。 深圳當局沒收了幾台電腦,並關閉了其中兩家非政府組織。

工會法》規定了針對歧視工會現象的具體法律救濟,並且規定工會代表不得在任期內被企業管理部門調走或終止工作。 有關集體合同的法規規定,雇員代表在集體協商期間也受到類似的保護。 這些法規的實施力度尚不清楚。

勞工活動人士肖雲良於2月23日被釋放,比法院判處的四年刑期提早了三個星期。 據人權非政府組織報告,獲釋後,肖雲良和他的家人繼續受到騷擾。 截至本年底,據報道上一年被拘押的其他勞工活動人士仍被關押。 他們包括姚福信、邵良臣、胡石根、王森、張善光、何朝輝、岳天祥、苗金紅、倪顯飛、黃相微、李信濤、孔君和杜紅旗、高洪明、胡明軍、李旺陽、劉智華、羅明忠、駱惠全、寧先華、佘萬寶、王妙根、楊建利和趙常青。

多年來一直致力於維護中國工人、勞工活動人士和其他權力活動人士權益的民權律師高智晟於8月被關押,並於9月21被捕,罪名是「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2005年11月,他向政府主席和總理寄去一封請願信,要求停止針對活動人士的大規模拘押活動,並且拒絕按照北京官員的要求撤銷政治上非常敏感的法律案件,之後不久他的辦公室便被查抄,至今已關閉了一年。

b. 組織和進行集體談判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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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規定各類企業的職工可以進行集體談判;但是,實踐中,集體談判距離國際標準相差甚遠。 根據法律,集體合同應由工會與管理層協商制定,應具體規定工作條件、工資水平和工作時間等事項。

工會法》具體規定了工會在代表工人利益進行集體談判時需要承擔的責任。 法規要求工會在與管理層進行磋商之前先集中工人的意見,並且要將集體合同提交給工人或職工大會批准,但是實踐中這些規定的執行程序還不清楚。 此外,因為沒有罷工權,工人影響談判過程的能力極其有限。 在私有部門,正式工會很少,而且也沒有其他類似組織,工人在與管理層進行集體談判時面臨重重障礙。 2005年10月,經修訂後通過的《公司法》認可了工會代表雇員與公司簽訂集體協議的作用。 還對職工大會做了具體的規定,以使職工在公司的民主化管理中發揮應有的作用。

2005年年底,中華全國總工會報告說,已有1億零380萬工人簽訂了集體合同。 這些合同大都只涉及到工資。 官方預計,這其中有80%的集體合同是沒有經過協商的預製合同。 集體合同一般只是為雇主與雇員之間簽訂的個人合同提供最低標準,而且一般也只反映了法律和當地勞動法規規定的最低標準。

法律規定,應通過三種方式漸進地解決勞動糾紛,即內部協調、勞動仲裁和訴訟。 中華全國總工會報告說,2005年全年共發生294,000起勞動糾紛,比2004年增加了17%。 其中三分之二與工資或社會福利、保險收益有關。 學術界的觀點認為,集體糾紛占糾紛總數的6%,但占涉及到55%受勞動糾紛影響的工人。 一小部分糾紛通過內部協調得到了解決,比去年略有減少。學者認為,導致這一現象的原因是中華全國總工會在勞動衝突中的兩種作用,即一方面它是協調機構的執行者,另一方面它又是工人代表。

法律沒有規定罷工的權利。 《工會法》承認可能發生罷工,此時工會在尋求解決方案時應反映工人的意見和要求。 有些觀察人士把這一規定解釋為在理論上為罷工權利提供了法律基礎。 但是,政府繼續將工人抗議活動視為非法示威,這表明仍沒有官方認可的罷工權。

工人的抗議活動貫穿全年 (見第 2.b. 和3部分)。 大部分是因為下崗和擔心下崗、工資或福利拖欠、指控雇主/管理層有腐敗行為、對企業重組後提供的新合同不滿、不認可合同條款、或者對工作條件不符合標準不滿。 11月,香港媒體報道,甘肅省一家破產汽車工廠的1,000名下崗工人包圍了公司總部,並指責公司沒有按協議支付離職補償金。 8月,安徽省淮北市的公共汽車司機自覺發起罷工,抗議改變他們的工資和福利。 雖然有的抗議活動得到容忍,但政府對規模升級或令官方丟臉的抗議活動迅速採取了制止行動。

2月10日,山東省1,000多名紡織工人舉行罷工,抗議低報酬、待遇不平等,以及工人與經理之間巨大的工資差異。 3月13日,昆明市3,000到4,000名紡織工人舉行為期4天的罷工,抗議工廠重組和賠償計劃。 4月3日,由香港商人投資興建的一家深圳家具廠的數千名工人集體抗議工作時間過長和、廠主嚴厲剝削和虐待工人。 7月,廣東省東莞市一家塑料玩具廠的1,000多名工人發動暴動,控告工廠拖欠工資,工作條件惡劣,工作時間超長,抗議者與警察和公司保安發生衝突。 在抗議活動持續兩天後,有數十名工人被關押。 8月,安徽省淮北市的公共汽車司機自覺發起罷工,抗議改變他們的工資和福利。 11月13日,甘肅省一家國有交通公司的1,000多名工人舉行抗議活動,反對公司的重組計劃。該計劃強迫1,448名工人簽訂「下崗」協議。 有時工人會得到一些錢,至少部分滿足了他們的要求。 11月9日,深圳外來工協會因組織要求政府降低勞動糾紛仲裁費的大規模請願活動,而被勒令關閉(見第6.a.部分)。有時,警方會拘留抗議活動人領袖,並驅散示威隊伍。 12月,一家國有銀行的50名下崗中層經理因試圖前往北京(大多數政府高官都住在北京)舉行示威遊行而被當局拘留。

對出口加工區沒有特別的法律,出口加工區也應受普通勞動法的管轄。

c. 禁止強迫或強制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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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禁止強迫和強制勞動,包括強迫兒童勞動。但是,監管場所中的強迫勞動問題非常嚴重。 勞教設施中的被關押者必須勞動,沒有報酬或報酬很少。 有些情況下,犯人在直接隸屬於監管場所的設施里勞動;在另一些情況下,他們為非監獄企業承包商工作。 一些刑滿釋放人員報告說,在一些監獄,拒絕工作的工人常常遭到毆打。 這些設施及其管理人員因犯人的勞動而獲利。

全年中,政府合作解決了許多被指控的監獄產品出口到國外的事件。 雖然政府禁止強迫和強制兒童勞動,但據報道,一些被販運的兒童被賣去強迫從事勞動(見第5部分)。

雇主扣留工人幾個月工資的現象非常普遍,或者要求不熟練的工人交納相當於幾個月工資的保證金,以此防止工人比勞工合同規定的期限提前離開。 儘管這樣做是非法的,但政府並沒有集中進行控制。

3月27日,包括童工在內31名外來務工人員逃離了山西省一家磚廠,在那裡他們被迫每天工作14到18個小時,沒有任何報酬,並24小時受到工頭和6名保安的嚴密監控。

d. 禁止雇用童工與最低就業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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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禁止雇用年齡低於16歲的兒童,但是政府沒有制定全面政策打擊使用童工。 《勞動法》規定對非法雇用未成年人的企業將處以行政審查、罰款和吊銷執照的處罰。 法律還規定父母或監護人應撫養兒童。 年齡在16周歲至18周歲之間的勞動者被稱為「未成年工」,法律禁止他們從事某些形式的體力勞動,包括礦山工作。

一項禁止使用童工的法令規定,非法雇用未成年人或有兒童在工作中死亡的企業將受到行政審查、罰款或吊銷執照的處罰。 該法令還進一步規定如果發現參加工作的兒童未到法定年齡,應將他們送回到父母或其原先居住地的其他監護人手中。

根據一家香港勞工權利非政府組織所做的研究,近年來中國東部沿海地區童工的數量正在上升。 貧困依然是造成童工現象屢禁不止的主要原因,但不完備的義務教育系統、勞力短缺造成市場需求上升,以及正式的勞工市場外潛在的童工供應也是造成這一問題的誘因。

目前尚無法獲得有關童工數量的可靠統計數據。 政府承認存在童工問題,並指出在某些產業這一問題尤為嚴重。 政府繼續堅持稱中國的童工問題並不普遍,大部分兒童是為補貼家用而做工的,在貧困的農村地區尤其如此。 雖然實行了9年制義務教育(直到16歲),但基礎教育的高額成本導致一些兒童輟學參加工作,還有一些兒童邊工作邊學習。 3月,溫家寶總理保證政府將在年底取消農村地區學生接受義務教育的學費,這一舉措將從最貧困地區開始實行。 自此,許多地區免除了學生的學費,但其他學雜費(伙食、書本等)依然是一個沉重的負擔,特別是對於農村地區的居民。

官方媒體報道了省級相關部門對童工案件進行調查的情況,並報道說對使用童工的工廠主處以了處罰。 8月,媒體大篇幅報道了一起非法雇用童工案件。寧波當局解救了70名以暑期社會實踐為由被一家葡萄罐頭工廠雇用為童工的中學生, 但是,對於涉案兒童是否還在家庭以外繼續工作,則很少有後續報道。

e. 可以接受的工作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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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全國性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法》允許地方政府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公布的標準自行確定本地區的最低工資標準。 這些標準包括工人及其家庭的最低生活成本,本地的經濟發展和就業水平,以及社會保險水平和雇員自己支付的其他福利費。 該條例規定縣或縣級以上的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執行該法規。 它還規定如果中華全國總工會發現雇主有違反規定的行為,它有權要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處理這一案件,但是尚不清楚該規定是否得到了有效執行。

3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2005年深入開展的勞工情況調查以基礎,發布了實施勞動法的報告。 該報告指出,最低工資系統並沒有得到有效的實施,許多地區缺乏提高工資的常規機制,拖欠工資的現象仍然存在。 但也有一些地區由於勞工短缺,繼續拉動工資提升。本年度,廣東省幾座主要城市的最低工資都上升了17%到42%。

在國營和私營企業中,拖欠員工工資——特別是外來務工人員工資的現象非常普遍。 根據4月公布的政府報告,35%的農民工很難按時領到工資,而近16%的農民工很難領到工資。 有些外來務工人員每年只能在農曆新年返回家鄉前才能從雇主那領到一次工資。 政府繼續發動運動追討拖欠工資和保險費,而且有些地方已採取行動解決拖欠工資問題,並取得不同程度的成功。 一些省頒布條例要求公司建立工資保證金,要求雇主將一部分項目費用存入政府控制的賬目,以應被拖欠工資工人之需。 2月,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對1,300家拖欠工資的公司進行了行政處罰,並處以580萬美元(4,700萬人民幣)罰款。 6月,廣東省當局將30家沒有支付工資的建築公司列入黑名單,禁止他們參與市政府投資項目的投標。 8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司法解釋,允許未領到工資的工人從他們的雇主那索要發票,並直接將雇主告上法院,從而免除了冗長的勞工調停和仲裁流程。 法律援助律師報告說,這一司法決定非常有效地減少了法院解決拖欠工資案件的時間。

其他廣泛的非法行為極大地降低了工人的工資。 其中包括雇主以違反公司規定(例如與同事聊天,頂撞主管,或工作時站姿或坐姿不雅)為由任意對員工處於罰款,或任意剋扣工人工資。 許多雇主實行「加班」體制,也就是雇主給工人設定一個不可能在正常工作時間內完成的生產目標。 這樣工人不得不加班加點以完成生產任務,卻得不到任何報酬。如果將工人工資換算成按小時計算,有時導致工人實際拿到的工資甚至低於法定的最低工資額。

全國人大報告還發現,超長加班現象非常普遍。 《勞動法》規定每周40小時的標準工作時間(加班除),每周休息時間24小時。 《勞動法》還規定,加班時間一天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並且規定必須增付一定比例的加班費。 但違反這些標準的情況時有發生,特別是在私人企業和使用低技術外來勞動力或短期工人的企業。 一家人力資源公司進行的調查結果表明,80%的被調查工人經常加班,但只有30%的被調查工人拿到了額外的加班費。 本年度,很多地方出現了外來務工人員和技術工人短缺的現象,這部分是由於工人對過低的工資和過差的工作條件不滿。 社會審計人員發現,一些工廠經常性地篡改加班和工資記錄。 8月,深圳一位雇主以」誹謗」罪起訴了兩名報道該名雇主擁有的工廠非法延長加班時間的記者,法院受理了這起案件,後來該名雇主撤銷了指控。

全國人大的報告發現,其調查的一些地方的工作條件沒有達到標準。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還承認職業健康和安全問題仍然十分嚴峻。 於2005年上升為部級單位的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繼續制定工作安全的國家框架。 衛生部負責預防和治療職業病,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監督工作場所的衛生。 6月,政府修訂法律,規定可以對工傷事故的負責人進行刑事處罰。 8月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宣布了一個涉及580億美元(4,674億人民幣)的五年計劃,準備投資興建安全項目(包括預防煤礦事故),減少工傷故事發生率。

儘管由於對職業健康安全法和法規執行不利導致工人健康和生命受到威脅,但與去年相比,報道的事故和傷亡數量有所下降。 根據官方統計,本年度共有14,382名工人死於工傷事故,比去年下降了9.4%。 在被調查的95起事故中,有10多人死亡(死亡總人數為1,570人),事故數量比2005年減少了49%。

隨着社會需求和價格的不斷上升,煤炭公司繼續增加煤炭產量,煤炭行業繼續遭受大量事故,死亡人數居高不下。 本年度,死於煤礦事故的人數降至4,746人,比2005年下降了20%。 政府全年採取了其他措施來提高煤礦安全。 但是,地方政府參與掩蓋煤礦災難的情況仍時有發生。

中央政府宣布,它計劃在今年關閉2,652家不安全的小煤窯,但在遭到地方政府抵制後將最後期限延長到2007年上半年。 中央和省級政府全年懲治了大量與煤礦事故有關的煤礦經理和地方政府官員。

許多使用有害物質或工藝的工廠不僅沒有保護工人免遭這些物質或工藝的侵害,而且也沒有讓工人了解它們的危險,這些工廠忽視進行法律所要求的健康檢查,當工人得病時,拒絕提供工人所要求的賠償。 衛生部說,肺塵埃沉着病,一種由於吸入金屬或礦物微粒而導致的慢性呼吸疾病,是中國最普遍的職業病。 官方公布的肺塵埃沉着病例為44萬,但有些觀察家報告說這種疾病可能影響到了5,000萬工人,包括煤礦工人和珠寶加工工人。 2月,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出於安全考慮,下命關閉35,842家公司。

政府報告說,有1.2億工人加入了國家的工傷保險系統,比上一年增加了17%。 但是,據非政府組織報道,地方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經常拒絕工人的賠償要求,因為雇主沒有向他們提供法律所要求的文件。 工人表示,願意利用法律訴訟來向雇主追索傷害和疾病賠償,但他們很難獲得法律援助。

安全生產法》規定,雇員發現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撤離工作場所。 雇主不得因雇員採取此類措施而解除其勞動合同。 實際上,很難實施這些保護性法規。 有報告稱,在導致礦工死亡的嚴重事故中,發生了礦山經理強迫礦工在不安全工作條件下繼續工作的情況。

全國人大報告表示,2005年違反工人權益的現象非常普遍,本年度這種情況還在繼續。 除表示勞動法執行不利外,全國人大還指出,勞動合同很少執行,而且當真正執行勞動合同時,合同期限都很短並且沒有遵守法律規範。 2005年全國人大檢查結果表明,20%的中小型非公有企業雇員簽署了勞動合同。 本年度,這種情況還在繼續。 由於缺少書面勞動合同,權益受到侵犯的工人很難通過行政程序或通過法院得到解決。 而且由於勞動力市場利用勞動力中介機構提供勞動力的做法非常普遍,勞動力市場普遍存在法律灰色地帶,這也給執法增添了難度。

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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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承認西藏自治區和其他省份的藏族自治州和藏族自治縣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 西藏自治區藏族人口有240萬人,西藏自治區以外的藏族自治州和藏族自治縣的藏族人口有290萬人。 政府嚴格控制關於西藏的信息,並限制進入西藏地區,因此很難準確判斷那裡踐踏人權的程度。

政府在中國西藏地區的人權記錄仍然很差,宗教自由仍然受到很大程度的壓制。 政府繼續對達賴喇嘛持懷疑態度,並傾向於把藏傳佛教宗教活動與同情分離主義聯繫起來。 保護和發展西藏地區獨特的宗教、文化和語言傳統以及保護西藏人民基本人權的情況,仍然令人關注。 當局繼續嚴重踐踏人權,其中包括施行酷刑、任意逮捕和拘留、對持不同政見者進行軟禁和監視,以及任意限制遷移自由。

西藏地區的積極變化包括政府和達賴喇嘛的特使進行了第四輪對話。 3月,當局同意釋放政治犯平措尼珠到國外接受治療。

剝奪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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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0日,朗喀巴山口的人民武裝警察向試圖穿越中尼(泊爾)邊境的70名西藏人開槍,打死一名17歲的尼姑克桑楠措,並打傷多人。 儘管政府官員聲稱,警察射擊是出於自衛,但據目擊者回憶,包括一隊來自歐洲的攝製組拍攝的鏡頭表明,士兵們沒有受到攻擊,而且是從遠處向這群藏民開槍(見「酷刑」和「遷徙自由部分」)。

4月,宗教事務局官員宣稱,阿旺詳於2005年10月死亡,死因是自兒時就患有的健康疾病。 但根據其他報道,他死於自殺。 他因反對在寺廟加強愛國教育運動、抵制驅逐5名僧人、拒絕譴責達賴喇嘛而與寺廟「工作組」發生激烈爭執,隨後死亡。

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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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機關對被拘押或監禁的犯人使用了酷刑和卑劣的手段。 據報道,從尼泊爾遣返回中國的藏人繼續在拘留所遭到酷刑和其他虐待,包括電擊、挨凍和毒打,並被強迫從事重體力勞動。 許多藏人被要求支付罰款才能獲釋。

根據新聞報道,70名在朗喀巴山遭到士兵槍擊的藏人中有30名被抓,或被關入勞教所,並受到酷刑折磨。 在這群藏人中有一名15歲的少年逃到了印度,並告訴國際媒體,士兵用趕牛棒毒打36名被抓獲的藏人,並強迫他們做苦力(見「酷刑」和「遷徙自由部分」)。

根據國際聲援西藏運動的最新報告,2005年10月,一個由50名難民組成的團體也在同一地點遭到中國軍隊槍擊。 在士兵開槍後,難民開始四處逃散。據報道,有23名藏人被捕,他們被關押在定日縣一所軍營內,並遭受酷刑和訊問。 剩下27名難民下落不明(見「遷徙自由部分」)。

8月15日,因參加和平抗議活動而被監禁的西藏尼姑平措尼珠在監獄服刑15年後於2005年被釋放,她向聯合國人權理事會證實在押期間政府當局曾毒打過她,並曾對她施以酷刑。

2005年12月,晉美嘉措在扎什監獄接受了聯合國酷刑問題特別報告員曼弗雷德·諾瓦克的採訪。據報道,在此之後,監獄當局曾毆打過他,並將其單獨關押。

監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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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地區的監獄條件和中國其他地區的監獄條件一樣。 一些監獄、拘留所、勞教設施和監獄工作場所存在強迫勞動的情況。 法律規定每天可要求犯人最多勞動12小時,每兩個星期休息一天。但是,這些規定往往沒有得到執行。 例如勞教所之類的行政拘留單位,其條件和監獄條件類似。

據報道,政治犯仁增汪賈,又名仁旺,2004年末因不明原因在監獄死亡。 官方沒有證實他的死亡,遺體也沒有交還給他的家人。

任意逮捕或關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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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逮捕或拘留問題仍然很嚴重。 法律允許警察或安全部門不經逮捕或指控對個人進行拘禁。

8月,據國際聲援西藏運動報道,2005年3月,當局逮捕了拉薩歷史教師卓瑪嘉。 據報道,他因「危害國家安全」罪被判處10年有期徒刑,並被關入曲水監獄。8月,拉薩的司法當局否認曾經拘留過他。

據報道,當局以分發宣傳西藏獨立的傳單為名拘留了6名四川省藏民。 6月初,四川省甘孜自治區一位名叫Yiga的尼姑和兩名俗家婦女Sonam Choetso和Jampa Yangtso在拉薩被拘留。 6月1日和2日,在甘孜自治州,Kayi Doega(一名俗家藏民) 和一名名叫 Geci Nunnery的蘇南拉嫫(Sonam Lhamo)的尼姑因涉嫌組織抗議活動而被拘留。

8月底,當局在四川省甘孜自治州逮捕了一名名叫Yiwang的16歲西藏女孩,罪名是她參與了此次活動。 目前還沒有有關對她的審判的消息。

據自由亞洲電台報道,8月23日,安全官員逮捕了甘孜自治州Choktsang Taklung 寺的Khenpo Jinpa住持。 據稱,Khenpo Jinpa因涉嫌在寺院內參與展示支持獨立的海報而被捕。

根據西藏人權與民主中心報告,11月23日當局逮捕了5名和尚,因為他們拒絕參加拉薩哲蚌寺2005年10月開始的「愛國運動」。 這些僧侶是阿旺郎珍、阿旺尼柏、阿旺土登、Ngawang Phelgey和Phuntsok Thupwang,據報道他們拒絕譴責達賴喇嘛,不承認西藏是中國的一部分。 4月,寺院官員否認這五名僧侶被捕,並表示他們已被驅逐出寺,並已返回家中(見「宗教自由部分」)。

2月24日,8名藏在四川參加焚燒毛皮運動期間被拘留。 他們於3月獲釋,並免受指控(見「宗教自由部分」)。

據報道,2005年8月,四名藏民在焚燒四川省一家屠宰場後被拘留,並仍被關在德格縣一家拘留所中。 Sherab Yonten、Sonam Gyelpo和另兩名不知姓名的兄弟仍被關押,親友和辯護律師無權探視,當局也沒有對他們提出指控。 原來與其他人被關在一起的索巴(Soepa)在雙目失明後被釋放,據說這是因為他在獄中遭到毆打,並且缺醫少藥所致。 原本和其他人被關在一起的達瓦被判處5年監禁(見「政治犯部分」)。

據報道,2005年7月,僧侶哲潤唐普據稱是在一封「祈願書」中提到了達賴喇嘛而被拘留。 據自由亞洲電台報道,寺院專職戒律的僧人Changchup Gyaltsen因讀過這篇祈禱文也被逐出寺院.

據報道,5月23日,19歲的色拉寺僧侶圖敦·桑騰(Thubten Samten)從他的房間失蹤。 西藏人權與民主中心表示,有證據證明警察逮捕他的原因是他在自己的房間裡張貼了達賴喇嘛和班禪喇嘛的畫像以及西藏國旗。他至今下落不明。

據報告,6月,定日附近的邊防警察逮捕了13名試圖穿過國境前往尼泊爾的藏民。 被關押者都是20多歲和30出頭的男性。 沒有關於他們下落的報告。

儘管2000年11月聯合國關於任意拘留問題的工作組表示他僅僅是「行使了和平集會自由的權利」,但晉美嘉措仍因反革命罪在監獄服刑。

恰扎活佛仍因泄露有關挑選班禪喇嘛的消息而被軟禁。 官方拒絕了外交觀察員提出的探訪他的要求。

2月26日,於1999年被關押並被判處10年監禁的尼姑和學校教師尼瑪曲珍獲得了減刑,並被西藏自治區監獄釋放。

3月9日,國際聲援西藏運動報告說,尼瑪曲珍的丈夫晉美丹增尼瑪——一名教師和嘉措兒童之家的創建者,仍在獄中服刑。晉美丹增尼瑪因「分裂國家」罪於1999年被關押。

政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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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無法獨立接觸犯人和監獄,因此很難確定藏族政治犯的數量。 根據美國國會及政府中國委員會政治犯數據庫(CECC PPD),到12月已知的政治犯案件有105起,但實際數字可能更高。 根據已知的70名政治犯信息,平均刑期是10年零11個月,69%是僧侶或尼姑。 位於拉薩的監獄還關押着大約52名政治犯,大部分罪名是「反革命」,而1997年的刑法已經取消了這一罪名。 中國當局稱,根據中國關於反顛覆的法律,以前被起訴的反革命罪現在仍然被認為是犯罪。 美國國會及政府中國委員會政治犯數據庫顯示西藏自治區大約關押了57名藏族政治犯,四川省約有29人,青海省有12人,甘肅省有4人,北京有3人。 藏族地區政治犯的總人數從2005年的117人下降到105人。

在勞教所和其他不受司法審查的行政拘留設施中服刑的藏族人數不詳。

10月西藏人權與民主中心報道,達瓦(也叫Gyaltsen Namdak)據稱因分發包含政治材料的宣傳冊而被判處5年監禁。 達瓦於5月被捕,據稱,到年底,他仍在楚舒爾監獄服刑。

據報道,9月6日,當局指控甘孜寺( Ganzi Monastery)的僧侶洛桑巴登(Lobsang Palden)策劃分裂活動。 據報道,他於8月15日在四川省被捕,警方搜查了他的房間,並找到了達賴喇嘛的照片。

5月,對話基金會發布了有關對那曲地區的僧侶楚英·克珠傑(Choeying Khedrub)判決情況的新消息。 他是2000年被捕的6名被指控「危害國家安全」和「支持分裂主義活動」人員之一。據報道,2001年,楚英·克珠傑被判處無期徒刑。 他也是僅有的兩名被判處終身監禁的西藏籍政治犯之一。 另外一名是丹增德勒仁波切,一名高僧。 最初他被指控犯下「唆使爆炸案件和煽動分裂國家」的罪行,並被判處死刑;2005年1月,他被減刑為終身監禁。

11月,西藏人權與民主中心報道,拉薩一名名叫索南傑布的裁縫於2005年被捕,並因企圖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於年中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

四川省甘孜寺唱詩班領班朗卡堅贊(Namkha Gyaltsen)據稱因於2005年在甘孜張貼、展示和分發宣傳西藏獨立的宣傳冊而被判處8年監禁,目前仍在甘孜監獄服刑。 當局拒絕任何人探訪,目前他的條件仍然不明。

據報道,1月,甘肅省甘南州法院判處5名西藏僧侶和尼姑因於2005年展示並分發批評政府的海報,而被判處3年有期徒刑。 據自由西藏運動報告,尼姑確吉卓瑪和丹珍索瑪(Tamdrin Tsomo),以及僧侶達傑嘉措被判處3年監禁,尼姑圖丹索瑪(Yonten Tsomo)和僧侶Yamyang Samdrub被判處18個月監禁。 尼姑圖丹索瑪於年末被釋放。 關押這些僧侶和尼姑的罪名尚不明確。

1月,來自安多的寺廟舞蹈教師和僧侶根敦因於2005年2月在一所教師培訓學校宣講西藏文化和歷史,而被判處4年監禁。 據報道,與此案有關聯的20名僧侶、學生和教師在被拘留後不久即被釋放。

年底仍然在押的其他政治犯包括:僧侶索南彭措、扎西堅贊、次成培傑、次松桑丹、江白加措和來自青海省Dakar Treldzong Monastery的洛桑塔傑;青海省塔爾寺的僧侶吉美達桑;哲蚌寺僧侶阿旺平窮;西藏佛教僧侶晉美嘉措;以及洛桑克珠和嘉波。

截止年底,以下2004年被捕人士的狀況仍無法核實: 因在政府建築上張貼支持獨立的標語而被捕的尼瑪多傑和洛桑多傑;因持有達賴喇嘛的畫像和西藏國旗而被捕的群丹仁增;與中國工人在一個採礦項目上發生衝突後被拘押的德傑、次仁達瓦和Datsok;在酒吧高呼支持獨立的口號以抗議自己被拘留的尼瑪仁增和索南尼卓。

拒絕公正公開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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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被拘留或被監禁藏人的法律保護在法律制定和實施過程中都不夠健全。 多數法官只受過很少或完全沒有接受過法律培訓。 據西藏自治區司法局的一位官員稱,西藏地區的所有七個市和自治州都已經建立了法律援助中心,但是這些中心不提供藏語服務。 司法局官員證實,政府已實行了一個新的囚犯預約申請制度。通過這個系統,犯人可以要求會見政府任命的律師。 但許多被告還是無法獲得法律代理。 此外,若案件涉及國家安全問題,則審判草率,且不公開進行。 根據法律,「危害國家安全」和「分裂國家」這樣的罪行每條罪狀最長可判15年徒刑,總刑期最長不超過20年。 這類案件主要涉及被認為是支持西藏獨立的活動,而這些活動即使是非暴力的,也可被定為非法,並且被判重刑。

言論和新聞自由,包括互聯網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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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之音」、自由亞洲電台以及設在奧斯陸的「西藏之聲」電台的藏語廣播所使用的頻率同它們的中文廣播一樣,受到中國當局的干擾。 但是,西藏人至少在有些時候能夠聽到這些廣播。

本年度,西藏文化網站——一家專門致力於當代西藏文化的中國國內網站,被關閉。 7月,當局關閉了著名藏族作家茨仁唯色的個人博客。 據媒體報道,作家本人猜測當局關閉她的博客是因為她上傳了達賴喇嘛的照片,並表達對達賴喇嘛的生日祝福。

宗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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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在藏族地區對宗教的壓製程度仍然很高,政府尊重宗教自由的記錄仍然很差。 法律規定了宗教信仰自由,政府公布的2004年《西藏的民族區域自治》白皮書稱,「西藏人民享有充分的宗教信仰自由」。但是,政府在藏族地區依然對宗教活動和宗教場所進行嚴格控制。 雖然當局允許開展許多傳統的宗教活動,也允許公民公開表明自己的信仰,但是對於那些他們認為是用來表達不同政見或鼓吹西藏獨立的活動,當局會迅速而有力地進行鎮壓,如敬拜達賴喇嘛(中國政府稱其為「分裂分子」)的宗教活動。

8月8日,新任命的西藏自治區黨委書記張慶黎尖銳地批評了達賴喇嘛,並在接受外國雜誌採訪時把他描述為一名「虛假的宗教領袖」,並將達賴喇嘛「中間道路」方式貶斥為「分裂主義」。 5月16日,在對拉薩的中國共產黨官員發表講話時,張慶黎指出,中國共產黨將堅決打擊達賴喇嘛和他的支持者。 根據新華社的報道,在7月舉行一次新聞發布會上,西藏自治區政府主席向巴平措將達賴喇嘛描述為「披着袈裟、穿着意大利皮鞋的政客」。

大約有615名藏傳佛教人士在西藏自治區的地方人大和地方人民政協擔任職務。 但是,政府繼續要求中共黨員和高級官員應堅持黨的無神論,並且繼續定期舉行政治學習宣傳無神論。 自治區官員證實,一些宗教事務局的官員是中共黨員,宗教信仰與黨員身份是不協調的。 但是,一些低級宗教事務局官員信奉佛教。

宗教自由的氛圍隨地區不同而有所差別。 一般來說,西藏自治區以外的藏族地區的情況會更寬鬆一些。

西藏自治區之外的僧侶想赴西藏自治區學習,必須獲得政府宗教局的正式批准,但宗教局往往並不會欣然同意。 有消息來源說一般不允許漢族僧侶在西藏學習宗教。 雖然藏族僧侶不允許在藏區以外舉行大規模宗教講學,但許多僧侶還是在中國的非藏區繼續向聽眾進行私人傳教。

西藏自治區的寺廟不許和其他寺廟建立任何關係,或聯合舉辦宗教活動。 寺廟必須向地方政府報告,並且在舉辦任何重大宗教活動或建造新廟宇時都必須提出申請。

2月和3月,青海、四川,以及西藏自治區的藏族佛教信徒舉行焚燒動物毛皮運動,焚燒了傳統藏族服飾上的動物毛皮。 這項活動是為了響應達賴喇嘛1月在印度Kolachakara慶祝活動上的呼籲,以提高保護野生動物的意識。 當局禁止公開的焚燒活動,因為他們認為這是對達賴喇嘛表示效忠,四川省甘孜當局還拘留了一些運動參與者(見「任意逮捕或拘留」部分)。

6月,一家海外網站報道說,政府啟動了一場針對四川省甘孜州在校學生的政治教育運動,防止學生參加焚燒動物毛皮運動。

2月,達賴喇嘛的特使來到中國進行自2002年以來的第五輪對話。 在公開表態中,達賴喇嘛繼續號召採用「中間路線」的方式,其包括西藏實現「真正有意義的自治」,但又不獨立。

在西藏自治區和西藏以外的其他藏族地區,每逢達賴喇嘛的生日、敏感紀念日和節慶時期,政府都會加強保安措施。 政府繼續禁止在7月6日慶祝達賴喇嘛的生日。 據報道,政府官方下令禁止政府工作人員在5月的薩噶達瓦節期間前往寺廟,否則將被開除。

9月初,當局允許甘肅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的佛教信徒慶祝Kalachakara節。這些信徒原來計劃於7月6日——達賴喇嘛生日那天慶祝Kalachakara節,但被當局推遲。

12月,西藏政府工作人員、退休人員和退休幹部,以及黨員被禁止參與或慶祝 Gaden Ngachoe節,這個節日是為了紀念14世紀的佛教導師和藏傳佛教黃教的創始人。

政府官員表示,擁有或展示達賴喇嘛的肖像是合法的。 但是,當局在以政治性的指控拘押個人時,似乎將擁有此類照片視為擁有分離主義思想的證據。 在西藏自治區,各主要寺院不能公開展示達賴喇嘛的肖像,人們也無法公開買到達賴喇嘛的肖像。

本年度,國際觀察人士看到,包括達賴喇嘛在內的許多宗教人士的肖像在西藏自治區以外的藏族地區被更廣泛地展示。 政府繼續禁止展示男童根敦確吉尼瑪的肖像,他是達賴喇嘛承認的班禪喇嘛。 「官方的」班禪堅贊諾布的肖像並未被廣泛展示,可能是因為大多數藏人不承認他是班禪喇嘛。

西藏自治區宗教事務局官員證實,西藏自治區大約有46,000名藏族僧侶和尼姑,並擁有1,700多處藏傳佛教活動場所。 政府官員自1996年以來幾乎一直使用同樣的數字。然而,由於愛國主義教育運動,以及很多僧尼因拒不譴責達賴喇嘛或被認為「政治不合格」而被逐出寺廟,很多地方的僧尼人數已經減少了。這些數字僅代表僧尼數量受到嚴格控制的西藏自治區。 根據隸屬於政府的中國西藏研究中心所搜集的數據,西藏自治區以外的藏族地區有1,535個寺廟。

政府官員把佛教寺院和中國藏族地區支持獨立的活動緊密聯繫在一起。 宗教領袖在重建歷史寺院時面臨重重困難,主要原因是缺少資金、對僧侶教育的普遍限制,以及政府拒絕建立和經營宗教機構。 一些地區的官員認為這些宗教機構浪費本地資源,而且還是西藏流亡群體進行政治滲透的渠道。

政府聲稱,對各大寺院的僧侶人數未加限制,每座寺院能容納多少僧侶由本寺院的民主管理委員會自行決定。 但是,政府通過寺院的民主管理委員會對大多數寺院實行嚴格控制,而且政府對主要寺院的僧侶數量嚴加限制,特別是在西藏自治區的寺院。 政府有權否決任何人的出家入寺申請;但是,本年度沒有政府使用這一權力的報告。 當局規定禁止寺院接收18歲以下的個人,以此限制了將男童送入寺院接受宗教教育的傳統做法。 但仍有一些寺院接受年齡較小的男童,但常常將他們的正式登記時間推遲至年滿18歲。

政府繼續監督主要寺院的日常事務。 政府並不提供寺院的運營經費,但卻通過民主管理委員會和地方宗教事務局掌控寺院管理。 有關條例將很多寺院民主管理委員會的領導層限制在「愛國、虔誠」的僧尼手中,並具體規定委員會所有成員必須得到政府的批准。 在某些寺院,由政府官員擔任委員會委員。

西藏和其他藏族地區的高級宗教教師從質量到人數均有很大的不足;很多教師流亡在外,年長教師無人替代,而那些在西藏以外的藏族地區執教的教師很難獲准到西藏自治區任教。 在一些大型寺院,民主管理委員會並不將出售門票的收入及朝佛敬香者的捐獻用於資助從事全日制宗教學習的僧侶。 其結果是,部分原先得到完全資助的「佛學僧侶」現在必須從事創收活動。 有些專家擔心,這將使未來能擔任合格佛學教師的僧侶人數更少。

政府官員說,愛國主義教育運動已於2000年底結束,這一運動往往包括由外部工作組組織長達數周的強化學習。 但僧尼仍繼續定期接受政治教育。 據許多可信消息來源報告,2005年4月以來拉薩地區的政治學習有所加強。 2005年7月,色拉寺開除了18名僧人,另外還有8人在接受包含政治教育材料內容的考試前被關了起來。 2005年10月,自由亞洲電台報告,居住在拉薩附近Gyarak尼姑庵的50名尼姑中有40名被開除,因為她們拒絕參加政治學習。

8月,民族宗教事務局的官員告訴外交觀察員,所有公民,包括僧尼,都必須接受政治教育。 進行政治教育的職責已經從政府官員轉到了寺院住持身上,因此培訓的形式、內容和頻率在各個寺院間存在很大的差別。 但是,進行此類培訓依然是必須的,並且成為寺院日常管理的一部分。

4月,西藏自治區的宗教當局宣稱,5名哲蚌寺的僧侶已於2005年10月被驅逐出寺,因為他們拒絕自願參加政治教育課程。 國際媒體報道指出,這些僧侶已被拘留(見「任意逮捕或拘留」部分)。

本年度,甘孜自治州政府網站報道,色達佛學院的常設工作組在「宗教工作管理」過程中摧毀了寺內的74座非法房屋。這家網站還報道說,共有853處房屋建築被搗毀,1,100名雅晨(Yachen)寺僧尼被遣散。

外交觀察員要求進入內朗寺證實巴渥活佛健康狀況的請求不斷被拒絕。巴渥活佛於1994年被噶瑪巴喇嘛認定,但自此一直處在政府的嚴密監控下。

政府照例堅持對尋訪和培養轉世喇嘛的過程加以控制。 班禪喇嘛是藏傳佛教中地位僅次於達賴喇嘛的最重要人物。 政府繼續堅持堅贊諾布是班禪喇嘛的第十一世轉世靈童。 政府還繼續拒絕外人接近男童根敦確吉尼瑪。他被達賴喇嘛選定為第十一世班禪喇嘛,但他至今下落不明。 政府官員聲稱,為了這名男童的安全,他在一個秘密地方受到政府的監管,並說他正在以一名「普通學童」的身份上學。儘管絕大多數西藏佛教徒認定根敦確吉尼瑪才是班禪喇嘛的轉世靈童,但是西藏僧侶說他們被迫簽署聲明,保證忠於政府挑選的男童——堅贊諾布。 共產黨還要求其黨員支持「正式的」班禪喇嘛。

2005年,中國官方允許外交官員會見7歲大的第七世熱振活佛,他也是官方批准的活佛。 據報道,2000年他的任命在熱振寺僧侶中引起了很大的爭議,因為達賴喇嘛沒有承認這次挑選。 熱振活佛的宗教培訓受到政府的嚴密監督,政府為他挑選了宗教老師和非宗教老師。

8月,堅贊諾布來到了他的家鄉那曲地區,這是自他於1995年離開後第一次來到那曲。 據媒體報道,他主持了一個有4,000當地居民參加的祈福儀式。

政府宣稱自1949年以來,政府已經投入了約3,600萬美元(3億人民幣),用於修繕並開放1,400多座寺院,並維修文化遺址,其中許多在文化大革命以前和文化大革命期間遭到了破壞。

雖然政府做出了努力,但許多在文化大革命期間被毀的寺院永遠不可能得以重建或修復,其他的也只是部分修復。 政府提供修繕資金表面上是為了支持宗教活動,但這也是為了促進藏族地區旅遊業的發展。 雖然本年度少數宗教場所的重建項目得到了政府的資助,但最近進行的大多數修繕工作是由私人資助的。

遷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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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了旅行自由,但實際上政府嚴格控制藏人的旅行和遷徙自由,特別是在西藏自治區。 許多藏人繼續報告很難獲得護照,特別是來自農村地區的藏人。

政府還對外國旅行者進入西藏自治區加以控制。 根據1989年的一項規定,外國參觀者(來自香港、澳門和台灣的個人除外) 在進入西藏自治區前都需獲得中國政府頒發的正式證明信。 大多數遊客通過向官方註冊的旅行社預定旅行來獲得這種證明信。 儘管西藏自治區的70個縣都沒有正式宣布對外國人開放,但外國人進入西藏許多地區自由仍受到很大限制。

對西藏自治區的官方訪問受到嚴密監視,並且若事先未獲批准,代表團成員能夠與當地居民接觸的機會寥寥無幾。 在西藏自治區以外的絕大部分藏區,外國人可以自由旅行。

藏族人前往印度進行宗教或其他活動仍然面臨很大的困難和障礙。 政府在敏感周年紀念日和敏感事件期間限制藏人的行動,同時加強邊境控制。 有報道稱在印度參加完Kolachakara慶祝活動的個人在回國後都被要求向西藏自治區當局登記。 有報告稱,從尼泊爾返回中國的人,特別是僧侶,遭到任意拘押。 儘管大多數案件都沒有進行正式起訴,但拘押通常會持續幾個月。 據報告,6月,定日附近的邊防警察逮捕了13名試圖穿過國境前往尼泊爾的藏民(見「任意逮捕和拘留」部分)。

9月30日,朗喀巴山口的邊防警察向試圖穿越中尼(泊爾)邊境的70名西藏人開槍,打死一名17歲的尼姑克桑楠措,並打傷多人。 這群人中包括僧尼和孩子。 據目擊者回憶,士兵們是從遠處向這群藏民開槍的。 這些敘述似乎與事件發生後受國家控制的媒體的說法相互矛盾。這些媒體宣稱,這群藏民襲擊了邊防部隊。 這群藏民中有43人來到了加德滿都。 其他人則被士兵抓獲,從對這一事件拍攝的照片看,士兵正在看守一群孩子。 在這群藏人中有一名15歲的少年後來逃到了印度,並告訴國際媒體,士兵用趕牛棒毒打36名被抓獲的藏人,並強迫他們做苦力。 其他人至今下落不明(見「剝奪生命」和「酷刑」部分)。

根據國際聲援西藏運動的最新報告,2005年10月,一個由50名難民組成的團體也在同一地點遭到中國軍隊槍擊(見「酷刑」部分)。

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報告說,本年度共有2,405名藏民到達尼泊爾的西藏難民接待中心,2005年這一數字是3,395人。 本年度,離開西藏難民接待中心的人數高於到達的人數,據統計共有2,946名西藏人離開西藏難民接待中心前往印度。 這是由於2005年底由西藏難民接待中心安置的難民過多所致。

但是,有數千名藏人,包括僧尼在內,經第三國前往印度,並在短暫停留後返回中國。 大多數經過尼泊爾到達印度的藏人都比較年輕,年齡在6歲到30歲之間,他們遷移的主要原因是缺少藏語教育設施和接受宗教教育的機會。

噶瑪巴喇嘛自1999年飛往印度後,一直流亡在外,他是藏傳佛教噶瑪噶舉派的領袖,也是藏傳佛教中最有影響的人物之一。 噶瑪巴喇嘛說,他之所以逃離西藏是因為他的行動受到控制。政府既不允許他去印度接受精神導師的教誨,也不允許他的導師到中國。

少數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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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人占西藏自治區人口的94%。 政府承辦的發展項目和新的經濟機會吸引了大量中國流動人口湧入藏族地區, 從而導致西藏自治區的非藏族人口淨增長,從1990年的4%增加到2000年的6%。 但是,西藏自治區人口普查數字不包括大量長期居住在西藏的漢族居民,如幹部、技術工人、非熟練工人、軍隊和準軍事部隊及其家屬。

遷移到西藏自治區的居民主要集中在城鎮,而在農村地區,藏人依然占總人口的近98%。 據官方估計,拉薩40.95萬人口中有10萬是漢族居民。然而許多觀察人士認為,拉薩一半以上的人口為漢人。 漢人和回民經營的小買賣——大多是餐館和零售店——在整個藏族地區的城市中占據優勢地位。

在西藏自治區以外的藏族地區,由於藏族人口的自然增長率超過了非藏族居民的淨遷移量,所以藏人所占的主體份額有所增加。

較之漢族人,計劃生育政策允許藏人和其他少數民族生育更多的孩子。 城市藏族居民,包括共產黨員在內,以及一些生活在藏族地區的漢族人,一般可生兩胎。 農村地區的藏人被鼓勵生育三胎以內,但並不作硬性規定。

西藏自治區是中國最貧窮的地區之一,藏族是最貧窮的群體之一,在西藏自治區的很多地區,藏族兒童營養不良的狀況仍很普遍。

2005年,政府開展一項名為自給自足項目的運動。 表面上,這項運動旨在重新安置藏民,並改善他們的住房條件;實際上,卻要要求村民按照嚴格的規範在二、三年內建好自己的房子。這樣的結果是許多村民被迫舉債以填補建築費用。 根據人權觀察的報告,藏民被告知,現代化的房子能給參觀者和遊客留下良好印象。 但許多房子沒水或者沒電,而且經常是比傳統藏人住宅要小。

2005年,官方媒體報道,在西藏自治區,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占政府官員總數的75%。 但是,漢人繼續占據重要職位,包括西藏自治區黨委書記一職。 在政府任職的藏族官員不得前往寺廟做禮拜,或者信奉自己的宗教。

有些藏人報告說,他們在就業中受到歧視,並且稱許多職業優先雇用漢人,從事同一工作的漢人得到的報酬高於藏人。 近年來,一些藏人報告說,藏人比漢人更難於得到開辦企業的許可和貸款。 城市地區和很多行業普遍要求使用漢語,這限制了不說漢語的藏人的就業機會。

西藏自治區旅遊局繼續實施拒絕雇用在印度或尼泊爾受過教育的藏族導遊的政策。 政府官員說,所有在西藏自治區工作的導遊都必須在旅遊局找工作,並必須通過旅遊專業和政治思想考試才能取得導遊執照。 政府聲稱,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所有導遊都向遊客表達政府反對西藏獨立和反對達賴喇嘛活動的立場。

婦女和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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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婦女參政沒有進行正式限制,婦女在政府中擔任許多級別較低的職位。 但是,婦女在省市一級政府部門中的代表人數不足。 根據政府網站,西藏自治區的婦女幹部只占西藏自治區幹部總數的30%多。

在西藏地區,賣淫問題日益嚴重,拉薩地區經營着數百家半公開的妓院。 西藏地區的國際開發工人報告說,目前還沒有有關西藏地區最大的兩座城市拉薩和日喀則商業性性工作者人數的可靠數據,但據一些人估計,這兩大地區的性工作者人數高達1萬人。 一些賣淫活動發生在共產黨、政府或軍隊所屬的場所內。 西藏自治區的大多數妓女是來自四川的漢族婦女。 但是,有些藏人,主要是來自農村或游牧地區的女孩子,也從事賣淫。 藏族地區妓女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情況不詳,但是,由於缺少有關艾滋病毒傳播的知識,也由於賣淫者迫於經濟壓力沒有對性行為進行保護,艾滋病毒的感染率很可能上升。

在西藏自治區,藏語和漢語均為官方語言,公共和商業招牌上也使用兩種語言。 但是,漢語的使用更為廣泛,大多數商業和官方通信都使用漢語。 對兩種語言的使用也受到藏民文盲率的影響。美國國會及政府中國委員會的年度報告稱,根據2000年的人口普查數據,藏人的文盲率是47.55%,超過全國平均文盲率(9.08%)的5倍多。 西藏自治區是全國文盲率最高的地區(47.25%),並且比第二位的青海省(25.22%)高出幾乎2倍。 數據顯示,藏人只在小學教育層次達到或接近了全國平均水平。 實際上,許多農村和游牧地區的小學生只上了1到3年的學。 青壯年的文盲率從1959年的95%下降到2004年底的22%。 但是,這一群體的文盲率在一些地區要比22%高許多。

政府已經建立了全面的國家藏語教學課程,藏族地區的許多小學都使用藏語作為主要授課語言。 藏族學生被要求學習漢語,一些課程如算術和科學一般使用漢語教學。 在初中和高中——即使是一些官方指定的「藏族」學校——教師往往也只在藏語、文學和文化課中用藏語教學,而其他所有課程都用漢語講授。 作為一個實際問題,流利掌握漢語是接受高等教育的基本條件。 中國最著名的大學只採用漢語授課,而一些專為少數民族建立的較低水平的大學也只允許部分課程用藏語教學。 在西藏自治區,在採用藏語授課的學校就讀的機會較多,而在西藏自治區以外的藏族地區,在一些私人資助的藏語學校接受傳統的藏語宗教教育的機會較大。

藏族地區當局要求高等院校的師生參加政治學習,並且對課程和教材施加限制,以防止在校園內發生分離主義政治活動和宗教活動。 西藏大學的學生被禁止從事宗教活動。 政府控制課程、教材和其他教學資料。

保護文化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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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速發展的經濟、日益擴大的旅遊業,以及更多現代文化的影響侵擾了西藏的傳統生活方式和習俗,並威脅到傳統藏族文化。 當地居民缺少發揮作用、保護自己文化遺產的權利。

達賴喇嘛、藏族專家及其他觀察人士都擔心,發展項目和其他中央政府的政策會繼續促使漢民、回民和其他民族的人口大量湧入西藏,並使這些群體享受絕大部分利益。 各方都擔心,4月青藏鐵路的開通將推動這股人口遷移風潮,從而危及西藏地區的傳統文化和人口。

7月1日,胡錦濤總書記來到拉薩,主持了青藏鐵路通車典禮。 9月,官方媒體報告,自從通車以來,這條鐵路線已運送了27.27萬乘客和3.74噸貨物。 大約40%的乘客是遊客,30%是商人,其他的是學生、臨時工、商販和到西藏走訪親友的人員。

雖然中國政府近些年來做出諸多努力,恢復在文化大革命期間被破壞或摧毀的代表藏傳佛教和藏族文化的某些建築和一些其他內容,但對社會和政治的壓制性控制繼續限制藏人的基本自由,並且威脅到西藏獨特的文化、宗教和語言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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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此作品在美國屬於公有領域,因其是美國聯邦政府的作品,參考美國法典第17篇第1章第105條。此作品也可能在其他國家以及地區屬於公有領域,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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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該作品在其他國家以及地區屬於不受版權保護的作品類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在中國大陸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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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則,美國仍然能在其他國家以及地區掌有美國聯邦政府作品版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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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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