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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平壤共同宣言 (朝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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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實現朝鮮半島和平與繁榮、統一的板門店宣言
為實現韓半島和平與繁榮、統一的板門店宣言
9月平壤共同宣言
主體107年9月19日
2018年9月19日於平壤直轄市
朝鮮譯文來源:朝鮮中央通訊社 發布於2018年9月20日
韓國譯文來源:大韓民國統一部 發布於2018年9月21日
9月平壤共同宣言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務委員會委員長金正恩與大韓民國總統文在寅於2018年9月18日至20日在平壤舉行北南首腦會談。

兩位首腦認為,歷史性的板門店宣言發表後,北南當局之間進行密切的對話與協商、多方面的民間交流與合作,採取為緩解軍事緊張的重大措施等,取得了一些良好成果。

兩位首腦重新確認民族自主和民族自決的原則,並同意將為民族和解與合作、牢固的和平與共同繁榮,一貫持續發展北南關係,為從政策上實現全民族希望當前的北南關係發展能夠延續到統一的志向和願望作出努力。

兩位首腦開誠布公地深入探討為切實履行板門店宣言,把北南關係提升到新的更高階段的各項問題和實質性措施,一致認為此次平壤峰會將成為重要的歷史轉機,並宣布以下事宜:

一、北南雙方決定,將把終止在非軍事區等對峙地區的軍事敵對關係延續到在朝鮮半島整個地區消除實質性的戰爭危險和根本性的敵對關係。

(一)北南雙方將把以此次平壤首腦會談為契機簽訂的《履行板門店宣言軍事領域協議書》作為平壤共同宣言的附屬協議,為通過切實遵守和誠實履行協議,把朝鮮半島變為永久和平地區積極採取實踐措施。

(二)北南雙方將儘快啟動北南軍事共同委員會,檢查軍事領域協議的履行情況,並為防止偶發性武裝衝突,時常保持聯繫和進行協商。

二、北南雙方決定,為根據互惠和共利共榮的原則,進一步擴大交流與合作,均衡發展民族經濟,採取實質性措施。

(一)北南雙方將在年內舉行東、西海線鐵路和公路連接及現代化項目開工典禮。

(二)北南雙方隨着條件成熟,將首先使開城工業園區和金剛山旅遊項目恢復正常,並協商建立西海經濟共同特區及東海旅遊共同特區事宜。

(三)北南雙方將積極推進為保護和復原自然生態環境的北南環境合作,首先為爭取正在進行的山林領域合作的實際成果作出努力。

(四)北南雙方將加強防止傳染病流入和擴散的緊急措施等在防疫及衛生醫療領域的合作。

三、北南雙方決定,將進一步加強為從根本上解決離散家屬問題的人道主義合作。

(一)北南雙方將早日開始運營在金剛山地區的離散家屬常設會面所,為此儘快修復會面所設施。

(二)北南雙方將通過紅十字會談,優先協商解決離散家屬視頻會面和視頻信函交換問題。

四、北南雙方決定,為提升和解與團結的氣氛,向全世界顯示朝鮮民族的氣概,將積極推進各領域的合作與交流。

(一)北南雙方將進一步擴大文化與藝術領域交流,首先於10月平壤藝術團在首爾進行表演。

(二)北南雙方將積極共同參加2020年夏季奧運會等國際比賽,並為共同申辦2032年夏季奧運會進行合作。

(三)北南雙方將意義深遠地舉辦紀念「10·4」宣言發表11周年活動,共同紀念「三·一」人民起義100周年,為此商討具體方案。

五、北南雙方達成共識,要把朝鮮半島變成沒有核武器和核威脅的和平家園,為此要儘快推動必要的實質性進展。

(一)北方同意首先永久廢棄東倉里發動機試驗場和火箭發射架,並允許有關國家專家參觀。

(二)北方表示,若美國本着「6·12」朝美聯合聲明精神採取相應措施,願意將繼續採取永久廢棄寧邊核設施等進一步的措施。

(三)北南雙方將在推進朝鮮半島完全無核化的過程中互相密切合作。

六、金正恩國務委員長接受文在寅總統的邀請,同意在近期訪問首爾。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國務委員會 委員長
金正恩

大韓民國
總統
文在寅

 本譯文與其原文有分別的版權許可。譯文版權狀況僅適用於本版本。

原文

根據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二條[1]規定:
國家管理文件和時事報導、通報資料等只要無商業目的即不爲著作權之對象。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法定實際管轄北緯三十八度線以北)屬於公有領域,不享有著作權。


  1. 原文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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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大韓民國《著作權法》第七條,下列作品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憲法,法律,條約,法令,條例和規章。
  • 通告,公共告示,或由國家/地方政府發布的類似文件。
  • 判決,決定,命令,法院裁定,行政裁定,上訴裁定,或類似文件。
  • 由國家/地方政府製作的上述文件的譯本。
  • 簡短的時事新聞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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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文

根據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二條[1]規定:
國家管理文件和時事報導、通報資料等只要無商業目的即不爲著作權之對象。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法定實際管轄北緯三十八度線以北)屬於公有領域,不享有著作權。


  1. 原文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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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大韓民國《著作權法》第七條,下列作品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憲法,法律,條約,法令,條例和規章。
  • 通告,公共告示,或由國家/地方政府發布的類似文件。
  • 判決,決定,命令,法院裁定,行政裁定,上訴裁定,或類似文件。
  • 由國家/地方政府製作的上述文件的譯本。
  • 簡短的時事新聞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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