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中華民國以命令規定施行區域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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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五條:「法規定有施行區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區域者,於該特定區域內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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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 中華民國以交通部令規定施行區域的法律 (2 個頁面)
司
- 中華民國以司法行政部令規定施行區域的法律 (1 個頁面)
國
- 中華民國以國民政府令規定施行區域的法律 (2 個頁面)
總
- 中華民國以總統令規定施行區域的法律 (1 個頁面)
考
- 中華民國以考試院令規定施行區域的法律 (1 個頁面)
行
- 中華民國以行政院令規定施行區域的法律 (10 個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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