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8265-2000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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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
Operation conditions and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enterprises handling dangerous chemicals business
GB 18265-2000

2000年12月5日
2001年5月1日起實施。

前言[編輯]

本標準的全部技術內容為強制性。

為規範危險化學品的流通秩序和安全管理,保障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保護環境,特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對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在從業人員素質、經營條件、儲運條件、安全管理和經營許可證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本標準的附錄A是標準的附錄。

本標準由國家國內貿易局提出。

本標準由中國五金交電化工商業協會歸口並負責解釋。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五金交電化工商業協會、天津裕華經濟貿易總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劉泰來、焦根強、關德興、董益林、王文燦、何友林。

正文[編輯]

1 範圍[編輯]

本標準規定了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條件和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危險化學品交易和配送的任何經營企業。

2 引用標準[編輯]

下列標準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0-1990 危險貨物包裝標誌

GB 12463-1990 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

GB 13690-1992 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誌

GB 15603-1995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

GB/T 175519.1-1998 化學品安裝資料表 第1部分 內容和項目順序

GB 17914-1999 易燃易爆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

GB 17915-1999 腐蝕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

GB 17916-1999 毒害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

GB J16-1987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GA 58-1993 劇毒物品名表

3 定義[編輯]

本標準採用下列定義。

3.1 危險化學品 dangerous chemical GB 13690規定的危險化學品,分為八類:

a) 爆炸品;

b) 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

c) 易燃液體;

d) 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

e) 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

f) 毒害品;

g) 放射性物品;

h) 腐蝕品。

3.2 劇毒物品 hypertoxic

GA 58中列入的物品。

3.3 禁忌物料 incinpatible inaterals

化學性質相牴觸來滅火方法不同的化學物料[GB 15603-1995中3.4]。

3.4 隔離儲存 segregated storage

在同一房間或同一區域內,不同的物料之間分開一定的距離,非禁忌物料間用通道保持空間的儲存方式[GB 15603-1995 中 3.1]。

3.5 隔開儲存 cut-off storage

在同一建築物或同一區域內,用隔板或牆,將禁忌物料分開的儲存方式[BG 15603-1995中 3.2]。

3.6 分離儲存 detached storage

在不同的建築物或遠離所有的外部區域內的儲存方式[GB 15603-1995 中3.3]

4 從業人員技術要求[編輯]

4.1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理應經過國家授權部門的專業培訓,取得合格證書方能從事經營活動。

4.2 企業業務經營人員應經國家授權部門的專業培訓,取得合格證書方能上崗。

4.3 經營劇毒物品企業的人員,除滿足4.1、4.2要求外,還應經過縣級以上(含縣級)公安部門的專門培訓,取得合格證書方可上崗。

5 經營條件[編輯]

5.1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的經營場所應坐落在交通便利、便於疏散處。

5.2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的經營場所的建築物應符合GB J16的要求。

5.3 從事危險化學品批發業務的企業,應具備經縣級以上(含縣級)公安、消防部門批准的專用危險品倉庫(自有或租用)。所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不得放在業務經營場所。

5.4 零售業務只許經營除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劇毒物品以外的危險化學品。

5.4.1 零售業管的店面應與繁華商業區或居住人口稠密區保持500m以上距離。

5.4.2 零售業務的店面經營面積(不含庫房)應不小於60m2,其店面內不得設有生活設施。

5.4.3 零售業務的店面內只許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其存放總質量不得超過1t。

5.4.4 零售業管的店面內危險化學品的擺放應布局合理,禁忌物料不能混放。綜合性商場(含建材市場)所經營的危險化學品應有專櫃存放。

5.4.5 零售業務的店面內顯著位置應設有「禁止明火」等警示標誌。

5.4.6 零售業務的店面內應放置有效的消防、急求安全設施。

5.4.7 零售業務的店面與存放危險化學品的庫房(或罩棚)應有實牆相隔。單一品種存放量不能超過500kg,總質量不能超過2t。

5.4.8 零售店面備貨庫房應根據危險化學品的性質與禁忌分別採用隔離儲存或隔開儲存或分離儲存等不同方式進行儲存。

5.4.9 零售業務的店面備貨庫房應報公安、消防部門批准。

5.4.10 經營易燃易爆品的企業,應向縣級以上(含縣級)公安、消防部門申領易燃易爆品消防安全經營許可證。

5.4.11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應向供貨方索取並向用戶提供GB/T 17519.1-1998第5章SDS的內容和一般形式所規定的16個項目的有關信息。

6 儲運條件[編輯]

6.1 倉儲

6.1.1 地點設置

a) 危險化學品倉庫按其使用性質和經營規模分為三種類型:大型倉庫(庫房或貨場總面大於9000m2);中型倉庫(庫房或貨場總面積在550m2~9000m2之間);小型倉庫(庫房或貨場總面積小於550m2);

b) 大中型危險化學品倉庫應選址在遠離市區和居民區的當在主導風向的下風向和河流下游的地域;

c) 大中型危險化學品倉庫應與周圍公共建築物、交通幹線(公路、鐵路、水路)、工礦企業等距離至少保持1000m;

d) 大中型危險化學品倉庫內應設庫區和生活區,兩區之間應有2m以上的實體圍牆,圍牆與庫區內建築的距離不宜小於5m,並應滿足圍牆建築物之間的防火距離要求;

e) 大型倉庫應符合本標準5.4.7、5.4.8、5.4.9的規定;

f) 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向縣級以上(含縣級)公安、消防部門申領消防安全儲存許可證。

6.1.2 建築結構

a) 危險化學品的庫房建築應符合GB J16-1987第4章的要求;

b) 危險化學品倉庫的建築屋架應根據所存危險化學品的類別和危險等級採用木結構、鋼結構或裝配式鋼筋混凝土結構。砌磚牆、石牆、混凝土牆及鋼筋混凝土牆;

c) 庫房門應為鈦門或木質外包鐵皮,採用外開式。設置高側窗(劇毒物品倉庫的窗房應加高鐵護欄);

d) 毒害性、腐蝕性危險化學品庫房的耐火等級不得低於二級。易燃易爆性危險化學品庫房的耐火等級不得低於三級。爆炸品應儲存於一級輕頂耐火建築內,低、中閃點液體、一級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類應儲存於一級耐火建築的庫房內。

6.1.3 儲存管理

a) 危險化學品倉庫儲存的危險化學品應符合GB 15603、GB 17901、GB 17915、GB 17916的規定;

b) 入庫的危險化學品應符合產品標準,收貨保管員應嚴格按GB190的規定驗收內外標誌、包裝、容器等,並做到賬、貨、卡相符;

c) 庫存危險化學品應根據其化學性質分區、分類、分庫儲存,禁忌物料不能混存。滅火方法不同的危險化學品不能同庫儲存(見附錄A);

d) 庫存危險化學品應保持相應的垛距、牆距、柱距。垛與垛間距不小於0.8m,垛與牆、柱的間距不小0.3m。主要通道的寬度不於小1.8m;

e) 危險化學品倉庫的保管員應經過崗前和定期培訓,持證上崗,做到一日兩檢,並做好檢查記錄。檢查中發現危險化學品存在質量變質、包裝破損、滲漏等問題應及時通知貨主或有關部門,採取應急措施解決;

f) 危險化學品倉庫應設有專職或兼職的危險化學品養護員,負責危險化學品的技術養護、管理和監測工作;

g) 各類危險化學品均應按其性質儲存在適宜的溫濕度內。

6.2 運輸

6.2.1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應專車專用,並有明顯標誌。

6.2.2 危險化學品在運輸中,包裝應牢固。各類危險化學品包裝應符合GB 12463的規定。

6.2.3 運輸劇毒物品時,應持有公安部門簽發的《劇毒物品運輸證》。應有專人押運,防止被盜、丟失現象。

6.2.4 互為禁忌物料不能裝在同一車、船內運輸。

6.2.5 易燃、易爆品不能裝在鐵幫、鐵底車、船內運輸。

6.2.6 易燃液體閃點在28℃以下的,氣溫高於28℃時應在夜間運輸。

6.2.7 禁止無閃人員搭乘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船和其他運輸工具。

6.2.8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船應有消防安全設施。

6.3 安全保證

6.3.1 安全設施

a) 危險化學品倉庫應根據經營規模的大小設置、配備足夠的消防設施和器材,應有消防水池、消防管網和消防栓等消防水源設施。大型危險物品倉庫應設有專職消防隊,並配有消防車。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點,周圍不准放物品和雜物。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有專人管理,負責檢查、保養、更新和添置,確保完好有效。對於各種消防設施、器材嚴禁圈占、埋壓和挪用;

b) 危險化學品倉庫應設有避雷設施,並每年至少檢測一次,使之安全有效;

c) 對於易產生粉塵、蒸氣、腐蝕性氣體的庫房,應使用密閉的防護措施,有爆炸危險的庫房應當使用防爆型電氣設備。劇毒物品的庫房還應安裝機械通風排毒設備;

d) 危險化學品倉庫應設有消防、治安報警裝置。有供對報警、聯絡的通訊設備。

6.3.2 安全組織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應設有安全保衛組織。危險化學品倉庫應有專職或義務消防、警衛隊伍。無論專職還是義務消防、警衛隊伍,都應制定滅火預案並經常進行消防演練。

6.3.3 安全制度

a) 危險化學品倉庫應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逐級安全檢查制度,對查出的不安全隱患應及時整改;

b) 進入危險化學品庫區的機動車輛應安裝防火罩。機動車裝卸貨物後,不准在庫區、庫房、貨場內停放和修理;

c) 汽車、拖拉機不准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進入甲、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應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應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

d) 對劇毒物品的管理應執行「五雙」制度,即:雙人驗收、雙人保管、雙人發貨、雙把鎖、雙本賬;

e)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築物、區域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

6.3.4 安全操作

a) 裝卸毒害品人員應具有操作毒品一般知識。操作時輕拿輕放,不得碰撞、倒置,防止包裝破損,商品外溢。

作業人員應佩帶手套和相應的防毒口罩或面具,穿防護服。

作業中不得飲食,不得用手擦嘴、臉、眼睛。每次作業完畢,應及時用肥皂(或專用洗滌劑)洗淨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護用具應及時清洗,集中存放。

b) 裝卸易燃易爆品人員應穿工作服,帶手套、口罩等必需的防護用具,操作中輕搬輕放、防止摩擦和撞擊。

各項操作不得使用能產生火花的工具,作業現場應遠離熱源和火源。

裝卸易燃液體須穿防靜電工作服。禁止穿帶釘鞋。大桶不得在水泥地面滾動。

桶裝各種氧化劑不得在水泥地面滾動。

c) 裝卸腐蝕人員應穿工作服、戴護目鏡、膠皮手套、膠皮圍裙等必需的防護用具。

操作時,應輕搬輕放,嚴禁背負肩扛,防止磨擦震動和撞擊。

不能使用沾染異物和能產生火花機具,作業現場須遠離熱源和火源。

d) 各類危險化學品分裝、改裝、開箱(桶)檢查等應在庫房外進行。

e) 在操作各類危險化學品時,企業應在經營店面和倉庫,針對各類危險化學品的性質,準備相應的急救藥品和制定急救預案。

7 廢棄物處理[編輯]

7.1 禁止在危險化學品儲存區域內堆積可燃性廢棄物。

7.2 泄漏或滲漏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容器應迅速轉移至安全區域。

7.3 按危險化學品特性,用化學的或物理的方法處理廢棄物品,不得任意拋棄,防止污染水源或環境。

8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編輯]

8.1 企業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必須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8.2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由國家授權的部門統一製作、發放。

8.3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應符合本標準第4、5、6、7章的要求,並取得消防安全許可證後,方可申領《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並憑《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辦營業執照。

附錄[編輯]

附錄A[編輯]

(標準的附錄)

常用危險化學品諸存禁忌物配存表
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名稱 配存順號
危險化學品 爆炸品 點火器材 1 1
起爆器材 2 × 2
炸藥及爆炸性藥品(不同品名的不得在同一庫內配存) 3 × × 3
其他爆炸品 4 × × 4
氧化劑 有人氧化劑 5 × × × × 5
亞硝酸鹽、亞氯酸鹽、次亞氯酸鹽 6 × 6
其他無機氧化劑[1] 7 × × 7
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 劇毒(液氯與液氨不能在一軍內配存) 8 × × × × × × 8
易燃 9 × × × 9
助燃(氧及氧空鋼瓶不得與油脂在同一庫內配存) 10 × × 10
不燃 11 × × 11
自燃物品 一級 12 × × × × × × × 12
二級 13 × × × 13
遇水燃燒物品(不得與含水液體貨物在同一庫內配存) 14 × × × × 14
易燃液體 15 × × × × × × × × 15
易燃固體(H發孔劑不可與酸性腐蝕物品及有毒和易燃酯類危險貨物配存) 16 × × × × × × 16
毒害品 氰化物 17 17
其他毒害品 18 18
腐蝕物品 酸性腐蝕物品 19 × × × × × × 19
過氧化氫 20 × × × × 20
硝酸、發煙硝酸、硫酸、發煙硫酸、氯黃酸 21 × × × × × [2] × × × × × 21
其他酸性腐蝕物品 22 × × × 22
鹼性及其他腐蝕物品 生石灰、漂白粉 23 × 23
其他(無水肼、水合肼、氨水不得與氧化劑配存) 24 × 24

1 無配存符號表示可以配存。
2 △表示可以配存,堆放時至少隔離2m。
3 ×表示不可以配存。
4 有注釋時按注釋規定辦理。
  1. 無機氧化劑不得與鬆軟的粉狀可燃物(如煤粉、焦粉、碳黑、糖、澱粉、鋸末等)配存。
  2. 除硝酸鹽(如硝酸鈉、硝酸鉀、硝酸銨等)與硝酸、發煙硝酸可以配存外,其他情況均不得配存。

本作品來自強制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 根據《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標準著作權糾紛給最高人民法院的答覆》(權司〔1999〕50號),「強制性標準是具有法規性質的技術性規範」,所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但《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標準著作權糾紛給最高人民法院的答覆》也指出「推薦性標準不屬於法規性質的技術性規範,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範圍。」
  • 根據《國家版權局關於在查處侵權盜版案件中標準類出版物有關著作權法律適用問題的復函》(國版發函〔2020〕1號):「強制性標準是具有法規性質的技術性規範,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 根據《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參考相關國際標準的,應當遵守相關國際標準化組織的版權政策。」故所有參考相關國際標準制定的強制性國家標準,其版權參照對應標準化組織的版權政策執行。
  • 此外,1989年4月1日頒布實施、2018年3月6日廢止的《標準化法條文解釋》(原國家技術監督局令第12號)第十四條規定:「……推薦性標準一旦納入指令性文件,將具有相應的行政約束力。」據此,在1989年4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期間被納入指令性文件且具有行政強制力的國家標準,是具有強制性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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