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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1963年第2號.pdf/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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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諾特烏拉)和七七五點〇米標高點,到標高為七六四點三米的希日 敖包(希爾尼爾根勒),然後以直到塔爾根諾爾(塔爾根查諾 爾)東北的中蒙邊界東端點六四五點五米標高點(標高為六四五點〇 米的塔爾巴根達呼敖包)。

本條所述的兩國全部邊界線,標明在本條所附的比例尺為一百萬分之一 的中文和蒙文地圖上。

第二條締約雙方同意:

一、凡是以河流為界的地段,以幹流的河道中心顏為界,如果界河的幹流 改道,除雙方另有協議外,原界綫維持不變。

界河中的河水由雙方共同使用,使用河水的辦法,由雙方有關當局另 行協商確定。

二、界河中的島嶼和沙洲,靠近中方一岸的屬於中國,靠近蒙方一岸的腦 於蒙古,位於幹流河道正中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其歸屬,在勘界後新出現 的鳥嶼和沙洲,也按這一原則解決。

三、凡是兩國邊界上的騎綫井和騎泉,為雙方共有,由雙方共同管理, 共同使用。管理和使用井和泉的辦法,由雙方有關當局另行協商確定。 四、凡是以道路為界的地段,道路為雙方共有,由雙方共同管理,共同使 用。管理和使用界路的辦法,由雙方有關當局另行協商確定。

第三條締約雙方同意:

本條約生效後,即成立中蒙聯合勘界委員會,根據本條約第一條的規 定,具體勘定兩國全部邊界、樹立界標,然後起草關於兩國邊界的議定 書看制邊界地圖,詳細載明全部邊界的走向和界標的位置。

二、本條第一款所述的議定書和邊界地圖,經雙方政府代表簽字生效後, 即成為本條的附件,聯合勘界委員會繪制的邊界地圖將代替本條約所 ¸附的地圖。

三、上述議定書和邊界地圖簽字後,中蒙聯合勘界委員會的任務即告終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