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页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63年第2号.pdf/19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朝諾特烏拉)和七七五点〇米标高点,到标高为七六四点三米的希日 敖包(希尔尼尔根勒),然后以直到塔尔根諾尔(塔尔根查諾 尔)东北的中蒙边界东端点六四五点五米标高点(标高为六四五点〇 米的塔尔巴根达呼敖包)。

本条所述的两国全部边界线,标明在本条所附的比例尺为一百万分之一 的中文和蒙文地图上。

第二条締約双方同意:

一、凡是以河流为界的地段,以干流的河道中心颜为界,如果界河的干流 改道,除双方另有协議外,原界綫維持不变。

界河中的河水由双方共同使用,使用河水的办法,由双方有关当局另 行协商确定。

二、界河中的島屿和沙洲,靠近中方一岸的屬于中国,靠近蒙方一岸的腦 于蒙古,位于干流河道正中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归属,在勘界后新出現 的鳥屿和沙洲,也按这一原則解决。

三、凡是两国边界上的騎綫井和騎泉,为双方共有,由双方共同管理, 共同使用。管理和使用井和泉的办法,由双方有关当局另行协商确定。 四、凡是以道路为界的地段,道路为双方共有,由双方共同管理,共同使 用。管理和使用界路的办法,由双方有关当局另行协商确定。

第三条締約双方同意:

本条約生效后,即成立中蒙联合勘界委員会,根据本条约第一条的規 定,具体勘定两国全部边界、树立界标,然后起草关于两国边界的議定 书看制边界地图,詳細載明全部边界的走向和界标的位置。

二、本条第一款所述的議定书和边界地图,经双方政府代表签字生效后, 即成为本条的附件,联合勘界委員会繪制的边界地图将代替本条約所 ¸附的地图。

三、上述議定书和边界地图签字后,中蒙联合勘界委員会的任务即告終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