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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粵民終1035號民事判決書.pdf/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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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迷你世界》遊戲中存在的侵權內容。但是,遊戲內容應當屬於著作權法規制範疇,如果著作權法評價其不構成獨創性表達的,則該內容屬於公有領域,不應當再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規制。如果要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對遊戲內容進行規制,必須要有額外的理由。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主要是針對商業標識使用的混淆行為,單純對內容的使用不屬於商業標識使用範疇,不會造成作品來源的混淆。本案中,網易公司主張的依據是玩家評論,但玩家評論主要是由於玩法相似帶來的「抄襲」感覺,這實際上屬於商業競爭自由中的模仿自由,而並非將《迷你世界》和《我的世界》兩者的作品來源發生混淆,如將《迷你世界》混淆為《我的世界》或者誤認其為《我的世界》(中國版)等。

(五)一審法院關於迷你玩公司需在《迷你世界》遊戲中不再使用本案認定的267個基礎核心元素的判決明顯錯誤。首先,為了符合玩家的習慣,沙盒類遊戲的背包資源絕大多數來自於現實世界,且發揮的亦是現實世界物品的常規功能,不能因為在先遊戲率先使用即排除他人使用。其次,事實上,一審法院在認定《我的世界》具有獨創性的主要依據是背包中的資源/元素的獲取方式,如合成規則、基礎元素的種植及挖掘、生物的餵養方式,而非資源名稱、美術或資源本身的常規功能。換言之,選擇來自於現實世界的物品作為遊戲背包中的資源並不構成侵權。即使兩者構成相似且屬於應受保護的部分獨創性表達內容,需要《迷你世界》加以剔除的亦非背包中的資源本身,而是剔除被認定的「侵權內容」,如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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