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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決議等規定的從規定,沒有規定的照新民主主義的政策辦理,應該肯定,人民法律的內容,比任何舊時代統治者的法律,要文明與豐富,祇須加以整理,即可臻於完備。
舊的必須澈底粉碎,新的才能順利長成。各級人民政府!特別是司法工作者要和對國民黨的階級統治的疼恨一樣,而以蔑視與批判態度,對待國民黨六法全書及歐美日本資本主義國家一切反人民的法律。用全副精神來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的國家觀法律觀,學習新民主主義的政策、綱領法律、命令、條例、決議,來搜集與硏究人民自己的統治經驗製作出新的較完備的法律來。
各級人民政府接到此令後,須深入討論,將討論結果,及意見報府,如有疑問,本府當予以解答。
此 令
中華民國三十八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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