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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rtal: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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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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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由總理簽署)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

根據1988年5月31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進行政法規發布工作的通知》(國辦發〔1988〕25號),自當日起,國務院發布的行政法規,由國務院總理簽署命令發布。

除發布行政法規外,截至目前,國務院令還起以下作用:

  1. 廢止行政法規;
  2. 任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3. 命令中央銀行發行流通幣(貨幣)。

2000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生效以前,除國務院令發布以外,經國務院批准,國務院各部門也由部門主要領導人簽署命令,發布行政法規。當年發布的國務院令並不包含當年發布的全部行政法規。

目錄
1988年 1989年 1990年
1-24 25-46 4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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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2022年 2023年 2024年
735-750 751-757 758-770 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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