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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rtal:政治協商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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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協商會議決議
制定機關:政治協商會議
中華民國35年(1946年)1月31日於重慶市
(在政治協商會議上)
1946年1月31日,中國國民黨和中國共產黨兩黨達成政治協商會議決議,一共包含五個決議案,分別為:和平建國綱領、軍事問題決議案、憲法草案決議案、改組政府案、國民大會問題決議案
  1. 和平建國綱領(核心決議)
  2. 政治協商會議軍事問題決議案
  3. 政治協商會議憲法草案決議案
  4. 政治協商會議改組政府案
  5. 政治協商會議國民大會問題決議案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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