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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有關化學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管制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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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化學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管制辦法》:這是行政法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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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瀏覽《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擬稿的時候發現了一份準備被廢除的《有關化學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管制辦法》(電子公報版),由當時的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和海關總署經國務院批准。如果是2000年7月1日前的話這擺明就是行政法規了,但是《立法法》實施後行政法規一律由總理以國令公布實施。另外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庫也沒有提及這份文件。

所以,這玩意究竟算不算行政法規?廣九直通車留言2024年9月18日 (三) 13:58 (UTC)回覆

我在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也沒搜到,九成九是國務院部門規章。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9月18日 (三) 14:13 (UTC)回覆
不算行政法規,因為不是由國務院令公布的,而是部門規章。立法法通過施行後,也有不少公布部門規章的部門命令會寫明是經國務院批准或同意的,這應該只是履行內部的審批程序,並不改變文件的法律位階。— Ewan0707留言2024年9月18日 (三) 23:25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