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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板:PD-JapanGov-old/doc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本模板適用於日本官方文件和其他在原版權法(1899年至1970年底)生效期間出版的文件。

此外,美國統治琉球時期的法律和法規也使用此模板。


適用於日本法律文件的模板列表。
發表時間 1899年7月14日及以前 1899年7月15日 - 1970年12月31日 1971年1月1日及以後
對應模板 {{PD-old}} {{PD-JapanGov-old}} {{PD-JapanGov}}

但是,在下列情況中,無論上述期限如何,舊《日本著作權法》自表中生效之日起至廢止之日止適用。

地域 施行日 廢止日 施行・廢止根據 廢止後
台灣 1899年(明治32年)7月15日 1945年(昭和20年)10月25日 台灣實施法(施行) 納入中華民國
朝鮮 1908年(明治41年)8月16日 1957年(昭和32年)1月28日―韓國

1945年(昭和20年)8月15日―北朝鮮

韓國著作權令(起用)

特許法等ヲ朝鮮ニ施行スルノ件(施行)
大韓民國舊著作權法(韓國廢止)
關於在北朝鮮實施的法律法規(北朝鮮廢止)

盟軍占領朝鮮
樺太 1928年(昭和3年)7月1日 1946年(昭和21年)1月 著作權法ヲ樺太ニ施行スルノ件(施行) 蘇聯管理
琉球(現:沖繩縣) 1946年(昭和21年)2月2日 1972年(昭和47年)5月14日 沖縄の復帰に伴う特別措置に関する法律(廃止) 復帰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