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板:PD-JapanGov-old
外观
根据日本国旧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下列作品属公有领域,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法律、命令和官方文件
- 报纸和期刊的杂项报道,以及关于时事的文章,包括政治观点和声明
- 法庭公开案件,在议会或政治会议上的发言。
该作品在美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它在美国境外首次出版(此后30天内未在美国出版),在1978年之前未遵循美国的版权计划而出版,或在1978年之后没有版权声明,并且在《乌拉圭回合协议法案》生效日期(包括日本在内的大多数国家为1996年1月1日)前在其来源国处于公有领域。
法律、命令和官方文件在美国属于公有领域,参考美国版权局实践手册(二)第313.6(C)(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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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模板适用于日本官方文件和其他在原版权法(1899年至1970年底)生效期间出版的文件。
此外,美国统治琉球时期的法律和法规也使用此模板。
| 发表时间 | 1899年7月14日及以前 | 1899年7月15日 - 1970年12月31日 | 1971年1月1日及以后 |
|---|---|---|---|
| 对应模板 | {{PD-old}} | {{PD-JapanGov-old}} | {{PD-JapanGov}} |
但是,在下列情况中,无论上述期限如何,旧《日本著作权法》自表中生效之日起至废止之日止适用。
| 地域 | 施行日 | 廢止日 | 施行・廢止根據 | 廢止後 |
|---|---|---|---|---|
| 台湾 | 1899年(明治32年)7月15日 | 1945年(昭和20年)10月25日 | 台湾实施法(施行) | 納入中華民国 |
| 朝鮮 | 1908年(明治41年)8月16日 | 1957年(昭和32年)1月28日―韓国 1945年(昭和20年)8月15日―北朝鮮 |
韓國著作權令(起用) 特許法等ヲ朝鮮ニ施行スルノ件(施行) |
盟軍占領朝鮮 |
| 樺太 | 1928年(昭和3年)7月1日 | 1946年(昭和21年)1月 | 著作權法ヲ樺太ニ施行スルノ件(施行) | 蘇聯管理 |
| 琉球(現:冲繩縣) | 1946年(昭和21年)2月2日 | 1972年(昭和47年)5月14日 | 沖縄の復帰に伴う特別措置に関する法律(廃止) | 復帰日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