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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根据日本国旧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下列作品属公有领域,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1. 法律、命令和官方文件
  2. 报纸和期刊的杂项报道,以及关于时事的文章,包括政治观点和声明
  3. 法庭公开案件,在议会或政治会议上的发言。

该作品在美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它在美国境外首次出版(此后30天内未在美国出版),在1978年之前未遵循美国的版权计划而出版,或在1978年之后没有版权声明,并且在《乌拉圭回合协议法案》生效日期(包括日本在内的大多数国家为1996年1月1日)前在其来源国处于公有领域。

法律、命令和官方文件在美国属于公有领域,参考美国版权局实践手册(二)第313.6(C)(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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