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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板:PD-JapanGov-old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根據日本國舊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下類作品屬公有領域,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1. 法律、命令和官方文件
  2. 報紙和期刊的雜項報道,以及關於時事的文章,包括政治觀點和聲明
  3. 法庭公開案件,在議會或政治會議上的發言。

該作品在美國處於公有領域,因為它首次在美國境外出版(此後30天內未在美國出版),在1978年之前未遵循美國的版權計劃而出版,或在1978年之後沒有版權聲明,並且在《烏拉圭回合協議法》簽署之日在其原籍國處於公有領域。 該作品在美國屬於公有領域,因為在《烏拉圭回合協議法》頒布之日(包括日本在內的大多數國家為1996年1月1日),該作品在其原出版國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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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圖示 模板文件[檢視] [編輯] [歷史] [清除快取]

本模板適用於日本官方文件和其他在原版權法(1899年至1970年底)生效期間出版的文件。

此外,美國統治琉球時期的法律和法規也使用此模板。


適用於日本法律文件的模板列表。
發表時間 1899年7月14日及以前 1899年7月15日 - 1970年12月31日 1971年1月1日及以後
對應模板 {{PD-old}} {{PD-JapanGov-old}} {{PD-JapanGov}}

但是,在下列情況中,無論上述期限如何,舊《日本著作權法》自表中生效之日起至廢止之日止適用。

地域 施行日 廢止日 施行・廢止根據 廢止後
台灣 1899年(明治32年)7月15日 1945年(昭和20年)10月25日 台灣實施法(施行) 納入中華民國
朝鮮 1908年(明治41年)8月16日 1957年(昭和32年)1月28日―韓國

1945年(昭和20年)8月15日―北朝鮮

韓國著作權令(起用)

特許法等ヲ朝鮮ニ施行スルノ件(施行)
大韓民國舊著作權法(韓國廢止)
關於在北朝鮮實施的法律法規(北朝鮮廢止)

盟軍占領朝鮮
樺太 1928年(昭和3年)7月1日 1946年(昭和21年)1月 著作權法ヲ樺太ニ施行スルノ件(施行) 蘇聯管理
琉球(現:沖繩縣) 1946年(昭和21年)2月2日 1972年(昭和47年)5月14日 沖縄の復帰に伴う特別措置に関する法律(廃止) 復帰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