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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板:Sfjs ser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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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ries}}}]]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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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模板應作顯示相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所屬的系列之用。雖然本模板的功能不限於最高法司法解釋,但不建議作他用。

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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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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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fjs series|series=|p-s=|p-l=|n-s=|n-l=|name=}}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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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series處應輸入當前司法解釋所屬的系列,模板會添加鏈接。本模板中必須填寫的參數只有series
  2. name當系列的頁面名跟所需顯示的不一樣時使用;使用時name輸入希望顯示的名稱,而series處則輸入真正的頁面名稱。見示例。
  3. p-sn-sp-ln-l
    • p是previous(上一個)的首字母;n是next(下一個)的首字母。
    • s是short(短)的首字母;l是long(長)的首字母。
    • 當系列中上一篇或者下一篇司法解釋的標題僅僅是通過在series處輸入的系列名稱後加「(一)」、「(二)」、「(三)」等在全角括號中的中文數字時,可以使用p-sn-s參數。這時只需輸入相應的中文數字,不要添加括號,也無需使用p-ln-l的參數。示例見下。
    • 如果上一篇或者下一篇的司法解釋標題不是在系列名稱後添加「(X)」,那麼則需在p-ln-l處輸入完整的標題。同時可以在p-sn-s輸入相應的簡稱,如「(一)」、」第五批「等等。注意:這時需要輸入括號。示例見下。

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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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使用series參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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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
{{sfjs series|series=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顯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系列

註:當一個系列的司法解釋暫時只發布了一篇的時候不建議使用此模板以及建立系列匯總頁面。例如,到2014年4月12日為止,最高人民法院只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因此不建議建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頁面,也不建議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上使用此模板。

只使用n-s或(和)p-s參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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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此處不用輸入括號「()」!)
{{sfjs series|series=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p-s=一|n-s=三}}
顯示:
(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系列 (三)

使用*-s*-l參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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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
{{sfjs series|series=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的决定|p-s=第七批|p-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n-s=第九批|n-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
顯示:
第七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部分司法解釋等規範性文件的決定系列 第九批
輸入:
{{sfjs series|series=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p-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n-s=补充规定(二)|n-l=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
顯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系列 補充規定(二)
輸入:(此處需要輸入括號「()」!)
{{sfjs series|series=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p-s=(一)|p-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3年)}}
顯示:
(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系列

使用name參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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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
{{sfjs series|series=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系列|name=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n-s=二}}
顯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系列 (二)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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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某系列司法解釋的第一部在發布的時候沒有註明序號,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發布時並不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而其名稱又與本系列的名稱重合,則應在系列名稱頁添加消歧義{{Disambig}}模板並將系列和原司法解釋分開註明(可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並且將原來司法解釋的標題後添加「 (yyyy年)」,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4年)》。
  • 如果上述情況中的某系列司法解釋的第一部隨後被修正過,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1年)》於2008年被修正
則此時不能夠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頁面當作本系列的匯總頁使用,而應該作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最新版頁(詳見模板{{sfjs new}}和{{sfjs rev}}的說明)。同時,應該新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系列」頁面。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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