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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附件六/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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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馬來亞聯合邦憲法
附件六
制定機關:馬來亞聯合邦立法會[1]
發布於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55號[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1963年9月16日(不含本日)
附件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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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第六款、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條及第一百四十二條第六款】

一、《就職及效忠誓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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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獲選(或受委)擔任......................................................,在此鄭重宣誓(或承諾) :我將盡我所能忠實地履行此職位的義務和責任,對馬來亞聯合邦傾一切真誠與效忠,並維護、保護和捍衛憲法。」

二、《國會議員就職及效忠誓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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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獲選(或受委)成為一名下議院(或上議院)議員,在此鄭重宣誓(或承諾) :我將盡我所能忠實地履行我的義務和責任,對馬來亞聯合邦傾一切真誠與效忠,並維護、保護和捍衛憲法。」

三、《守密誓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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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在此鄭重宣誓(或承諾),我不會直接或間接地向任何人傳達或透露我身為...............................................所考慮或所知的事項,除非是為了妥善履行我的義務和責任而有所需要,或者獲得國家元首特別允許。」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1. ^ 1.0 1.1 另見有關立憲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條約、英國國會通過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獨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憲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於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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