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00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應從統一基金支付但非該基金承擔的開支,除了按照第九十九條第三款所述金額支付的開支外,均應納入一項法案中,稱為「供應法案」,以提供從統一基金發放支付該開支所需的金額,以及為特定用途撥款的金額。[1]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 原文字句中第一個「開支」之後的「項目」字句刪除。——1976年憲法(修正)法令(A354)第19節,1976年8月27日生效。


  1. 第一百零二條(b)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