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01/1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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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條 |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七篇:財務條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百零一條 制定機關:馬來西亞國會 發布於1976年憲法(修正)法令(A354) 有效期:1976年8月27日至今 |
第一百零二條 |
修正版本:總覽 · 1976 · 1957 |
- 如果發現在任何財政年度中——
- (a)供應法令撥款用於任何用途的金額不足,或者需要支付某個用途的開支,但沒有任何相關撥款在供應法令中提出;或者
- (b)用於某一用途的資金已經超過供應法令所撥款項(如果有)的金額,
- 則應當在下議院提出一份補充預算,其中列明所需金額或已支金額,並應當將任何此類支出用途納入供應法案。
-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原文字句「此類支出項目」改為「此類支出用途」。——1976年憲法(修正)法令(A354)第20節,1976年8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