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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03/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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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二條 馬來亞聯合邦憲法
第七篇:財務條文
第一百零三條
制定機關:馬來亞聯合邦立法會[1]
發布於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55號[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至今
第一百零四條
修正版本:總覽 · 1957
  • 第一款 國會可制定法律設立應急基金,並授權負責財政的部長,如確定有緊急及意外的開支需求,而又沒有其他撥款可供其使用時,即可從應急基金中提供預付款以滿足該需求。
  • 第二款 在根據第一款提供任何預付款時,應立即提交一份補充預算,並引入一項供應法案,以代替該預付的金額。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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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此為最初版本)——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1. ^ 1.0 1.1 另見有關立憲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條約、英國國會通過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獨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憲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於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