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1/1957
外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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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
修正版本:總覽 · 2001 · 1984 · 1976 · 1973 · 1957 |
- 第一款 人人皆有權信奉與實踐其宗教信仰,並遵循第四款宣傳其宗教信仰。
- 第二款 除了自己的宗教信仰之外,無人需為其它宗教而被強行徵稅,無論是其全部收入或部份收入。
- 第三款 所有宗教團體皆有權:
- (a)處理自身的宗教事務;
- (b)為宗教目的或慈善目的而成立與維護其機構;以及
- (c)獲取與擁有財產,並依法執有及管理之。
- 第四款 州法律可以控制或限制任何在穆斯林之間傳播的宗教學說或信仰。
- 第五款 關於到公共安寧、公共健康或道德原則時,本條款不允許任何與普通法律相牴觸的行為。
-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此為最初版本)——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