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12B/1981
外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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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二C條 |
修正版本:總覽 · 1981 · 1966 · 1963 |
- 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二款不得限制沙巴或砂拉越根據該州的州法律在該州境內借貸的權力,但該借貸需獲得聯邦當前國家銀行的批准。
-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標題原文字句「婆羅洲各州」改為「沙巴及砂拉越」。——1981年憲法(修正)法令(A514)第19(1)(b)段,1976年8月27日生效。
- 原文字句「婆羅洲任何一州」改為「沙巴或砂拉越」。——1981年憲法(修正)法令(A514)第19(1)(b)段,1976年8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