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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12B/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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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二A條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七篇:財務條文
第二章:沙巴及砂拉越之適用
第一百一十二B條
制定機關:馬來西亞國會
發布於1981年憲法(修正)法令(A514)
有效期:1976年8月27日至今
第一百一十二C條
修正版本:總覽 · 1981 · 1966 · 1963
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二款不得限制沙巴或砂拉越根據該州的州法律在該州境內借貸的權力,但該借貸需獲得聯邦當前國家銀行的批准。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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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標題原文字句「婆羅洲各州」改為「沙巴及砂拉越」。——1981年憲法(修正)法令(A514)第19(1)(b)段,1976年8月27日生效。
  • 原文字句「婆羅洲任何一州」改為「沙巴或砂拉越」。——1981年憲法(修正)法令(A514)第19(1)(b)段,1976年8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