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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18/19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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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七條 馬來亞聯合邦憲法
第八篇:選舉
第一百一十八條
制定機關:馬來亞聯合邦國會
發布於1963年憲法(修正)法令(25/1963)
有效期:1963年8月29日—1963年9月16日(不含本日)
第一百一十八A條
修正版本:總覽 · 1963-2 · 1963-1 · 1957
不得質疑下議院或州立法議會的選舉,除非向一名最高法院法官提交選舉陳情書。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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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字句「國會任何議院」改為「下議院」。——1963年憲法(修正)法令(25/1963)第3(2)小節,1963年8月29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