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主選單
主選單
移至側邊欄
隱藏
導覽
首頁
隨機作品
隨機作者
隨機原本
所有頁面
編輯者
社群入口
寫字間
近期變更
說明
說明
關於維基文庫
聯絡我們
方針與指引
搜尋
搜尋
外觀
贊助
建立帳號
登入
個人工具
贊助
建立帳號
登入
用於已登出編輯者的頁面
了解更多
貢獻
討論
目次
移至側邊欄
隱藏
序言
1
第一百一十八條:挑戰選舉之方法
2
修正案記錄
切換目次
翻譯
: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18/1963-1
新增語言
新增連結
翻譯
討論
繁體
不转换
简体
繁體
閱讀
編輯
檢視歷史
工具
工具
移至側邊欄
隱藏
操作
閱讀
編輯
檢視歷史
一般
連結至此的頁面
相關變更
上傳檔案
特殊頁面
固定連結
頁面資訊
引用此頁面
取得短網址
下載QR碼
列印/匯出
可列印版
下載 EPUB
下載為 MOBI
下載為PDF
其它格式
其他專案
外觀
移至側邊欄
隱藏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
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
118
←
第一百一十七條
馬來亞聯合邦憲法
第八篇:選舉
第一百一十八條
制定機關:
馬來亞聯合邦國會
發布於
1963年憲法(修正)法令(25/1963)
有效期:1963年8月29日—1963年9月16日
(不含本日)
第一百一十八A條
→
修正版本:
總覽
·
1963-2
·
1963-1
·
1957
第一百一十八條:挑戰選舉之方法
不得質疑下議院或州立法議會的選舉,除非向一名最高法院法官提交選舉陳情書。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
編輯
]
原文字句「國會任何議院」改為「下議院」。——1963年憲法(修正)法令(25/1963)第3(2)小節,1963年8月29日生效。
分類
: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條文修正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