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24/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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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二十三條 |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九篇:司法機構 第一百二十四條 制定機關:馬來西亞國會 發布於2005年憲法(修正)(二)法令(A1260) 有效期:2006年1月19日至今 |
第一百二十五條 |
修正版本:總覽 · 2005 · 1994 · 1983 · 1963 · 1957 |
- 第一款 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在開始行使職能前,應宣讀並簽署附件六的《就職及效忠誓言》,且應在國家元首面前進行。
- 第二款 聯邦法院、上訴法院或高等法院的法官,除了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以外,在開始行使法官職能之前,應宣讀並簽署附件六中與其職位的司法義務相關的《就職及效忠誓言》。
- 第二A款 上訴法院主席的就職宣誓應在上訴法院現有資深法官面前進行。
- 第三款 高等法院大法官的就職宣誓應在該高等法院現有資深法官面前進行。
- 第四款 聯邦法院法官的就職宣誓應在首席大法官面前進行,或者如果首席大法官不在場,則在聯邦法院地位次之的現有資深法官面前進行。
- 第四A款 上訴法院法官的就職宣誓應在上訴法院主席進行,或者如果主席不在場,則在上訴法院地位次之的現有資深法官面前進行。
- 第五款 高等法院法官(但不是大法官)的就職宣誓應在該法院大法官面前進行,或者如果大法官不在場,則在該法院地位次之的現有資深法官面前進行。
-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第二A款
- 新增本款。——2005年憲法(修正)(二)法令(A1260)第4(a)段,2006年1月19日生效。
- 第四款
- 刪去原文句首「遵循第三款」字句。——2005年憲法(修正)(二)法令(A1260)第4(b)段,2006年1月19日生效。
- 第四A款
- 新增本款。——2005年憲法(修正)(二)法令(A1260)第4(c)段,2006年1月19日生效。
- 第五款
- 刪去原文句首「上訴法院或」字句。——2005年憲法(修正)(二)法令(A1260)第4(d)段,2006年1月19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