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24/2005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第一百二十三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九篇:司法机构
第一百二十四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发布于2005年宪法(修正)(二)法令(A1260)
有效期:2006年1月19日至今
第一百二十五条
修正版本:总览 · 2005 · 1994 · 1983 · 1963 · 1957
  • 第一款 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在开始行使职能前,应宣读并签署附件六的《就职及效忠誓言》,且应在国家元首面前进行。
  • 第二款 联邦法院、上诉法院或高等法院的法官,除了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以外,在开始行使法官职能之前,应宣读并签署附件六中与其职位的司法义务相关的《就职及效忠誓言》。
  • 第二A款 上诉法院主席的就职宣誓应在上诉法院现有资深法官面前进行。
  • 第三款 高等法院大法官的就职宣誓应在该高等法院现有资深法官面前进行。
  • 第四款 联邦法院法官的就职宣誓应在首席大法官面前进行,或者如果首席大法官不在场,则在联邦法院地位次之的现有资深法官面前进行。
  • 第四A款 上诉法院法官的就职宣誓应在上诉法院主席进行,或者如果主席不在场,则在上诉法院地位次之的现有资深法官面前进行。
  • 第五款 高等法院法官(但不是大法官)的就职宣誓应在该法院大法官面前进行,或者如果大法官不在场,则在该法院地位次之的现有资深法官面前进行。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 第二A款
    • 新增本款。——2005年宪法(修正)(二)法令(A1260)第4(a)段,2006年1月19日生效。
  • 第四款
    • 删去原文句首“遵循第三款”字句。——2005年宪法(修正)(二)法令(A1260)第4(b)段,2006年1月19日生效。
  • 第四A款
    • 新增本款。——2005年宪法(修正)(二)法令(A1260)第4(c)段,2006年1月19日生效。
  • 第五款
    • 删去原文句首“上诉法院或”字句。——2005年宪法(修正)(二)法令(A1260)第4(d)段,2006年1月19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