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26/1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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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七條 |
修正版本:總覽 · 1994 · 1983 · 1963 · 1957 |
第一百二十六條:聯邦法院或高等法院懲罰藐視者之權
- 聯邦法院或高等法院有權就任何藐視該法庭的行為進行懲罰。
-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編輯]
- 標題及原文字句「最高法院」改為「聯邦法院或高等法院」。——1963年馬來西亞法令(26/1963)第22(4)小節,1963年9月16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