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3/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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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馬來亞聯合邦憲法
第二篇:基本自由
第十三條
制定機關:馬來亞聯合邦立法會[1]
發布於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55號[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至今
第十四條
修正版本:總覽 · 1957

第十三條:財產享有權

  • 第一款 除了依循法律之外,無任何人的財產可被剝削。
  • 第二款 在沒有適當的賠償下,無任何法律能強行接收或使用他人的財產。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編輯]

  • (此為最初版本)——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1. ^ 1.0 1.1 另見有關立憲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條約、英國國會通過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獨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憲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於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