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3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第十二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二篇:基本自由
第十三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第十四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57

第十三条:财产享有权

  • 第一款 除了依循法律之外,无任何人的财产可被剥削。
  • 第二款 在没有适当的赔偿下,无任何法律能强行接收或使用他人的财产。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编辑]

(本条文未曾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