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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1
第十三条:财产享有权
2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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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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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
第十二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二篇:基本自由
第十三条
制定机关:
马来西亚国会
第十四条
→
修正版本:
总览
·
1957
第十三条:财产享有权
第一款 除了依循法律之外,无任何人的财产可被剥削。
第二款 在没有适当的赔偿下,无任何法律能强行接收或使用他人的财产。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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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文未曾修改)
分类
: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