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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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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財產享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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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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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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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二篇:基本自由
第十三條
制定機關:
馬來西亞國會
第十四條
→
修正版本:
總覽
·
1957
第十三條:財產享有權
第一款 除了依循法律之外,無任何人的財產可被剝削。
第二款 在沒有適當的賠償下,無任何法律能強行接收或使用他人的財產。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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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文未曾修改)
分類
: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