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30/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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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一條 |
修正版本:總覽 · 1994 · 1983 · 1963 · 1957 |
第一百三十條:最高法院諮詢管轄權
- 國家元首可以就任何本憲法條款的效力問題,不論是已經出現還是他認為可能會出現,向最高法院尋求意見,而最高法院必須在公開庭審中對任何被提交的問題發表意見。
-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編輯]
- (此為最初版本)——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