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54
外觀
-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第二款
- 刪除原文中位於「無論第六篇如何」之後的「遵循第三款」字句。——1960年憲法(修正)法令(10/1960)第31節,1960年8月8日生效。
- 第三款原文『就吉隆坡市而言,第二款不得適用,直至國家元首在雪蘭莪州統治者的同意下所指定的日期,按聯邦政府和該州政府之間的協定,在其他地方建立州首府為止;並且在如此指定之日之前,聯邦事務表應如同已經略去了第六(c)項和第七(h)項中「聯邦首都稅率」一詞般繼續生效。』
- 刪除第三款。——1960年憲法(修正)法令(10/1960)第31節,1960年8月8日生效。
- ↑ 見1960年聯邦首都法令(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