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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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七條:州與州的職能委託

遵循州法律的任何規定,任何兩個州之間可作出協定,使一州機關代表另一州機關履行任何職能,此類協定可作出規定,就任何可能產生的費用付款。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編輯]

(本條文未曾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