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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七條:州與州的職能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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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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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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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六條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十二篇:通則和雜項
第一百五十七條
制定機關:
馬來西亞國會
第一百五十八條
→
修正版本:
總覽
·
1957
第一百五十七條:州與州的職能委託
遵循州法律的任何規定,任何兩個州之間可作出協定,使一州機關代表另一州機關履行任何職能,此類協定可作出規定,就任何可能產生的費用付款。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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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文未曾修改)
分類
: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