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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一F條:(非官方語言在新加坡州立法議會的使用——已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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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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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6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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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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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一E條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十二A篇:沙巴及砂拉越之附加保障
第一百六十一F條
制定機關:
馬來西亞國會
第一百六十一G條
→
修正版本:
總覽
·
1966
·
1963
第一百六十一F條:(非官方語言在新加坡州立法議會的使用——已廢除)
(已廢除)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
編輯
]
新增第一百六十一F條。——1963年馬來西亞法令(26/1963)第67節,1963年9月16日生效。
第一百六十一F條原文:「無論
第一百五十二條
的規定如何,除非新加坡立法機構條例另有規定,否則新加坡州立法議會可以使用英語、華語和淡米爾語;英語可作為權威文本,用於該議會提出的所有法律草案或對其提出的修正案,以及該立法機構的所有條例,乃至新加坡政府頒布的所有附屬法例。「
第一百六十一F條全文刪除。——1966年憲法(修正)法令(59/1966)第2節,1965年8月9日生效。
分類
: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