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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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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一F条:(非官方语言在新加坡州立法议会的使用——已废除)
2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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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6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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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
第一百六十一E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十二A篇:沙巴及砂拉越之附加保障
第一百六十一F条
制定机关:
马来西亚国会
第一百六十一G条
→
修正版本:
总览
·
1966
·
1963
第一百六十一F条:(非官方语言在新加坡州立法议会的使用——已废除)
(已废除)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编辑
]
新增第一百六十一F条。——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第67节,1963年9月16日生效。
第一百六十一F条原文:“无论
第一百五十二条
的规定如何,除非新加坡立法机构条例另有规定,否则新加坡州立法议会可以使用英语、华语和淡米尔语;英语可作为权威文本,用于该议会提出的所有法律草案或对其提出的修正案,以及该立法机构的所有条例,乃至新加坡政府颁布的所有附属法例。“
第一百六十一F条全文删除。——1966年宪法(修正)法令(59/1966)第2节,1965年8月9日生效。
分类
: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