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63/1963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第一百六十二條 馬來亞聯合邦憲法
第十三篇:臨時和過渡條文
第一百六十二條
制定機關:馬來亞聯合邦國會
發布於1963年憲法(修正)法令(25/1963)
有效期:1963年8月29日至今
第一百六十四條
修正版本:總覽 · 1963 · 1957
(已廢除)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 原文:「第一百六十三條:1948年緊急管理條例的臨時延續
    • 第一款 1948年緊急管理條例及其下的附屬法例如未在第二款的公告下儘早終止,也應自獨立日起一年期限屆滿時停止生效,或者在按本條延續的情況下,應自其原本(若非延續或最近一次延續)應該停止生效的日期起一年期限屆滿時失效。
    • 第二款 國家元首可隨時通過公告廢除上述條例及其下的附屬法例,並宣布該條例已不再必要。
    • 第三款 上述條例及其下的附屬法例可由國會兩院不時通過決議使之延續。
    • 第四款 在上述條例有效時,即使與本憲法的任何規定不一致,仍可有效地制定任何在獨立日之前可依其制定的附屬法例,且不論本憲法如何,國會可以通過法律來修正或廢除其中的任何規定。」
  • 全文刪除。——1963年憲法(修正)法令(25/1963)第8節,1963年8月29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