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主選單
主選單
移至側邊欄
隱藏
導覽
首頁
隨機作品
隨機作者
隨機原本
所有頁面
編輯者
社群入口
寫字間
近期變更
說明
說明
關於維基文庫
聯絡我們
方針與指引
搜尋
搜尋
外觀
贊助
建立帳號
登入
個人工具
贊助
建立帳號
登入
用於已登出編輯者的頁面
了解更多
貢獻
討論
目次
移至側邊欄
隱藏
序言
1
第一百七十六條:官員調動
2
修正案記錄
切換目次
翻譯
: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76
新增語言
新增連結
翻譯
討論
繁體
不转换
简体
繁體
閱讀
編輯
檢視歷史
工具
工具
移至側邊欄
隱藏
操作
閱讀
編輯
檢視歷史
一般
連結至此的頁面
相關變更
上傳檔案
特殊頁面
固定連結
頁面資訊
引用此頁面
取得短網址
下載QR碼
列印/匯出
可列印版
下載 EPUB
下載為 MOBI
下載為PDF
其它格式
其他專案
外觀
移至側邊欄
隱藏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
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
第一百七十五條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十三篇:臨時和過渡條文
第一百七十六條
制定機關:
馬來西亞國會
第一百七十七條
→
修正版本:
總覽
·
1957
第一百七十六條:官員調動
第一款 遵循本憲法和任何現存法律的規定,獨立日前服務於聯邦事務的所有人員應按照在獨立日前適用於他們的同樣合約條款,在獨立日繼續擁有同樣的職權並行使同樣的職能。
第二款 本條款不適用於最高專員或布政司。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
編輯
]
(本條文未曾修改)
分類
: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