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77/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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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六條 馬來亞聯合邦憲法
第十三篇:臨時和過渡條文
第一百七十七條
制定機關:馬來亞聯合邦立法會[1]
發布於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55號[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至今
第一百七十八條
修正版本:總覽 · 1957

第一百七十七條:依本篇續任之就職宣誓豁免或延遲

任何人員由於在獨立日前正擔任同等職務而根據本篇任何規定在聯邦擔任職務,直到國會另有規定前,可在無需像該職務的其他任職者一樣宣誓的情況下履行職能。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編輯]

  • (此為最初版本)——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1. ^ 1.0 1.1 另見有關立憲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條約、英國國會通過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獨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憲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於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