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971年修正二/第十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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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三篇 |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1971年修正二) 第十四篇:統治者的保留權利 制定機關:馬來西亞國會 發布於1971年憲法(修正)(二)法令(A31) 譯者:維基文庫 |
附件一 |
這是截至1971年憲法(修正)(二)法令(A31)的版本。 |
第十四篇:統治者的保留權利
[編輯]- 第一款 遵循本憲法的規定,各統治者在各自領土內迄今享有的主權、特權、權力和管轄權,以及森美蘭諸位酋長在各自領土內迄今享有的特權、權力和管轄權,不得動搖。
- 第二款 不得在任何法庭對州統治者的私人身份提起任何訴訟。[1]
-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 ↑ 見1966年聯邦成文法修訂(對王室的訴訟)法令(8/19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