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23/1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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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二條 | 馬來亞聯合邦憲法 第三篇:公民權 第二章:公民權之終止 第二十三條 制定機關:馬來亞聯合邦國會 發布於1962年憲法(修正)法令(14/1962) 有效期:1962年2月21日[1]至今 |
第二十四條 |
修正版本:總覽 · 1962 · 1960 · 1957 |
- 第一款 任何二十一歲以上心智健全的公民、已擁有他國國籍或將要成為他國公民者,可向聯邦政府登記,聲明放棄公民權,如此公民權即終止。
- 第二款 在戰爭時期,當聯邦參戰時,依本條所作的聲明除非獲聯邦政府批准,否則不得登記。
- 第三款 本條適用於任何未滿二十一歲的已婚婦女,如同適用於任何二十一歲以上人士。
-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第一款
- 在原文增加「或將要成為他國公民」字句。——1962年憲法(修正)法令(14/1962)第8節,1957年8月31日生效。
- ↑ 第一款的修正效力應回溯至1957年8月31日。